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实用6篇)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精选6篇)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农村企业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结构调整,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全面了解城乡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我们对全县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县现有的农村剩余女性劳动力中,70%以上是中年妇女。针对这一群体,我们重点考察了四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镇、乡、乡。

一、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的现状

(1)年龄构成

通过对四个乡镇6890名60岁以下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调查,4102名妇女主要为30岁—50岁之间,70%以上的农村剩余女性劳动力。尤其是41岁—50岁,占总数的41%。

(2)教育水平

在接受调查的农村中年妇女中,其受教育程度的数量和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3)再就业技能

与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知识和技能的要求相比,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由于年龄较高、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务劳动较多等一系列因素,普遍缺乏再就业技能,因此比农村男性剩余劳动力更难转移就业。在我们调查的4102名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中,只有788人具备一定的求职技能,不到总数的20%。换句话说,目前超过五分之四的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没有就业转移技能。他们想富,求财,急着富,却往往没有办法想富,没有能力求财,也没有办法急着富。

(4)选择就业区域的意向

在我们调查统计的4102名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中,有1146人选择在自己的乡镇生活,816人选择在自己的县区生活,495人选择在本市生活,只有155人选择在其他省市生活。由此可见,要做好农村中年女性的转移工作,首先要思考的是如何帮助她们实现“永远不要离开土壤或离开你的家乡”现场转移。

二、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转移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中年女性劳动力存在就业水平低、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保守,限制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转移的速度。

“男主外,女主内”很多人的旧观念根深蒂固,对有钱就安全的观念有依赖,不愿意接受新事物。农村中年妇女家庭观念重,沿袭照顾丈夫和子女、养老扶幼的传统,受夫权观念影响,兼顾家中老人和子女教育等实际问题,对外出打工有严重顾虑。

(二)文化素质低制约了农村中年妇女的劳动力转移水平。

农村中年妇女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普遍文化水平低,缺乏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弱,不善于利用信息,难以转移到新的行业,在与城市劳动力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他们的文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导致职业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缺乏竞争优势,只能从事一些肮脏艰苦的工作,导致就业愿望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三)农村中年妇女家庭负担重,难以摆脱土地和家庭的束缚。

在调查中,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普遍反映出负担过重。一方面要照顾好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另一方面还要种下全家的承包地。他们经常太忙而不能出去工作,但很难离开家。

(四)无效的信息和不良的渠道制约了转移的数量和质量。

由于诸多传统因素,农村中年女性与外界接触少,信息少,想出去工作,不知道该做什么,想在家创业,不知道该做什么,表现出盲目和顺从。在对四个乡镇的调查中发现,农村中年妇女外出打工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妇联组织推荐或劳动就业机构;二是靠亲戚朋友介绍,三是靠自己在外面瞎搜。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转移仍然存在无序流动现象。

女性劳动力的转移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一些乡镇,如乡镇,在当地支柱产业的带动下,当地农村妇女更好地实现了当地的劳动力转移。而在其他城镇,由于本镇没有特色支柱产业,当地妇女依靠当地产业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机会较少,影响农村妇女特别是中年妇女增收致富。

三、做好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增长点,也是用现代文明改造新一代农村妇女的有效措施。特别是范围大、就业转移困难的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渴望致富,但大多找不到好的致富项目,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针对以上分析的五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促进农村中年女性劳动力的快速转移。为此,建议:

(1)转变观念,提高农村中年妇女的整体素质。

一是农村中年妇女虽然劳动力资源丰富,但文化水平、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相对较低,导致农村中年妇女在转移速度、数量和质量上落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因此,要增加农村中年妇女的转移,首先要宣传农村中年妇女的男女平等。四自”精神,提高自身素质等健康向上的观念,打破小农意识,增强群体意识和创业观念,努力引导中年农村妇女转变观念,营造农村妇女学习知识和技术、积极找工作、努力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农村中年妇女的就业技能。在农村中年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中,要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战略任务,作为提高农村中年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基础性工作,引导和培养农村中年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充分利用城乡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通过集中授课、咨询服务、出版资料、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根据市场需求,以订单、定点、定向培训等形式,对农村中年妇女转移就业的剩余劳动力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

(2)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

发展地方特色经济是促进农村中年妇女劳动力转移的良好途径。许多乡镇通过几年十几年的实践,建立了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地要把握农村中年妇女的特点,积极引导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产业。县乡妇女依托当地的中国结编织特色产业,通过简单的培训,发展了来料加工,实现了劳动力不出家门的转移。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我们在家打中国结,不出门就能增加收入,不耽误照顾家庭和孩子。我们一个月挣500多块钱,比在外地工作强多了”。县镇依托当地特色柳产业。镇上的大多数农村妇女都从事种植和编织柳树。甚至60岁或70岁的女性也可以在门口编篮子来增加收入。镇上基本没有农村剩余劳动力。

要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在女性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妇联群众组织和pass “双学双比”这个载体匹配桥梁,把女性组织起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教育她们,强化努力致富的观念,提高产品质量。第二,要加强支持,扩大产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扶持和鼓励政策,为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3)加大投入。

实践证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双赢”政策。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量大型项目落户我县,不仅为我县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也解决了当地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该镇通过吸引投资建立的服装厂分厂一期吸引了1000多名女工,帮助当地妇女实现了在家工作的愿望。但针对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不愿离家的现状,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出台更多优惠政策,引进更多企业在我县建厂招工,为农村妇女特别是中年妇女提供更多就近择业的机会。

(4)发展妇女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整体竞争力是新形势下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农的发展路径。要总结和推广农村中年妇女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实践,帮助更多的农村中年妇女参与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信息、技术和风险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一户小生产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紧密联系。要为妇女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指导和服务,搭建交流平台,宣传相关政策,提供相关信息,推广可供借鉴的做法。胜利乡妇女徐率先在胜利乡成立了皇冠工艺品专业合作社,通过举办免费培训班,吸收周边城镇妇女学习编织技术,加入合作社。目前,合作社吸收了1000多名固定女性成员,平均年收入8000多元。草帽编织已经成为当地农村家庭主妇致富的主要行业。

