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的特点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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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 1

网� 语言的出现弥补了肢体语言的不足,文字的出现,弥补了语言传递不远、不易保存的不足,大众传媒的出现,使人类传媒的广泛性、持续性及冲击力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网络的出现不仅保持了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的优点,又弥补了传统大众传媒反馈间接、零散、迟缓的不足。在网络传播中,受者的反馈是迅速、直接的,在传播的互动中,有时谁是传者,谁是受者可能是无法界定的。

网络传播的巨大优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无论是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还是刚刚起步的新企业,众多商业机构和大众媒介纷纷上网开设网站和建立主页,广告界更是推波助澜。据美、日等国统计,因特网的广告业务量增长迅猛,近几年的增幅均在100%以上。据美国有关部门预测,到2000年,美国因特网的广告业务量将达上亿美元。随着上网用户数量的增多,网民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和特殊的消费群体。据统计:美国使用因特网的人数已超过7000万,中国的上网人数已在百万以上;而美国的上网者中,有4400万是使用网络进行购物或比较同类产品以便购买。网上广告的巨大商机,由此可见一斑。网络将成为继电视、广播、报刊之后的第五大媒体,已成不争的事实。

由于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网络广告的制作及经营模式与传统大众传媒有着明显的差别,网络广告不像电视或广播具有强制收视的作用,网络浏览者可以依自己的爱好下载文字、图片、声音或影像信息。根据广告学者拉曼和莱肯比的解释,从行销传播的观点来看,网络上的互动式广告有两个特点:因应个人需求而提供信息;允许广告受众来更改广告内容,亦即选择广告内容。网络广告与过去传统大众媒体上出现的广告最明显的不同在于它的互动性和大容量。再不是仅给所有的消费者以单一的、少量的信息,而是给消费者去选择不同广告信息的广阔空间,以满足每个人对商品了解的需求。广告由传统媒体“大量生产”的模式,转为以顾客为中心的模式。比尔·盖茨在《未来之路》中相当看好网络在行销、广告上的应用,

网络广告从过去仅仅宣传企业、宣传商品的优� 在网络中,企业与消费者的传播关系不再是上对下单向式的,而是平行的,对话式的,这种以顾客为主的网络广告方式,会使消费者与企业双方的沟通十分的人性化,个别化,并将增加网络广告信息与受众的相关性,使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

目前,网上的商业信息或广告,除了企业在自己的主页中有大量的介绍外,一般都是在一些知名的网站,如搜狐网站、世界杯网站等的页面上,分割出一个小画面,打上自己企业的标识,人称“旗帜广告”,读者在访问这个站点时,如果对这一标识感兴趣,可以点选这个旗帜。这样就可看到广告主想要说明的详细信息,可能是简单的两页广告内容,也可能是直接连接到广告主页的网站,藉由这种互动方式,读者有机会进入广告主所架构的世界,而这正是网络广告的真正价值,也是广播、电视或平面广告所无法比拟的。以国内目前经营较好的“搜狐”网站为例:一两页的网络广告,多是招聘、招生等信息量较小的广告,而进入大的电器制造商的主页后,各种商品排列有序,介绍详尽,读者尽可选择自已感兴趣的内容进行阅读,在这里广告的告知作用上升到了第一位,而宣传作用已在其次了。

网络广告在方便消费者,以读者为中心的模式中,广告主的利益也是十分明显的。一位企业家说过:“我知道我的广告费50%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个50%是浪费的。”这反映了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有意扩大目标受众的想法,同时也反映出面对传统大众媒体反馈迟缓,不确定等劣势的无奈。网络的互动性使广告主的这种无� 目前美国网络广告的计费大多是以主页的热门程度划分价格等级的,一般以广告主页上的曝光次数作为收费标准。当然广告 去年美国一大广告主在购买网络媒体广告时,就与网络服务公司达成了以点选次数订费的协议。

网络传播 2

网络电影的传播者不分阶级不分阶层,任何人都可 网络电影如同众多在网络上的事物一样,有巨大的传播与评价空间。任何人只要想传播,便可以把链接到网络的任何地方;任何人只要想评价,就可以将自己的评价在网上出来。至此,文化之间不再有上下游的分别,网络电影的传播者之间,也不再有阶级和阶层的分别。

网络电影的传播突破了国家与地域的限制,任何地方的人都可能点击、观看、传播、评价。可以这样说,在互联网上,如果没有语言的障碍,那么,没有国界与地域的明显界限。我们在中国,可以点击大洋彼岸的网页,观看美国或韩国制作的网络电影,并将它的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或在即时对话框中传给对话的远在非洲的朋友,还可以同时在网页上留下自己的评价。这种突破国家地域限制的自由使网络电影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

网络电影的传播带来了电影评论的自由参与。一方面,网络电影带来了电影评论的时间、空间的自由,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发表自己的评论,不受时间的限制,你可以将评价在论坛、博客,可以投票,还有各种网站、电影公司甚至个人举办专门的网络电影比赛或影评活动。另一方面,网络电影的评论还突破了评价方式的限制。过去的简单的文字评论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网民丰富多彩的想象力了,网络电影的评论夹杂了文字、图像、音响、视频剪辑改编等等形形的方式。

