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机修个人总结(实用3篇)

污水厂机修个人总结(精选3篇)

污水厂机修个人总结 篇1

1、透过毕业实习,能使我们将课堂上学过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产相联系,加深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充分利用实习基地的有力条件培育我们分析工程实例的潜力,强化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的综合潜力。

2、这次实习是廊坊市胜芳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整套工艺运行状况以及设备构筑物的安装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把握与理解。这不仅仅让我对所学专业有了全新的认识,还为接下来的毕业设计打下了必须的基础。

在当前这个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环境正在变得日益恶化,而环境保护专业则正是为了培养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而开设的。对于整个污水处理厂,其设计、运行凝聚的广泛的学科知识和许多工程设计者的智慧,我很受感染,同时也很受启发。作为一个未来环境工作者,深刻体会到我所背负的任务有多么艰巨。

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了我学习很多在校园里、在课堂上、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的机会,也使我懂得了很多做人的道理。我要感谢这次实习,感谢指导这次实习的教师,感谢为我们争取这次实习机会的领导,感谢带领我们的厂长,同时也很感谢在实习期间,个性是给予我支持与鼓舞的同学们!这次实习,让我对自己。

污水厂机修个人总结 篇2

我是污水处理厂的一名老职工,多年的工作实践让我有机会目睹我厂的成长与进步,而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感慨颇多。在工厂领导的正确指导和悉心关怀下,我厂沿着科学发展的路线不断前进,逐渐走向成熟,为东莞的环保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而我个人,也随着厂子的进步得到完善和提升,理论水平和技术管理能力有了大幅的跨越。接下来,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工作总结,并诚挚地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指导。

一、在工作态度方面,我思想端正,求真务实,能以积极上进的态度对待工作,一丝不苟,敬业奉献。

我深知,我的工作是光荣的、伟大的、高尚的,在这个大力提倡科学发展、和谐社会的时代,低碳、绿色、清洁、环保是永恒的主题。我国国民经济与建设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建议中也提出,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所以,我怀着朴实的态度,勤勤恳恳工作,时刻走在前列,在思想上视工作高于一切。

二、在工作业绩方面,我积极创先争优,严格把关,不断优化管理方法和思路

在今年内我厂进行设备更新,我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新设备和新的操作程序,使新设备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保证了工作中各项流程的.安全和顺畅,创造了零失误率,圆满完成年终指标!当然,这与同事们的密切配合是息息相关的,全厂职工们的团结和融洽也是我工作中的重要动力。

三、我想借此机会剖析一下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具有的优势,以明确在未来工作中努力的方向。

我是一名普通员工,在与年轻员工的共事和交流过程中,我感受到年轻人所具有的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他们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熟练学习和应用新技术的能力让我认识到自己存在的差距,在新的一年里,我也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创新思想。同时保持自身经验丰富、沉稳持重、任劳任怨的优点,改进方法,提高效率,保证污水净化过程的安全、高效。

回首过去,几多风雨;展望未来,信心满怀。相信在工厂领导的带领下,在同事们的支持下,我会继续努力,争取创造更好的成绩,期望大家给予监督和指导!也相信我们的污水处理厂实现新的辉煌!最后,衷心地祝愿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谢谢大家!

污水厂机修个人总结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我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今后在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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