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眼下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整理的缓考申请书(优秀5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给您最好的朋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调动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根据市教育局《2011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县2011年中考体育考试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试实施对象及分数
体育考试对象是我县所有报名参加2011年中考的考生。考试满分为30分,直接计入中考成绩总分。
考试项目及分值
考试时间
体育考试于5月11日至15日进行,每名考生的考试要求在半天内完成,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考试进程,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补考时间安排在5月15日下午进行。各校于5月5日上午10:00到招生办公室抽签确定具体参考顺序。
考前准备
1、各校要本着对家长和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考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体育考试的目的意义,体育考试项目,考试方式及考试程序,体育考试成绩纳入中考总分等。要指导考生科学锻炼。
2、体育考试(特别是1000米和800米跑)属于剧烈运动,为确保体育考试过程中考生的安全,要求有疾病的考生,如实向学校报告相关病情。同时,所有考生必须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参加考试,否则,可申请免考或缓考。由考生家长根据考生的健康情况带考生到医院体检。体检后,考生与家长根据体检结果确定参考项目,向学校提出书面参考申请(见附件7,由学校保存至年底)。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因健康原因出现意外,由考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3、免考
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须出具县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免于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的7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因临时伤病申请免考的考生,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复核无误,可免于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满分的40%计入升学考试总分(不能免试单项)。
免考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教育局批准备案。免考学生申请及批准材料要存入***,免考学生名单要在学校公开栏公示一周。
4、缓考
因临时伤病、女生例假及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考生,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和校长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教育局批准备案可予以缓考。在体育考试过程中,如果考生发生意外,经保健医生现场确诊、考点主考批准可予以缓考,已考项目成绩无效,以缓考成绩为准。
缓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一次性补考,并以此补考成绩计入考生中考总分。缓考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参加补考、又没有申请免考,体育考试成绩为零分。免考和缓考办理期限截止到5月5日。
5、选项及分组
考生及考生家长应根据考生本人身体素质确定好参考项目,参考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学校按考生的参考项目及性别进行分组,每组一般为16人,不足16人的以实际人数为准,按体育考试准考证号从小到大顺序填写《县中考体育考试考生报名及成绩登统表》(以下简称成绩表),复写一式两份,于5月5日上午10:00报县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考试程序
1、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生凭准考证、考务人员凭工作证入场,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场。考点设点名报到处、身体形态组、立定跳远组、仰卧起坐组、掷实心球组、握力体重指数组、长跑组、短跑组、核分组、医疗组、安全保卫组等。
2、参考学校须组织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点,按组排队,到点名处报到。监考教师查验考生的准考证、服装、鞋等事项后,按组带入考场参加考试(没带准考证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每组考生进入考场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时,先测身体形态,男握力体重指数(掷实心球)、女仰卧起坐(掷实心球),立定跳远(50米),最后测中长跑。每项考试完毕,当场公布成绩(口头宣布),考生听清后,未提出异议,记录员在监督下填写成绩表。每组所有项目考完后由联络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从出口退出考场。每组考生所有项目考完后,成绩表由联络员送交总分组,当场录入微机。每校所有考生考试完毕后,成绩表复写件及考生成绩汇总表交考生所在学校当场向学生公布,若考生对成绩有异议,可由学校领导向考点主考申请复核。
3、每名考生的所有考试项目必须在半天时间内完成,如因天气等原因未能在半天内完成所有测试项目的考生,已测试部分项目测试成绩无效,需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试。在体育考试过程中,如考生出现意外,经保健医生现场确诊、考点主考批准可予以缓考处理,但已考项目成绩无效(含身体素质测试项目),以缓考成绩为准。考试期间,各学校带队校长及教师在指定的区域休息,以便及时联系。
