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

|来源:作者投稿 黄朝成

|单位:贵州省遵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9 号,以下简称“新规”)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发布,201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适用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 1996 年第 7 号)和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 5 个规范(交体法发〔2008〕562 号)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规”)。十年磨一剑,新规的施行既是行业去粗取精, 更是时代发展要求。新规是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宝典”,认真学习新规是每一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修炼的“功夫”。

一、新规顺应依法行政的要求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国大约 80%的法律、90% 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水平。为贯彻依法行政要求,国务院先后出台多项措施,特别是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新规贯彻了上述举措。

新规第 19 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内容,第 3 条对推行三项制度作了总要求,第 22 条规定了执法中出示证件表面身份内容,第 75 条对事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作了规定,第 21 条以及第四章对执法过程中进行文字、音像记录作了要求,第 66 条、67 条、68 条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作了规定,第 69 条、72 条、73 条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批准作了规定,重大执法决定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述规定规范了执法程序、强化了执法监督,有助于提升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和公信力,有助于树立交通执法新形象、提升法治交通建设水平。

二、新规顺应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

《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 号)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职能配置,将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梳理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新规顺应改革要求,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擘画蓝图,与旧规相比,新规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化。

一是扩大了规定内容,修订了行政检查、增加了行政强制方面的规定。旧规受出台时间(1996 年、2008 年)所限,着重行政处罚。随着 2012 年《行政强制法》施行,行政强制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新规适时调整,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 2 条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章、 第五章、第七章第二节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尤其是代履行作出了详细规定,全面规定有助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二是规范了调查取证,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收集制作、审查认定方法原则。证据对于行政执法至关重要,据以往的经 验事实,证据的收集制作是交通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往往 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等后果,挫伤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信心,损害了交通执法部门的威信。新规第四章对交通行政执法中八种证据的收集调取方法、制作固定要求、审查认定原则进行了全面规定,这一方面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有 助于提升交通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权威性。

三是对待定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新规第九章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第 125 条明确了无主物的处理程序;第 100 条、第 101 条明确了拍卖扣押财物抵缴罚款的规定和要求;第 118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第 25 条明确巡查时可在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对涉嫌违法车辆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文书式样之十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增加了救济渠道内容,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新规顺应时代发展趋势

随着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发展,政府各部门依托“互联网+”出台了很多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同时转变传统工作模式,提升工作中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新规一方面顺应时代发展,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第 17 条)、网上支付罚款(第 95 条)等便民内容;另一方面根据信息化发展趋势,改进执法方式,对非现场执法作出了规定。其中,第 18 条、第 33 条明确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开展行政检查、收集固定证据;第 29 条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第 49 条明确通过电子监控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为开展非现场执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规避了现场执法中矛盾激化的风险,提升了交通行政执法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新规在增加规定的同时,也取消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期限(3 天)等内容,文书式样中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模板,这些问题有待相关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作进一步明确。新规既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指导,同时也对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学习新规、运用新规、依法履职尽责是每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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