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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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1

关键词:FCPA;贿赂;腐败;尽职调查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企业在中国投资的数量和质量飞速增长,同时,国内企业在外国投资的规模也日益壮大。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势必十分注重为人处事、待人接物之道。常言有云,商场如战场,在与外资企业的交往之中更可见一斑。因此,对于那些在中国谋求新天地的跨国公司,通常会"入乡随俗",以期展示他们合作的诚意。然而,这么做对于一些公司来说,实质上是冒着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简称"FCPA")的风险,它明令禁止向外国官员、政治团体、政治候选人进行贿赂从而获得或者维持自身业务。

一、美国FCPA的由来和适用

(一)历史背景

美国 FCPA 由国会于1977年制定,为美国联邦法。目的是为了遏制自水门事件揭露出的全球政治官员腐败的风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简称"SEC")过去发现超过400家美国公司为了保证它们在海外的业务,花费了成千上百万的美元去贿赂外国政府的官员。[1]SEC报告称上述公司运用秘密的"行贿基金"向国内和国外的政治官员进行贿赂,并且篡改公司的财务记录来掩盖这些资金的流失。

在1988年时,美国国会对FCPA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两个抗辩理由:(1)当地法的抗辩;(2)合理的和善意的宣传费用抗辩。同时,国会要求总统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成员国,即美国的主要贸易合作伙伴之间倡导订立国际的条约,从而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之中发生贿赂事件。OECD进行了一系列的磋商,最终订立了《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简称"An-ti Bribery Convention")。公约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生效。现在该公约缔约国有 38 个,除了创始缔约国外,后来还有韩国、爱沙尼亚、南非、以色列、土耳其 5国参加。[2]在1998年时,FCPA依照上述的An-ti Bribery Convention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使得FCPA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1)包括为了获得"不合理的"优势而支付的款项;(2)承认在美国境内进行涉外贿赂的外国公民;(3)"外国官员"的定义包含公共国际组织;(4)增加了一项基于国籍国的司法管辖权的选择;(5)在美国公司工作的非美国公民和商也适用美国的刑罚。

(二)主要内容

FCPA主要有三部分的内容:(1)概述,FCPA颁布的背景、总结、评价和实践价值;(2)法案实施的主要原则;(3)法案的适用,包括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3]FCPA通过两种方式来强调国际腐败问题,第一,禁止对外国公务员行贿( An-ti bribery Provisions ),即禁止自然人和法人通过贿赂国外的政府的官员来获得或者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第二,要求基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做到会计的透明性(accounting provisions),对相关企业的财务记录做出一系列的内部控制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法人篡改问题企业的财务记录。

在第一部分中规定了禁止行贿的人员和实体,包括(1)Issuers, 指在美国证券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并且需要向SEC提交报告。(2) Domestic concerns,任何国籍或者居所在美国的自然人和任何依据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建立起来的公司、合伙、协会、股份制公司、信托、非公司制组织等等。(3)除上述以外的在美国境内的特定自然人和实体,并且行为发生地为美国。[4]

1998年的FCPA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个人和在美国境内直接的或者通过商支付非法的贿赂金的非上市公司。这样的域外适用势必卷入大量的他国公司及其人员。比如 2008 年西门子案,西门子阿根廷子公司向阿根廷政府行贿被告发。而该子公司并没有在美国上市,本来不应该适用美国 FCPA。然而,德国西门子母公司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因此两个公司以同谋者被,最后不得不向美国司法部支付创纪录的 8 亿美元。其中罚金 4.5亿美元,没收不正当收入3.5亿美元。[5]

二、中国对于反腐败的规定

(一)法律来源

主要有两部分:《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的包括行政机构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法律规范。

(二)调查机关及调查范围

1、调查机关:各级检察院、监察局、国家安全局、纪检委。调查反洗钱的主要有:中国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6]

2、调查范围:

(1)各级检察院负责调查贪污国家财产和向国家公务人员或者受委派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

(2)监察局负责调查违反行政规范的公务员和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

(3)只有检察院有权提起公诉,任何其他的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可以提起公诉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处理。