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中考体育考试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届时市教育局还将派出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全过程。为确保体育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县教育局成立以杜希杰为组长,杨玉莲、杨文生、薛章为副组长,招生办、教育股、纪委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体育考试的全面工作。同时成立由教育工委副书记薛章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中考体育考试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体育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学校体育考试工作要列入校中考领导小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保证本校体育考试工作按要求有序进行。
2、精心组织。体育考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要选派思想品德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认真做好监考人员培训。对体育考试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3、强化管理。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扰乱考试秩序等现象发生,对违纪考生经查核实取消体育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中考资格。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区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3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125号)规定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报《*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1)、《*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2),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相关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将两项补贴合并统称为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正在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具体按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办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也不得同时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1)、《*区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2),具体内容如下:
1.补贴对象为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项险种中以在职职工最低参保数为计算人数的困难企业。
2.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先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其中20*年提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50%),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但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或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困难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培训补贴。
1.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方案,培训应以技能性培训为主,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在开始培训前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1),申请补贴对象必须是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在职人员。
2.培训结束并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合格后,困难企业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清单、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等级)证书等资料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参保职工花名册》(见附件4-2)。对取得一般性培训合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100元,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最高限额补贴为台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补贴的50%。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经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拨程序按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缓缴社会保险费、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及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二、帮扶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帮扶对象:*区范围内,在区本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缴纳五大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
(二)帮扶困难企业的认定:在20*年9月份前生产经营正常,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0*年10月份以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经评估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三)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009年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业,20*年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30-100%之间;