2.个体性刺激作品的丰富

与传统电影的大投入大制作不同,网络电影的制作往往依赖数码技术。完成一部网络电影,只需要简单的人马,甚至只需要一己之力。数码技术的成熟使网络电影可以仅仅依靠数字技术,就完成所有过去无法想象的特技。随着软件技术的越来越发达,视频、音频的剪辑与制作越来越简单、容易操作,于是网络电影制作的个体性就越来越有可能成为现实。如今我们可以看到,火爆网络的很多网络电影都是网民独立创作的结果。因此,不同的个体拥有不同的技术、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性格、不同的喜好,也制作出不同的网络电影,这极大地刺激了作品的丰富。

网络电影的不需要大公司的支持和巨大的财力支撑,只要能制作出来,就有数不清的网站、论坛可以随意地。如果说网络电影的制作有时候还需要人们的通力合作的话,那么网络电影的,则绝对是个体性的行为。对影片制作者来说,互联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好媒介来公开自己的作品。网络提供给了网络电影制作者们以展示自己天才的最广阔的舞台。

除了制作、的个体性,网络电影的观看更是个体性的。对于传统的电影来说,一部电影可以同时放映给1000个观众,而对于网络电影来说,却是1000部不同的影片有1000个不同的观众。网络电影的播放者与观看者合而为一,自己选择自己喜欢的网络电影自己播放给自己观看,这就是网络电影的观看模式。由于各人的偏好兴趣不同,也有了不同的选择,这也使得不同的网络电影能够分别得到不同人的点击观看。这也促进了网络电影作品的丰富。

3.自主性引发观赏的热潮

没有固定的播出时间,不论是凌晨,还是深夜,只要想看,就可以放映。因为自己就是网络电影的放映者。利用那些毫无用处的零散时间,上网欣赏一段网络短片,可以帮助释放工作上的重压,单调枯燥的日常生活也就不显乏味了。这种最为前卫的艺术也许是最适合明快而紧凑的休闲方式了,再不需要受影院放映时间的限制,自由自主,是观看网络电影最轻松的选择。不用走进影院,不用坐在影院固定的座位上,网络的普及带来了网络电影播放空间的进一步加大,无论是在家中、网吧、旅店、机场,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就可以看网络电影。

除了上述时间空间的自主外,网络电影的播放内容也是自主的。有人把网络上被整合的电影资源比喻为一种超级文本,并指出:“超级文本提供了一种可无限重新定位的系统,该系统的临时中心点取决于读者,从另一种角度讲,读者成了真正主动的读者。超级文本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它由许多相互联接的文本本身组成,这些文本不存在组织结构上的主轴。”网络电影的观赏在人们的轻点鼠标中,就轻易地实现了中途的任意切断、播放进度的随意控制、画面的随意停止与放大、不同电影中的任意切换。4.匿名性给予自我的释放

网络电影寄生于网络,网络的特性赋予了它独特的匿名性。

网络电影的制作者具有匿名性,网络电影的制作者们不必过分地在意创作的种种规则与约束,他们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方式来制作,将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喜怒哀乐用网络电影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不必过分地在意制作水平的优劣和作品的得失。不论制作者是想在网络电影的制作上小试身手,还是想达到释放自己某种观点的目的,他们都藏在电脑屏幕的背后,在隐藏的身份下,不受创作条款的管制与束缚,也正因为如此,网络电影的作品才越来越丰富。

网络电影的观众同样是匿名的。这使得人们在这个社会时时处在“看”和“被看”的地位暂时被改变,人们卸下“被看”的包袱,可以完全轻松的选择自己想要看的网络电影的内容。不必在意某些片子恶评如潮被定性为违反了什么纲目,就因此而放弃观看它的欲望。只要想看,就可以选择观看。这使网络电影进一步流行。

网络传播 3

〔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信息传播价值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1.12.042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1)12-0152-04

Analysis on the Value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Taking the Microblog for exampleHu Shasha

(School of Management,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Abstract〕With the era of network information,network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become a hot research.This paper presented the concept of the valu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and took the microblog for example,proposed the value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was reflected in the value of personal value,social value,economic value,cultural value and other aspects.And analysed the factors that affecting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network information,proposed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nectwork information,and the problems in the dissemination of network information.

〔Key words〕network;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the value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近些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手机等一些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包括报业等在内的许多传统媒体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美国许多报业纷纷倒闭,中国报业的最新关键数据也不乐观。而伴随而来的网络却成为了社会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主要媒介[1]。并且自Web2.0以来,网络传播模式开始突破了以往点对点、点对面的单向的传统模式,而逐渐形成了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的新型传播模式。这种新型交互性的传播模式彻底改变了以往在传统条件下用户的上网行为、信息用户与大众传媒的接触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模式,在信息传播理念、传播思路、传播方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2]。如SNS社交网络服务、Twitter、facebook、微博等都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青睐。

英国著名哲学家费兰西斯•培根曾说:“知识就是力量。知识的力量不仅取决于自身价值的大小,更取决于它是否被传播,以及被传播的深度和广度”。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信息的价值在于流动,而信息管理的价值则在于信息的共享、利用与创造,信息的价值只有通过有效地传播才能得以实现[3]。而在这个信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里,在网络用户不断增多,用户信息需求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新型网络传播模式下的传播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逐渐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本文以新型的网络信息传播媒介――微博为例,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以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网络信息传播价值评估标准,以及目前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概念

