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2015 意境图片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 2012年 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
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二) 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
(三) 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 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二) 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 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 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
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五) 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 第五条 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 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
(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
(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
(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
第六条 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
(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
(六) 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
(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赔偿优惠对象5000元。
第八条 村民的违约责任:
(一)育龄妇女不按时参加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向村委会每人每天交纳宣传服务费10元。
(二)育龄妇女不按时接受“健康检查”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每天10元,直到接受服务为止。
(三)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收取违约金40元/天,直至落实为止,并将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其落实措施的手术费用自理。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未按时寄回暂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在履约责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违约金50元。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员承担履约责任,外出人员及其家属,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对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1000元的违约金。
(八)对非法拾婴或弃婴的村民除按政策规定处理外,村委会收取违约金500元或1000元。
(九)外流人员政策外生育,除将履约责任金转为违约金和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加收违约金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村委会征收各种款项必须出据财政统一收据,否则交纳人有权拒交。
第十条 计划生育违约金、履约责任金由村委会收取,实行“村收镇管、财政监督”,开支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优生服务、致富知识传授、独生子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费用等。
第十一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荆紫关镇魏村村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章
程
第八条 村民在计划生育自治中的义务:
一、村民的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三)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四)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五)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六)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七)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的义务;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村民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获得避孕节育基本技术项目免费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六) 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事实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利;
(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
(九)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
(三)阻碍计划生育专干履行公务,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策范围内,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计划生育事务的权利,自觉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涉及计划生育的事务要向全体村民公开,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积极为群众提供生活、生产、生育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让村民最大限度地获得计划生育的参与权、自主权、民主权、监督权。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途径,达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让群众自己管理自己,做计划生育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