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内容(精选3篇)
离职证明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XX月X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一、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这四项是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果不包含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员工都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上增加其他内容
对于离职证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内容,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并未规定除这四项内容外不能有其他内容,因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包含其他内容,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三、单位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延迟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此类赔偿,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公司延误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员工薪资水平、工作性质、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及后果综合予以认定。
兹有(姓名)同志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证明
x公司单位(盖章)
x年xx月xx日
1、方法一:签署一份劳动合同盖杭州某公司的章。持该劳动合同到杭州人才中心咨询档案迁移手续而后办理档案迁移。档案迁移后开具该公司的离职证明并备案到人才中心(注意时间问题)。而后到上海办理档案迁移。
2、方法二:与原杭州公司商洽签署一份劳动合同。持劳动合同办理档案迁移到杭州。而后重新出具时间合理的离职证明。到杭州人才中心备案。而后到上海办理档案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