目前,在国内,关于网络信息传播价值的研究很少,其中邱均平教授认为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在于网络满足了网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并且网络能增加个体或社会单元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通过其使用价值最终表现为商业价值,由网络信息的内容、信息的用户、信息传播的技术和信息传播的社会关系共同来实现[3]。传播学学者邓晓旭认为网络传播的价值体系包括网络传播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对网络传播有影响的因素所具有的价值[4]。这两位学者均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进行了研究,但对于网络信息传播价值的概念均未做出详细的解释。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5]。网络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因此,笔者认为,狭义的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指在互联网环境下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对于用户需求的意义,而广义的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不仅仅是对于用户需求的意义,还包括对整个社会需求等其他各个方面的意义。本文从广义的角度对网络信息传播价值进行分析。

浅析网络信息传播价值2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体现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主要表现在个人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几个方面。

2.1 个人价值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中的个人价值是指网络信息传播对于用户需求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2.1.1 用户参与信息传播,信息控制权发生了转移

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下,用户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能参与信息的制作,比如通过阅读报纸或看电视来获取信息,信息的控制权掌握在媒体手中。但随着网� 如在微博中,用户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微博上自己的见闻(各个微博字数有限制),通过用户关系形成推送,以即时性的优点,扩大传播的影响力。从而突破了单纯的互动反馈模式,信息控制权由媒体手中转移到用户手中,调动了用户信息传播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用户的信息意识。

2.1.2 用户更加快速、准确地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

如在微博中,微博用户不仅仅是个人,还包括各个组织、企业等。微博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关注自己感兴趣的朋友、同学、同事、公众人物、或各类组织等,以此来获取相关信息。微博用户所关注的还可以是自己所需要的多个话题,如同时关注新闻评论、电影、音乐等,可以通过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人或事来获取自己所需要的特定信息。这些信息是为每一个用户自己量身定做的,只适用于用户本身,与其他受众无关[6]。

2.2 社会价值

网络信息传播作为现代传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对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渗透,网络信息传播对社会进步与发展所产生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7]。如在微博中,微博改变了互联网时代人们交流沟通的途径,加快了信息在社会各个阶层的流动速度,赋予民众更多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同时也改变了政府参与社会管理、与社会公众互动交流的方式[8]。目前,各级政府及机构、各级领导干部等很多都已经在微博上开通了自己的微博,政府微博的开通,实现了更多、更快的政情,特别是遇到突发事件时作用更为突出。除此之外,政府微博在畅通官民对话渠道、拉近官民距离、塑造政府机构亲民形象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作用[9]。并且微博最重要的特点――开放性决定了政府在开通微博之后必须始终定位于政府的基本职能,实事求是、权威、准确地信息,并积极回应大众的疑惑,促进了政府信息的有效传播,加强了用户对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度。由此看出,网络信息传播充分显示了在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也日益明显。

2.3 经济价值

越来越多的企业发现了网络的优势,并开始进行网络营销。如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微博上开通自己的微博,主要目的是用于开展网上营销、推广新产品或服务、提升客户关系、树立企业品牌等,于是出现了“微博营销”这一名词。企业在微博上特别注重聆听客户的声音,以此来识别目标客户,关注他们谈论本公司产品的言论,通过观察客户,掌握用户需求,并积极回应用户所提出的问题,给客户留下本企业的美好形象。这些都为企业的盈利发展增加了筹码,并给经济的发展开通了新的渠道,促进经济的创新发展。如戴尔(中国)面向不同客户建立不同的微博账号,如中小企业、员工采购、技术答疑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0]。网络信息传播在经济方面所产生的价值也将无可估量。

2.4 文化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认为,在后信息时代,微博最大的作用就是给了公民一个开放的自由的表达平台,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介的话语权被少数人所垄断,并且那些少数人往往成为了意见领袖,而草根平民的声音往往被湮没。而在新型传播媒介出现之后,打破了这种少数人垄断的局面,草根平民的声音传播范围越来越广。特别是在微博这样一个自媒体平台上,草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逐渐形成一批草根意见领袖。越来越多的草根在发出他们的声音,提出了他们的意见、观点和看法,并正在逐渐的改变着我们的媒介生态,从而产生了一种草根文化[11]。特别是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上显现的更加突出,如2011年春节期间的微博打拐事件,体现了草根文化力量的强大。由此我们看到,网络信息的传播,给草根平民搭起了一个表达观点和诉求的平等的交流平台,促进了文化传播,对民间文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5 其他价值

网络信息传播由于其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交互性强、进入门槛低等特点,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消减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并激发了全民的公众爱心、积极性等,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微博由于它开放、自由以及140字限制的特点,使用户能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轻松的表达自己的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减压的作用,体现出网络信息的娱乐价值。并且用户可以利用网络信息传播进行维权等等。如高速公路救狗事件、江西黄宜“拆迁”事件等。

