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管理条例》(汇编三篇)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精选3篇)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 篇1

1、住宿员工应经综合部批准后,到财务部预交押金100元,方可按照批准的房间及床位入住。对未经批准私自入住及私自调换房间者处50元罚款并予以清退。

2、住宿员工必须服从宿舍管理员、舍长的管理,违者予以警告并处10---5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搬出宿舍。

3、爱护宿舍内的门、窗、床、衣橱等公共财物,造成损坏按原价赔偿。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 篇2

1、住宿人员上班、外出等室内无人时,严禁非本宿舍人员进入,违者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人次;期间,室内发生物品丢失、被盗追究其相关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2、禁止在室内、楼道、房间门口堆存垃圾、杂物;不准在楼道内洗头、洗澡、泼水,违者处10元罚款/次。

3、不准从楼上往下倒水、扔垃圾,违者处10元罚款/次。

《员工宿舍管理条例》 篇3

1、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手机、项链、戒指、现金、充值卡应做到随身携带以免丢失和被盗。

2、严禁盗窃他人物品,违者按盗窃价值10倍罚款并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不得将宿舍房门钥匙转交他人使用或保管,违者处20元罚款/次;对因此而发生的室内物品丢失、被盗,追究转交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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