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尽职调查报告范文(优秀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xxx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xxx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xxx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xxx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x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xxx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xxx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xxx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xxx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xxx公司变更详细)
3、xxx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xxx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xxx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告。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xxx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zhng fǔ 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xxx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xxx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 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xxx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xxx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xxx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xxx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xxx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xxx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xxx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xxx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xxx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xxx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xxx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xxx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xxx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xxx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xxx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xxx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xxx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xxx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xxx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zh shu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xxx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 shu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 shu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zh shu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xxx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xxx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xxx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xxx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xxx公司股权或对xxx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20xx年11月18日
一、借款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称、婚姻状况、现居住地址及工作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个人及家庭有无不合理大额负债、个人及家庭成员有无重大慢性疾病、有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备注:
1、婚姻状况说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
2、职称:自然人客户具有的重要专业资格(包括经济师、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与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3、居住地址通过查验自然人客户真实住址的水电费单、固定电话费单、物业管理费单等,并检查相关费用额发生及支付是否具有连贯性,是否存在拖欠等相关情况。
4、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固定电话,借款人移动电话,借款人单位固定电话,借款人配偶移动电话,借款人配偶工作固定电话。
(二)、信用情况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评价(从亲戚,邻居,以往合作关联人):,查询借款人是否有恶意拖欠银行、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及货款的历史,恪守信用等情况。有无犯罪记录及纠纷。
(三)、收入支出情况
个人及家庭总收入及来源,上家庭总支出及去向,家庭纯收入及上年度人均收入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如工资存折、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协议、村民分红凭证、相关股权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文件)。
(四)、资产负债情况
1、不易变现财产:房屋间数及结构,平方面积、座落位置、购建时间、变现价值;其他不易变现财产及变现价值。
2、主要可变现的财产:
(1)、机械设备名称、数量及变现价值;
(2)、交通运输工具及变现价值;
(3)、家电器具及变现价值;
(4)、存货及变现价值;
(5)、存款及其他变现价值等;
(6)、主要可变现价值合计。
3、负债情况
写清原贷款金额,贷款金融机构,贷款形态、欠息金额和其它负债(比如私人借款)等,计算资产负债比例。
二、调查贷款用途及还款情况
