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制度的目的。,是以公司员工绩效评价制度指导,以车间员工岗位职责基础,通过对员工的业绩、能力、态度等的评价,鼓励先进,改进落后,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并以此作为晋升、提薪、教育等的依据。
2本制度旨在加强部门管理,规范职员的行为,确定工作标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敬业精神,倡导员工进行精细化操作,使质检员工的个人素质得以提高,有利于团队建设,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一部分人员管理
1、需要请假时,要提前到部门负责人处填写请假条后,由其审批。未经批准者每迟到(不论什么原因)或早退一次,在15分钟以内扣责任人5分,;15——30分钟扣责任人10分,;超过30分钟,扣责任人15分,超过1小时按半天未出勤考核。
2、脱岗一次扣责任人10分;睡岗一次扣责任人50分。在工作期间到餐厅吃饭或到其它部门进行工作沟通或送样品,必须尽快赶回,如果无故串岗按脱岗进行评价。
3、在工作岗位看小说,杂志、报纸、听音乐、玩手机、闲聊等以及做其他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者,每次扣责任人5分。
4、无故串岗进行操作扣责任人5分,允许到其他岗位学习的除外。
5、外来人员进入质检,质检人员确认其身份,方可允许进入,违反此规定扣责任人5分。
6、当班期间未穿工作服(上衣)或未佩带工作证,每次扣责任人5分。
7、酒后上岗者,扣责任人20分。部门负责人有权不允许酒后人员上岗。酒后不允许上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8、无故旷工,旷工按公司规定处理并扣责任人50分,超过2天者,上报公司处理。
9、对挑拨事端、聚众闹事,故意打架斗殴,影响正常生活秩序者,扣责任人50分,同时按公司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10、不能按要求参加公司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或不遵守会议纪律扣责任人5分;无故不参加者,扣责任人10分。
11、在部门内吸烟,扣责任人10分。在重点禁火区吸烟,扣责任人50分。
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扣责任人20分,情节严重者,由部门酌情处理或上报公司。
13、未经车间允许进入车间或进行拍照者,要及时制止,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对陌生人员进入质检,及时制止,通知管理人员,交由保卫处处理。
14、私拿公司物品者,一经查出,不论任何人都交到公司处理。
15、把本公司技术泄漏给非本公司人员的(得到相关领导批准的除外),一经查出,不论任何人都交到公司处理。
16、在对外协调时,语言不文明,有损于部门形象扣责任人10分。
17、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扣责任人5分。
18、未按车间指定位置、随意堆放杂物,扣责任人5分。
19、去现场不穿工作服者,扣责任人5分。
20、向公司外部人员或内部非必要人员泄漏薪资,或打听他人薪资情况,扣责任人20分。
21、向公司内部不相干员工或外部人员泄露公司经营、技术等秘密事项,尚未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扣责任人50分,严重者交公司处理。
22、在部门内煽动部属或他人不服从规定,扰乱人心,扣责任人50分,严重者交公司处理。
23、乱涂、乱写或有妨碍车间安定内容的印刷品等散发或煽动的情况扣责任人50分,严重者交公司处理。
24、工作人员在做预算时不允许指定或接触生产厂家人员,也不允许外来生产厂家人员进入本部门,部门所需的备品、备件、易耗品等通过采购人员购买,部门只做接收或检验工作,违反此规定扣责任人50分,引起纠纷或争议后果自负。
第二部分质检部门员工现场管理制度
1、部门卫生早会后进行一次清理,下班前进行二次清理。
2、每天至少进行两次车间的卫生检查,在现场检查时,环境及设备卫生第一次检查有不合格处进行警告,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扣责任人5分。不合格的区域或设备所属人不当班时,部门负责人另行安排。连续两天进行警告者,直接扣责任人20分。
3、物品摆放不整齐,如记录未放在指定位置,岗位日常用品或工具随意放置,用后未放回原位,拖布摆放不齐,空桶未放入指定地点等,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扣责任人5分。连续两天进行警告者,直接扣责任人20分。
4、窗台、暖气等上放鞋、手套、工作服等或非放置该物品区域内放置以上物品,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扣责任人5分。连续两天进行警告者,直接扣责任人20分。
5、部门内垃圾下班前必须倒入垃圾箱(如果垃圾过多,要随时倒掉)。如不及时清理,每次扣责任人5分。
6、工作现场,发生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允许的除外),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扣责任人5分。连续两天进行警告者,直接扣责任人20分。