(三)国内的反腐败规定的域外效力

中国《刑法》的反腐败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具有域外效力:1、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2、中国国籍的公民在中国境内外违反《刑法》;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刑法》禁止向外国政府官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行贿;5、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三、FCPA在中国境内的美资公司的适用

(一)主要的措施

许多在中国的美资公司,都会要求本公司的商或者经销商做一份问卷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由公司的法务部门出具一份尽职调查报告(Due Diligence Report,简称"DD"),以证明公司对与其和合作的公司在贿赂和腐败问题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通常开展尽职调查程序需要一些必要的说明和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几部分的内容:1、第三方中间商申请表格;2、媒体搜索和被拒方筛选的标准指引;3、为了搜集所需的数据运行媒体搜索,以及被拒方筛选的尽职调查模板;4、根据FCPA制定的反腐败合规;5、第三方商或者经销商的尽职调查问卷以及营业护照、税务登记凭证等;6、尽职调查的报告的跟踪记录表格。

(二)主要的问题

第一,商填写的尽职调查问卷。尽职调查的问卷内容设置,要关注法人的控股股东、法人与政府机构或其他与政府有关的机构的交往情况、法人的账务与税收状况,同时可以要求法人承诺在与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不会出现贿赂、腐败的问题。但是,在实践的操作中,交易的法人会将此问卷视为一种模式化的程序,而销售部门往往会为了公司的业绩,在DD完成之前,就与相关的法人订立了合同,致使法务部门只能对合同进行风险提示,而不能阻却交易的进行。

第二,媒体搜索的价值。法务部门通过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对商或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状况做一个了解,并且在实践的操作中许多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站还未建立企业信息查询的网上系统,因此,媒体搜索的价值可能更多的在于,当风险发生时,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与相关的商或者经销商的交往过程中,已经尽到了一个法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免除或者减少法律上的责任。

第三,资料的整合。由于调查报告中,涉及许多保密协议的因此信息,扫描件和电子文档都需要法务部门的整理和归档,同时纸质文档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对于文件的处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虽然尽职调查报告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它也确实是帮助在中国的美资公司更好的遵守FCPA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少了尽职调查报告,公司很有可能与有贿赂或者腐败情况的公司交易而违反FCPA,从而受到法律的处罚。有了尽职调查报告的辅助,公司在问题发生时,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从而免除法律上的责任。

四、FCPA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

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不仅影响中国国内的商务氛围,也影响着海外的投资环境。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舞台进行大规模海外投资以来,美国 FCPA 对中国企业的约束力也日渐显现。总体而言,美国 FCPA 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直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在美国的行为的影响。由于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颇具吸引力。一旦中国企业在美国市场交易,就必须接受美国FCPA的约束。

第二,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美国以外国家的行为的影响。以中国的国有的资源和能源企业为例,在美国上市后,它们的活动范围并非局限于美国本土,譬如能源的采集、提炼、销售等过程,不可能完全发生在美国本土。基于FCPA的规定,虽然这些活动是在美国域外进行,但是主体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FCPA亦然具有管辖权,这种适用美国 FCPA 的情况便属于域外适用。

第三,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在美国以外国家的行为的影响。例如许多中国国有企业并非是在美国整体上市,而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美国上市,此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母公司以及兄弟公司就成为其关联企业,从而成为美国 FCPA 规制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司法部进行追究的时候需要证明关联企业具有共谋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母公司更是如此。

公司贿赂问题是对公平交易市场的一种破坏,在贸易自由市场体系中,产品的销售应当基于产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而不应当受贿赂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外商云集的全球化资本市场,控制好市场的稳定,保护公平的交易,也是将来中国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J],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Enforcement Division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2012(1).

[2]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与美国FCPA的域外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3]Constru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of 1977 [EB/OL] http:///wiki/Foreign_Corrupt_Practices_Act, last visited at 2013-12-5.

[4]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er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J], the Criminal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Enforcement Division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2012(1).

[5]何力。中国海外投资与美国FCPA的域外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2011,(8).

