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范文【精选10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制定的。

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1

省公路局组成调研专班,赴五山、潜江、咸安、大冶等地就我省农村公路养护模式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了听汇报、座谈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五山、潜江、咸安、大冶等地在农村公路养护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

(一)五山协会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养通过公开竞标和合理低价议标两种形式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乡镇农村公路管养协会和村管养协会分会负责。公路养护权拍卖的具体方法是:养护路段按3-5公里为一标段,每标段1000元养护费,每标段确定2-3名候选人,报乡镇管养协会通过后,对外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召开竞标会,由评标委员会(村委会主要干部、无职党员、退休村干部、群众代表及县乡道所专业技术人员7-9人组成)进行综合打分,确定中标者,由村级管养分会与中标者签定管养协议,养护路段每年一招标,与合格中标人每年签一次协议,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养护管理机制。

这种模式优点在于能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显著增强。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用市场运作的方式招标确定养护人员。由镇路协负责组织,村级分会具体实施,通过公开竞标或议标,根据里程来设置专职养护人员职数,然后由镇村两级路协与中标人签定管养协议,具体承担清扫路面、疏通边沟、整理路肩、维护路产等养护事项。目前,该镇已有14个村近100公里农村公路养护由竞标成功的25名专职农村公路养护员承担。通过招标确定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该镇的农村公路路况大为改观,基本做到了路面干净、边沟通畅、路肩平整、标志齐全。

二是分比例筹资,落实养护人员待遇。养护人员工资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核定,具体采取5:3:2的分担比例,即每公里农村公路的养护费用,交通部门拿500元,镇政府从财政拿300元,村委会从集体积累中拿200元,确保专职养护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兑现。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为使养护管理有章可循,该镇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五山镇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五山镇农村公路养护招标实施细则》、《五山镇农村公路养护考核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了提升农村公路品位,在交通部门的扶持,参照干线公路相应标准,建立错车道,设置了警示牌、防撞墩;为了保障农村公路通畅,定期上路巡查。此外,还对照管理目标和签定的目标责任状,按照《公路养护百分考核表》,由交通部门、镇政府、村与路协联合,分季度对农村公路建养管各项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

(二)潜江合同养护管理模式:对于油路或水泥路的路面养护,各乡镇每年根据辖区内公路养护的实际,与交通部门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合同书,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养护;对于清扫、除草、疏通管涵等日常养护则在村组中选派责任心强的养护协管员进行管护。为保证养护质量,交通部门建立了专门的养护基地,选拔了一批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购置了一批农村公路养护设备,组建了农村公路养护公司,保证了大中修养护质量。还从每个乡镇交管站和协管队伍中抽调人员,经统一培训后上岗,形成日常养护网络。

这种模式优势在于养护资金有可靠保障,养护质量也稳步提升。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养护资金得以落实。市政府和交通部门每年各拿出50万元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同时市政府还从各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2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协管员制度。从乡镇交管站中抽调骨干进行农村公路养护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回原乡镇担任农村公路养护协管员,专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巡查管理,每月定期向市农村公路办公室汇报,以便统一进行养护调度。

(三)咸安委托养护管理模式:区交通局受区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筹措、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区公路段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区公路段受区交通局委托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及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管理方式简便,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有保障。主要特点是:

一是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区财政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省公路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区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区交通局筹措的养护资金等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统一规划到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养护资金首先必须满足日常养护需求,节余款额用于安排公路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等,不足部分由区交通局负责筹措。年度养护资金有节余的转入下年。

二是日常养护得以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主要实施单位为咸安中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与中天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按日常养护工程年度预算的5%提交履约担保金。咸安中天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从区公路段剥离,经工商注册,实行自负盈亏的专业化养护公司。下辖4个公路管理站、一个养护工程队和23个专业化养护道班。中天公路养护公司根据各道班所在位置,将咸安各乡镇、村组公路列入各道班进行正常养护。

(四)大冶专设机构管理模式: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原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正着手组建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为隶属市交通局的副科级单位,内设三科一队,即计划工程科、财务审计科、养护管理科、路政大队,配备编制17人。其主要职能: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规;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养护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及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工程质量实施行业监督和检查;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便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统一管理,但要注意避免增加新的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按照《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了《大冶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农村公路管养分级负责,养护管理体系、技术规范、路政管理、保障投入、检查验收等要求,理顺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市、乡、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责任。市政府承担县道养护管理、乡道大中修工程,乡镇政府承担乡道的小修保养、村道的大中修工程,村委会负责村道的小修保养,配合乡政府搞好村道大修。