3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影响因素

在网络信息信息传播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

3.1 网络信息传播的信息质量

网络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资源库,其里面储存的网络信息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因此,其信息的质量水平如何对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有着深远的影响。网络信息质量包括信息内容质量和信息使用质量,内容质量又包括信息传播者的信誉、时效性、立场和观点、信息可靠性等因素,即也就是信源的可靠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信息使用质量包括易用性、可得性和交互性等因素。网络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其信息质量若难以保证那么网络信息传播的作用便无法实现,而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则更加无法凸显。因此,在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应尽力避免冗余信息、失实信息、不良信息、同质化信息频繁更新等信息污染现象的出现,净化网络信息环境,凸显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12]。

3.2 网络传播信息与用户需求的吻合度

信息传播归根结底只有一个最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为用户服务,为社会服务。因此,网络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需注意是否符合用户的需求,符合大众的需求,符合社会的需求,并且要随时跟踪用户的需求,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析。并且,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用户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其相应的需求也会越来越高。因此,网络需注意不断革新技术以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信息需求。倘若信息与用户的需求不相吻合,那么则难以激起用户的回应以及反馈,而信息的传播也将失去意义,那么就更无信息的传播价值可言。

3.3 信息交流环境

任何人类的交流都是在一定的情景下展开的,网络中信息交流的情景可以分为4个方面:交流的组织规模、信息的更新频率、交流的活跃程度和交流的熟悉程度。这里交流的熟悉程度不仅包括需要交流的用户彼此之间的熟悉程度,还包括用户对交流所使用工具的熟悉程度。这几个方面都影响着信息的传播,交流的组织规模越大、信息的更新频率越快、交流的活跃程度越高、交流的熟悉程度越高,其信息传播的价值增量就越高。

3.4 网络信息栈

马费城教授认为,信息栈是指信息从发送者(S)向接收者(R)流动过程中所经过的环节。其中信息栈越多,信息到达接收者手里真实性就越小。而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易被更改性更加剧了这一现象。因此,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信息栈越少,信息的真实性就越大,其发挥的价值也就越大。

3.5 政府和人民大众的支持

任何一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和人民大众的支持。网络信息传播也是如此。政府和人民大众是网络信息发展的坚实后盾,如果连后盾都保证不了,那么何谈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以及它的作用,而关于它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意义就更别提了。因此,若要体现出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必须有政府及人民的支持,只有这样,网络信息传播才能更好的为用户服务,为整个社会服务。

4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评价指标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信息传播者、信息传播媒介、信息传播内容、信息传播环境以及信息用户5个方面[3]。

4.1 网络信息传播者

包括传播渠道的正规性、传播者是否权威、传播者身份信息是否完整、传播者对信息的加工程度如何,以及传播者的动机等。

4.2 网络信息传播媒介

包括信息传播媒介的方便性和易用性、信息的文本结构如何、信息的多媒体形态、信息的可检索性、信息交流的互动性等。

4.3 网络信息传播内容

包括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度、时效性、可靠性,以及精深度等。

4.4 网络信息传播环境

包括传播网站的权威性和安全性、网民的学历层次、网民身份实名度、参与传播的网民人数、网站的活跃度等。

4.5 信息用户

包括信息的可达性,考察网站的服务器效率,保证网民能及和浏览信息;信息的实用性、流行性、丰富性,以及网站的友好性等。

5 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早已进入网� 目前网络并没有达到普遍化的程度,还有些信息弱势群体并不能直接从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获益。

(2)信息内容细小、琐碎导致信息的“碎片化”;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增加用户捕捉自己所需信息的难度。

(3)无意中泄露他人隐私。如在微博中,由于微博是开放性的自媒体,用户可自由信息,这样会无意间泄露他人隐私,如2011年春节期间的微博打拐事件,公开儿童照片,会泄露儿童隐私,并会对拐卖儿童者打草惊蛇,助长恶势力。

(4)煽动群众,制造骚乱事件。如2011年8月份英国伦敦出现的骚乱事件,一些骚乱者利用facebook煽动愤怒情绪,使英国遭遇了80年以来最严重的骚乱,逮捕的骚乱者3 000多人,使英国首相卡梅伦一度拟关闭facebook等社交网站服务[13]。

(5)低俗信息偏多,扰乱社会秩序。

(6)大量信息涌入,真伪难辨。

6 结 语

在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网络媒体的交互性特点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模式,并在用户、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体现出了不可估量的价值,全面的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网络信息传播的信息质量、网络传播信息与用户的吻合度、信息交流环境、网络信息栈以及政府与民众的支持影响着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并在网络信息的传播中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者、信息传播媒介、信息传播内容、信息传播环境以及信息用户5个价值评价指标来判断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

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活动,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深刻的复杂性, 网络信息传播价值也还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探析,亟需更多的研究人员参与,并引进更多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分析研究,以便使网络信息传播为全人类服务,体现出更多的价值,领导网络信息传播实践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付世坤.纸质媒体明天的“早餐”在哪里[EB].,2011-06-19.

[2]罗莹,刘冰.网络信息传播效果研究[J].情报学报,2009,27(10):1488.

[3]邱均平,陈远,倪超群.论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1(1):58.

