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20xx年7月28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京保监罚〔20xx〕45号)。
我局已于20xx年9月23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保监公告〔20xx〕26号),现公告期满,你尚未按规定缴纳4万元罚款。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京保监便函〔20xx〕3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你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你享有对不能按期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我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执行催告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中国北京监管局
年12月25日
合肥市筑安装工程有限职责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合经区消防大队营区维修(室内)工程施工(项目编号HJQCGZX[20xx]G号)”项目投标中:不愿缴纳低价风险保证金,放下成交资格。现针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据该项目询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规定:
1。全额扣除报价保证金伍仟陆佰元整上缴合经区财政专户;
2。禁止你公司自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合肥经开区政府采购中心任何招标活动。
特此通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x年10月17日
被处罚项目部:
地 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存在问题: 根据以上存在问题 ,检查组决定处罚人民币 。检查组负责人:检查组成员:被处罚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