二是积极筹措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为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该市正在研究制定《大冶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突出统一计划、分级投入、行业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除上级定额补助资金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在乡镇财政分成中每年提取10%;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业和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如还地桥镇政府今年拿出3万元资金,委托镇城管办对还虹公路进行养护。该镇东庄村2.3公里的水泥路养护资金由本村两个碎石厂投入,聘请两名养护人员负责路面清扫保洁。保安镇的保长路、金山店镇的金梅路、灵乡镇的毛灵路等里程比较长的通村公路都由当地政府投入养护资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意识薄弱,责任不明。养护是公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而在许多地方,重建轻养的思想比较严重。公路沿线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差,任意侵占公路、开设马路商店、利用公路打场晒粮等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还很严重。虽然现在已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但具体责任还不明确,导致部分农村公路未得到有效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难度大。

(三)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不明。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有效地提高了国省道的养护质量。但是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在交通量、路面结构、重要程度、养护资金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农村公路的养护技术标准不能直接套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而目前交通部、省交通主管部门也还未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四)路政管理难。农村公路线长面广,管理难度很大,加之农村公路建设时未征地,也尚未明确路产路权,亦没有埋设界桩,红线控制区土地使用和管理上政出多门,出现违章建筑处理难,公路遭到破坏处理难。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困难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新模式,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养,确保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一)贯彻《条例》,明确主体,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健康发展。

解决农村公路管养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村委会、乡镇政府、市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逐步完善农村公路管养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公路管养缺位的突出问题。当前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上突出的问题是责任主体不明,职责不清,机制不一,由此造成了农村公路发展后劲不足。为此,研究制定科学的、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资金筹措方式是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以及行政村组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及养护工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养管内容、任务标准、考核奖惩等。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养模式。

当前,在我省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公路中,各县市乡镇对于农村公路管、养的态度和方法各不相同,效果也大相径庭,可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模式。可以借鉴的是:

一是协会养护模式。五山镇是我省乡镇中农村公路修建较多,采取协会养护模式起步较早的乡镇之一,他们采取招标确定养护人员的办法,积极开展路肩培土,边沟清理,路面保洁,路政管理等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类似于这种探索可规范操作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试行。

二是合同或委托养护模式。潜江、咸安等地由政府出资,委托交通部门(潜江模式是交通部门与乡镇签定养护合同)和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其资金来源比较有保障,养护验收考核操作上简单易行,可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试行。

(三)强化措施,多方筹资,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

资金问题是困扰和制约农村公路养护的首要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是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确保省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落实到位。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省交通厅在交通规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逐步到位。

二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到位。县级财政每年直接从财政收人中要拿出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乡镇政府可从税收超收分成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是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不搞摊派、不加负担、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一方面鼓励广大群众有钱出钱,无钱出工等,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本籍在外创业人士捐资。还可利用公路两旁优势资源转让和出让冠名权筹集一部分养护资金。

四是加强养护资金监管。财政、交通等部门要协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坚持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中间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路沿线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管,确保农村公路管养质量。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并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程、养护工程预算定额标准和管理办法。农村公路的管养应结合每条路的具体情况和交通量大小,分别采取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在养护管理方式上实行包路段、包质量、包责任、定奖惩的三包一定原则,将养护管理直接与责任人利益挂钩,充分做到责权统一,保证农村公路的畅通,真正做到农村公路建一条,养一条,管一条,发挥效益一条。

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养护及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组织专职养护人员进行养护,或通过招标确定公路养护公司进行养护。路面日常的保洁、护理等通过竞标实行承包制,把路面保洁等日常养护任务承包给个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

《条例》初步规定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了便利校车通行的若干措施,树立了校车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上确立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地位,有必要系统地对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性质、原则进行剖析,并寻找立法不足,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内涵

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迅捷安全地将学生运送到学校,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确有必要。

狭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是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享有的便利。广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不仅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的便利,也包括其在上下学生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路空间专用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优先放行的待遇。目前在立法上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为广义上的优先通行权,《条例》规定校车享有三方面的优先通行权,散见于《条例》各个条文之中。

1.校车在载运学生上下学期间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期间享有“优先通过权”,既包括发生交通拥堵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利用各种道路资源优先通行,也包括可以自由使用公交车道、允许公交车行驶的单行道等专用道路资源优先通行。

2.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期间有道路空间专用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根据这一条款,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时,其所占用的部分道路空间,包括自身车体及周边部分道路空间,形成了校车专用空间,其他车辆不得对该部分专用空间进行使用、侵犯,必须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3.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享有违法先予放行的待遇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这就明确了当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任务中发生轻微道路违法行为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财产、人身伤亡,公安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先予放行的待遇,不得当场加以扣留或拖走停放。

二、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

1.权利专用原则

首先,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特定。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为《条例》中定义的“校车”,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必须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生产,并经行政许可取得校车标志的车辆。其次,优先通行权专用于载运学生的校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在其他条款表述校车权利时使用了大量“载有学生的校车”、“运载学生的校车”等表述,这表明校车在不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时不享有任何道路优先通行权利。所以,校车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是获得校车使用许可;三是正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