2.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者裁员少于20人,或者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的10%(以20*年12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
3.没有出现故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年12月(含)前已同时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连续缴费至申请日期,且三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各在40人及以上,并占单位总人数的50%及以上。
三、困难企业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一)*区范围内的困难企业提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如实填写《*区困难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示7天。缓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3个月以上的需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地税局共同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共分2次受理,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7月31日和12月1日,受理审批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20*年度、申报上月及亏损月份的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5.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书面材料、企业申报期内不裁员或裁员少于20人或裁员比例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承诺书。
四、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关键词:缓考 评估 大学生 心理健康
按北京大学教务部缓考相关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各种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提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可申请缓考的条件包括具有生理和心理上不适合考试的症状,前者需由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后者需由学生心理咨询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具缓考建议书。对因心理问题提出缓考学生的情况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学生的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因此,每学期期末的时候,缓考评估成为学生心理咨询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对2012年度~ 2013年度缓考心理状况评估申请进行统计分析,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比较:一方面是针对该学期内部的横向比较,了解缓考情况的特点,另一方面是针对两个学期的纵向比较,有助于看到这些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上下学期的一些特殊性。
基本情况汇总
1.第一学期的缓考心理状况评估分析。第一学期共有23人因心理情况而缓考,缓考科目总数为53科,理科院系16人、文科院系3人、经济类及元培学院4人。其中,就具体院系而言,物理学院最多,有8人,其次是信科6人。年级分布方面,大二学生最多,有17人次,占73.9%。大一与大三分别有3人,占13.0%。在填写绩点栏的16人中,绩点最高值为3.53,最低值为1.87,平均绩点为2.70。
在缓考评估的申请自我陈述中,有一栏为学生近期生活状况的自我评估,在缓考评估的学生中,睡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占总缓考人数的87%。缓考的学生中有很大的比例是因为心理问题导致睡眠问题,而睡眠问题又会引发学习效率降低,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另外,本学期中有过往心理疾病史的案例有2个,主要表现在抑郁,并都有服药经历。
2.第二学期的缓考心理状况评估分析。第二学期共有33人申请缓考,缓考科目总数为80科,理科院系为24人,文科院系4人,经济类及元培学院5人。排在前两位的仍然是信科和物理,分别是7人次和8人次。另外,本学期表现比较明显的是院系类别总数增加3个,达到13个。其中心理学系为4人次,成为排在第三位的院系。年级分布主要集中在大二与大一,大一13人次,占39.3%;大二10人次,占30.3%;大三8人,占24.2%;大四2人,占6.1%。在填写绩点的21人中,本学期的绩点最高值为3.85,最低值为1.01,两极分化较为明显,平均绩点为2.81。
第二学期睡眠问题发生率为100%。除失眠外,还有另一个极端为嗜睡,也反映出除了压力过大导致的神经衰弱,也有在畏难情绪下的抵触和逃避。
分析与讨论
1.学期和年级人数分布情况。从缓考人数上看,第二学期要多于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为33人,缓考科目总数为80科,第一学期为23人,缓考科目总数为53科。
就缓考的年级分布而言,大二学生在两个学期里均占主体。其背后的原因如下:一般各个专业的大二是课程负担最大的时候,而且该学年的学习成绩影响到出国或保研,学生也非常重视,因此可能面临学业和心理的双重压力。此外,从大二开始,不少学生选择修双学位,或者在社团内担任重要职务,是各种学习和社交活动最活跃的阶段,因此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至关重要。如果不足,将会导致学习和生活的无序性,引发学业与心理问题。
在两学期的对比中,凸显的现象是大一新生由第一学期的3人次上升为第二学期的10人次,增加的比例较大。大一新生人数上升的原因,可能是大部分院系考虑到大一新生的适应问题,在第一学期安排的课业一般不重,而第二学期的课业开始加重。同时,学生的大学生活更趋多元化,对时间管理能力以及学习能力要求更高。另外,大学新生的心理适应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于这部分的学生各个院系都比较重视,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新生入学指导,所以在第一学期因适应而引发的心理问题并不突出,而在第二学期随着课内外活动的增加而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一缓考的学生中,有一部分是保送生,因为缺少高三一年集中训练的机会,在入学时学业适应较为困难。另外,也有1名大二学生表示自己是国防生,学校包分配,因此学习动力不足,对于平时的学习任务养成了拖拉的习惯,造成跟不上课程进度的结果。