(5)大力发展庭院经济。

在农村,家家户户都有大小不一的庭院,发展庭院经济潜力巨大。特别是农村中年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从事种植和养殖,充分利用家庭庭院的空间和各种资源。发展庭院经济,要帮助农村妇女在不离家的情况下增加收入。要因地制宜,帮助农村妇女选择正确的发展模式,根据资源条件和自身能力选择生产经营项目。种植业要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发展;在土地稀缺的地方,宜发展水产养殖和加工服务;城郊农村应发展庭院花卉产业。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2

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更是应对市场经济,提升产业、劳务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好我市今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就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了一些调查,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与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现状

(一)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主要表现为“数量较大、素质较低、年龄较轻、男性较多、分布较广、技能较差”。

1、从数量上看,根据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到底全市共有农业人口588462人,其中农村劳动力326178人,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21人,已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2万人,还有富余农村劳动力45665人。

2、从性别构成上看,全市有效男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0.6%;有效女性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9.4%。

3、从年龄结构上看,进城务工18岁以下的约占12%,18-30岁之间约占44%,而30-40岁约占35%,40岁以上的仅占9%。进城务工人员中青年占绝大多数。

4、从文化程度上看,近90%的农村劳动力只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10%;农村劳动力中掌握一门以上非农技能的人数不到10%。调查结果显示,转移劳动力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41.2%;初中文化程度者占49.2%;高中文化程度者占8.6%,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0.08%。

5、从增收渠道上看,主要以种养和劳务收入为主,部分兼营一些副业。

6、从就业的情况看,目前我市转移出去的12万多农村劳动力中,有一定技能水平的不足10%,有近87%的人是初中及以下文化,其中近75%的人在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工作苦、时间长、报酬低。

7、从行业分布上看,全市326178个农村劳动力中,有约22万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69.9%,较上年下降3.2个百分点;有4万余劳动力从事第二产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13.2%,较上年上升1.9个百分点,有近6万劳动力从事第三产业,占全部劳动力的16.9%,较上年上升1.5个百分点。

(二)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的基本特点

1、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青壮年为主。据调查统计,外出务工人员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人数占56.7%,30―50岁的占37.1%,50岁以上的占6.2%。

2、劳动力转移有序性逐渐增强。农民过去外出务工,主要靠血缘、人缘、地缘“三缘”关系向外转移。据调查,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转移的人数大幅度增长,增幅在5%以上,而通过中介组织介绍、亲帮亲、邻带邻或其他方式外出的人数下降2.5%。

3、转移劳动力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劳动力需求迅速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中西部地区为主,但比重有所下降,转移到东部和中部的比重有所上升。据调查,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占35.5%,西部地区务工的人员占46.8%,东部地区占3.6%,中部地区占4.2%,其它地区10.1%。

4、二、三产业已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渠道。,农村外出劳动力转移到第一产业仍然从事农业的比重为5.1%,比上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转移到第二产业的占56.6%,比上年上升了10.2个百分点,其中:采矿业占6.7%,制造业占5.6%,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占1.7%,建筑业占37.6%。转移到第三产业的占38.3%,比上年下降8.2个百分点,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占6.2%,批发零售贸易业占2.7%,住宿和餐饮业占15.9%,其他服务业占5.6%,其他占8.1%。

5、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型。在重庆市内从事非农行业的劳动力,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与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家庭劳动力较多,在外务工时间就长,劳务收入也较高,反之则短。

(三)、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情况

1、主要成效。我市从起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经过各成员单位和定点培训学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预期成效。

1)超额完成了重庆市下达的“培训4000人、转移80%”的工作目标。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7348人(含非定点培训学校所培训的人数),转移6543人,其中阳光工程培训5916人,转移5252人,转移率为88.8%,获得上级财政补贴资金135万元。今年前上半年的情况是:到5月底,全市培训结业3027人,指导就业2447人,分别完成全年计划的50.45%、50.9%。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15人,完成了全年计划的50%。

2)培训学校转变了的办学理念。以前是重培训、轻转移,重数量、轻质量,如今正朝着学员学得好、输得出、稳得住、收入高方向发展。

3)拓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过去农民工进城务工由于缺乏技术,多以苦力和汗水挣钱,而今通过阳光工程的培训,他们均掌握一技之长,能凭脑力和技能创收,就业面逐步拓宽。

4)提高了转移农民工的劳务收入。通过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民工大多成为相关行业的技工乃至高工,劳务收入大幅度提高。据不完全调查统计,参加阳光工程培训输出的农村劳动力,其务工收入较不培训者高40-100%以上。

2、主要作法。,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进展迅速,并超额完成任务,得益于以下举措。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理顺工作关系。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认识到位,并予以高度重视,在年初的农村工作会上,就把“阳光工程”定位为今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三大“重头戏”之一(在,市里将“阳光工程”纳入了市里的八大“民心工程”来实施),组建了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成员单位23个。为了减少工作交叉、重复,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又在8月份将“劳务办”和“阳光办”进行合并办公。领导小组全年召开专题会议5次,对研究解决的问题,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都落实。

二是各方统筹协调,完善资源系统。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础,是上级制定政策,指导落实的依据。为了抓好我市资源系统的建设,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召开了我市的农村劳动力资源系统建设工作会议,劳务办随即对全市60余名资源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各乡镇、有关部门克服了人员不够、设备不足、经费紧张等方面的困难,统筹兼顾,积极协调,用近半年的时间彻底地对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12月份全面完成了基本数据的微机录入,摸清了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的“家底”,为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和转移提供了基本数据,也为全重庆市掌握情况,指导输出提供了最为翔实可靠的数据。