借款主要用于干什么?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市场前景如何?项目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如何?借款人的从业经验如何?借款人的经营理念及管理模式如何?生产技术水平、原材料供货及销售情况,结算方
式,预计效益如何?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多少,尚缺资金多少,多长时能收回成本,什么时间能还清贷款。
三、调查抵押物情况
属于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同借款人基本情况)与资产负债状态、分析评估担保资格,担保人的资金来源等;属于抵押担保的贷款,要写清抵押物的名称,存放具体地点、数量、(房产写明座落位置结构、间数、层数、平方面积,写清占地和建筑面积、附简易平面图)估价、变现能力等。
四、总诉
通过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个效益情况的分析,结合抵押担保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价。通过分析,测试本笔贷款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合作潜力,调查人要在进行贷款综合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总体评价客户的“经济实力、生产经营,信用,风险状况”结合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计划明确以下事项:
1、贷与不贷;
2、贷款方式;
3、贷款金额;
4、贷款期限;
5、贷款利率;
6、还款方式
7、出帐前须落实的限制及保护性条款等。
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
1、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的工商登记最新查询资料原件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样本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作合同)
7、验资报告(借款企业成立未满一年需提供)
8、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
决议、授权书及董事会成员认定书和签字样本
11、对外担保以及未决诉讼等重大事项声明书
12、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资料、被查询企业授权公司查询的书面授权书
13、贷款证(卡)复印件及密码
14、贷款申请书
15、纳税记录证明文件(核实收入及担保能力)
16、关系人和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17、项目涉及房地产或土地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的证明材料(对抵押房产作评估)
18、项目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19、现金流量测算(确定未来还款能力)
由中介机构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做全面深入的审核,多发生在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中。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商业地产收购并购中应发挥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在收购并购前,出让方通常会对目标企业的存续与经营风险和义务有很清楚的了解,而收购并购方则没有。收购方掌握的信息大多是通过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的文件或与其管理层的沟通获取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经过了包装或对关键问题进行了回避甚至掩饰,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指的是在收购并购过程中买方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
二、尽职调查的程序
尽职调查没有固定的程序,但总体来说,其一般流程如下:
1、由收购并购方指定一个由律师组成的法律尽职调查小组。
2、由收购并购方和律师、目标企业签署“保密协议”。
3、法律尽职调查小组准备一份要求目标企业提供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
4、目标企业根据尽职调查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制作资料索引。
5、尽职调查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并分析有关的资料。
6、尽职调查小组报告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合法存续
查阅目标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如有必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组方案、股东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目标企业的设立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目标企业的股东及其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核查目标股东人数,股东资格,股东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股东的出资或增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相应获得的股份情况,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
取得目标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清单、房产权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取得目标企业的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无形资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是否存在期限或其他权利限制,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四)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重大合同
核查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是否取得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经营资质或许可,是否存在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期限或其他限制或条件;查阅目标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和重大合同,了解各项合同及其有效期限、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重要违约行为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的情形等,核查是否存在转让或转让程序上的限制和条件,是否存在阻碍收购并购的相关条款约定。
(五)目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
查阅公司章程及选聘和辞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决议或会议记录、相关议案、提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等相关会议资料,了解其组织结构、管理职位设置和管理人员职责分配,查阅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
