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