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措施促进外贸增长(通用3篇)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增速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总体较去年同期明显放缓,特别是7月份后,出口增速急剧回落。部分外贸企业订单不足,利润空间压缩,经营面临困难。
究其原因,国内土地、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中国制造”传统的比较优势逐步削弱是一方面因素,但从根本上说,主要原因还是外部有效需求的不断萎缩。
必须看到,尽管遇到重大困难,但是在当前国内投资放缓、居民消费短期内难以独自支撑大局的背景下,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进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肩负着重任,不能轻言放弃。
传统上,寄望于圣诞、新年等节日消费对市场的提振效果,未来几个月是外贸企业接单的高峰期,也是实现我国全年外贸进出口10%左右增长目标的关键时期。
业内人士认为,此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若干意见》恰逢其时,出台的八项具体政策措施涵盖了外贸企业最关心的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等方面,如能尽快落实到位,将对下一步外贸发展起到提振作用。为支持发展对外贸易,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二)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特别注意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扩大短期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
(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放宽至部分B类企业。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免收20xx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xx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我出口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进口贸易救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鼓励企业用好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已生效的自贸协定
。(六)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贸易平衡。(七)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八)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推动边境省区发展对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加强对外贸形势的监测研判,及时做好对企业的服务。
深圳市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出八项工作:一是着力稳定重点外贸企业。建立市区联动机制,针对进出口百强外贸企业和区级重点外贸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活动,实行台账管理、动态监控,跟踪了解企业进出口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企业积极扩大进出口规模。
二是着力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研究出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在通关、出口退税、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设线上服务平台并与监管部门对接,助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着力开展旅游购物贸易。继续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区域内小商品出口企业,采取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积极拓宽商品出口渠道,为实现外贸稳定增长创造条件,深入挖掘外贸新增长点。
四是着力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对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周转资金支持,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协调市国税局有效提升退税审核效率,提高函调质量效能,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五是着力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完善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开展加工贸易电商平台试点,支持企业开拓内销和外销市场,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六是着力拓展保税新业态。推动全市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积极引进供应链、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离岸贸易等总部企业,大力发展保税研发、国际中转、跨境分拨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深免畅购中心等进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建设。
七是着力构建“走出去”支撑服务体系。发挥好“走出去”联盟在信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作用,推动深圳市丝路股权合作基金尽快设立并根据深圳市产业导向和企业实际需求进行运作,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海外投资保险保驾护航,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作为深圳市海外经贸促进网络的重要补充。
八是着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单一窗口”平台功能,扩大业务应用范围及企业覆盖范围,争取在全国率先启动陆路口岸“单一窗口”试点,进一步提升外贸便利化水平。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
(二)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银行努力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增加对符合条件出口企业的贷款。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特别注意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扩大短期险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四)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简化审批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在保障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适用范围放宽至部分B类企业。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免收20xx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xx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五)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我出口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实施进口贸易救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鼓励企业用好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已生效的自贸协定。
(六)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增加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贸易平衡。
(七)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八)优化外贸国内区域布局,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推动边境省区发展对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为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打击力度,有效惩治犯罪,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
《意见》规定:(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链条。
(五)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意见》还就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为更加有效地对期货交易实施依法监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进一步作出了界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修改充实了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