三是强化过程监督,精心组织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求培训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开设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专业,以适应市场用工的需求;采用独立培训、校校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以技能培训为主,引导性培训为辅,配备高素质的教师,精心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排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对合格人员颁发由劳务办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并在学员自愿的前提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合格人员发放鉴定证书。

经常召集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就如何提高培训质量,增强转移效果进行工作探讨,提高了具体业务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强化了工作责任,提高了工作效率。强化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培训中的抽查制度。详细填写抽查表,及时指出培训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求培训单位及时整改,以指导培训的开展。指导学校按要求建立台帐,收集学员卡片、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认真审核台帐内容,将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人员从名单中剔除,对转移率低的培训班次督促学校加强输出工作,对转移率不达标的培训班次不予认定,从而实现了培训过程的监督。及时了解指导各定点培训单位的输出工作,监督他们抓好输出后的追踪调查,并为输出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是广集用工信息,最大限度输出。各定点培训机构还安排专人负责输出工作,充分利用长期以来建立起的输出网络,广泛收集用工信息,以订单为主,多形式多渠道实行批量输出,培训一批就输出一批,由专人将受训学员送往输出地,联系、办理相关的务工手续,签订用工合同,较好地保障了外出务工农民的权益。输出地点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成都、重庆等省市。培训人员80%以上实现了就地或异地转移就业。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学员素质普遍偏低。学员素质参差不齐且总体较低,培训中普遍反映学习吃力,造成培训质量不高,转移率还相对较低。

二是宣传不够深入。很多农民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对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一些优惠政策持怀疑态度,对培训操作办法知之甚少。虽然通过广播电视、科技赶场、宣传资料、标语等形式取得了一些宣传效果,但宣传面、力度还显得不够。

三是财政资金补助额度较低。农民的收入本身较低,经济基础薄弱,没有足够的钱用于培训或学技术,特别是对培训周期长,费用花费大的工种,这个矛盾就更加突出,因此低额补助标准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重庆市的标准略有提高,但我市难于兑现新的标准,因为重庆下达计划为4300人,而南川的“民心”工程目标是6000人,要用4300人的补助金额完成6000人的培训,因此补助标准只能维持到的水平。

四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难于开展。一方面农民缺钱不愿参加鉴定,另一方面参加鉴定对农民日后就业作用不大。

五是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平坝或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参训意识较强,培训工作的力度较大,相反,山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参训意识较弱,且自己封闭、保守,培训工作也相对滞后,不培训就转移的现象突出。

培训学校之间培训质量差异大。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培训学校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程序、方式不规范,培训工作随意性大,有走过场的现象发生,不注重培训质量,有不按教学计划压缩时间的、有不完成“规定动作”的、有档案不完善的,训前训后没差别,农民收效甚微。

六是档案管理不完善。有的培训学校在档案管理上,事前不立档,事后补档;各种基础数、资料不齐备;有的甚至没有落实专人管理档案。

七是缺少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同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其它区县都配备了三、五万不等的工作经费,到目前为止,我市阳光办还没有相应的工作经费,这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我市阳光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实施。

八是培训与就业矛盾突出。首先表现在“培非能就”。参加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往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也有为数不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占的地农民等,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水平低,文盲也不少;“结构性失业”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中的留守人员往往年龄比较大、观念比较陈旧、文化层次低下。这些人员参加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效果不是很明显,就业难度比较大,即使就了业,被“退单”的也不少。其次是“培非所用”。因为就业岗位数量少和就业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的挑剔或待遇不公等问题,导致培训的知识、受训的对象被“弃荒”的现象很普遍。第三是“用非所培”。部分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的人员,经过培训获取合格证书或等级证书后,没有被企业安排到相应的岗位上,而是被安排在劳力型的岗位上,而原来达成意向的岗位往往被后来的大中专高校生所占据。

九是没有形成自己的劳务品牌。因为培训力量、工种分散,输出地不集中,量不大没有形成集团输出,“售后服务” 、跟踪调查没跟上,受训对象素质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法制与诚信意识不浓,劳务市场没有名气,因而没有形成诸如“江津富侨保健、大足五金巧匠、巴南石龙技工、黔江港务装卸工”等的重庆地方品牌,没有诸如“蓝田厨师、米脂婆姨”的全国知名品牌,更没有诸如“菲佣、英式管家”的世界品牌。没有品牌,自然就没有品牌的效应、收益和回报。

三、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调查中得到的启示

(一)领导重视、部门联动是保证。据调查,凡是农民培训转移工作抓得好的地方,都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宣传舆论部门、农业、财政、劳动、教育、工会、司法、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第一把手亲自关注,为农民培训转移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社会环境。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思想认识要到位;政策扶持要到位;工作措施要到位。要把农民受益作为实施阳光工程的出发点和归宿,特别强调要把责任落实作为实施好阳光工程的重要保证。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是先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造舆论,及时挖掘、宣传劳力转移的新情况、新特点,推广各地加快劳动力转移的新经验,树立新典型,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在社会上,逐步树立了“劳务能致富”、“劳务光荣”等观念,农民自愿走出家门,参与培训转移。

阳光办和各培训单位要进一步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招生广告等媒体,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农业科教工作者和农民及时理解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实质,了解阳光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及时公布阳光办举报电话、培训基地、培训任务分解情况,增强了培训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农民对阳光工程能够全面透彻地理解,帮助其自主选择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机构。在广大涉农工作者中,要积极灌输“抓农村劳动力转移就是抓农民增收”的理念,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引导更多的农民转移到二、三产业中去,从而促进我市城镇化、工业化的进程。

