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通用3篇)
长春光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则,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拟出售的吉林省长春市新开河小区2栋401室进行了评估。在评估中,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评估的资产进行了核实,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xx年6月19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拟出售的吉林省长春市新开河小区2栋401室提供参考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所纳入的吉林省长春市新开河小区2栋401室评估范围内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
以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6月19日。该评估基准日为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本评估报告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各项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还遵循如下的实操性原则:
1、合法原则
估价对象房地产符合城市规划对土地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的要求,即应以估价对象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估价对象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备合法性。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在合法前提下的最高最佳使用是能使该房地产获利最大的使用方式。房地产价格受土地与建筑物组合状态的影响,两者的配合适度均衡时,房地产的效用便能高度发挥,而达到最高最佳使用状态。估价对象现状用途为住宅,以估价对象所在的位置分析,我们认为保持现状用途最为有利,并以此为前提估价。
3、替代性原则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个市场内相同的商品价格基本上趋于一致。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房地产市场,本次评估中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测算时,即是依据该原则。通过调查取得估价对象附近地区与估价对象类似的房地产作为参照实例,以近期内成交的价格为客观依据,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格取值依据。
4、估价时点原则
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在不同的估价时点,同一项房地产一般有不同的价格水平。本次评估对房地产的市场情况及其自身情况界定,均以其在估价时点上的状况为准。
五、评估依据:
(一)评估经济行为依据
长春光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国资产评估中评协[1996]03号);
2、《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及《资产评估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__)134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
4、《关于转发(试行)的通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
5、《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政部财产评估司财评字[1999]第91号文);
6、《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__]18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房地产估价规范》;
10、《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__ 年11 月
12 日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 T18508-20__;
13、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准则—房地产》;
(四)评估产权依据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房权证;
3、其他产权证明文件等
(五)评估取价依据
1、商品住宅成本公示表;
2、抚州市物价指数变动表;
3、抚州市房地产市场开发平均利润率表;
4、抚州市内部装修价格表。
六、评估方法:
依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是市场售价类比法,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本次评估采用市场售价类比法和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最后经过综合分析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七、评估过程:
1、依据委托方的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和范围,并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拟定评估工作方案,选择评估方法。
3、指导委托方填写资产评估明细表,并由委托方提供有关产权证明和原始资料。
4、核实委托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
5、依据有关资料进行评定估算。
6、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书。
7、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及报告书。
8、打印装订,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评估结果:
经过测算和综合评定,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为人民币665321.55元
九、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在有效期内,若资产评估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价值。
十、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本报告结果系评估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的意见,仅可用于康氏房地产公司出售新开河小区住宅楼作价参考,具有法律规定效力。
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施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低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以上评估结果仅供委托方为此评估目的使用,用于其他目的经济行为无效。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价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一、附件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资产评估机构及委托方的承诺函;
3、固定资产——清开河小区2栋401室清查评估明细表;
4、清开河小区住宅楼质量鉴定表;
5、产权证书;
6、评估价构资格证书;
7、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一、房屋产权人(单位):
二、估价目的: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三、估价日期:
20xx年四月八日到20xx年四月十五日
四、估价时间:
20xx年四月十五日(趋于拆迁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3、评估委托书:
4估价评估人员勘察了解的情况;
5、房屋所有权证(新北全字00311100号);
6、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拆迁赔偿标准》。
六、估价原则:
本评估报告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物业具体情况,具体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
七、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拆迁评估房地产进行整体性评估,至于部分无证构筑物、墙体及其占用的土地已包含在内,未单列其价值。另外虽然在本报告中未完全采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拆迁条例的补偿指导价,这是因为待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层高未在指导价中予以考虑完全。本报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精神进行评估。
