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构建和谐社会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二者是内在统一的。我们应辩证理解二者的统一关系,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还是一种价值目标,和谐社会建设都要靠落实科学发展观来实现。
科学发展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传统的发展观用经济的发展来代替社会的发展,以经济总量的增长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在这种发展观念的支配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惜高投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对立之中。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而社会要和谐,首先就要发展。这是因为:第一,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为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有序提供物质前提。第二,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归根到底只能通过科学发展来解决。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的,要讲效率就要牺牲公平,而讲公平就要否定效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效率不仅包括经济效率还包括生态效率和社会效率,相应的公平也是经济公平、生态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统一。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只有科学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和谐。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这也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揭示了和谐社会内在的价值取向。
第一,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目的。和谐意味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反对“物本”的倾向。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确立“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信念,从而把异己的客观力量变为人自主活动的条件,和谐的实现才有可能。
第二,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依靠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所以,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和当家作主的地位。而要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反对“民本”的错误观念。“民本”思想是英雄史观的体现。在“民本”观念中,人民只是客体而不是主体,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而加以利用的工具,只能导致“官”和“民”的二元分化。
第三,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归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分化,形成了各种利益博弈的局面。利益的分配要讲规则,而规则的确定不能单从经济效益着眼,还要考虑生态的成本和社会的成本,不能使少数人享有发展的成果,而使大多数人背负发展的成本。资源和环境都是全社会的,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并且人民群众是生产劳动的主体,所以,发展的成果应由广大人民群众共享。这就需要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使社会安定和谐。
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也正是和谐社会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当今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如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就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的发展造成的。所以,只有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化解这些矛盾,达到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
第一,全面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就是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建设造成的。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提倡全面发展。正因为如此,以胡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着眼于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始终注意“四位一体”的协调统一,而不能顾此失彼,搞“单打一”。
第二,协调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条件。目前依然存在的诸如城乡二元结构、各个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粗放式的发展方式等,使速度、结构和效益不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的矛盾突出。要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要解决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结构合理、机制顺畅、和谐平衡发展。
第三,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证。人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不仅因为自然提供了人类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与子孙后代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身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2页,人民出版社,XX年10月第2版)因而,科学发展观提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认为只有人与自然友好相处,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保证发展世世代代永续进行。否则,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不再适合人类的生存,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