(三)规范管理、透明运作是关键。管理出效益,透明显公正,从项目申报、基地认定、监督实施、经费补贴、检查验收等方面,要有程序化的流程。我们要像抓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一样严格阳光工程的资金管理,财政安排的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都用于农民的培训学费,严格做到了项目经费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为规范阳光工程的实施,增强阳光工程运作的透明度,便于监督检查,提高学员培训质量和转移输出能力。要求参加培训的学员持农村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到本阳光办公布的培训单位报名参训,培训单位必须按实际登记造册。各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帐和转移就业台帐。

(四)改进培训、提高质量是基础。改过去的结果审批为过程监督,积极地为改善学员的学习条件,解决工学矛盾,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阳光办提出了“三个强化”:强化课程设置,课程设置按市场需求,并与用人单位密切配合;强化教学内容整合,符合用工要求,增加能提高动手能力的内容;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教学中注重实践环节,增加实习时间安排,促进学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

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的竞争和淘汰机制,每年都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定点培训学校进行重新认定,将不达标的学校淘汰出局,同时允许有培训能力的学校进入培训环节。

在办学模式上,通常有固定地点办班与流动办班两种方式。但只要方便学员,办班就没有定式,多数时间是将班办到了乡镇,这样,让学员吃住在家,学习在当地,既极大地方便学员,又降低了学员参训的费用。

在教学安排上,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因材施教,做到以操作为重点,理论学习与上机实践相结合,始终坚持高起点严要求。

在师资方面,要求培训学校精心策划,组织思想品质好、教学经验丰富、实践技能强、善于管理的德能兼备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在教学课程上,统一安排学习进城务工指南、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职业道德等公共课目。同时按不同专业、不同订单,确定相应的专业理论课程,主要选用了农业部、重庆市有关部门针对农村富余劳力转移而编写的系列培训教材。

在考试考核上,不走过场,努力做两不误。既让学员过关,又要让学员学到知识。每期学习结束,都组织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的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阳光办均颁发了重庆市统一印制的学习结业证书,并推荐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岗位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为广大学员当时或滞后就业提供了方便。

在日常管理上,规范操作,强化过程监管,提高培质量。招标后,阳光办及时地与培训基地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各培训单位的目标、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阳光办负责同志定点联系培训单位,要求联系人每月至少到培训基地两次,督促培训单位按期完成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实行不定期抽查、暗访制度,主要是对学员的免费情况、培训质量及转移输出情况等做明查暗访,规范培训要求;实行月份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月25日左右必须向阳光办上报月份进度表,准确填报当月新增学员数,以及培训结业、培训转移进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五)整合资源,合力攻坚是捷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统筹与协作。如果能够将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如部门职能、培训资源、输出网络、资金、项目、供求信息、产业需求、品牌的整合,那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难题将迎刃而解。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努力地理顺部门职能、共享培训资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营造条件。

1、理顺部门职能。各方密切配合,部门协同作战,是确保“阳光工程”高效运作、顺利推进的联动机制。宣传、舆论部门要强化政策的宣传;农办负责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协调、指导、督查;农业部门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的拟定,牵头搞好培训单位的招投标,认定培训单位,监督检查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开展学员就业情况抽查和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建立项目档案等;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配套、落实,监督检查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参与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培训效果的评估验收,对学员就业情况的抽查等;劳动部门积极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搭建平台,提供劳动力的用工信息,规范受训农民职业技能鉴定,降低收费标准,切实让利于民,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劳动环境的整顿规范;教育部门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困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广大农村青年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会、司法部门要积极组织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2、共享培训资源。这里所指的培训资源,它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凡具有合格的职业培训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有联系安排就业能力的培训机构,包括中等职业培训学校、职中、技校、农广校、乡镇成人学校等均可参与投标。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职业培训单位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联系安排就业渠道和能力、单位信誉、收费标准等,优胜劣汰,择优确定。

也可以将一些规模小、设备差、师资力量不足教育机构整体合并,成立专门的培训中心。也可以搞“强、强”联合,提升培训规模和档次。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素质培训的组织、培训规划的制定、实施方案的确定、培训教材的选定、教员的聘任、资金与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培训-转移-服务体系(信息及资源、输出的“网络”)、声誉、品牌效应等。其它地方在整合培训资源上民率先迈出一步,实践证明,整合培训资源,不但能使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培训资产得以盘活,教育资源得以有效利用,有效地克服了过去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政出多门、教材不统一、重复培训、低层次、低效能培训等现象,尤其是把各级财政分散安排给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费集中管理使用,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增强了培训的规范性,提高了培训效益,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更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联合实施项目,打捆使用资金,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对于与农民工培训相近或相关的项目,可以联合实施,如扶贫培训、企业工人岗前培训、成人再就业教育培训、农综开发、产业化开发、小城镇建设、工业化建议、农业产业化打造等项目。一但找准契机或结合点,实现双赢或多赢就是必然。

(六)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是手段。督查是确保农民受益的关键环节,为确保阳光工程规范操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大督查工作力度。重点督查五个方面的内容:即领导重视情况;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操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运作情况;补助资金的发放形式;培训质量与学员的转移就业情况。实行八查八看:一查宣传发动,看宣传是否到位;二查组织措施,看措施是否得力;三查培训台帐,看学员培训情况;四查学员到校上课情况,看学员是否就读;五查教学质量,看培训效果;六查订单签订合同,看劳动力转移就业单位是否落实;七查学员转移就业情况,看培训转移率;八查转移劳动力工资待遇,看受训农民是否增收致富。通过定期督查,促进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整体推进。

四、对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建议

1、合理地下达工作计划。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计划尽量与重庆市一致。如果“上小下大”,上级政策在我市的执行过程中势必要打折扣。

2、酌情地配套工作经费。尽可能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所需资金。劳务办作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机构,有4名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指导的过程中要发生必须的费用,但是劳务办没有资金来源,同时上级政策也明确规定培训补助资金不能用作劳务办的工作经费,其解决办法只能通过市级财政解决。