2.院系分布情况。从院系分布上来看,理科院系在两学期里均占较大比重,其中上学期为69.6%,下学期为72.7%,这可能是因为理科院系考试复习量大,若平时没有完成足够的学习任务,采用临时抱佛脚的策略很难在短时间内补上来,因此理科院系学生的学业情况需要得到重视。
另外,就具体院系情况分布而言,在两个学期内,物理与信科的人数都是最多的。究其原因,除了物理和信科的人数基数较大以外,也可能与该院系的课程负担情况、学生辅导状况,以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有关。就缓考原因而言,在信科的14位学生中,大部分学生提到对考试的焦虑以及对挂科甚至是被劝退的恐惧,其中2位提到感情受挫,2位提到是因为不良的身体健康状况影响。信科的1位大二学生提到,缓考的科目中记忆点很多,有许多定义和定理,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注意力进行背诵,但因个人感情问题导致精神状况和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因处理不慎影响到了期末复习的准备。对物理学院进行相同的分析发现了与信科学院相类似的情况,大部分学生表现出对考试的焦虑、对挂科的恐惧。一部分学生表示本学期因个人感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调整学习状态,落后于教学进度且没有及时补上,从而导致严重焦虑现象。考虑到感情挫折和家庭变故等压力事件在文理科学生群体中出现的概率应该是相似的,以上的情况可以从侧面看出理科院系的学习负担之重给学生带来的影响,理科院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应该得到更高的重视。
3.心理和生理异常表现分析。通过对缓考评估表格中学生的自我陈述的总结和分析,申请缓考的学生生理异常表现主要是焦虑引起的睡眠障碍、饮食障碍和作息不规律。睡眠障碍主要表现为失眠,睡眠时间少、质量差,此外还有少量嗜睡情况的出现,但提到长期睡眠障碍的仅有少数。因此,认为学生的睡眠障碍是由于考试焦虑引起的短期应激性症状;饮食障碍方面,大部分学生表示食欲不振,进食少;一部分学生更出现了消化系统功能紊乱的情况。
心理异常表现主要有精神焦虑,心慌烦躁,注意力不集中,浑身乏力,情绪低落,心情抑郁,对社交活动不感兴趣,怀疑自己的存在价值,对未来失去希望等。
4.缓考原因分析。申请缓考的学生一般具有一些类似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些学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完美主义者。这类学生成绩优异,追求完美,因为担心成绩不够优秀,希望通过缓考来避免绩点的降低。这类学生往往异常焦虑,并对考试失败的后果非常恐惧。他们往往已经认真备考了,通常也都能过,但他们觉得准备还不够充分,也不满足于通过的一般分数,希望尽可能考高分。这类学生难以接纳自身的不完美。
逃避挂科者。因为平时忙于学生工作或其他事务,没有认真学习功课,如果参加考试,挂科可能性较大的学生。这类学生有现实感,清楚自己的实力,也不追求很高的分数,但他们认为挂科不可接受,想通过缓考的手段避免挂科。这类学生难以面对学业上的挫折与失败,对挂科有灾难化的不合理信念。
考试焦虑者。有部分学生确实有考试焦虑的特点,从小到大每逢考试就焦虑发作,其焦虑程度甚至严重到影响备考和参加考试,有的还可能表现出强迫症状。这类学生往往是焦虑型人格,有心理和生理两个层面的原因。
急性应激障碍者。有的学生在考试期间突然遇到家人去世、失恋等打击,引起抑郁发作等急性应激障碍的出现,难以继续参加考试。
心理障碍者。具有一些心理障碍的学生,如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网络成瘾等。
基于缓考评估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总结,总体来说,学生申请缓考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与学生自身的学习情况有关,学生本身基础差,或者平时养成了逃课、不做作业等不良的学习习惯,忙于社团工作而疏忽学业,导致无法跟上课程进度,通过自学也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补上,因此学生采取申请缓考的应对措施以避免成绩不理想、甚至是挂科的严重后果。据统计,在两个学期申请缓考的56人中,此类人群占66.1%。另一种是由于在临近复习阶段,学生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一些意外状况,如感情变故、家庭变故、身体出现状况等,导致心理和生理状况的下降,使之无法应对高强度的复习和考试,因而申请缓考。此类人群占总人数的33.9%。
在56名申请缓考的学生中,有5人提到遇到感情挫折;有2人提到遭遇家庭变故;有1人提到因为被通知不能保研,心理受到很大的打击,对未来失去希望;因此学校需要加强学生抗挫折能力的培养,加大对问题学生的排查工作力度。
在56名申请缓考的学生中,将近一半曾有过挂科的经历,并提到害怕再挂科会面临被劝退或者是失去奖学金的风险。有5人提到担心成绩不理想甚至是挂科将影响转系、双学位申请、保研、出国申请等安排,因此缓考也成为了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策略。对于此类人群,学校可以完善各个学院的导师和课程咨询服务,引导学生向学院里相关的教师就自己的学业状况进行咨询,从而获得对现实情况更清楚的认识,在有经验的师长的指导下寻找到学业困境的出路。
提到因管理社团而疏忽学业的有4人,有一位物理学院的学生表明自己急于求成,报了太多专业课而没有足够精力去完成课程,缓考的学生中存在因为选课过多而无法兼顾学业的情况。因此,学校也需要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和时间管理能力的培养,以及对自我能力的正确认知,防止学生对自己能力和学业成果期望过高,导致遭受挫折。
对策
1.构建完善的心理预防系统,加强心理危机排查与干预工作。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及周边生活环境的变故等,是导致高校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主要因素。而完善的校园心理排查危机干预机制,能够直接缓解大学生心理危机,帮助学生走出各种各样的心理危机阴影。因此,建立起完善的机构,配备专职的心理危机干预人员,充分调动学生班级干部、学生心理委员等基层力量对学生开展细致周全的心理危机排查与干预工作,是当前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完善各学院的导师制度与学生学业咨询与服务,为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提供帮助。在申请缓考的学生中有很大一部分存在长期的学业困难,对于这些学生除了缓考之外,还要进一步的干预和辅导。建立和完善导师制度,或者建立类似于国外的学生学习中心(Student Learning Center)是对学习障碍学生提供支持的一项重要措施。另外,学校需要重视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保送生、国防生等特殊类型学生的学业适应问题,学校应当为他们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和帮助。