7、设备仪器改善或维护后,没有把工作现场清理干净,使工作现场出现废料、废件、及换下来不用的设备、零件等,或没有把弄脏的设备清理干净,每次扣责任人10分。
8、在公司建筑物上、设备上、桌椅上乱写、乱画者,每次扣责任人10分;
9、有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应及时处理,对解决者进行表扬,并记入评价中。
10、工具丢失,必须如实汇报,如不报者,扣责任人10分。
11、对备品、备件、试剂使用等的数量和用量交接不清或记录不清,扣责任人10分。
12、对公共工作用品保管不善等扣责任人10分。
13、在工作现场有违反劳动纪律如打闹等情况一次警告,二次扣责任人5分。连续两天进行警告者,直接扣责任人20分。
14、对部门试剂等的质量和数量管理失控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扣责任人10分。
15、设备点检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无菌罐进行空杀菌或没有按计划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系统维护扣负责人5分。
16、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无菌区内有漏料的现象,扣当班责任人5分,扣设备卫生责任人
5分。
17、有请假的人员时,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将卫生清理干净。如发生问题,奖罚体现在此人员身上。
第三部分质检部门工艺、质量管理
1、不认真贯彻执行检测操作规程,没有保证各项工艺参数处于受控状态,无直接损失的扣责任人10分,有直接损失的扣责任人20分。
2、未按工艺要求操作或控制出现重大事故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对生产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不能及时发现,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按公司规定处理。
4、规定时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加班完成,公司不予支付加班费。因未完成任务,对工艺或公司有影响的,扣责任人20分。
5、未按时进行设备仪器的维护,造成操作失误如数据不准等现象,每次扣责任人20分。
6、交接班问题交接不清的,扣责任人10分,分不清责任两方各扣10分。
7、由于计划或协调不当,致使生产运行困难或造成损失扣责任人20分。
8、违反操作规程,强行违规操作或野蛮操作扣责任人20分。
9、对于数据检测不准确者,连续三次误差在6%——10%者扣责任人10分,连续三次误差在10%以上者,扣责任人20分;对于最终产品因人为因素检测误差在6%——10%者,扣责任人30分,10%以上,扣责任人50分。
10、对于无故拖延工作,对当班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给下一个班组留工作,下一个班组人员有异议时,经核实后对责任人扣10分。
第四部分记录管理
1、各种报表及记录要认真填写,由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整理归档,有遗漏或丢失的,扣责任人10分。
2、记录要求需要编号或记录批号,如要手写添加时要及时记录,如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责任人5分。
3、保持记录的清洁和平整,不允许乱写乱画。
4、记录书写要字迹工整、清晰,表达清楚,及时填写。
5、记录内容要真实,完整,不缺项,相邻表格中即使是相同内容也不能点省略号。
6、记录上的数字、关键符号、关键字填写错误更改时,要采用画线更改方式,在错误的地方画线,把正确的内容写在旁边;其它记录或图表更改时,还要注明更改日期,并签名。保持被更改内容清晰可鉴。
7、按时填写现场记录和图表。如确实因忙于工作未能及时填写的,应在下班前补填完整。如下班时没有及时填写扣责任人5分。
8、对于新员工,随其学习负责人员要向其传达本规定的内容。
9、车间记录不许擅自复制、摘录和外传,未经允许不许带出车间。如公司内部人员需要查阅时,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的场所内使用。违反上述要求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及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七条农药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而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严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管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
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方法
(1)教练员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
(2)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5)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