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优秀7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二、引用文件
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
AQ3025-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三、临时用电办理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临时用电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五、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六、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7、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七、《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电工班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八、管理职责
1、设备动力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2、安全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生产、储存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监火人员,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对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⑷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法规;
2、制定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管理目标:督促施工总分包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措施,完成标化工地、文明工地的管理目标,为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督促承包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配置合理的资源,明确各阶段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管理职能,授权安全监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的职权,并保证其正确行使监理职能不受干扰;
4、组建监理机构适应工程要求的安全监理机构,对施工各阶段的过程实施有效监控;
5、全面负责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对监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建立现场监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卡;
6、负责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管理策划工作,合理确定和评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审核签认;
7、检查考核监理机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安全监理资料的完善情况;
8、定期组织监理机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责令其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必要时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⑴电焊机一、二次接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⑵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⑶电焊机设备的安装、修理必须有电工进行,焊机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焊工不得随意拆修焊接设备。
⑷焊工推送闸刀时,不要正对电闸,防止因短路造成的`电弧火花烧伤面部、手部、,必要时应戴绝缘手套。
⑸电焊钳应有可靠的绝缘。在容器焊接时,不允许用简易的无绝缘焊钳,防止电焊钳等焊件发生短路烧毁电焊机或发生其它意外。焊接完毕后,电焊钳要放在可靠的地方,再切断电源。
⑹电焊工在施焊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狭小或潮湿的作业环境区内必须穿着干燥的衣服和可靠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不要靠在钢板上。
⑺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用裸露的手直接接触电焊条或电焊钳。
⑻电焊用电缆必须绝缘良好,不要把电缆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件上,防止高温损坏绝缘层,电缆要避免碰撞,磨损。发现破损应立即修好或更换。
⑼电焊工要熟悉和掌握有关预防触电急救方法等知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措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副园长为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对本园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平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察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赀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察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用,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及外来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本公司和外来单位的财产安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本公司生产区的外来单位及所有外来人员。
3、主要内容
3.1各类外来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3.2外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必须由总经办及外来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3我公司与外来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生产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4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3.5外来单位人员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需经总经办同意。
3.6外来人员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7外来单位在厂区生产,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本公司的交通安全管理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
3.8外来单位所用的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9外来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10外来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再由外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3.11外来单位人员进行危险性的作业时,须报总经办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12厂区内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生产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13外来工程生产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14外来单位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证生产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生产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15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16外来人员在装卸作业时,须作到文明装卸,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作业。
3.17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18因外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来单位负责。
3.19本公司对外来单位及生产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20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