3.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很多学生之所以申请缓考,往往是因为他们在时间管理、学习方法或是网络成瘾方面存在障碍。但是这些学生往往求助意识又比较弱,不会提前寻求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只有通过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与讲座,或是在新生入学辅导中加入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等内容,注重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时间管理能力,才是从根本上帮助问题学生的良策。
4.促进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促进结果导向向过程导向转化。高校考试目前存在记忆成分所占比重大,考试方式比较单一,一次或两次考试决定成绩的特点。这样的考核不仅容易在期中、期末考试集中的时段给学生带来巨大的压力,而且不利于学生创造性的培养。因此,建议增加考试方式的多样性,增加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重,通过平时成绩促使学生加强平时学习。实现考核方式从以成绩为中心的结果导向向鼓励学生参与和创造的过程导向进行转化。北京大学小班教学的改革就是这样一种有益尝试。
未来研究展望
缓考能够暂时让学生脱离对考试的焦虑,但缓考并不是不考,而是缓到下一学期考,这样的话学生需要重新学习缓考课程的知识,还可能直接影响到下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安排。因此,下一步需要针对缓考群体进行跟踪调查,探究缓考给学生带来的实际影响,有助于更好地改进缓考这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1]赵生玉。高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1,(27):4.
[2]吕忆送,李莹莹,尚建辉。国内外高校本科生导师制研究综述[J].教育教学论坛,2013,(8):186-188.
一、缓刑撤销程序的现状解读
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司法实务对缓刑的适用越来越多,但也不断涌现出很多问题。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司法实务如何有序开展撤销缓刑存在困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撤销缓刑的材料由谁提交;二是被撤销缓刑人脱逃是否进行逮捕,逮捕程序如何;三是审查模式是书面审查还是开庭审查四是是否要对撤销缓刑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这些缓刑撤销相关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在缓刑撤销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得不到保障,使得刑事诉讼三元结构失衡,影响缓刑撤销程序审理的公正性。具体解析如下:
(一)撤销缓刑申请提交方面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务中,缓刑撤销案件所需的材料一般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但这是职能错位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行业管理、法律服务以及行政执法,负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并不包含审查起诉职能。因此,缓刑撤销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显然主体职能错位,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审查不合理,出现如下问题一是撤销缓刑案件不该撤销仍予以提交申请。根据司法解释,被撤销缓刑人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仍不改正,予以撤销缓刑。但是仍不改正不明确,是指处罚后就意味着仍不改正,还是处罚后再犯为仍不改正。但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此条一律提交,这显然不符合司法宗旨,也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其二,提交证据材料不全。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办案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把握有限,由其来提交案件申请材料,常常出现提交的材料证据不全的情况。
(二)撤销缓刑审理程序
存在问题存一是立法未明确规定撤销缓刑的审理程序。实务中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不统一,违背程序法定原则。书面审查是当前最为常见的缓刑撤销审理模式,但该种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利缺失。二是在书面审查中被撤销缓刑人无法辩护。三是增加缓刑错判风险。书面审查直接排除辩护方参与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也就是说在缓刑撤销审理程序中刑事的三元结构失衡,这种缺位导致当事人的质证、提出新证据等权利被剥夺,增加缓刑撤销错判风险。四是事实、证据未经质证直接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质证,但作为剥夺刑罚执行方式的缓刑撤销程序的事实、证据未经质证直接认证,显然不合理。