[4]邱均平,陈远,倪超群.论网络信息传播的价值[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1(1):58-59.

[5]邓晓旭.网络传播价值体系论[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39(6):114.

[6]搜搜.传播价值[EB].http:∥wenwen.省略/z/q170549874.htm,2011-06-19.

[7]刘泓君.从Twttier看网络传播模式的发展与创新[J].东南传播,2010,(2):54.

[8]牛培源.网络信息传播绩效评估的基本要素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10,16(3):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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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政府机构与官员开微博已成趋势 角色定位有待解困[EB].http:∥省略/gn/2011/03-29/2936180.shtml,2011-06-20.

[11]微博推广知识,微博商业应用分析[EB].http:∥省略/?fromuid=533,2010-07.

[12]武汉大学ROST虚拟学习团队.微博研究,2011,(7):3.

[13]岳泉,施云,谭华军.网络传播透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23(5):379.

网络传播 4

关键词:拉斯韦尔模式;中国网络文学;互联网翻译

一、引言

本文从拉斯韦尔传播5W模式的视角,以网络文学外译网站“武侠世界”为例,审视网络文学传播过程中的五大要素,分析网络文学外译平台在对外传播过程中的模式特点,探究网络文学在对外翻译和传播中所具有的优势,为中国经典文学外译和传播寻找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和启示。

二、网络文学外译现状

中国文学品类繁多,互联网时代更是诞生了大量的网络文学作品。国家也日益重视网络文学的发展。和传统经典文学以传统译介模式对外传播不同,网络文学则是生于网络、译于网络,传播于网络,直接走的是互联网翻译与传播模式,并且传播效果不错,拥有海量的海外读者,并且其良好的读者口碑正不断吸引更多的新读者。近两年出现了把平台设在国外而专门将中国网络文学向外进行译介的网站,他们多数致力于仙侠、玄幻小说(ChineseFantasyNovels)的外译,于2014年12月创立的“武侠世界”是其中的代表,网站日均点击量十几万,并通过社交网络不断扩大读者圈,其在英语世界影响力在日益扩大。对互联网翻译平台的翻译传播模式加以探讨有助于更深刻的理解这一新现象,也为经典文学和互联网相结合寻找可资借鉴的契合点。

三、拉斯韦尔5W模式下的网络文学外译

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的传播学5W模式认为传播过程包含五大要素:“Who”、“What”、“Whichchannel”、“Whom”、“Whateffect”。这一模式逻辑清晰的阐释了传播链条中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方式、传播受众和传播效果等各个相关环节。在中国文学对外译介和传播中,有必要对网络文学外译网站的译介和传播行为作以详细考查,探究网络文学外译和传播的规律和经验,为中国经典文学外译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拟以“武侠世界”网络文学翻译和传播平台为例,以拉斯韦尔5W模式为参照,探究其译介和传播的模式和经验。

(一)互联网翻译平台“武侠世界”

“武侠世界”网站成立于2014年12月20日,是目前英文世界最大的中国网络文学网站,内容以武侠、玄幻、仙侠为主。目前,在该网站的世界排名还在急速上升,在英文网络世界影响越来越大。截止2017年2月,根据Alexa()的数据(此为2017年2月23日当日数据,每日数据会有变化),“武侠世界”的全球网站排名在1200名左右,全美网站排名进入800名以内,每日UV(网站独立访客)在60万左右,且日浏览量超729万次。已经超越美国的主流文学网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武侠世界”在英语世界的网络影响力已经不容忽视。