[6]Guide to Anti-corruption Regulation in Asia[J], Herbert Smith LLP. 2012. 2.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2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规避风险; 企业利益; 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工业的科学发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般都倾向于引进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

在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整合过程中,企业的法律、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业而言,一项完整的整合项目包括前期的尽职调查、中期的合作谈判、后期目标公司的控制三个方面,工作重点主要是风险防范和政策法规的把握和运用。

一、整合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牵扯到目标企业经济、法律、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问题,必须对这些方面进行完善、准确的尽职调查,规避各种现存和潜在的风险,为领导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在整个尽职调查过程中,首先要收集目标企业的各种资料,再由专业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核实,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最终汇集各方面信息,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出具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一)收集相关资料

资料的收集既包括双方往来的文字资料,也包括双方谈话的纪要,最主要的形式还是由大企业提供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由目标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完善的尽职调查清单应当包括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市场评估、销售和采购订单的完成情况、环境评估、生产运作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汇报体系)、财务报表、销售和采购票据的核实、当前的现金、应收应付及债务状况、贷款的可能性、资产核查、库存和设备清单的核实、工资福利和退休基金的安排、租赁、销售、采购、雇佣等方面的合同潜在的法律纠纷等方面,尽职调查越详尽,企业承担的风险就越小。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确定尽职调查的项目,使尽职调查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流于形式。很多目标企业管理混乱,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进行改制,很多目标企业出于缩短整合时间和保护本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的考虑对尽职调查工作有抵触情绪,这种情况下不能奢求其提供完善的各种资料。既要整合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又要收集目标企业资料得出客观、真实的调查结论,这就要求调查者必须采取多样化的调查方法,灵活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法、审核法、访谈法等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目标企业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完成资料的收集。

(二)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发现收购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为确定整合成本和设计交易方案提供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将构成企业是否采取收购或兼并行动的决策依据之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详尽地陈述在调查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并充分揭示被调查客户可能遭受的风险。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罗列所审阅文件的内容,而是从法律工作者角度归纳文件的要求、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交易发生的影响。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是指目标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是否合法有效;二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情况,主要是指矿井机械设备等资产的权属、使用性能等;三是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问题,这也是煤炭资源整合的一个核心问题,包括取得的方式、时间、期限、是否合法持有,煤炭资源的种类、质量、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或禁止性规定等;四是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有无重大债务、担保;五是目标企业对外有无重大法律纠纷或者产生重大法律纠纷的可能。上述五个问题构成了煤炭资源整合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对确定合理的整合价格、规避企业重大的法律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具体的合作谈判

前期的尽职调查是为了让企业对目标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具体的合作谈判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能更好地做好经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煤炭资源整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谈判的过程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终结果是双方博弈后利益平衡的结果。

在具体谈判过程中,企业的谈判人员既要有谈判技巧,又要懂得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才能尽可能降低企业整合后的风险。煤炭资源整合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行为,政府在整合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由于整合牵扯到地方利益,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明确详尽的整合政策。在与目标企业谈判的同时,一定不能忽略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免违背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使得整合无法完成。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9]1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明确了整合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只有政府确定的整合主体才有资格对当地的小煤矿进行整合,整合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认可才能开展整合工作,以免在政府最终不同意的情况下造成前期投入的浪费。合作谈判最终的意思表示要体现在协议和相关文件中,在这一过程中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保证所签署的各项文件合法、严密、真实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为将来合作留下隐患。双方协议的签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双方达成初步意向

在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就合作的框架性事宜签订合作意向书,使整合工作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意向书的核心事项一般包括确定交易双方、整合的方式、目标企业的运行状况、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二)起草具体的合作协议

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不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不外乎煤炭资源相关事项、价款事项及目标企业事项,这三项构成了整个协议的核心事项。煤炭资源事项包括煤炭的储量、品种、质量,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存续合法有效,转让方必须保证其不存在瑕疵;价款事项主要包括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税费的承担等;目标企业事项包括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整合后的人员安排、现有及潜在的法律纠纷解决、整合后目标企业已签署的合同的处理等问题。当然,完整的合作协议还包括违约责任及救济、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协议的附件等部分。协议书是双方谈判的结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作的行为准则,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详尽的合作协议是维护企业利益最有力的法律保证。

