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价调整通知(通用3篇)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3105 号)、《xx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x〕1号)和《xx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x〕344号)精神,为合理疏导电价矛盾,决定适当调整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用电仍按现行政策不执行两部制电价。现就物业小区及商业写字楼等电价通知如下:
一、物业小区用电价格
(一)居民生活、经营场所等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中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价格为0.5883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083元/千瓦时(1KV以下),并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电、小区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商业部分的经营场所、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抽水用电价格
物业小区的抽水用电价格为:0.6095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6295元/千瓦时(1KV以下)。
二、商业写字楼用电价格
规划报建、用电报装且实际用途为商业写字楼的,其照明、电梯、消防、抽水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三、党政军机关、医疗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照明、公共路灯、电梯、消防用电价格为:0.682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7027元/千瓦时(1KV以下);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抽水用电价格为:0.8317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8417元/千瓦时(1KV以下);附属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为:0.9012元/千瓦时(1KV及以上)和0.9112元/千瓦时(1KV以下)。
本通知自201x年x月x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748号)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商业销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0.45分钱(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
20xx年6月15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7月1日起,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降低4.08分钱、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3.5分钱(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分别按照每千瓦时3.78分钱和3.5分钱,在后续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不含农副动力用电和排灌动力用电)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
二、自7月1日起,本市统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本市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55元(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详见附件2)。根据国家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皖电东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51分钱;向家坝水电到沪落地电价每千瓦时上调1.07分钱。
三、请市电力公司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用户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平稳执行到位。涉及工商业、农业用户电费返还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足额返还用户。
上海市物价局
20xx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