调查目标企业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企业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收购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
(六)目标企业的纳税状况及依据
查阅目标企业的国税与地税登记证、年度财务报表、最近3年的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当地国税与地税主管机关就目标企业最近3年纳税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查阅相关纳税资料,核查目标企业最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等。
(七)目标企业的重大债权债务
查阅目标企业近3年的重大合同清单,核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主要债权是否实现、主要债务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查阅目标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明细、相关交易协议,调查其他应收应付、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数额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或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八)目标企业的法律纠纷
调查目标企业及其重要控股子公司(若有)、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企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一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收购并购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
2、律师审查过的文件清单,以及要求出让方或目标企业提供但未提供的文件清单;
3、进行尽职调查所做的各种假设;
4、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
5、对审查过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所有审查过的信息所隐含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第一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引言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委派法务与资产管理部李小明与胡哲、电站金融产品中心孙成城,江苏苏美达能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派周洛、李婧婧共计五人成立尽职调查工作小组,于20xx年8月21日至20xx年8月25日期间对宁夏达力斯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就宁夏达力斯贺兰山头关20MWp一期、30MWp二期、30MWp三期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中,工作组查阅了达力斯太阳能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见附件1《尽职调查清单》),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条例及规章,并对达力斯太阳能有关信息向独立第三方求证,达力斯太阳能同时亦出具承诺书(见附件2《公司项目合作承诺书》),承诺其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尽职调查报告所涉及之事实、数据及法律问题是截至20xx年8月25日,不保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之后某些情况会发生变化。 为实现本尽职调查的目的,工作组假定达力斯太阳能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等资料为真实,在此基础上,工作组特作出如下报告: 本尽职调查报告及附件中,除非有特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 定义
工作组 尽职调查工作组
一、二期项目宁夏达力斯贺兰山头关20MWp一期、
30MWP二期、
三期项目 30MWp三期光伏电站项目
达力斯太阳能宁夏达力斯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达力斯发电 宁夏达力斯发电有限公司
光泰实业
神鹏发电
神鹏投资
光泰典当
市工商局
开发区工商局
永宁工商局
宁夏发改委 宁夏光泰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神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北京神鹏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银川市光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银川市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第二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正文
第一章 达力斯太阳能
第一节 公司主体
一、 主体资格
工作组通过永宁工商局查询达力斯太阳能从成立至今的公司内部档案,作出如下报告:
二、股东情况
三、变更情况。
1、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宁夏达力斯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2、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光伏投资建设咨询服务,生物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节 光伏项目前期相关文件
工作组对达力斯太阳能提供的光伏项目前期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作出如下报告:
一、一、二期项目
(一)、一、二期项目已具备的文件:
1、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一期:宁发改能源【20xx】495号
二期:宁发改能源【20xx】534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一期:宁国土资预审字【20xx】42号
二期:宁国土资预审字【20xx】41号
4、环评批复函
一期:宁环表【20xx】132号
二期:宁环表【20xx】133号
5、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函
一期:宁水审发【20xx】251
二期:宁水审发【20xx】252
6、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备案证明
一期:宁国土资(压覆矿)字【20xx】71号
二期:宁国土资(压覆矿)字【20xx】70号
7、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
8、接入系统一、二次设计报告
9、接入系统一、二次设计报告审查意见
一期:宁电发展发【20xx】589号(集体) 宁电经研发【20xx】177号(单发)
二期:宁电发展发【20xx】589号(集体) 宁电经研发【20xx】171号(单发)
10、接入系统一、二次设计报告审批意见
一期:宁电函【20xx】335号
二期:宁电函【20xx】339号
11、贷款承诺函(包括一、二、三期总计80MW)信银银函【20xx】6号
(二)、一、二期项目所缺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本案的函(正在做)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待项目备案后落实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使用证