3、进一步分解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建立培训输出的激励机制。对培训、输出工作中的先进予以激励,工作落后的予以必要的惩罚。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3

20xx年以来,世界金融危机蔓延到我国,、及等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响,号称“世界加工厂”以外向型经济为特征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企业相继停工停产、减薪减员,市外出农民工开始出现回流。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关于开展返乡农民工调研通知要求,我们组织专班人员先后对各乡镇办区及所属村组开展多次农民工回流情况专项问卷调查,摸清底数,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一、农民工回流主要特点

截至今年6月底,市农业劳动力转移16.7万人,其中外出务工15.4万人。根据等乡镇提供的情况来看,截至11月底,市农民工回流5800多人,占外出务工总数3.9%。其中,外出务工人数最多的东升镇回流1362人,占市回流总数23.5%。总地看来,呈现以下特点:

(一)年龄偏大技能偏低男性偏多。经抽样调查,返乡农民工中,初中学历且技能单一的男性居多。按年龄划分:35岁及以下2300多人约占39.7%,35岁以上3500多人约占60.4%。按学历划分:小学及以下1200多人约占20.7%;初中4100多人,约占70.7%;高中、中专及以上500多人约占8.6%。按性别划分:男性将近3000人约占51.7%;女性2800人约占48.3%。

(二)从、及沿海地区回流占主体。经走访了解到,农民工回流前原务工地多为经济发达地区。其中,从等地回流2300多人约占39.7%,从等地回流1400多人约占24.1%,从等地回流700多人约占12.1%,从等地回流400多人约占6.9%,从回流不足400人约占6.9%,从、等内地回流200人左右约占3.4%,从等省内地区回流100多人约占1.7%,从其他地区回流300人约占5.2%。

(三)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企业停产减员是主因。据等地统计表明,家具制造业接近1000人约占17.2%,电子加工业900多人超过15.5%,服装加工业近900人约占15.5%,鞋类加工业800多人约占13.8%,建筑施工业600多人约占10.4%,玩具加工业500多人约占8.6%,其他行业近1100约占19%。

二、农民工回流原因分析

分析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外地部分出口创汇企业因产品滞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开工不足并逐步裁员。二是外地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并停工停产,减员减薪,高额的城市生活和交通等费用部分农民工在务工地留不下来。三是外地部分企业因更新生产加工的设施设备,以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少数技能偏低、年龄偏大的农民工转岗转业困难,而且用工单位也不愿在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方面投入资金。四是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特别是粮食收购政策和新的土地政策的出台,吸引了农民工返乡务农或农产品加工。五是本地创业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逐步出台,吸引了部分农民工返乡准备自主创业。六是本地经济发展带动部分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大幅提高,特别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吸引了农民工回流就业。

据了解,市农民工回流人数仍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冬明春将迎来回流高峰。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农民工因工资拖欠原因正在等待用工单位年终结算;另一方面是由于春运期间正值农民工返乡高峰,可能导致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岗而留在本地。

三、农民工回流带来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本地用工单位的岗位更加紧缺,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因产品外销受限而将逐步出现职工富余,市场重现就业难局面。二是由于市内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城乡失业率将有所回升,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农村可能出现回流农民工争地现象,并将影响本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垸镇北碾村杨珍元等回流农民工原在从事缝纫,现因已返乡准备在家务农。

四、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据了解,市农民工回流人数仍在不断增加,预计今冬明春将迎来回流高峰,农民工回流所产生的就业压力将延续到年下半年或年上半年。为及时缓解就业压力,积极促进就业,市现已采取七项措施:

一是发动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农业人力资源调查,及时登记回流农民工的原务工地、原职业(工种)、现专业技能、培训就业愿望等情况,建立市、乡镇办区、社区村组三级联动的信息报送制度,每天一次登记,每周一次上报。

二是引导回流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技工学校、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已面向回流农民工开展了招生活动,现有1874名返乡农民工已经或正在参加培训,其中就业训练中心培训407人。8月初,高基庙镇邓家岭村农民工杨鑫荣从返乡后,参加训练中心计算机平面设计培训,并享受了培训补贴。

三是举办返乡农民工招聘会,重点引导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的用工需求。11月28日,市举办返乡农民工劳务交流会,2600多名农民工进场求职,当天1132人与38家进场用工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四是动员本地用工单位招收技术人才。扬子江泵业、新传媒等企业招用车工、造型工、广告设计等长期短缺的熟练技术人员,现已有1900多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转岗转业。

五是依托新农村建设就地消化。市各行政村正值换届选举,各乡镇办区将新的村级领导班子成员选举范围扩大到了回流农民工,并动员回流农民工参与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是发挥驻外劳务机构和驻外流动党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引导部分有就业技能并准备回流的农民工在务工地转岗就业,一方面动员在外创业的籍成功人士带动农民工创业。

七是发挥创业培训和小额贷款作用,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回流农民工自主创业,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筹备过程中。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4

报告背景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是各国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直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因此,如何适应劳动力市场,如何被劳动力市场所接受,是各国职业教育研究的重点。然而,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劳动力市场是不同的,因此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必须与时俱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也必须与时俱进。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方兴未艾,但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压力越来越大。根据对东莞主要人才市场现状的研究,企业很难找到合格的技术工人——招聘工人困难;来自高职院校,也反映出毕业生毕业后很难找到相应的工作——就业难。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供需矛盾?

