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培养青年学生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八条:改善校园风气和人际关系,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校风、学风,为建设和发展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创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
第九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为学校发展、社区建设、社会公益以及大型庆典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师生员工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规范化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三条:组织规划各个时期全院志愿者开展工作,组织举办院活动和乌当社会实践基地的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加强与本校社团及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协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全体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修改必须经过常委会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