7、能评批复(预计9月中旬完成)
8、项目备案。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间的兼并也日趋频繁。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作为企业兼并尽职调查的一个主要部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科学而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将直接影响企业兼并活动的成功与否。
一、尽职调查与人力资源尽职调查
在企业兼并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最初指买方对候选卖方实施的审计,以确定其购买的企业对收购方不存在隐蔽的不必要的风险,后来也指兼并双方相互展开的审计,即同时也包括候选卖方公司对收购方的审计,以确认放弃公司控股权不会给公司股东和员工带来不合理的风险。尽职调查一般在企业兼并双方已达成兼并意向但尚未兼并之前履行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和税务尽职调查,经营管理尽职调查和合法性尽职调查,它一般采用信息清单法实现调查,通过检查财务报表、评价经营管理和审查法律责任等获得信息。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是企业经营管理尽职调查中的一个部分,虽然占整个尽职调查的比重不很大,但却是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分析和评估,包括对人力资源战略、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质量、人力资源成本、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中已有的和潜在的风险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等,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谈判议价和兼并决策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的依据,二是为可能的兼并作好人力资源整合的准备,为整合规划和决策提供所需信息。
二、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内容
企业兼并的目标不同,其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内容模块会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可从人员与组织、人员管理和效率、法规遵循情况和企业文化特质四个核心方面予以考虑。
1、人员与组织
包括企业人力资源及其配备的基本状况、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计原则等。考虑的调查子项相应包括:组织结构,是扁平式还是传统等级制,是直线职能制还是事业部制抑或其他混合式结构;人员总数和基本素质情况,指员工总体的学历、能力、工作经历年龄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人员的学历、能力、工作经历、年龄及本企业的工龄等基本情况;选聘经理人员的关键能力要素和标准;职位
说明书;人员选聘程序,岗位和部门之间的标准操作流程等。
2、人员管理与效率
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结构、薪酬管理、激励制度、培训机制、员工发展计划、员工和组织绩效管理、组织运行效率等。
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子项主要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人力资源事务的外包;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的加盟和团体交流等。
薪酬管理的调查子项:工资总额成本、福利成本;基本薪酬和福利制度;薪酬调整情况;工时制度和加班付酬情况;工资支付;管理人员绩效奖金、销售人员的奖金佣金制度、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和其他保障等。
员工培训和发展的调查子项:员工培训制度、目标、年度计划;培训预算和成本;专职培训人员;培训需求评估;培训效果后续跟踪;员工职业发展规划;中层管理人员的能力评价系统和职位后继计划;对关键人员的能力评估和培训;员工升迁、降职、调动程序等。
员工和组织绩效管理子项:高层管理人员控制企业整体绩效的方式;企业整体绩效管理系统;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系统和方法;基层人员的考评系统和方法等。
3、法规遵循情况
指企业在劳动用工中执行当地的法规情况。与国内企业间的兼并相比,跨国企业间的兼并更重视劳动用工中法规遵循情况的调查。跨国公司将母公司的价值理念传递到在中国的子(分)公司中,它们认为,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会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害,是巨大的风险所在。
企业法规遵循情况的调查子项: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聘用文件,与劳务人员的聘用关系;基本聘用条件以外的协议;中止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成本;平等合法的聘用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对环境安全和健康的认识;企业对环境社区和员工的承诺;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运作;专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内部环境控制;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事故发生率;职业健康检查;重大疾病情况等。
政府劳动部门对企业年度检查情况;公司的内部审核制度;政府部门、员工或工会对合法操作的质询;劳动争议;劳工争议发生情况等。
4、企业文化特质
企业作为组织行为方式,最终在企业文化上得以反映。目标企业的文化适合程度对兼并决策以及兼并整合的成败起关键的作用。
企业文化特质调查子项:管理模式;领导风格;沟通和决策模式;团队合作;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员工对决策和管理的参与程度;员工表达意见的途径和方式;违纪处理程序和员工投诉或申诉程序;工会组织的作用等。如果是跨国企业间的兼并,还涉及授权程度和本地化管理程度等。
三、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的程序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过程一般由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准备、调查实施、调查结果分析与总结、调查结果应用四个环节构成。
在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准备阶段,需要制定调查活动计划、建立调查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指导、设计和选择调查方法等。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活动计划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目标的制定、调查内容的确定、人员和时间安排等。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小组的建立,并确定小组主要成员的职责。小组成员主要由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和外部的咨询顾问组成,兼并目标企业的各层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会参与被调查的过程。调查小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小组成员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计划,寻求和协调公司内外部对于调查的支持,控制调查进程和结果的有效程度,组织完成调查报告,向尽职调查小组提交调查结果报告和决策支持依据等。组长一般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承担。企业高层管理者在调查小组中的主要职责是:调动本企业资源,支持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计划的完成,提供与调查对象相应的本企业信息和资料,建议决策提案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组长具体制定和实施调查计划,反馈调查过程中的要点,建议方案选择和调整,撰写调查分析和总结报告,参与建议决策提案等。外部咨询顾问则跟踪整个调查过程,对计划、实施、分析和总结及应用等系列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依据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目标,设计和选择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方法。一般调查方法有:问卷调查、与有关人员面谈、审核有关人力资源制度、资料、