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对东莞最大的人才市场的信息进行了调查了解,对近百家制造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进行了调查了解,得出了分析结果。

1.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对人才的选择更有针对性

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东莞大多数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风险,同时在招聘人才方面也更加谨慎。调查显示,超过60%的企业具有集中的、针对性很强的选人条件,对人才的要求更高。导致招聘效果不理想,专业技术人才是很难找到的有针对性的人才。

2.制造企业有更多的阶段性人才选择

随着东莞的产业转型和金融风暴后许多工厂/企业的迁移或关闭,人才的选择出现了新的变化。在本次调查中,超过50%的制造加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更加阶段性,尤其是一些外贸工厂对普通人才的需求在假期前的一段时间大幅增加,但到今年年底,对一些中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增加了很多。

3.目前,社会上的大多数人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在谈及当今社会的人才状况时,很多企业的hr人员都表示:社会上流动的所谓人才还处于底层操作层面,稍高的技术岗位很难满足。而且社会上的流动学生占据主流,由于缺乏实际操作,停留在一些纯粹的理论基础上,更难以满足企业的技术要求。

4.大多数企业对定向人才的培养感兴趣

对于企业所需人才的定向培养,绝大多数企业代表都表示了极大的兴趣。根据企业需要培养固定的技术人才,可以更好地满足工厂特殊岗位的人才需求。但很多企业觉得短期内并不适合企业的需求,因为人才要求在短时间内到位,培训需要时间和成本。只有部分大型企业表示愿意接受人才定向培养,前提是自身人才需求规划提前完善,有完整的人才梯队。

5.社会企业对传统职业教育中的人才培养缺乏兴趣

谈到社会常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有一半的企业代表表现平平。最大的原因是大多数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缺乏实践能力,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工作要求。而且部分毕业生学习内容已经滞后,不符合工厂最新需求。

结论分析

根据从人才市场获得的信息,结合目前一些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相关模式的比较,从专业、师资、内容等方面得出一些结论。

1.高职院校专业设置滞后,难以满足社会企业的人才需求

大多数高职院校的专业都是多年前设置的,长期以来没有及时更新升级,使得专业落后,与当今社会企业的最新需求错位,直接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与企业的需求错位,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因此,应加强职业学校与企业的沟通,进一步调和对接双方的需求,使职业学校能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及时调整专业方向,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2.高职院校师资力量单一,与企业需求的契合度不理想

从了解的过程中发现,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师都比较单一,基本没有双师型讲师,更多的侧重于理论教学,缺乏实际的技术操作,即使所谓“运营经验”也停留在多年前的经验上,所以缺少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讲师。

双师型讲师的培养已成为制约东莞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交流。比如教师如果可行,可以定期去工厂培训深造,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从而更好的培养社会适用的技能型人才。

3.大多数高职院校更注重商业运作,对社会关注较少

当今的高职院校在成立之初就以商业利润为目标,因此招生已经成为所有高职院校的重中之重。因此,在专业设置、课程更新、讲师培训等方面的努力相对不足。,所以大多数职业学校在整体人才培养效果上相对不足。

因此,要结合社会企业的需求,激励和引导职业学校从政策导向的角度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讲师素质,提高专业内容,要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及时向讲师收费,给学生实践机会,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实用性。

后记: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东莞是中国制造业之都,技术人才是支撑整个制造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因此,要建立完整的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东莞制造业的顺利发展,任重而道远。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5

一、全区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部署,在健全劳动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劳动关系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劳动关系明显改善,总体和谐稳定。

就业服务方面:今年以来,全区城镇新增就业1108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625人,其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5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6%;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234人;举办就业培训10期,培训劳动者918人;为22名创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0余万元。

社会保障方面:截至XX年3月底,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达到1128家,参保职工达到90328人。其中城镇个体参保44943人;实际缴费人数达到82682人,其中个体缴费人员达到44144人;今年一季度,征缴保费7361万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20836万元,对上级争取调剂资金13300万元,确保了全区4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和遗属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4776人,征缴保费3282万元,支出4065万元。失业保险参保人数49388人,征缴保费37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105家,参保职工69934人,征缴保费269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89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972家,参保职工42188人,征缴保费160万元,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71万元。

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方面:制定出台了《xx区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每年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用工、社会保险扩面维权及劳动保障督查等专项检查。XX年以来,共检查用人单位1069家,办理各类案件48件,责令用人单位补续劳动合同2430份、参加社会保险1620人、补发拖欠工资880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方面:成立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系统整合劳动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职能,于XX年10月组建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均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所,全区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全覆盖,开创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局面。XX年以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29起,时效结案率达100%,涉及标的额503.4万元。

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方面:努力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托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信息系统,扎实推进劳动合同鉴证备案工作,动态掌握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情况,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备案3248份,其中新签1677人、续签1571人,办理解除、终止手续1503人次。

优化管理服务方面: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全局出发,系统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伤认定、退休审批、信访接待等管理服务机制,尽全力解除企业和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落实的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二是一些企业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职工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落实,休息休假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一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对劳动者缺乏必要的保护,尤其是一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少,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

2、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难度大,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普遍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主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机制来实现,大部分私营企业还是企业一方说了算,一些普通劳动者考虑就业难的问题,不敢要求企业增加工资,导致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与企业效益不相符合。

3、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机制不完善,发挥的作用有限。从企业看,一些企业工会人员由于受雇于企业,在集体协商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存在着不敢维权、不会维权的问题;一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诉求渠道不畅,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一些企业党群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尤其是私营企业普遍处于涣散状态。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面向全区3000多家用人单位进行执法监察,为10多万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工作范围进一步拓宽、监察任务更加深入、执法要求更加严格,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无法适应日益繁重的监察工作需求。

三、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树立法律法规意识,落实执行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企业文化,做好人文关怀,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高度重视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形成合力,营造良好氛围。以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为重点,大力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坚决纠正劳动合同不签订、社会保险不缴纳、劳动保护不落实、劳动标准不执行等侵害职工基本劳动保障权益的问题,促进企业依法用工,改善劳动关系状况。

(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和调处机制。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让职工有尊严和体面的劳动,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三)努力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拉升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实施,建立企业劳资双方共决机制。三是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在充实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实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网格区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基层网络的监管作用,变被动处罚为主动预防,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决在初始和萌芽状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化,健全完善企业信息采集系统,实现区、镇两级联网,保证信息全面、准确,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支持。