三、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主要是通过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来完成整合。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因此不需要概括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股权收购是指主并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以主导该公司的经营权。

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各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企业在设计收购方案前,应对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之间的特点差异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法律风险。就煤炭资源整合而言,资产收购涉及的税负比股权收购种类多、税额大,经济成本高,股权收购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式。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由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收购方有可能在未查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特别是或有负债的情况下签订收购协议,而目标公司的债务又是影响目标公司股权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股权收购对收购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尽职调查时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进行详细调查,并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现有和潜在的负债风险进行明确约定。

四、整合后企业文化的融合问题

将这个问题单独提出是因为在整合实践中,整合方往往对被整合企业的资源、资产、财务、销售、生产等方面的整合非常关心,但是对怎样将双方的企业文化进行有效的融合却考虑较少。作为整合方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作为被整合方的小煤矿,在企业文化上有很多不同之处。一个企业的文化,包罗在集体价值体系、信仰、行为规范、理想、经营理念、待人处事方法、习惯风气和员工情绪以及宗教礼仪之中,它们是激励人们保证安全生产和产生效益和效果的源泉。事实上,整合完成后两企业文化和管理风格的冲突是整合面临的较大困难,整合中安全文化的不兼容甚至是导致整合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在煤炭资源整合实践中,整合企业更加倾向于使用物质激励、高职位激励等整合手段,却忽略了文化整合的作用,整合手段尚显单一,而且事倍功半。整合方应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为被整合企业的人员提供良好的沟通氛围,提高其对企业的认同感,从而使得整合完成后被整合企业能够健康、高效的发展下去。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3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律师尽职调查报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出具报告的前提;

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保险调查的范围主要是保险合同、保险证明和保险单,险种主要是一般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险或其他灾害险、董事或经营管理者的责任险,以及雇员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

诉讼或处罚针对企业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以走访相关部门的形式予以调查核实。另外,还应当调查企业高级管理层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管理层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优惠政策由于我国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级别不同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并购主体存在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情形,则要对相应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予以特别关注,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政策是企业生存和赢利的关键。

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4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全球矿业市场,中国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进口需求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国家提倡企业“走出去”控制资源,中资企业也纷纷把目光投向海外,国际市场上的矿产资源已成为全球企业追逐的对象。但现实情况是,优质的矿产资源早在20世纪就被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国际大型矿业企业所垄断和控制,市场上剩下的资源多数呈现禀赋差、品位低、开发环境恶劣等特点。极少数禀赋好、储量大的资源则是奇货可居,非世界500强企业根本难以入手。甚至一些国家还针对中资企业的介入设置了一些障碍。尽管如此,种种困难仍然不能阻碍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即使是退而求其次,中资企业仍是把全球资源控制置于战略性高度,坚定不移的走出国门,寻找收购对象。笔者有机会参与了南美某大型矿业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收购和筹建工作,以一种事后的角度反观中资矿业企业在收购矿业项目前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结合其他一些矿业项目的成败经验,提出矿业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得与失,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供后来者参考。

中资企业开发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通行做法是先在市场上寻找收购对象并开展尽职调查,项目的导入有的是从国际矿业市场上寻找标的企业,有的是接受咨询公司和一些业内企业的推荐。在确定拟收购目标后,即聘请国际投资银行或咨询机构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从一些案例来看,通常国际投行的尽职调查关注目标企业的三方面内容:一是财务与税务方面,包括目标企业的发展历程、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运营分析、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税收政策以及项目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等等。基于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摸清目标企业的家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为最终确定收购底价做出评估,供决策者们参考。二是法律方面,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党、宪法、矿业法、环境法、安全法、税法、劳工法、保险等等。评估一个潜在项目的政治法律风险,这一类尽职调查内容是作为支撑性材料,帮助企业最终下决策。三是矿业开发技术方面,包括地质情况、资源赋存状况,采、选工艺选择,以及交通、气候、基础设施、辅助工程等等情况,这方面内容为项目收购以后能否顺利开发作技术上的论证,这一步骤先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上述三个方面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关系到收购价格的高低和项目的可行性,是收购企业必须要深入了解的。当有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内容后,收购企业便开始研究并决策下一步的收购计划、确定收购时机和收购价格。

