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证明(通用17篇)
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职证明(公司存根)
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入职,担任我公司行政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___年。至____年___月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__________工作交接人:______(交接清单附后)
《离职证明》领取声明:本人已收到上述内容的离职证明,并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关的所有权利义务均已清偿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本人不再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事,不进行违反保密义务、侵害公司形象的行为,否则公司可以追究相应责任。
一、本月工资及饭补、话费补:公司将于离职次月工资发放日转入员工工资卡。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__________
二、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公司将依照社保管理规定,于离职次月的15日前办理减员手续。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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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个人留存)
兹证明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于20xx年08月13日入职,担任我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xx年03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公司
___年____月___日
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某某年07月31日
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x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现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x部经理(签名)
xx公司盖章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离职证明上的印章必须是单位规定合法的印章,个人不能私自刻章
一、离职证明,不能盖财务章,也不能盖合同章,刻章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或人力资源(人事部)章。
二、一般公司章上的内容是不是就是公司的全称呢
公司的公章:是公司的全称。
公司的财务章:公司全称加上财务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合同章:公司全称加上合同专用章几个字。
公司的人力资源章:公司全称加上人力资源部几个字。
三、各种章的用途
1、财务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2、公章使用范围: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可申请盖章。
3、人力资源章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4、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有发票专用章的除外)给对方、银行印签必须留财务专用章等等,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离职证明《刻章离职证明》。
3、离职证明上盖公司什么章
是财务章还是合同章还是人力资源章还是别的。
这个离职证明得我自己做,章也得自己刻。我怎么知道章上的字是什么字
4、要离职证明是为了确保你和原公司没有劳动纠纷,已经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至于政审,有的是需要转办预备党员的相关审查,有的不是,看你自己的情况了
会不会查出来,也有运气的成分,一般离职证明很少会有公司去查,至于政审就看情况而定了
离职证明应该盖公司的公章。一般说来,公司的章有这么几种:一是财务章,一是合同专用章,一是公章,有些还有质检专用章等。
5、《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20xx年《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先生/女士/小裤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银行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xx年01月0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银行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银行名称(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名称(加盖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男,身份证号码:,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一职,至xx年xx月x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一年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经公司慎重思考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特此证明。
20xx年x月x日
先生/女士/小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XX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XX年XX月XX日
先生/女士/小姐,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XX月XX日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至20xx年06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20xx年x月x日
先生/女士/小姐,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X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X年XX月XX日
兹证明(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号:)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关系等情况未出现争议纠纷,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特此证明。
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x年xx月xx日
离职证明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人事专员职务,至20xx年06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兹证明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x年xx月xx日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企业充当_________(部门)的`_________职务,因为个人端由提出辞工,现已与企业去掉消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企业名字(公章)
兹证明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出辞职,与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一、一个定性:离职证明的法律属性
如何给离职证明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属于合同义务还是属于后合同义务?抑或是属于附随义务?笔者认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典型特征是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离职证明显然属于附随义务。这一属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还是劳动合同终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二、两种责任: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
附随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的,需承担两种责任:一是行政责任,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赔偿责任,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大功能:离职证明的作用和价值
第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完离职手续的证明。这是离职证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为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只涉及到劳资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开和公示。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终结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公示。
第二,劳动者转移社保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和必要材料。根据失业保险相关立法规定,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同时,还要进行失业保险报备或登记,劳动者再凭离职证明申领失业金。实务中,大部分与离职证明有关的争议,都是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而要求单位赔偿的争议。
第三,离职证明还有一个附带功能就是工作经验的`证明。离职证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岗位及相关工作经历,而上述信息对该劳动者的再就业能起到辅助证明作用,无论是新的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都可以利用离职证明进行相应的佐证。
四、四项内容(必备项):
1、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关于离职原因是否要写以及如何填写的问题
实务中,关于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问题有三种典型的观点或操作模式:第一,不写离职原因;第二,按照单位的意思写离职原因;第三,按劳动者的意思写离职原因。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所以,离职原因是可备项,如果要写离职原因,就应该如实填写,不能按照劳动者的意愿随意填写,否则,有法律风险。
同样,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我们暂且称之为禁止项。有很多HR从业人员不理解为何不能如实填写劳动者严重违规的离职原因。笔者认为,除了立法规定的四项内容和离职证明的本质功能两个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劳动者的就业权或择业自主权受法律优先保护。离职证明中如果有“污点资料”,则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从而影响其劳动力的再生产及其家庭生活,最终会影响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