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级文明单位六条基本标准,以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做到学习优、作风优、素质优,人事业务建设做到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做到制度健全、环境优美、管理严格为总体目标,以提高个人素质、促进业务工作、树立部门形象为抓手,建设学习型机关、创新型机关、服务型机关、高效型机关。
二、目标任务
**年确保争创县级文明单位,为争创市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打好基础。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兴山县人事局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谭邦明同志任组长,唐志新、蒋平、李谊、甘发莲、李华斌等五名同志任副组长,局属事业单位、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唐志新同志负责文明创建的组织领导工作,朱大钊同志负责文明创建的日常工作。
四、创建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在“兴山县人事局”网站上开办“文明创建”专栏,大力宣传文明创建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统一全局上下的思想认识,形成人人重视创建活动,人人参与创建活动,个人素质在创建活动中得到提高,业务工作在创建活动中得到促进,单位形象在创建活动中得到加强的良好氛围。围绕人事工作实际,多形式多方法多途径地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工作动态,宣传工作亮点。
(二)坚持从严治局,夯实文明创建基础。
1、制定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一是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党员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生活会制度、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制度。二是制作以《人事编制干部职工“十不准”》为主要内容岗位公示牌制度,规范人事编制干部职工的行为。三是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四是建设和开通“湖北省兴山县人事局”网站,落实首问责任制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强化检查督办,推进工作落实。建立《机关目标考核责任制》,分职能目标、共同目标将全年人事人才工作任务量化到人,对干部职工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考核办法,给予物质奖励,作为年度考核评比依据之一。坚持工作汇报制度,每月一次工作汇报、半年一次总结考核、年终一次考核兑现。做到每月有检查工作会,半年有总结工作会,年终有考核工作会,平时不定期召开督查工作会,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突出学习重点,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1、创新学习方法。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开展“学理论,比政治理论水平;学业务,比服务人才水平;学法律,比依法执政水平;学科技,比现代管理水平;学写作,比文字处理水平”等“五学五比”活动,坚持“周五”学习日制度,坚持“七有”,即有计划、有书籍、有老师、有笔记、有心得体会、有检查落实、有学习效果。在局内开展“传帮带”活动,加强对青年干部的培养,提高青年干部素质和能力。
2、突出学习重点。重点学习胡锦涛的“八耻八荣”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以及人事编制工作业务知识。
3、明确学习目标。以学习胡锦涛的“八耻八荣”为重点,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八荣八辱”讲话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人事工作,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带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重点,深刻领会公务员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着力提高公务员队伍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五种本领,培育“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的公务员精神。以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论为重点,深刻领会中央重大部署,积极探索人事编制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四)立足发展大局,推动人事人才工作。
1、更新思想观念,把握角色定位。在全局上下进一步强化“服务基层、服务经济、服务群众”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人才”为主题的“三服务”活动,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事人才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着力点,树立“在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促进自身发展,以自身快速发展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的理念和观念。
2、围绕一个主题,实现两大转变。围绕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个主题,实现人事部门职能战略性转变,由单一抓人事工作转变到人事人才工作并举,并以人才工作统揽人事工作上来,实现人事工作重点战略性转移,从单纯的管理转变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并以服务为主上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变审批为指导,变被动为主动。
3、搭建服务平台,扩宽服务领域。发挥人事部门自身优势,继续落实《企业人事人才服务工程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推动人事部门服务对象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各类人才转变,以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为目标,健全和完善人事代理、教育培训和人才评价三大服务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更广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结合人事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把支持宜昌兴发集团发展作为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来抓,积极争取省人事厅、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支持,高质量、高规格、高要求地建设好宜昌兴发集团博士后产业基地,吸引更多的人才为兴发集团发展壮大贡献智慧。
(五)积极开展活动,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继续完善首问责任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活动。继续开展帮扶龙门河林场下岗工人孙德军活动。抓住市人事局帮扶南阳镇百羊寨村的机遇,从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人畜饮水、村级公路、生态家园等三项建设入手,扎实有效地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积极响应和主动参与全省全市人事系统组织的乒乓球比赛、书法、摄影比赛以及县内组织的各项活动。扎实开展人事系统“争先创优”活动,迎接全省全市人事系统“争先创优”活动检查。
我校自始至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并连续几年荣获省“文明单位”称号。为了顺利通过市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开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学校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党的教育方针为指针,认真对照遵化市文明单位评选条件,抓实抓好系列创建工作,努力开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创造优美、健康、文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班风、教风和学风,把我校建设成为优秀市级文明单位,并朝省级文明单位迈进。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抓紧抓实领导班子建设
邓小平同志指出:“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坚强有力的校领导班子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组织保证。我们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组织班子成员更加深入、广泛地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班子的理论素养和领导水平。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及依法治校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增强班子成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加强班子成员的团结,提高班子的战斗力;要加强廉政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摆在突出位置,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创品牌、创特色、创效益”是我校的办学宗旨,而素质教育又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它利于提高学生的各方面素质,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因此,我们要在抓好教学常规落实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积极探索活动课、选修课的开设,积极推广启发式、问答式、和讨论式教学,大力提倡研究性教学;要鼓励创新、重视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实践的能力;要通过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优化课堂结构,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进一步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年级组和教研组两大群体以及班级组和备课组两小群体的作用,力争有多门学科进入唐山市各一中前列。
(三)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提高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德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培养什么人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切实加强。