可以想象,投行与咨询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态度是积极的,调查的深入程度也关系中资企业的声誉,但终级目标是希望促成收购交易的实现,如果中介机构的费用与最终实现收购挂钩,则目的性表现得会更为明显。反观上述常见的尽职调查内容,不可谓不全面,但多数是一种静态的状态分析,关注表内的东西多,表外的内容少。潜在的风险在尽职调查报告里不会有过多的表述,即使业主要求关注,中介机构通常也只会用简短的内容表述,以提请投资者注意。

显然,基于翔实的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实现收购行为,各方都会皆大欢喜;但收购以后出现的任何情况都只能是投资者独立面对,尽职调查中未涉及的和隐晦的表述会一一呈现出来。下面就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问题,笔者结合在境外项目工作中的一些经历,列举一些现象,虽不能全面囊括,足可以提供借鉴。首先是工会问题:有了外来资本的收购,当地员工从保护和提高自身利益的角度,一般会趁机成立工会组织,并要求与资方进行关于提高薪酬、改善福利待遇方面的《集体合同》谈判,达不到目的就可能采取罢工等极端对抗方式,而这种方式往往可以打着合法的旗号,因为工会组织享有当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也享有当地政府和劳工部的保护与支持,这是一些尽职调查报告里没有或不会阐述的问题。工会问题非常关键,工会问题会给中资矿业企业带来成本的大幅增加、工期的延误,甚至项目的失败。其次是治理问题,也是一个文化融合的问题:一些企业原有的管理团队在收购前就已与公司签署了长期固定报酬的合同,即使消极工作,也不能轻易辞退,否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高额的补偿金。而当中资企业转而依靠原有的管理团队时,如何将中资企业的管理意识和意图贯彻进去,如何认知、调动、善用原有的管理团队,便是一个文化融合过程的体现。文化融合是一个长期并复杂的过程,由于思维方式、观点的不同,文化、习惯上的差异,甚至是在薪酬体系、休假制度等方面的矛盾等等,都会让投资方的意志难以贯彻,出现效率低下、相互间缺乏信任、关键岗位上的员工纷纷离职等现象。三是项目所需的各项许可和征地问题:这方面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里可能会轻描淡写、一带而过,但到了操作层面,完全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考古许可、环境许可、安全许可、甚至在获得矿业项目的环境证书后仍需就每一项工作单独申请许可,如砍伐许可等。笔者所经历的矿业项目需申请上千个许可,许可工作旷日持久。加之如果在矿业项目收购前尚未完成土地征购,则会面临更大的麻烦,土地价格会不断攀升,其间还会掺杂老土地主的利益补偿诉求、新土地主的联盟对抗,成为制约项目推进的绊脚石。由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和江西铜业联合中标的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开采项目,搁置多年不能推进,其中考古与土地征购就是两个主要的制约因素。四是社区问题:与国内矿业项目开发环境不同,境外矿业项目的顺利开发,必须取得当地社区民众的支持,矿业项目必须对项目影响区的补偿与贡献已经由法律约定。当地政府会要求矿业企业制订翔实的社区资助计划,报政府审批并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约定,强制企业必须安排预算并按计划实施。显然,这是一大块表外的费用,会大幅增加矿业企业的开发建设投资。五是反矿团体的对抗问题:反矿团体的构成包括国内外反矿组织、国际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土地主和土著族群等等。现在这方面的案例已非鲜见,有的境外中资矿业项目遭到土地主和当地社会团体的激烈反对,建设进度十分缓慢;有的遭遇周边社区、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劳工的强烈对抗,陷入无休无止、周而复始的罢工、堵路,甚至武装、暴乱的恶性循环中。