八、估价结果
本评估以掌握的有关标的物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经计算拆迁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格为:
人民币小写:206247元
大写:贰拾万陆仟贰佰肆拾柒元
九、评估价格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时效为半年,自20xx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评估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将发生相应的变化,评估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十、评估价格应用范围
该评估报告结果仅供拆迁部门补偿时参考,不做其它用途。
十一、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估价假设条件
我们评估的价值是现时价,及在估价时点对拆迁评估对象进行补偿的参考价格,假设:
(1)有自愿销售的卖主和自愿购买的买主;
(2)该物业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3)有一个适当的期间完成交易,可以通盘考虑物业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4)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2、限制条件
(1)对于房产的建筑面积等有关收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房产证为法律依据,对于土地面积委托方未提供有关土地资料。
(2)本报告中的拆迁补偿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补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房地产估价,不包括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价格。
(3)未经评估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相关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本报告的解释权归评估单位所有。
十二、特别声明
1、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人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3、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标的物现场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物的勘察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情况状况。除非另有协议,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一、房屋产权人(单位):
二、估价目的: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三、估价日期:
20xx年四月八日到20xx年四月十五日
四、估价时间:
20xx年四月十五日(趋于拆迁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3、评估委托书:
4估价评估人员勘察了解的情况;
5、房屋所有权证(新北全字00311100号);
6、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拆迁赔偿标准》。
六、估价原则:
本评估报告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物业具体情况,具体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
七、估价方法:
根据估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拆迁评估房地产进行整体性评估,至于部分无证构筑物、墙体及其占用的土地已包含在内,未单列其价值。另外虽然在本报告中未完全采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拆迁条例的补偿指导价,这是因为待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层高未在指导价中予以考虑完全。本报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精神进行评估。
八、估价结果
本评估以掌握的有关标的物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经计算拆迁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格为:
人民币小写:206247元
大写:贰拾万陆仟贰佰肆拾柒元
九、评估价格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时效为半年,自20xx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评估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将发生相应的变化,评估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十、评估价格应用范围
该评估报告结果仅供拆迁部门补偿时参考,不做其它用途。
十一、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估价假设条件
我们评估的价值是现时价,及在估价时点对拆迁评估对象进行补偿的参考价格,假设:
(1)有自愿销售的卖主和自愿购买的买主;
(2)该物业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3)有一个适当的期间完成交易,可以通盘考虑物业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4)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2、限制条件
(1)对于房产的建筑面积等有关收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房产证为法律依据,对于土地面积委托方未提供有关土地资料。
(2)本报告中的拆迁补偿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补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房地产估价,不包括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价格。
(3)未经评估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相关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本报告的解释权归评估单位所有。
十二、特别声明
1、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人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3、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标的物现场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物的勘察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情况状况。除非另有协议,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估价分析说明部分
一、估价物概况
本报告评估的标的物为一座位于新乡市胜利路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属于,该人持有新乡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新房权证字号),评估的具体范围为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建筑物及部分与之配套的构筑物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2、位置座落及环境状况
评估标的物座落于新乡市胜利路号(号与交叉口),该房屋南临、北临商业铺面,门前为我市主干道胜利路,属新乡市二级区段(按原划分区域标准)该建筑后面(即东侧)为住宅房,监卫河河道。评估房地产属于正在出租的营业性用房,地处新乡市市级商业服务,房屋利用率极高,是理想的房地产投资、经商场所。
3、建筑物基本状况描述
评估标的物为一幢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时间为1981年,目前底层为出租商业经营场所,前墙粘贴古式仿砖瓷片,二层是前墙挂招牌,双开玻璃弹簧门,一层地面铺设花岗岩地板,墙壁贴纹布,顶层为轻钢龙骨吊顶,后为了经营方便设方格木棚,门框已经装饰修饰,并有磨砂单开门。二层目前为商业经营人的住所、属于出租,地面铺设普通地板砖,内墙888涂料抹平,部分粘贴壁纸,空间经磨砂玻璃隔开,予制过梁,现浇顶,二层设室外楼梯,由于该建筑物曾改造过,为经营和使用方便,楼梯靠南及二层东墙已经全封闭(含顶层临时)经评估人的现场勘测及调查了解,评估房产北墙长为8、35米,临街前墙为6、45米,建筑总面积(产权证)为78、90平方米于该幢建筑物经过二次装修使用及维护情况较好,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之规定,房屋成新率为九成新。
二、估价程序
1、专业人员组织评估小组,拟定评估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