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议书(精选3篇)
政复建字[ ] 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本机关连续收到两起针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均依法受理并已审理终结。针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你机关部分行政行为存在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够严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时限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
三、建议进一步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作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年 月 日
〔20xx〕 号 :
鉴于您(单位)的 行为,为避免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的违法行为,特向您(单位)提出如下建设(意见)
20xx年 月 日 填发人: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畜牧局:
近期,我院审结两起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此种情形,为更好地保障我区人民的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的良好行象,为此,特建议:
一、制定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面对我区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从而确保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处罚违规违法现象。要紧紧围绕我区食品安全的现状,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定期集中进行宣传,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惩处。
三(转 载于: 书业网:法院行政建议书)、建议其对我区的生猪屠宰事项进行专项治理,并加强对稽查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培训。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0一x年八月十二日
畜牧局
关于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
××人民法院:
贵院(20xx)×刑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我局已收悉。首先感谢贵院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局十分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全面规范检疫员检疫行为。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检疫员检疫制度,认真落实八部委关于对生猪集中宰杀、统一检疫的规定,全面保障我区动物检疫制品安全。
二、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针对我区畜牧食品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努力提高我区从事畜牧产业的农户的法制意识。
三、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活动。在全区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猪生猪屠宰专项治理,有效制止违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特此回复
二0一x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