上述内容,很多是尽职调查报告中没有涉及或是轻描淡写的问题,可能是咨询机构主观上的遗漏,亦可能是对于收购行为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客观上咨询机构就难以全面预测。然而,作为要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改革开放数十年的打拼,国内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公司,积累并不十分丰厚,有些项目甚至是举全部家底,孤注一掷。境外矿业市场是如此的险象环生,作为决策者必须要有十分清醒的头脑。在收购界有一句警语,“警惕,收购一个公司你就可能会破产或被,而保险并不能挽救你,所以要注意。”而这句话用在海外矿业项目的收购上则更为贴切,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由中资企业发起的海外矿业项目收购,失败的案例达90%以上,尽管所有的收购都是基于当初翔实可行、论证充分的尽职调查报告。所以,作为拟走出国门开展收购的企业家们,不能凭一腔热情,要以辨证的思维看待咨询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5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越来越多有雄心的中国企业不再满足于国内的资源、技术、市场和机会,纷纷走出国门,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正在蓬勃发展。然而,其后隐藏的风险却不容忽视。跨国并购风险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运营风险、税务风险等。跨国并购财务风险是指并购方由于负债和融资而给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指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可能被隐藏或忽视的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政府调查等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由于并购导致的并购企业员工受到冲击,关键岗位及技能人才离职、员工抵制、罢工等风险;运营风险是指并购方无法达到改善经营方式和生产结构,无法实现经济上的互补性、规模经营及协同效应等风险;税务风险是指并购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和由于并购事项引起的新的税务问题的风险。

二、并购尽职调查内容

要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判别和控制现实或潜在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难度是非常大的。因此,在并购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往往采用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方法,以达到控制并购风险的目的。

并购尽职调查是指独立的专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与分析方法,对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运营风险、税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审核活动。

一是财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能有效地应对并购面临的财务风险。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偏重于了解目标企业的成本和定价情况、资产规模和质量、负债和收入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营业务类型、行业地位和竞争状况,还包括目标企业的净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适当关注企业获取现金流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相关指标。在并购过程中的财务尽职调查中,调查方应将所有影响资产计量价值的因素和影响负债完整性的因素以及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都列为重点关注对象,以质疑的态度进行重点审核。

二是法律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防范法律风险,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重要交易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的调查等。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尽职调查均假定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其中的重大交易或事项,还是应当依据谨慎性原则,通过向第三方进行求证、独立调查甚至是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三是人力资源尽职调查。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能帮助并购方熟悉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环境、员工的基本情况,防范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人力资源尽职调查要从是否遵循当地劳工政策开始进行。另外,通过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并购方可以对目标公司现有人员结构、素质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有利于帮助并购方合理规划整合方案,提出对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人员采取针对性的保留和激励举措。

四是运营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主要调查与目标公司运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譬如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外签订的所有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与市场运营有关的协议,销售商或分包商的名单,各项业务计划、价格政策等文件以及目标公司在国内或地区内主要竞争者的名单。运营尽职调查通过对目标公司的上述内部程序、信息和人员进行了解,评估这些信息可能对并购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确定并购过渡期的各项安排和运营提升措施等。

五是税务尽职调查。不同法律结构和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税负风险,税务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调查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目标公司的涉税事项是否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在开展税务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纳税所在地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体系,并审核相关报告和底稿等。

三、并购尽职调查操作方法

并购尽职调查的操作方法借鉴了一般尽职调查和法律调查的做法,主要包括:收集研究各类数据及档案文献,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公司注册登记档案、公司章程、政府公报、信用报告、财务报表等等;对被并购企业的生产工厂、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查;对各类知情人员进行全面而缜密地访问;通过行业专家、行业协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缜密地分析与评述。

并购尽职调查的一般流程如下:由购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和第三方调查专家);由购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由购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被并购企业按照尽职调查清单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购买方按照一定程序可以阅读、复印卖方同意披露的文件;在并购信息披露协议的框架下,购买方针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访谈;由购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作出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是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被并购企业的价值与风险进行分析和针对性的建议;由购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从以上尽职调查的范围、方法与流程可以看出尽职调查的以下特点:尽职调查是一种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工具,是对法律、财务审查与各种情报资讯收集和分析的结合;在法律的框架内有一套系统的方法与流程进行操作;同时,由于并购交易涉及的信息量巨大,并可能存在多种风险,因此,并购尽职调查的操作方一般只对调查结果承担有限责任,即只对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流程负责。