(二)“武侠世界”与拉斯韦尔5W

拉斯韦尔5W模式认为传播过程包含五大要素:“Who”、“What”、“Whichchannel”、“Whom”、“Whateffect”,结合网络文学外译的具体实践,就是“谁来译”、“译什么”、“怎么译”、“为谁译”、和“译的怎么样”五个部分。对于“武侠世界”而言,则更为具体。1.“Who”即“谁来译”的问题“武侠世界”的翻译人员当前稳定在四五十人左右,网站对所有申请加入的译者按要求进行测试录用,并分为不同的等级,由高到底为S-A-B-C,以A级标准为例,译者需要有多年的翻译经验,或者在其他平台上已经有50章以上的更新量,S级则以出版为目的,要求更高。网站对译文还进行质量管控。翻译成员来自世界各地,其中包括中国大陆、新加坡、新西兰、英国等国家,大部分成员来自美国,年龄主要分布在二十到三十五岁之间。其中既有以汉语为母语的人,也有学了几年中文的网络文学爱好者。已开展的项目有20-30个,每个项目有独立的团队,有些团队可能只有一个译者,其他的则有约七至八个译者加编辑。2.“What”即“译什么”的问题中国文学外译的一个大问题便是“译什么”。从“武侠世界”来看,互联网翻译是船小好调头,边翻译边了解市场行情。通过市场反应来选择作品,然后通过初步翻译,卷首章节,获得读者反馈,通过对点击率的高低,读者留言的多少,支持与反对等等信息的获取,及时调整选材方向和文体类型。读者喜欢的作品数量可以扩充,相似类型作品可以不断尝试,读者不喜欢的作品则可以暂缓推进,由此可以精准定位,解决文本选择即“译什么”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翻译进行外译尝试,寻找突破,从而发现读者市场,开拓读者市场,让市场反过来帮平台寻找合适的翻译文本,正是利用了互联网互动性的优势。3.“Whichchannel”即“怎么译”的问题“武侠世界”的每个翻译组各自负责不同的项目,按章节推进翻译,并彼此协调相关术语。也有译者单独负责一部作品,持续更新。所有完成的章节在之前交由编辑严格审校,再由平台导出与读者相见。在每一部作品的翻译和审校中,允许译者发挥主动性,只要能提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其翻译合理。如何在真实展现中文原意和便于读者理解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每一个译者面临的重大挑战,过于直译,会让文字难以理解并且丧失阅读趣味,但过于意译又可能会扭曲作者的原意,其间的平衡没有固定的衡量尺度,具体的问题千差万别,但通常会集体讨论从不同翻译样本中选择最终相对恰当的译文。4.“Whom”即“为谁译”的问题对于“武侠世界”而言,其读者多数为海外读者,据Alexa统计,其27.95%读者来自美国,4.35%来自加拿大,10%来自西欧(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近20%来自东南亚(菲律宾、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剩余大约35%则来自其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拉美等他国家和地区。“武侠世界”的每一部译作的点击量,每一章节的留言,每一次读者登录,每一个读者的登录次数和阅读篇章,在其后台都有数据库存储,把这些点击量、留言、登录账户等等信息归纳整理,进行大数据分析,不难了解平台面对的是什么样的读者,以及读者各自有着什么样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诉求,从而调整后续业务运作。5.“Whateffect”即“译的怎么样”这里是从传播效果来说的。网络文学的翻译爱好者是以“喜欢”为动力,无偿参与翻译活动并获取读者的阅读关注,由此获取自身的“满足”体验,所以能够为读者提供免费的阅读产品。尽管“武侠世界”并未进行任何广告营销,只借助读者口碑和社交推广,推广速度仍然十分迅捷,成立两年便爆红海外。读者之间互成“Daoist”即“道友”,甚至有美国读者开始模仿网络文学作品的文风和故事,进行本土化创作,这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武侠世界”的翻译和传播模式已经在异域读者间扎下了根,成功完成文本和文化的双重输出。

(三)启示

“武侠世界”的互联网翻译模式,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集合合格的译者,灵活安排翻译人员构成和把控翻译质量,找到合适的翻译题材,开拓潜在的读者市场,并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网络文学外译已经有了一定的前期经验,能够为中国其他类别文学的外译提供可资借鉴的启示。国家和相关翻译出版机构可以尝试与国外互联网翻译网站进行业务合作,或直接在译入国独立创办翻译平台,发挥互联网翻译的优势,以网络传播为渠道,更好推进中国文学外译,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参考文献:

[1]鲍晓英。中国文化“走出去”之译介模式探索——中国外文局副局长兼总编辑黄友义访谈录[J].中国翻译,2013(5):62-65.

[2]耿强。中国文学走出去政府译介模式效果探讨——以“熊猫丛书”为个案[J].中国比较文学,2014(1):66-77+65.

[3]哈罗德•拉斯韦尔。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M].展江,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

网络传播 5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输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

1“榕树下”网站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04年在上海发生这么一起案件: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因在“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上向公众提供《我不是天使》专辑下载和试听服务,被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1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榕树下公司除了要在他们经营的“榕树下”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还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华纳公司支付1.5万元赔偿款。早在2003年,华纳公司就发现在“榕树下”网站上可以试听或者下载《我不是天使》专辑。该专辑收录了那英演唱的《一笑而过》等10首歌曲。华纳公司认为“榕树下”网站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就推出试听、下载服务,侵犯了他们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榕树下公司解释说他们所提供的专辑下载是为了介绍评论部分音乐节目以及他们网上的部分原创中文作品,所以他们对该录音作品的使用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但由于“榕树下”网站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华纳公司正常使用他们的录音制品,导致了他们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该录音制品及发行该录音制品时,所获的合法收益可能减少,因此“榕树下”网站提供的下载试听服务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系侵权行为。法院认定榕树下公司在“榕树下”网站上提供那英《我不是天使》专辑的下载试听链接,向公众传播华纳公司录音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华纳公司对该专辑的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一起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案,其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国内立法

2.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立法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 )。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川。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中的“传输”,只包括“向公众”的传输,即向不特定对象的传输,对于诸如电子信箱的通信方式传输他人作品,不应属于传输权控制范围。至于通过Internet在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专用网络内,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输,至少有一部分也应被排除在向“公众”传输之外。

所以,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

2.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内立法

我国早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当时没有明确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新《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基本可算是“舶来品”,是两个“互联网条约”的翻版。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之前,尽管一些意见认为原著作权法的现有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或至少可以由现行法律中的“等”字来予以调整,但立法界并没有接纳这种意见。2001年《著作权法》最终选择了欧盟和两大“互联网条约”新增权利的模式,第一次公开赋予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新《著作权法》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作者财产权利”具体分解为17项权利,其中第12项增加并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闹。由此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三个要件:“公众”,“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三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而应属于复制权或其他权利。对于“公众”的概念,应当可以理解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适用于广域网,不适用于局域网。因为局域网传播限定了作品接受者的地域范围,使其并不能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作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在单位内部的网络共享资料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问题尚待解决。

