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章程「正文」(优秀3篇)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篇1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篇2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心理学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学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任期不超过2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章 会 员 篇3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学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举办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

(七)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心理学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十)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领域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心理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评估。

(十一)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在心理学科研、学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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