(三)撤销缓刑归案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人应依法施行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指导、管理、组织等工作;被宣告缓刑人进行社区矫正未按时报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查找;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后,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移送服刑,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但被撤销缓刑人的归案程序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被撤销缓刑人长期脱管现象屡见不鲜,不利于社区矫正刑罚目的的实现,法律公正性、权威性受到质疑。具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如果缓刑考验人脱逃,其归案没有保障。当发现缓刑考验人有新罪或漏罪时,司法机关可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对其进行羁押或取保候审,但如果其脱逃,那么他的归案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缓刑考验人(社区矫正人)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脱逃,司法行政机关无法依据自身力量让其归案,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权。二是各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不统一,不同省份之间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也很难依据统一细则,让缓刑撤销人及时归案。三是外来人员归案困难,外地人被判缓刑后脱逃的,其归案程序更难展开。四是司法诉讼程序被阻断。缓刑撤销人不归案,法院无法及时宣告缓刑撤销,直接导致缓刑撤销案件久拖不决。
(四)被告人辩护权益保障问题
刑罚或多或少会剥夺犯罪人权利,比如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等,所以对于犯罪人来讲,刑罚无疑是残酷的。为保障犯罪人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律赋予了犯罪人有辩护权,使其在刑罚裁量中有自我保护作用。辩护权是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名誉权的重要权利。辩护权应当作为一种保障被告人的武器,在正当程序、定罪、量刑等各项影响被告人实质性权利的阶段开展。美国曼帕案中最高法院判决在刑事被告人的实质性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何刑事诉讼阶段,必须为其提供律师,认定量刑就是这样的阶段。辩护权不应只停留在罪。缓刑撤销也是刑罚的裁量,其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但是当前缓刑撤销程序的书面审查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利缺失,在设计上权利是缺位,缓刑撤销人缺少保护自身权利最有效武器,显然不符合立法宗旨。而且当事人由于自身各项法律能力不足,无法提出对抗撤销指控与保障自身权利的抗辩。
二、缓刑撤销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
缓刑撤销程序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下面从立法、程序、理念三个层面分析原因。
(一)立法原因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问题多多。比如,我国现行《刑法》总则第72条至77条对缓刑适用条件、期限、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缓刑后果中有撤销的内容,主要针对缓刑撤销条件展开,即缓刑撤销的情形是缓刑考验人再犯新罪、发现缓刑考验人有漏罪以及其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上述规定中,均未涉及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内容,这个立法空白导致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具体操作于法无据。
(二)程序不规范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对缓刑撤销人归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裁定后送交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据相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中刑事强制措施一章及第153条有关通缉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进行规定,但未对已经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已决犯作出规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因没有拘留权及缺乏临时性约束措施等自身能力不足,故采用发函形式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让公安机关负责缓刑撤销人归案工作,但这种提请协作模式始终是于法无据的。
此外,当前缓刑撤销审理模式不统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模式。书面审查模式是较多采用的一种缓刑撤销审查程序,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缓刑申请,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在这个审查过程中,刑事诉讼三元结构被打破,法院并不居中裁判,而是进行类似行政审批书面审查,也没有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环节。在这个过程中,缺乏相应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扮演了从侦查取证到撤销申请提请等多个角色,个中程序运作上障碍与困境重重。另一种是听证审查模式。听证审查模式是指以听证会模式进行审查,由检察人员、缓刑考验机关人员、缓刑犯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由撤销缓刑的法官主持,缓刑申请撤销方与缓刑被撤销方双方阐述理由,法官基于听证会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判。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召集程序较为繁琐,实践中运用较少,故其理论基础和实践运用都有待提高。
(三)理念未更新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实体公正是司法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途径,两者相辅相成。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和片面追求程序公正都不是真正的公正。当下缓刑撤销有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之嫌,表现在审理模式与被撤销人权利保障上。缓刑撤销常见的书面审理模式类似纠问式审理,纵然能使缓刑撤销人归案后得到应有的撤销,但极有可能对缓刑撤销人的权利造成侵害。这种片面追求结果公正的审理模式,加上缓刑撤销人缺少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对自己不符合缓刑撤销条件作出有效抗辩及相关的证据,这样就对其权利无法有效保障了。
三、缓刑撤销程序完善路径
