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最新7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请求写进申请书里。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最新7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分类

什么是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中,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执行文书能够顺利执行,而对有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做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行政执行案件中的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下简称执前财产保全或财产保全)。

二、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其基本特征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

(1)现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实体法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法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至此,非诉讼行政执行前财产保全作为我国行政执行中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提供了程序法方面的保证。

2、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制度,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为数不多的强制性执行手段之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属执前财产保全制度。执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申请,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从而保证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对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要经过申请、担保、裁定、解除程序,因保全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赔偿程序。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强制性。不管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只要审计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的,且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即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行政强制性特征。

(2)临时救济性。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审计机关为了进一步掌握证据,揭露问题,防止公共资产的流失,挽回公共资产的损失,保证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在必要时启动的临时性、救济性的辅助程序,具有临时救济性特征。

(3)标的争议性。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在审计程序终结之前,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双方角度分析,应当存在定性、定量上的争议性,采取保全措施有助于审计机关明确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事实的定性定量分析。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具有争议性特征。

(4)行为风险性。申请财产保全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过渡性具体行政行为,后续是否就被申请保全财产形成相关审计决定、是否需要继续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审计风险、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申请财产保全极具风险性。

三、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有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防止非法流失;二是为了后续形成的审计决定的顺利执行;三是为了保存审计证据,防止审计证据的灭失,便于审计取证。

2、合法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申请条件,而且程序合法。法定申请条件包括: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取得的资产;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程序合法包括:申请时间必须是审计过程中,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之前的审计机关认为合适的时间;必须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法院书面陈述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根据以及申请保全财产标的的具体情况;按照受理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3、谨慎性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职业谨慎原则,防范审计风险。具体应做到:实施审计告诫,制止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提前报告本级政府;《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经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益因素。要综合考虑审计的时间、人力、费用以及违法财产价值金额等因素,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决定申请保全,应当依法预交并按规定承担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

5、适用调解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法院裁定的保全措施效力期限结束之前应当适用调解原则。包括政府出面进行的调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此时继续保全已无实质意义)、审计机关自行提出的调解等。一旦达成调解,审计机关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6、风险补偿原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正确评估审计风险,承担风险补偿责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应当提供反担保。因审计机关行为错误或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予明确的问题

1、申请财产保全的反担保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属于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审查,是否裁定予以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确有错误和不当,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作为申请人的审计机关提供反担保。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反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也没有用于财产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同时,依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是不能作为担保人的。因此,笔者认为,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法定义务。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错误和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保全申请费用。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又不申请减、免、缓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保全申请。由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明确财产保全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按照如下情形作出裁定:审计机关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审计机关自行申请解除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费用应由审计机关负担;审计机关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在保全效力期限结束时申请转为审计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审计机关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保全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3、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作明确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必须起诉,逾期则解除保全。很显然,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起诉,审计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是不可能起诉的。笔者认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效力期限,裁定审计机关在15日内必须对被审计单位起诉,这对审计机关来说是不适用的和不恰当的。由于审计程序的复杂性,审计机关每过15日即申请保全一次,直至审计程序进入审计决定强制执行环节,这是不现实的;法院也不可能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超期保全。这一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难以解决的问题,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在效力期限问题上带来了无所适从的法律后果。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在15日内很难完成一系列法定的程序而直接进入审计决定的执行环节。因此应尽快界定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合理效力期限,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住所地 ____市____门外大街____号中国____大厦____室。

法定代表人 ____,该公司董事长。

人 __x,________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____,男,____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__省满城县满城镇城东村。

被申请人 ____,男,195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____省满城县百堡乡野里村。

申请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交出涉案机器设备并归还申请人,逾期,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立即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还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1月8日立案,并指令满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多次致电并书面申请予法院,请求尽快执行,至今仍未能执结。现该案自立案至今已逾9个月之久,为使该案尽快执结,维护中国司法之尊严。申请人再次恳请:

1、现申请人欲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的行为发至最高院执行网,将其行为公布于众;并将此案向省高院执行庭郑重反映。

为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开展下一步工作,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现申请人欲将会该案的相关信息发至最高院执行网,暴光该案中被申请人的拒不履行裁决的行为,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另外,____省____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与当地电视台、报社配合。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被执行人,先向其发出暴光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暴光,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____年6月17日今日说法报道)。法院可以考虑借鉴此种方法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2、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以使该案尽快执结;

申请人____(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全球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之公司,其母公司世界排名第19位。公正迅速执结此案必将提高中国司法机关之形象,为发展中国及当地经济做出努力,并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再者申请执行之裁决系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该委员会系我国最具权威之仲裁委员会,包括本案在内的裁决的执行进展状况、结果每年将列入国际仲裁协会统计中,以评价各国司法环境。国家商务部定期要求申请人将该案裁决的执行情况向其报告,以做统计。

申请人在____等地申请执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之裁决,均在一周在执行结案,并取得了国家商务部的认可,如你院迟迟不能结案,不仅影响美对中国司法权威的怀疑,还会影响对你当地继续投资之信心,更甚者,将会导致美与中国政府的照会。请你院慎重斟酌,并迅速执行为盼!