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历来是团结中国人民艰苦奋斗的一面光辉旗帜,爱国主义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旋律。革命传统是我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政教处和团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清明节扫墓等革命传统教育;政教处和高一年级组要组织新生进行军事训练和国防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坚持和完善升国旗制度;全校要积极开展“读好书、唱好歌、观好片”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学生的行为习惯是一个学校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政教处和年级组及班主任要组织学生学习和宣传国家教育部门新颁布《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学生明确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要继续加强检查、督促和评比工作,要坚持和完善文明班考核制度和教师、学生干部的值周值日制度,对师生在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要力量,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因此,教师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学校的发展前景。要在努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广泛开展“学好师德规范,争做师德标兵”活动,增强全体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在教师中开展五项全能达标、优质课评比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评比活动;要完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奖励处罚条例,重新调整教师收入分配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要通过这些活动,推动我校师德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的提高,从而在全校教职工中形成讲师德、讲创新、讲奉献,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要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便顺利完成我校的“四五”普法工作。四月份为我校法制宣传月,要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学法活动。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新《宪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普法办规定的普法内容,积极参加普法验收,做到100%成绩合格。
各班要组织学法主题班会,出好以法律为主题的班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和学生模拟法庭活动,政治组在这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五)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体育教师要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拔河、广播体操等比赛。美术教师要组织学生开展书画作品竞赛,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期优秀书画作品展。音乐教师要加强班歌的指导和培训,举办好学校的文娱活动。
校工会要在“三八”、“五一”、教师节、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教师举行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拔河比赛,以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
(六)有规划、有步骤地搞好校园环境建设
优美的校园环境,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不断绿化、美化校园环境,保持校园的干净、整洁。我们要进一步抓好校园文化环境的优化工作,让学校的每一个地方都成为精神文明建设会说话的“墙”。
(七)积极开展扶贫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扶贫助学是我校师生关心他人、团结奋斗良好品质的体现。要积极加强与团市委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贫困学生接受到社会资助,坚持每学期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开展一次捐资助学活动,对全校师生进行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教育,用师生的爱心帮助一部分品学兼优但家庭困难的学生成材。
要发扬关注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传统,坚持开展“学雷锋”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让学生参加植树造林、保洁等社区服务活动。
校团委、学生会要加强组织和领导。
(八)努力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学校要在教职工中积极宣传这一国策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做好计生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教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学校还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抓好计划生育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计划生育档案的建立、健全,确保教职工中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总之,我们要开拓创新、拼搏奉献,为使我校精神文明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任务和工作目标。凡本市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市、县(市、区)二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一般每两年命名一次,没有获得连续命名的单位,不再是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及创建要求
第八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经常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八)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九)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十)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在考核文明单位时,实行领导班子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效益五个“一票否决”。
第九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部门申报文明系统,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70%以上必须是县级文明单位。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做到有班子、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创建文明单位要从细胞建设入手,本单位内部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文明庭院、文明科室、文明车间(班组)等活动,为创建文明单位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二条评比文明单位,按“条块结合,逐级上报,专班验收,审批命名”的程序进行。条块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协调,各部门、各行业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时,应征求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职能机构或分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在推荐市级文明单位时,也应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直机关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应先向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推荐。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先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各战线向市文明办推荐;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各县(市、区)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文明办推荐。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送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三条省、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升级制”。各地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县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直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市直机关工委和各战线表彰的先进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市级最佳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受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委托,对荆门区域内的省级文明单位行使协管。
第十五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创建活动资料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六条文明单位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活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指导,同时,命名后的第一年要直接对其检查或抽查一次,其检查、自查资料要存入管理档案,促使文明单位巩固和提高。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奖励:
1、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产生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匾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开表彰。
2、对获得县(市、区)级以上的文明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按《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规定,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下同)的奖金;连续两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的,可另行一次性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获得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或市级文明系统的部门,可视本单位的经济状况,按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85%的标准,发给干部职工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届获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市级文明系统的,可另行按一个月标准工资的85%的标准,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视本单位的经济状况,按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70%的标准,发给干部职工一次性奖金。连续两届获市级文明单位的,可另行按一个月标准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一个单位同时获得几个层次文明单位称号的,按获得高层次文明单位称号的奖励标准发给奖金,不得重复发奖。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奖励奖金,从本单位行政事业预算结余经费中列支。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同级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2、经营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4、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5、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6、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