记录等。不同的人力资源尽职调查目标,其调查方法会不同。
在调查实施阶段,调查小组依据调查计划,运用调查方法,如问卷调查、面谈等开展调查,并对调查过程进行控制和调整。在实施调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调查对象回避或应付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使调查难以得到所需信息,这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包括对调查内容、调查方式的组合调整、改换角度等应变方法、变换调查人员调查、与目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等,最终达到获取有效信息的目的。
在完成每项预定的调查内容和类别以后,及时记录调查信息,以甄别关键要素和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在随后的进程中进行再核实和再调查。
在调查结果分析与总结阶段,调查小组结束调查活动后,需要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并与本企业自我调查得到的同类信息进行比较,判别是否存在重大的风险或隐患。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形成调查结果的总结报告。一般分析和比较是采用表格形式,简洁明了。
在调查结果应用阶段,根据调查报告,判别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成本风险,判别其企业文化对兼并整合的难易程度及是否可进行控制,为兼并决策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依据。调查结果应用于兼并后企业组织重组和人员整合、人力资源相关制度如薪酬福利制度和员工激励机制等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方面。
四、尽职调查在公司兼并收购交易中的地位及程序的矛盾性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涉及企业并购后企业文化的整合,因此,尽职调查与并购整合有着非常重要的相关性,其涵盖的内容包括:福利和薪酬计划的整合、劳动力重建、劳动合同、协议及其管理以及领导能力、组织文化和雇佣惯例等诸多问题的管理。
然而,按照通常的做法,在公司进入兼并或者收购程序之前,没有畅通的渠道获取与这一系列“人”的问题相关的重要信息,而且,在讨论、决策和尽职调查的初期阶段,通常负责综合审视整个交易形势的人力资源代表不能与那些来自财务、营运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同事一同参与商讨。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尽职调查和初步决策,即交易前阶段,真正参与这一阶段交易活动的主要是与公司高级领导人一起的有关兼并收购、公司发展、金融、财务、和具体业务操作方面的人员,从历史经验来看,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是集中分析影响财务方面的综合因素,其中特别是对诸如金融、资产、养老金债务、重大合同、协议等项目的检查,人力资源的尽职调查往往被忽略。
然而,经研究发现,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失败风险最高的往往是最易被忽略的“人”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够意识到人力资源在并购中的价值,尽早关注并购中有关“人”的问题,而不仅仅只是将注意力放在财务分析上,并购的成功机率会大大增加。
因此,在企业并购中,一定要重视人力资源的尽职调查。
五、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并购有两个阶段的风险点最集中,一个是并购决策前的尽职调查,另一个是并购后的业务整合,其实很多在整合过程中显现风险隐患往往与并购前期的准备是否充分息息相关,因此,并购前期的充分准备是并购及后期整合成功的最根本保证。
因此,在并购过程中要充分注意下列事项:
1、知己知彼——实施充分全面的尽职调查
企业并购复杂,其过程中暗礁四伏,所以在对企业并购前进行细致周到的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并购企业往往会投入大量精力来分析自身和目标企业的资源优势;评估协同效应;预测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判断产品寿命周期,以制定正确的收购价格标准和把握并购时机。这些准备固然重要,但全面的尽职调查还包括充分了解和分析目标企业的各类负债情况;高层管理团队对并购的认同度;并购双方在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甚至组织管控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的差异;潜在的并购整合挑战及风险会在哪里等等。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企业并购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才能在并购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否则,并购企业将来在并购中不仅可能处于被动,还有可能使并购功亏一篑。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尽职调查能使并购企业对整个并购案的隐性成本有更为充分的把握,从而对协同增效有更现实的认识。
在并购中,企业家常常因为过于希望达成交易而回避直面不确定性高的问题,结果解决这些复杂问题便成了整合实施队伍的任务,而他们往往又因为并没有参与初期的谈判而不愿意承担或面对这些风险。这是我们在失败的并购案中经常会看到的。
2、居安思危——提早制定并购后整合规划
xxx公司对全球115个并购案例进行分析,有60%左右的并购案实际上损害了股东的权益,购并3年后,新企业的利润率平均降低了10个百分点,究其原因,最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系统的并购后整合计划和执行的无效。
绝大多数企业在完成了并购之后才开始考虑整合工作,由于整合规划的缺失或滞后使并购后的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失去了创造整合效应的最佳时机。在不成功的并购案例中,有72%的企业在交易结束时还没有形成对被购企业清楚的整合战略规划,有60%以上的企业在交易结束时还不能成立高级管理小组,而这种计划和实施上的滞后与并购失败之间形成了很强的因果关系,而且还会使被购企业内部产生混乱和不信任感。
建立整合的企业包括整合并购双方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薪酬福利制度的调整等等。这些内容不仅帮助新企业尽快进入运营状态,更重要的是建立统一的标准,确保并购双方员工在新的企业里得到平等的待遇。人力资源部应该配合决策团队根据交易进展制定完整的整合规划,确定具体的目标、行动方案、责任方、时间进度表等。只有提前对整合进行规划,才能对整合过程中将会面临的难度及所需资源有清晰而全面地了解。同时,提前对整合进行规划更易获得管理团队的重视和承诺,防止在整合阶段迫于业务的压力而应付了事。