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涉案机器设备液压挖掘机1台,并归还申请人;

该案中,交付液压挖掘机1台予申请人的履行属完成行为,因该设备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对于该行为的执行,被申请人完全有充足的履行能力。故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机器设备(因法院已查封,只需变查封为扣押措施),如拒不交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令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法院应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报告,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对其予以拘留、罚款。

5、针对二被申请人法院未穷尽执行方法。

通过该案的执行现状以及二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已知被申请人完全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该案裁决确定的义务,是藐视法律尊严,亵渎法院权威的行为,应严肃处理。而法院自立案至今已九个月之久,并未对二被申请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被申请人____的家庭情况、部分账户情况;____的家庭情况、房产情况。故申请人强烈要求: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出涉案机器设备液压挖掘机1台,并归

还申请人;(1)、查询、冻结、扣划被申请人____、____银行存款、基金等;

(2)、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____拥有的号牌号码为冀F·Y7789号汽车一部;

(3)、查封、拍卖被申请人(担保人)____的房产等财产;

(4)、如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进行拘留并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异议人)____的执行异议。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____向满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过程中,异议人认可其签字行为是其妻吴秀茹所签。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其签字行为人不论是____,还是其妻吴秀茹,都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笔担保债务。即便是夫妻之间有约定或相互隐瞒,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后,一方可以向夫妻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

因____、异议人____向申请人出具担保书、合同更改申请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人____的身份证、其妻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证明、房产证等属于当事人自己私有证照的物品,其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异议人____之妻吴秀茹系代表____的行为。依照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的表见的规定,仍应由异议人承担保证责任。

异议人所称前后茅盾,其执行异议称,自始至终不知此事,而当庭在没有看过其签字原件及复印件时,即认可该签字行为是其妻所为。故申请人认为,异议人自订立合同之初,就知此事,该保证书出具已发生两年之久,其所称不知此事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完全是为了逃避保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____的执行异议,并对其妨碍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____的执行异议,并立即对二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交出涉案机器设备,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____(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

强制执行的基本程序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受理。(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来源:文章屋网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

一、买卖民事判决书的成因

(一)民事判决书的“纸上权利”兑现受阻

这原因是导致判决书被“买卖”或者转让的最原始的原因。从此角度观察,买卖判决书不外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纸上权利”的行为选择与行为方式。我们知道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对权利人而言抽象的表现为一种请求权,而请求权只是纸上的权利而已。它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因此其请求权的实现便可能遭遇诸多的障碍。处于利益的考虑,权利人便将买卖判决书作为一种变通的选择。

(二)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不力

“执行难”是当下突出显现的问题,并且越来越普遍。生效判决得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其中有地方保护、司法腐败或法院漠视当事人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因此,权利人出卖或转让判决书以实现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当然选择。关于某些学者所称“出卖判决书作为一种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的另类抗议,是挑战法院的司法权威的方式”,笔者并不这样认为,篇幅所限此不赘述。

(三)当事人规避不利的投机心理

众所周知,通过正常程序实现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需要花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与时间,并且程序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事人便通过出让判决书中的债权而换取相应的对价,可以实现一定的效益,从而实现自己判决书中的利益。这也是一个经济人的理性选择。在市场经济要求效率的背景下我们不难理解这样的做法。

二、买卖民事判决书的合法性

探讨民事判决书买卖的合法性,必须弄清楚此买卖的标的到底是什么,不然就会产生关于“挑战司法权威”的质疑。其实,民事判决书就那么薄薄的几张纸,并不值得买卖,更何况中国的民事判决书也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利益而言。买卖双方着眼的是判决书中确认的债权,其中的债权才是买卖的标的。从《合同法》角度看,第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在私法领域有句法谚叫“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转让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该得到尊重,我们更不能说因为一个债权得到了司法判决的确认而获得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便失去了其私法的性质,因此,合法的转让该债权当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那些恶意的买卖或转让以侵害债务人利益的排除在外。

三、买受人申请执行权的产生基础

在确认了判决书买卖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之后,买受人当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债权:第一,便是通过私立手段实现,比如讨债方式;第二,便是通过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种方式在此不谈,仅仅讨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行性。正如文章开始提到的一般,买受人是否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然没有确切的答案。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以下论述给出买受人申请执行权的产生基础。

一般认为,法律文书发生效力之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由他人继受,该他人就有权向执行机构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由于权利主体的变更而形成的。尽管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权利主体变更引起的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情形没有作出规定,但是从理论上看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可能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执行而成为申请执行人。

显然,债权人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以上的观点未免有些局限,仅仅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范围限定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之下,当然对于法人的债权继受的情形用法定继承定义有失偏颇。笔者认为,通过买卖行为合法继受债权的当事人显然可以成为执行申请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买卖判决书应当是合法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而判决书就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并不因为判决书在谁的手里而有所区别,因为执行权是司法权利,不是因当事人而产生的而是法院执行机构固有的权利。并且,从民法的角度来观察,继承人继受债权与通过买卖继受债权只是实现债权转移的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事实行为而后者是法律行为,但是两者产生的权利并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将申请执行人的范围扩大到买受人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一般人可以善意受让判决书中的债权,依据法理,受让人当然作为执行当事人变更范围。并且基于申请执行权是一种因法院审判而获得的期待权利,作为一种已决债权的程序性保障手段,其目的是使债权实现,因此是可以转让和继受的。所以判决书买受人便有了获得申请执行权的基础。

四、结论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人的权限。

委托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

住所地:______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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