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该页是勤劳的编辑给大伙儿找到的破产申请书优秀7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_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被申请人(债务人):_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________元及利息(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申请某市xxxxx有限公司破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XX月在XX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XX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是XX。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严重资不抵债。截至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帐面资产总额为X元,负债总额为XX元。在公司的应付帐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债务,包括XX银行XX分行的贷款XX万元,公司已连续很长时间无法偿还。
以上情况有申请人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依法裁定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撤销被告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四十岁左右,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城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四十岁左右,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城
1.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人工费纠纷一案的'起诉。
2.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人工费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后申请人追加两被申请人为被告。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当时都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其行使的是其职务行为,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与该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债务人):________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____向被申请人____提供借款____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____年____月____日约定借款日到期,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____此致
____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
请求事项:
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并以其财产清偿所欠申请人债务。
事实与理由:
自XX年始,被申请人先后从申请人处购买XX生产原料XX批,价值近XX万元,但因被申请人生产工艺落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滞稍等原因,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给付申请人上述货款。20XX年XX月,被申请人提出如果XX年底仍不能给付部分货款,即以其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偿债务,并向申请人提交了《固定资产明细表》。20XX年XX月,被申请人再次表示无力还债。据了解,被申请人目前己长期停业,并拖欠其他债务近XX万元,而被申请人目前的资产仅为XX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己呈连续状态。为避免国有资产继续流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并申报债权计人民币XX万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一、公司破产重整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
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破产重整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三、破产公司的清偿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发生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判断,不以对其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也丧失清偿能力为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亦属于强制执行后不能履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