3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根据其概念可以归纳出四个基本特征:其一,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其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其三,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其四,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项新设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它是一种集合性权利,既具有精神权利性质又具有经济权利性质,与复制权、发行权等传统经济权利和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传统精神权利既有不同,也有权利的融合与交叉。

网络传播 6

本文在对网络新闻的概念做了清晰界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现状从传播渠道、传播内容、传播主体3个面向做了梳理。通过分析,作者结合网络新闻传播特性指出了当下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和困局,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完善网络传播管理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

网络传播;网络新闻;媒介特性;法律规制

随着网络媒介的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渐趋成熟。人们在享受网� 其中,网络新� 就当前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研究多包含在综合性的网络信息政策法规研究当中,少有文章专门就网络传播的媒介特性对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展开分析。藉此,本文试图从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切入,对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做出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初步性的对策意见。

1网络新闻的定义及规制的必要性

1.1网络新闻的定义网络新闻的定义是网络新闻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点,只有对网络新闻的内涵给予清晰的界定,才能明确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范畴。本文在研究中将网络新闻定义为狭义理解上的“网络新闻”,它不是网上泛泛的信息资讯,而是指由专门的网络媒体登载、的新闻信息,内容涉及时政、经济、文化、娱乐、生活等诸多领域,且往往多采用多样化的报道方式,具有更新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易于检索等特征。

1.2网络新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就我国目前的网络新闻发展情况来来看,网络新闻的规范性问题也并不乐观,不少网络媒体单纯强调的时效性而放松对新闻真实性的考察,有些新闻网站甚至不惜捏造假新闻来抢夺受众。2007年,李亚鹏北京新浪互联网公司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网的娱乐频道制作和刊登了李亚鹏与王菲离婚的假消息,并在报道中一度使用“偷吃”“花心”“前科”等诋毁性词语,虽然该案件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尾,但网络媒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而不顾新闻真实性,自撰噱头,在新闻报道中运用低俗语言等失范行为在该案件中暴露无遗。同时,加之网络新闻具有的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质,失范新闻的社会危害性较传统新闻也就更大。失范的网络新闻不但可能对公民的名誉、隐私权利,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侵害,严重者,甚至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所以对网络新闻的失范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遏制,尽可能地减少其发生。因此,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建设必须重视网络信息公开机制,对公民获悉国内外新闻事件的权利给予法律保障,使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得以更好地维护,让网络新闻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和引导的功能。

2网络新闻的管理现状

网络新闻区别于传统新闻的最大不同即它所依托的传播媒介不同。在传统媒体里,媒介和内容是同一化经管的,即传媒机构控制传播内容的同时,也可以控制媒介通道的使用。而网络中,媒介的经营与内容的经营却是分开的。通常我们将互联网服务企业分为ISP和ICP,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电信部门作为接入服务提供商保障、维护网络新闻的传播渠道,网络媒体作为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充实网络新闻的传播内容。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这并不意味网络新闻的传播不受限制。其中,《宪法》对新闻活动给予了方向性指引,对公民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给予了法律保障;多部基本法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也包含了许多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5]。在现行的《刑法》中,与传播活动相关的罪名就达20条,如虚假广告罪,侮辱诽谤罪,传播物品罪等。除了对网络新闻传播内容所做的禁止性规定,基于网络新闻的多媒体性,广电总局于2004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传播内容作了限制。《办法》指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只限于境内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6]。

3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困境和难点

根据以上有关网络新闻法律规制情况的梳理,可以看出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点和困境:第一,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须在遏制不良信息传播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自由,规制的衡平难度大。在针对网络传播的法规建设中,如何能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使网络不良的传播内容得到合理的规制,又不会对网络所提供的言论自由平台造成束缚,这成为了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第二,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协调内容庞杂,涉及部门繁多,监管难度大。如何对网络传播监管部门的权责进行明晰的划分,既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余,也不留下网络传播监管的真空地带,也是当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难点所在。第三,网络信息的诉求不一致导致网络传播立法进程缓慢。纵观国内外网络传播领域的立法情况,几乎每一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引起部分受众群体的意见反弹。不同受众群体的信息诉求难以做到同时兼顾,成为了网络传播立法迟缓的重要因素。第四,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传播法律规制的延续性和适用性难以保障。这也就使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无法确定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还对现有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持续性都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4克服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困境的相关建议

第一,建立明确的网络传播内容权责体系。网络传播主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具有审核义务,一旦网络信息内容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网络传播的主体应付全部责任。与此同时,对网络媒体介入网络内容传播的情况做出限定机制,只有在传播内容会危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时,网络媒介方可进行介入,对不良信息加以清除,而一般情况下,网络媒介不得干预网络信息的传播。第二,以“媒介融合”为契机加强监管部门的整合。目前,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正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网络传播的监管部门也可以趁此契机确立明晰的层级关系,进一步明晰各个部门的规制领域。第三,根据技术进步对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进行动态调整。网络传播领域的法制建设须符合网络媒介的发展特性,不能追求一蹴而就,而应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变革进行必须不断地更新、修订。只有如此,才能让网络传播领域有法可依,有法能依。第四,提升伦理道德引导水平弥补法律不足。网络传播领域法规建设缓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信息领域价值多元,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络信息内容变的更为丰富,但同时,也为不良信息内容的存在制造了温床。所以,加强网络传播领域的伦理建设,为网络信息给予道德上的指引,成为了协调受众网络信息诉求,弥补现有法律不足的重要途径。