(一)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
缓刑撤销程序当下的困境最大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空白,具体程序于法无据,因此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迫在眉睫。
1.明确缓刑撤销属于量刑裁量的一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一方面,缓刑撤销是缓刑裁量的延续。缓刑裁量是法院基于被告人罪行较轻、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①等情况进行判决,而后对该判决进行刑罚执行的程序。缓刑执行,即缓刑考验人在社区矫正基础上,依据其在考验期内表现,裁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缓刑撤销意味原判刑罚执行,其依据为法院原判决和缓刑生效后缓刑考验人的违规行为,是缓刑裁量执行过程中的延续。
另一方面,缓刑撤销作为缓刑裁量的延续,归属量刑裁量。依据法律,缓刑撤销条件有两种:一是新罪或漏罪;二是违法、违令、违规之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两个条件也是缓刑撤销依据,均需先对事实、法律及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综合考量然后作出撤销、不撤销的决定。所以,缓刑撤销也是一种事实的裁量、法律的适用,符合量刑特征,它是一种刑罚裁量,是量刑制度的执行。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缓刑撤销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2.增设缓刑撤销特别程序。缓刑撤销程序立法完善,建议制定刑诉法修正案,增设缓刑撤销特别程序,明确程序、各项权利。授予被缓刑撤销人辩护权,包含委托律师、自行辩护、申请回避等权利。缓刑撤销程序设定审限,保障缓刑撤销案件审理及时性,提高诉讼效率。
3.规范社区矫正。对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义务。判处缓刑人在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月需参加教育劳动、社区服务等。其次,对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更是一项权利。对于判处缓刑人而言,社区矫正无疑是一项再好不过的权利,因为在其考验期内社区矫正进行顺利依法被改造成合法公民,原判刑罚实现可能性消失。缓刑撤销申请的提起、决定是对社区矫正权利的剥夺,其刑罚灭失可能性将消失,并转化为刑罚现实性。1994年我国颁布《监狱法》调整监狱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但却没有专门法律调整社区执行刑罚的法律关系。近年来,基层法院缓刑裁判率不断上升,进入社区矫正的人日趋增多。如何规范调整这个日趋庞大队伍的法律关系应被提上日程,相关社区矫正调整法律法规函待出台。
(二)缓刑撤销具体程序规制
1.撤销缓刑申请。首先,撤销缓刑申请人由原来的司法行政机关变更为检察机关。其次,撤销缓刑申请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在考验期内发现被撤销缓刑人具有缓刑撤销情形,及时提出缓刑撤销意见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意见文书移送同级检察机关负责社区矫正部门。检察机关收到该文书后进行审查,符合缓刑撤销条件,在1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刑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缓刑撤销申请在规定审限期内予以审理。
2.撤销缓刑的归案程序。其一,明确归案负责主体。被撤销缓刑人归案责任,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承担。其二,归案程序。司法行政部门经系统核对,被缓刑撤销人如果确系潜逃,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经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再由公安机关通缉归案。其三,被撤销缓刑人归案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缓刑撤销程序审判顺利开展。
3.撤销缓刑的审理。一种是缓刑撤销书面审查模式,审查过程也没有了调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环节,刑事诉讼三元结构被打破,这是不合理的。但是基于其高效办理,应该对其加以合法性规制。人民法院受理缓刑撤销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审理前,人民法院应通知被撤销缓刑人有权委托诉讼人,如其没有委托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加强对其权利保障。同时还需通知提交缓刑撤销申请的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讨论,并制作讨论笔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均需双方质证、认证。最后,人民法院根据高效审判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结合庭审内容,对确实符合缓刑撤销条件的在1个月审判期限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的裁定。
另一种听证审查模式由检察人员、缓刑考验机关人员、缓刑犯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法官主持,缓刑申请撤销方与缓刑被撤销方双方阐述理由,法官基于听证会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判。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加以推广,同时简化繁琐召集程序,主要从保障辩护人权益方,召集核心诉讼参与人参加即可。
4.缓刑撤销执行、监督完善。经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缓刑撤销裁定书送达被撤销缓刑人,被撤销缓刑人不服法院裁定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缓刑撤销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10日内制作刑罚执行书将被撤销缓刑人交付执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缓刑撤销过程实施监督,保证缓刑撤销案件诉讼合法,同时保障被撤销缓刑人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三)注重司法理念转变,以控辩平衡为前提目标,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