劳动者的一天调查报告 篇6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工会法》、《劳动法》的修订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颁布和执行,社会法治意识和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过去那种明目彰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已明显减少。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强化,社会转型不断加快,中等收入陷阱矛盾不断显现,现实中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以规避法律责任、降低运营成本,隐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所谓隐权,是指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衔接尚不完善的空隙,利用法律实践中对相关立法解释比较模糊的地带,或者以看似合法的形式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种种行为。这些隐权不仅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对构建完善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立法精神造成系统的损害。回顾近年来所谓的劳动关系群体性停工罢工事件,大多背后都有长期积累的隐权的根源。本文就劳动关系隐权问题作一综述并提出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劳动关系隐权现象略述

1、制度性劳务派遣用工产生的隐权。在法律规定上,劳务派遣制用工是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的特殊用工形式。但实际上,现在的劳务用工可以说绝大多数已经远远背离了这种用工的法律前提,在铁路、电信、邮政、建筑施工等行业,劳务用工已成为劳动者的主体,有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十几年、几十年直至员工退休。多种用工制度带来的往往是在同一用工单位存在两种工资制度、两种福利制度,同工不同酬,甚至在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标准上也存在两种待遇。这种制度性安排产生的隐权波及面广、影响深、危害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危害到社会的公信力,存在极大的社会矛盾隐患。

2、劳动定额管理缺失产生的隐权。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劳动而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包括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即:“一定劳动”和“相应的劳动报酬”。现实情况是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基本是固定的,但劳动者提供的“一定劳动”却是日益增加的。政府对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缺失,劳动定额往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量几乎无节制的增加,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却相应缩水;另一方面,劳动者为提高劳动报酬不得不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来换取加班或计件报酬以增加总收入,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随着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为了平衡盈利,不断增加劳动者的劳动定额,间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权愈演愈烈。

3、滥用不定时工作制度产生的隐权。“不定时工时制”是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设立的,对企业而言,这并不意味企业可以违反劳动法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规定。现实中,用人单位为降低固定成本开支,往往将从事技术研发、市场营销、现场工程服务等人员的岗位改为“不定时工时制”,在职工超时工作时,公司可以省去相当大一块的加班费支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探讨:一是技术研发等相关岗位是否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二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应如何核定工作量。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其结果必定是以牺牲职工合法收益为代价,达到企业缓解经营压力的目的。

4、肆意扩大客观情况变化范围的隐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这本是企业依法裁减人员的法定前提条件之一,但企业往往滥用这一条款,肆意裁减员工。只要是企业方想裁减人员,既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的承受能力,也不管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更不顾及劳动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履行,而一味套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员工劳动就业权的隐权。

5、滥用企业自身考核制度产生的隐权。

其一,制定不切实际的公司经营考核目标,变相缩减绩效奖金。大多数公司的职工薪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的,而职工绩效奖金的取得是依据职工本人的业绩,以及公司销售、利润、库存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如果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时,一味地满足上级集团或董事会的要求,不切实际地提高经营目标、降低固定成本,当公司目标完成不了时,职工的年终奖就打折扣,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二,职工业绩考核责、权、利不对等,因考核标准不科学而产生侵权。设定职工个人业绩内容并非难事,但是有些公司将本公司和上级集团业绩按比例视为个人的业绩综合考核,显然有失合理性。职工是企业的基本劳动者,有承担完成个人业绩目标的义务,但不应承担公司和上级集团业绩的责任。公司管理层与职工所处位置不同,他们的责任也不同,所以业绩考核不能简单的混同。

其三,有些公司将本公司的战略性投资和客户的不确定需求,作为考核职工销售指标和业绩的内容。由于存在公司性战略性投资引起的公司亏损销售和客户需求变更,使得员工的工作努力与业绩结果不完全正相关,这极大地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以上考核制度设计上对职工造成隐权,作为个体的职工更是处于维权的弱势地位。

6、滥用外包业务产生的隐权。“长尾理论”和“众包理论”是当下互联网时代经济运行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但是当这些新型商业模式被用人单位不正确利用时,却会给劳动者带来隐权,典型的就是滥用业务外包。企业可以将一些辅助性、边缘性、临时性的工作以业务外包的方式转包给外部厂家去做,既可以提高自己的资源效率,也可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反应速度。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滥用业务外包,外包员工有些来自相应的专业公司,但大多是来自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地点绝大多数还是在用工单位。这些外包员工的薪酬待遇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有差别,与劳务派遣工也有差别,实际上是一种新商业模式下披着合法外衣的隐权。

7、无限制的末位淘汰制产生的隐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末位淘汰。此条款本是一项合理配置用工和人员流动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着对企业负责也对员工职业发展负责的态度。但有些企业的真实目的是利用此项条款达到裁减人员的目的,只做了裁减人员的工作,而不补充能胜任工作的新员工,把“一个萝卜一个坑”,执行成“拔了萝卜没了坑”。或者将原来的岗位工作量由团队其他人来承担,变相增加了其他人员的劳动定额,对于他们而言也是隐权。

8、不合理的工作时间管理产生的隐权。法律规定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特殊工时调整需要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和备案。但现实中在劳动工作时间上的侵权行为不少,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班前会议等准备时间不算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必须提前10-15分钟到岗,进行岗前准备和训话,这段时间不在法定的8小时之内。

其二,班中用餐时间不算工作时间。8小时制或12小时轮班制工作时间安排,一般用人单位都会安排15-30分钟一次或两次用餐时间,大多用人单位都不将之计算在用工时间内,无形中延长用工时间;有些企业甚至连用工期间员工上卫生间的时间也要与员工斤斤计较。