参考文献: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6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7

一、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人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帮助来人找到经办单位,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如何办理等事项。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人接待。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心帮助了解;办理事项不属于本街道职责的,首问责任应耐心说明,尽可能提供帮助。

6、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度

1、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尽量做出缩短时限承诺,。

2、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3、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出耐心解释。

4、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人民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七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5、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具办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并予以公布、告知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三、服务承诺制

1、求真务实,秉公执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热忱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以社会和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

2、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办事人员或办事单位的宴请、钱物和其他好处。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耐心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对来办事或来访人员一律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你好问候,一杯热茶请喝,一张椅子请坐。充分发挥“窗口”作用,树立街道干部、街道工作新形象、新风尚。

5、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努力和加强街道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掌握党和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模范执行机关纪律,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反馈检查及处理信息,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反面和人员作出准确答复。举报电话:2714493,2738947。

版权所有

四、政务公开制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办事原则,全面提高街道决策过程、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透明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在机关醒目处设置政务公开图板,公开职能和责任、办事依据、程序和时限,作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方便群众。

2、公开具体办事依据、纪律、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姓名、职务和职责,公开有关事项审批程序、规则、办理条件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资格。

3、公开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具办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街道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办公桌上放置身份、职责座位牌,办公室挂出职能和责任显示图板。

4、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范围及办理程序。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合并办理环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5、公开热点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征兵等工作事项,要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示和公开。

6、公开办事结果。凡上级领导或各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事务,尤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在办结后,及时予以公开、反馈或上报,并听取、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五、否定报备制度

1、街道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的事项,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依据、否定的理由,并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实,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2、凡经办人员认为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员按要求填写《文化街道办事处否定报备表》,报请有关领导审批、核查。

3、有关领导接到《否定报备表》后,应及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予以纠正。

4、执行否定报备规定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凡不执行规定,被举报二次的,即失去当年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

5、当事人对否定报备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或本部门效能建设领导机构投诉。有关责任人要按照上级或本部门领导指示或批示,作出复核和明确答复。

6、《文化街道办事处否定报备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留存备案,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六、效能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使机关作风转变,增强机关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评对象:街道干部。

二、绩效考评时间:每季度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三、考评方式:实行百分制方法,先个人自评,主管负责人复核,街道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把关、审定。

四、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奖励、评先、惩处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提拔、调整挂钩,并存入个人效能建设档案。

五、考评纪律: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不得,敷衍了事,切实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文化街道机关人员绩效考评表

七、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细则

为增强街道办事处工作效能,建立责任管理机制,保证全体机关干部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街道办事处及干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特制本办法与细则。

(一)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干部在工作中和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5、对职责范围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6、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9、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

10、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1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重大或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14、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因故请假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15、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管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6、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

17、对涉及效能责任的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的;

18、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9、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又未报请上级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不按规定使用公章;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21、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浪费、政治不良影响的;

22、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不能依法依规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事项的;

(二)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分为:责成做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后仍未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处理。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出理。

4、如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出现意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5、凡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定为基本称职;被告诫三次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被调整工作岗位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应报区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7、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责任追究的处理。版权所有

8、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行。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八、监督反馈制度

为确保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收到实效,全面促进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对象:全体街道干部。

2、监督内容:是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为群众办实事;是否接受办事人员的宴请或收受钱物;是否工作消极、效率低下;是否擅自离岗或脱岗。

3、监督机构:由街道效能考评组负责。

4、监督形式:

(1)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2)设置人员座牌和去向公示栏,公开人员职务、职责和去向。

(3)聘请效能监督员,赋予监督权、报告权、建议权、调查权、知情权。

(4)投诉事件办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每月汇总后向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5)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效能领导小组,按情节和适用规定处理。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文化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九、效能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1、街道机关效能建设档案管理由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人保管收集、立档归卷。

2、效能建设档案管理归档范围

(1)街道的效能建设工作文件;

(2)街道效能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3)街道效能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资料收集;

(4)机关效能建设评议结果;

(5)典型经验、信息报道、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6)本单位人员名册;

(7)内设机构岗位职责、任务、目标、要求;

