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处分条例(精选3篇)
一、一般违反纪律现象:
1、迟到、早退。
2、迟到进校门,不如实在登记本上填写姓名班别的
3、扰乱课堂纪律。
4、下课时间在教室、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5、在校内玩扑克,在非运动区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种体育活动。
6、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快餐盒、剩饭。
7、在学校室内、墙上、桌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破坏校内宣传布告等。
8、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礼堂、室内运动场、别班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9、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
10、违反午休纪律。
11、举止、语言不文明,说粗口话。
12、不尊重教职工,不听从教育,有顶撞老师的现象,背后叫老师绰号。
1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有关规定, 校服着装、发饰、发型不合要求者。
14、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15、私自将外校人员约进学校来。
16、吸烟。
以上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级组提出警告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违纪现象及处罚条例:
(一)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除罚款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串通外校人员来校威胁我校学生或扰乱学校纪律甚至使我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滋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四)在校内外有打架行为,打架双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至伤者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五)在校内外有抢劫、勒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旷课违纪的处分条例:
1、对无故旷课达七节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学生要交待清楚旷课原因及去向;旷课累计1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级组长,并通知家长到级组,由级组长协助班主任、家长对该生进行教育。
2、我校根据市教育局中教处,“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考勤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凡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教导处备案。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高中学生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制度详见《正培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八)考试违规现象及处罚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级组范围内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学校处以警告处分。
(1)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的;
(2)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3)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将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试卷或答卷、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的;
(1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利用通讯进行舞弊的);
(13)英语口语考试中有意回答与考试无关内容的,取消口试成绩;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级组)
(2) 警告(级组)(学校)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高中)
2、 处分办法:
(1) 一般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级组进行批评教育,年级进行记录。
(2) 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可由年级组在级会上批评警告,或张榜批评警告,可不记录在案。
(3)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年级组上报教导处,教导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校集会上宣读或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4) 记过处分: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年级报请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审批,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由年级报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及行政会讨论确定,告知家长,在全校集会上宣读及张榜公示,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6) 开除学籍(此项针对高中学生):受公安机关判刑。报教育局批准。
四、关于撤消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申请,据其态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学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取消学期评奖资格,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良。
(二)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导处申请,由班主任、级组、教导处签属意见,报请德育工作小组,据其表现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升学时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1、 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处分,且全额承担修缮的工本费。
2、 多次捣乱课堂纪律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3、 不尊重老师,辱骂或顶撞老师,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4、 与同学或他人打架,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5、 在校内或校外吸烟二次或以上,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6、 在校内或校外偷窃他人钱财,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可受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7、 迟到四次(包括课间迟到)作旷课一节处理。旷课半天者,由班主任教育并与家长联系;旷课满一天者到年级组停课检查并酌情处理,旷课满十五节者,根据违记情况和检查态度,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8、 逃课或逃夜累计达二次,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9、 传播不良书籍或散布不良信息,经教育不改,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0、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夹带、传字条、交头接耳、偷看别人答案等行为均属作弊行为(涉及双方都作作弊行为论处),如经监考教师发现一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者,视情况轻重一般可受口头警告、警告处分。
11、 其他违纪情况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符合报送工读教育条件的可送工读学校接受强制教育。
12、 累计二次口头警告处分可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警告处分可受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计二次记过处分可受留校察看处分。
13、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须慎重,手续要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般只给予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4、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5、 在对学生处分前和处分后,学校都要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6、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考察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17、 处分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18、 口头警告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为“差”者不发毕业证书,品德测评为“差”者,一年后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了解核实,品德表现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为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教学的顺利进行,培植优良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
校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1、胁迫、诱使他人违纪学校纪律者;
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知情不报,隐瞒撒谎者;
4、在寝教室内下棋、打扑克者;
5、外出看录相、上网、打电玩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6、考试舞弊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再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7、夜不归宿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学。男女混居者,一经发现,一律勒令退学。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为者;
9、有意损坏公私财产者一律勒令退学。
10、践踏、攀折花草树木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
11、盗窃或胁迫、诱使他人盗窃公私财产者;除按“第二条”给予纪律处分,责令其彻底退脏。
12、对教师不礼貌,顶撞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
13、语言不文明,说粗话、脏话、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频繁,单独相处,关系暧昧,形迹可疑,且屡教不改者;
15、在校内外传播、阅读庸劣读物、淫秽书刊者;
16、参与赌博或封建迷信活动屡教不改者;
17、发现抽烟、饮酒者初犯给予记过之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三犯给予勒令退学之处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赔偿他人医疗费医疗费,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8、凡在校内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闹事,扰乱教学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者,一律勒令退学。
21、学生中传话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对凶手进行处罚外,对传话人进行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处分;
22、将手机带入学校者,除按“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处分外,一律没收。
23、在寝、教室内听收音机、录音机、随身听、MP3、MP4、吹弹乐器者;
24、在课堂上搞恶作剧或无理取闹影响课堂秩序者;
25、在教学区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玩篮、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习后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影响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布告、黑板报者;
28、违犯饭场、寝室纪律,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
29、将各种凶器带入校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学。
30、玩弄电话,乱拉学校电力开关,私拉乱扯电线者;
31、穿奇服、留怪发、画妆、佩戴首饰不听劝阻者;
32、翻越学校围墙者,初犯给予留校察看一年之处分,并责令其维修围墙。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33、不按规定,乱放自行车;
34、在校内骑车、滑车、跨车者;
3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者;
36、值日生不按时值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37、因个人违纪一月内扣除本班班级管理积分累计10分以上者;
38、乱扔果皮纸屑者;
第六条:旷课、早退、迟到之处分。
39、一学期内旷课(早退2次,迟到3次计一节旷课)累计已满12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4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24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36节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4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已满48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七条:凡德育量化考评不及格者,通知家长,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德育量化考评从新开始,考评成绩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八条:学生言行违背中学生守则精神,有不在本条例之列者由学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的原则,无论给学生何种处分,均事先告知家长;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能及时改正,进步显著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认可,学校办公会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未撤销之处分,一律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