其三,综合工时制的滥用。对不能实行8小时正常工时制度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可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即可实行24小时两班12小时轮换、24小时3班8小时轮换等方法综合计算工时,只要全月算来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可。但问题在于12小时制往往要扣除1小时用餐时间不算工时;周六周日等节假日工作时间在折算正常工时时容易出现矛盾等等。这些在用工时间上的隐权经长期积累就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9、不合理的休假制度安排产生的隐权。

其一,“无薪休假”穿上“自愿”外衣。“自愿原则”,简单地讲就是体现权利人真实意思表达的规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实践中,一些企业却利用这一原则规避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薪休假”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表面上看,企业发布“无薪休假”倡议,由职工自愿选择。尽管职工绝大多数选择“无薪休假”,但实际上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违心的。这是企业利用其管理的强势,迫使职工“自愿”无薪休假,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和规避企业违约责任的目的。

其二,法定带薪休假的补偿未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国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在劳动配套法规上的一项重大举措和进步,对未能休假的补偿,法律规定是三倍以上的标准,如果严格执行对用人单位来讲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员工自动放弃不予补偿的办法逃避这部分责任。

10、国际化公司时差产生的隐权。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不断加强,不少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始国际化运营。在一些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由于全球时差的区别,员工不得不打破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连续工作,有些国际工作电话会议总是在半夜或凌晨进行,而没有相应的休息和补偿。

此外,还有诸如滥用实习生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制度、连续工龄计算制度、地板工资制度等隐权现象亟待引起关注。

二、隐权的特点分析

1、所有的隐权都带有普遍性和群体性。所谓普遍性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上述一项或多项隐权行为,甚至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带有很强的普遍性;所谓群体性是每一项隐权行为都不仅仅是对个体员工,而往往涉及一大片员工甚至是企业的全体员工,带有很强的群体性质。

2、制度性模糊地带是隐权的深重灾区。近年来国家在劳动法律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在相互协调和衔接配套上,特别是在一些关联地带,还有很多模糊的地方,而所有隐权大多都处在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或者司法解释和判例的混乱地带。有些甚至是国家阶段性制度安排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如目前大受诟病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政府劳动部门缺失的监管责任等。

3、隐权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法律条款是规范和调节社会活动中相关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目前还处在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阶段,法律条款并不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我们在社会实践中既要遵守法律条款,更要遵守立法精神。隐权在表面上、形式上似乎合法,但实质上却严重违背立法精神。

4、资本的逐利本性是隐权的外在动力。资本的逐利本性是市场经济状态的必然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市场经济本身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企业竞争的压力愈来愈大,迫使一些企业不择手段地强化资本逐利本性,在资本逐利本性的驱动下,立法精神靠边了,社会良知靠边了,主人翁意识靠边了。

5、企业家社会责任淡漠是隐权的内在诱因。强调企业家社会责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在现实中才刚刚起步,还不具备普遍意义。很多人往往本着“法不责众”、“守法成本高”、“竞争不平等”、“自扫门前雪”、“我只有一个任期”等的短视认识和借口,不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是隐权存在的深层根源。

三、隐权治理的基础性对策建议

治理隐权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艰苦过程,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础性治理。

1、大力提倡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维权”是相对于“侵权”而言的,如果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强,社会责任感强,“维权”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增强企业家们社会责任意识,多承担些社会责任、让渡企业利润,“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不难达到的,逐渐消灭这些隐权也是不难达到的。因此无论从工会角度,从企业雇主角度,从政府管理角度,从企业家本身职业化发展角度等,都应该大力提倡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

2、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消灭法律模糊地带。这是我们消除或减少隐权的基础。建议针对这些隐权的问题和现象,由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企业监管部门和全国人大法治部门在涉及劳动关系立法上做一系统梳理和协调,简化重叠部分,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理顺衔接部分,如《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条例,甚至包括《宪法》中相关限制内容造成的法律衔接矛盾;清理已经过时的落后的法律及其行政规章制度;创新劳动立法,统一司法解释,避免同一案例不同判例造成的司法实践矛盾。以此消除隐权赖以生存的模糊地带。

3、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职能监管。政府监管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政府部门要避免阶段性、选择性、配合性、临时性的监管弊病,消除拉偏架、不劝架、看打架等不当监管行为,树立政府监管的社会公信力。

4、加大对隐形侵权的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是从正面治理隐权的一个重要对策。目前隐权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较小。要加大对隐权行为的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和警示作用。此外,所有隐权都或多或少在寻求钻现有法律的空子,这与我们的立法精神、立法宗旨背道而驰,要在全社会树立遵守立法精神、法律条款的理念。

5、加强工会集体维权。隐权行为带有较强的制度性、普遍性和群体性,这正是各级工会组织加强维权机制建设的职责所在。建议工会系统应着重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从源头参与维权,以集体协商消除隐权行为。

四、关于劳动立法精神顶层设计的思考

对于现阶段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司法实践中各种隐权现象,根本性的治理对策是要从立法精神的顶层设计上检讨存在的问题,提出新的思路。

无论隐权的表现形式如何,也无论隐权产生的直接、间接原因怎样,最终都会归结到一点,那就是现有调节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立法精神在顶层设计存在缺陷。

第一,立法精神顶层设计的立意不高,现实发展的速度远远超过立法条款所涉及的立法精神限制,法律规定跟不上现实发展的需要。

第二,囿于现行体制机制的限制,也包括现有工会体制机制的限制,因此即使是新的立法突破,也跳不出现有体制机制的条条框框,往往立意不高。

第三,对全球范围内普世价值的认知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直接影响到立法的高度、广度,顶层立法理念及其系统配套立法理念和立法精神还存在很多不一致。

第四,和谐社会的核心和根本,最终将归结到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上来,不重视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就不可能达到社会稳定,现行的劳动立法精神还没有从社会和谐的高度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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