(8)向社会公开、公示、承诺内容;

(9)投诉、举报记录、查处情况资料;

(10)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领导重要批示资料;

(11)有关效能建设的各类会议记录、上报材料等。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篇8

一、为什么要进行尽职调查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简单说,尽职调查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尽职调查是所有非诉业务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或基础不扎实,那么一切都只是空中楼阁。开句玩笑,比如红楼梦最后一回中,宝玉的新娘被红盖头遮起来,如果我们能穿越到大观园,帮宝玉做一个尽职调查,也许悲剧之中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吧。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类型

(一)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公司并购,其实和我们日常生活中购物的本质是一样的。购买之前,我们都要首先全面了解购买物的特点,考察其价值。PE\VC中的尽职调查,从本质上可以归属于公司并购的尽职调查。在充满投资成功神话的今天,PE\VC有句很流行的话:当我买下一个公司时,先别恭喜我;当我卖掉它时再恭喜我吧。人们总是关注PE\VC的成功案例,却不知道,“一将成名万骨枯”,失败案例早已是血流成河。失败的价值就在于让人们意识到,欠缺一个合格的尽职调查,就是给投资埋下一枚***。

公司并购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陷阱――出资不实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更好的设计交易结构、交易协议条款等。

(二)证券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在证券业务中,尽职调查是律师的法定职责。我国最早出现尽职调查这几个字眼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3月1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在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称,“借助律师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的职业信誉,赋予其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律师“守门人”的角色和“第一线的监督功能”正是通过律师在证券业务中核查和验证有关事实,并形成法律意见来实现的。

三、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下面,我以公司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为例,讨论一下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方法。

(一)事不预则不立――开展尽职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收购方的收购目的和需求

多途径了解收购方的交易背景,收购目的、利益诉求,可以帮助律师在全面的尽职调查中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2、熟悉目标企业所在的行业

对目标企业的行业走势、前景、业务模式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将有助于律师更好的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

3、准备尽职调查清单

在了解收购方的交易目的后,律师会基于交易背景、行业管控、目标企业的具体现状等划定出对目标企业尽职调查的范围,制订出符合实际操作的尽职调查清单。

(二)尽职调查的方法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即律师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面对目标企业提供的大量资料,律师需要以怀疑和审慎的眼光去看待这些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从资料中抓到核心。

2、面谈

面谈对象主要是目标公司负责生产经营、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面谈获得的资讯,可以获取书面材料所没有显示的信息。面谈中获取的信息不可全盘采信,仍须核实。面谈内容,要做成书面记录,要求管理人员签名。若管理人员不愿签名,则做好备注说明。

3、实地调查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验证和核查事实,可以现场考察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资产情况等。

4、查询和函证

对企业历史沿革的调查,我们就主要依靠在工商局查询的工商资料。对企业不动产和依不动产管理的动产,则主要依登记机关的记载。

5、计算

通过计算,可以识别出低劣的数据造假、失误等。

6、复核

基于勤勉尽责、风险控制的原则,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应经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工作记录。

(三)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这是律师在服务于收购方后提交的工作成果。制作出高质量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能直接取信于客户,并使客户认可律师服务的价值。

四、尽职调查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全面且重点突出

法律尽职调查内容包括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员工情况、税务、环境保护、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方面面的情况。针对处于不同发展期、不同行业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也有所不同。鉴于篇幅限制,在此不展开说明。

(二)严谨审慎的分析、判断

经常有新律师将起草尽职调查报告等同与对文件资料的摘录,陷于盲目的摘抄文件工作,而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抛在脑后,忽略了这些文件中所隐含的法律问题。文件的摘录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律师对文件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做好法律研究。

(三)恪守保密义务,与目标公司良好互动

并购交易,既是利益博弈,又如恋人谈婚论嫁,关系敏感而脆弱。

因而,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保持良好、平和的心态,排除干扰,专注于调查,努力与目标公司维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推动尽职调查的顺利开展。

(四)资料收集与工作底稿的整理

收集资料时,建议在签收资料时应首先查看目标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当天接收的资料要及时做好文书往来记录,并放入分类编号的文件夹,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证券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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