3、求同存异——构建并购企业文化价值观
任何并购企业之间都会面临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整合障碍。如前面所提到的研究结果所示,文化整合是并购当中最有挑战的一环。要想把文化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就需要建立起一种共同的文化,而非选择任何一方的文化。通过文化整合,并购双方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关系,拓展并购双方员工换位思维,培养双方经理人能接受不同思维方式、能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共事的能力,使双方能在未来企业的价值、管理模式、制度等方面达成共识,以帮助并购企业更好地实现其它方面的整合,为同一目标而努力。
在并购仅仅是意向时,人力资源应帮助并购决策者客观地评价双方文化的优势和局限性,分析双方文化差异而可能带来的整合成本,以及双方企业的文化价值交集又是什么。成功的并购通常能够在文化整合的同时肯定各自企业过去的成功文化,让双方企业在未来和过去之间找到平衡。过于急进或由于一方过于强势而导致的否定型文化整合会引发对新文化的抵触。
联想在并购IBM的PC事业部后,双方的高层组成一个文化整合团队,讨论双方各自的成功中体现了哪些优秀的文化基因,如何将它们组合成超越过去,更为强大的文化基础,并且分析这样的文化调整对双方的员工将带来何种挑战,以及如何帮助员工完成行为的转化。这种成熟的整合理念可以帮助联想更快地吸纳IBM的优秀管理模式,加速业务的整合。
知人善任-挽留启用被购方的核心人才
并购后被购企业常常出现人才流失现象。被购企业在控制权转移后,可能使其部分员工担心在新环境下无法适应或利益受损,管理者担心在公司被收购后权力会丧失等。所以留住人才、稳定人才从而整合人才以减少因并购而引起的人员震荡,就成为人力资源整合管理的首要问题之一。
企业在并购前就要明确“人才”是否是本次并购的目的之一,或者核心人才队伍的挽留将对并购的成功有何影响。并购企业对人才的态度将会影响目标企业员工的去留。如果目标企业人员感觉到继续发展机会的存在,自然愿意留任。
人力资源部必须配合并购决策者确定挽留的人才群体,同时制定详细的人才留任激励措施。核心人才的挽留激励方案常常成为收购协商中双方关注的焦点。但是,仅有激励方案是不够。在激励支付期结束后,很多核心人员仍然会另谋高就,对并购的长期整合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核心人才的挽留不仅仅只是通过金钱挽留,而需要更系统的管理,如发展计划、内部轮岗、晋升等等获得这些人员对新企业的承诺。
并购通常会导致管理团队构成的调整,如果不能尽快明确新管理团队,无疑将导致混乱。所以企业应当迅速行动来避免揣测和流言。最高级领导层应当在完成并购后的第一周到位,接下来的三周则要决定最佳的管理方法和制定计划实施的目标,并在第一个月里指定第一层的管理团队。
并购后的蓝图—持续、透明地沟通
当管理层在高瞻远瞩地规划并购后的蓝图时,员工往往考虑的是最实际和最基本的问题:并购将如何影响到他所在的部门、他的个人职业生涯和他的工作环境。如何让员工以平稳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变化,唯一的方法是进行有效的沟通。翰威特建议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在并购意向明确时开始制定贯穿并购全程的沟通计划:从宣布并购,到交易完成,到企业合并初期,不同阶段的沟通重点是什么,有谁进行沟通,以何种方式进行沟通等等。
持续的透明的沟通可以帮助降低员工的恐惧和不安全感以稳定业务。同时,这有助于减少员工的惯性效应。当员工对并购的原因不了解,或不清楚他们应当如何在新企业里工作时,这种惯性效应便会发生,员工们会以他们从前熟悉的方式做事,就像并购并没有发生一样。一旦这种效应形成,再进行沟通,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整合过程早期建立沟通特别工作组是很有必要的,这有助于在员工、客户、供应商和所有其它主要股东中消除疑虑和不确定的感觉。
一、基础资产
1、拟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予以界定,并可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
(2)基础资产的权属明确;
(3)能够合法、有效地转让;
(4)能产生独立、稳定、可评估预测的现金流。
2、关注基础资产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3、关注形成该基础资产的法律要件(如必备的证书、文件等)是否已具备,原始权益人是否可据此合法转让基础资产。
4、关注基础资产以及与产生该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是否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如已设置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需关注拟采取的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效力及生效要件。
二、基础资产转让
1、基础资产为债权的,转让环节需关注债权基础法律关系涉及的资产权属(例如因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该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权属)是否相应转让给专项计划,在资产权属不转让给专项计划的情况下,需关注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该资产权属从而影响专项计划合法权益。
2、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资产转让环节需关注作为基础资产的财产权利转让是否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通过其他公示及特定化手段使基础资产转让行为可对抗第三人;原始权益人获取该基础资产的物权、经营权及相关权益是否有可能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拟采取何种风险防范措施。
3、基础资产附带担保权益等从权利的,需关注:
(1)从权利是否通过转让行为完整地转移给专项计划享有;
(2)基础资产转让后,从权利的实现程序是否发生变化;
(3)计划管理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主张从权利是否已具备可操作性,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是否需要引入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如何设置;
(4)从权利对基础资产的实际保障效力是否因基础资产转让发生变化。
三、交易结构
1、关注基础资产现金流近年的历史记录、波动性,关注现金流预测的考量因素与依据。
2、关注现金流在产生与归集过程中能否特定化并明确归属于专项计划,在财务上能否与企业其他经营性现金流相区分,现金流归集过程中的账户设置安排,是否存在被挪用或混用的风险,拟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
3、对可能采取的信用增级措施的考虑。关注信用增级措施设计的触发条件、触发顺序。
4、各级受益凭证的本金及利息的偿付安排与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环节是否能够合理衔接。
5、专项计划权益分配与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权益分配及信息披露流程是否能够合理衔接。
四、支付方信用
1、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支付方为债务人,需关注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记录、违约记录、违约率与分散度等。
2、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未来经营性收入的,基于风险隔离的要求,关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与财务稳健状况以及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原始权益人每年的偿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