网络传播 7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网络媒体开始兴起,对当今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媒体带来的网络传播的出现和发展,拓宽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打破了以往人类多种信息传播形式的界限,它既可以实现面对面传播,又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传播。当信息面对多个上网用户传播时,网络传播可谓大众传播工具,而个别独立的上网用户之间的交流可谓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所以毫无疑问,网络传播已成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原有三大传统大众传播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纵观传统大众传播史,我们不难看出,当新的传播方式出现的时候在带来较大的冲击之后总是会有平衡的一个阶段,接下来就是新旧传播方式的调整,在到后来的相互整合。如此循环反复且不断发展。当广播出现时,有人认为那是报纸的末路,当电视出现时,有人断言,广播将从此衰落。但是,时至今日,报纸仍在,广播仍在,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探索、改变,自身的优势不断强化,反而逾老弥坚。像他们一样,网络也不能完全替代电视,但是,彼此的融合和发展却势在必行。在现今,我们已经越来越多的看到他们的互动,网上的热点会不时出现在电视节目中,而好的电视节目更是第一时间成为网络热点,不断刷新冲高点击率。电视上的代表权威观点专家、业内人士也都要在自己的博客、微薄上继续与受众交流互动,更全面的阐释自己的观点,或者为那些仍有疑问的粉丝答疑解惑。网络与电视与其他媒体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从冲击的融合、发展慢慢走向合作的局面。网络传播具有信息量大,使用方便,可对信息进行各种处理,检索快速便捷,图文并貌,交互性强,剩去了报纸的装订、印刷、储运、发行等环节,并且成本低,出版的周期段,内容量大不受版面的限制;优与广播信息单向不能互动的弊端,时间单一。同时信息通过计算机比电视高速传播,具有获取快、传播快、更新快等特性;同时计算机具有检索功能,超文本功能,使 网络传播允许读者与作者之间进行网上交流,能及时反馈,改变了传统学术交流方式。

具体地说,网络传播是一种数字化传播,它将一定的信息转化成数字,经过传播,数字在操作平台上还原为一定的信息。网络传播可以通过湖联网高速传播以及实时更新;可以像电视台,广播电台一样进行实况转播,从这一点看来显然优于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他不受印刷、运输、发行等因素的限制,信息上网的瞬间便可同步发送到所有用户的手里。网络传播的更新速度快。网络传播的更新周期可以用分秒来计算,而电视、广播的周期可以用天或者小时来计算,纸质报纸的出版周期以天甚至周来计算,纸质期刊与图书的更新周期更长。网络的快捷带来好处多多,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从图书到音乐,著作权的纷争不绝于耳。同时,尽管时代飞速前进,一本好书在手,还是对那些渴望慢生活的人造成不可抗拒的诱惑。

并且在更大程度上凸显出网络的负面效应。包括游戏在内的网络依赖,造成的伤害越来越被人重视。健康的网络是大众对它的新期待。网络的迅猛发展、激烈竞争为这种期待提供了各种可能。

应该说网络传播在新闻信息传播速度上,符号效果上,传受互动性上都优于传统大众传播,能及时了解民意,反映民意。而传统的大众传播在受众人数,信息权威性方面远高于网络传播。在中国以及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国家由于互联网络的普及程度运不如 电视、报纸、广播,并且网络传播在管理制度上尚未完善,当所有人都可 所以网络传播要想在一定的时间内普及开来还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

总而言之,因特网的出现确实给传统的大众传播界带来了一场新的冲击波,但是这种影响不会持续太久,最终它也许会被自身的缺点和弊端所淹没。反而会更一步加速传统大众传播对自己的传播手段进行改良和创新。如今,3G手机已经开始逐渐普及,甚至有人在实践互动网络电视,虽然网络兴起迅猛,但传统媒体会不断借鉴它的优势,实现自己的“触底反弹”。虽然网络传播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传播机制,它不会将其他传播方式的优点都囊括其中,所以也就永远不会出现网络传播代替传统大众传播的可能性。但是,传统媒体会试图把它的优点为我所用,而网络媒体在这方面也从来没有固步自封。在未来的发展中,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仍会继续。在新旧传播发生较大的冲击之后,传统大众传播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积极的调整个性化的定位和发展空间,在因特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做到消息报道独家化,这样才能更好的使自己的对家新闻在第一时间播报发表出去。而网络传播也应在今后的日子里加强对自身管理制度的规划和治理。这样,新旧传播方式的相互融合互动最终会形成一种信息传播的新的平衡状态,使得新旧媒体在市场激烈的格局变化中互利互动,共同繁荣服务于众。

参考文献

[1]苏志武。科技与传播——现代传播文集[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386-393.

[2]袁军。新闻媒介通论[M].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17-19,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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