2.交通安全原则

校车优先通行权保障的对象是正在上下学路途中的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而实现的基本途径就是交通安全的环境和有关条件的保障,包括车辆配置安全、通行条件安全、乘车环境安全。《条例》明确了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保障校车交通安全中的共同责任。在车辆配置安全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强制性国际技术标准,加强校车行政许可环节的审批,使校车质量和校车人员配置达到保障学生安全的较高要求;学校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校车,家长应主动拒绝孩子乘坐不安全的校车。在通行条件安全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校车行经道路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及时加以整修、维护;学校在设计和申报校车行驶路线时,应主动避开可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在乘车环境安全方面,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义务,严禁强令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超员驾驶、超范围驾驶,根据乘车学生的年龄段和具体情况指派教师或其他人员随车全程照看,禁止其他无关人员乘车、随车。

3.通行便利原则

通过设置校车优先通行权使乘车学生尽快地到达学校,减少上下学路途中所用的时间,从而也减小上下学路途中可能的交通风险,实现交通安全的基本目的。在《条例》的诸条文中都设置了相关措施加以保障,公安交通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和校车行经线路的道路秩序维护,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社会车辆避让,对校车优先疏导放行。对载运学生运行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校车,可以消除违法措施、取证后先予放行,指令校车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罚。另外,在载运学生上下学过程中,校车可以不受一般交通禁行规定的限制,可以在只允许公交车辆行驶的专用车道、单行线或其他禁行区域行驶。社会车辆在道路上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自觉避让,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

三、当前校车优先通行权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依据不明确

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立法规格较低。目前校车优先通行权仅见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从法律渊源形式上来看,《条例》仅仅属于行政法规,其立法规格较低,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当前法律对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具体规定的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其规定主要是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设置了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的此类特种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其根本性质与校车优先通行权截然不同。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车辆迅速到达某种危机现场或尽快完成特殊任务,所以其根本性质是一种先行权,其价值取向是以快速通行为基本原则。相对比,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最根本原则是交通安全原则,其优先通行的根本目的是安全地运送学生上下学,而不是以快速运行为目的。比如《条例》规定了校车运行的最高时速要求,严格禁止校车超速行驶。

2.规定不科学,可操作性较差

《条例》规定的诸多保障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条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规定不科学,加之目前各地较少出台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施中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条例》应有效果的发挥。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如下几项内容,一是校车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学生时,后方和相邻车道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二是校车停靠时等待的机动车不得催促校车。校车停靠时周围车辆的停车等待义务是借鉴了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规定,但是中国特色的道路行车导致难以操作。首先,该条规定在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后方车辆有停车等待义务,而未规定对向行驶车辆的等待义务,而在实际环境下,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一般中间无隔离护栏,只规定同向车辆而未规定对向车辆的停车义务,势必增加上下车学生的风险。其次,该条规定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车道时,后方和相邻车道上的机动车有停车等待义务,而在实际中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中间一般安装有安全护栏,学生从右侧上下车不能穿越护栏,此项规定实际无意义。另外,后方车辆不得使用灯光和喇叭催促校车,其违法性质和处罚方式也很模糊。公安部123号令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计6分,但是如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来操作实践中基本无法实施。

四、完善建议

1.出台实施细则,强化管理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是较为迫切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和不同理解,加强制度效力。目前有上海等4个省市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也在有关规定中强化了校车驾驶人行政许可、计分、管理的内容,注重与《条例》的接轨。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出台实施细则,部分省市甚至尚未列入立法计划,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校车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利于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推进。下一步应加强督促,在一至两年内全国所有省市都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在制定中应注意结合《条例》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科学、细致地规定校车通行、管理制度,使之完善、系统,具备可操作性。

2.扩大社会宣传,加强教育

给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实现校车安全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法律规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当前在社会上存在很多关于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争论,对于是否应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如何实现校车优先通行权都存在多种意见,这些都不利于校车安全制度的构建。我们应该扩大社会宣传,介绍构建校车安全制度的必要性、有效性,推广国外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营造“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社会氛围,让校车优先观念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在社会的保障下有积极的作为。

3.修改有关法律,明确权利

作为道路通行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较狭窄,不能满足当前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的实施,应尽快对之加以修订。建议专设道路有限通行权一节,在有关条文中对道路优先通行权作系统规定,加入校车优先通行权作为其中一类,形成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校车优先通行权三位一体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体系,使校车优先通行权从法律依据上更加确定,在实施中更加有效。

《条例》颁布生效一年以来,校车安全事故仍频见于报端,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要走的路还很长,作为校车通行安全的保障要素,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构建和制度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只有通过对《条例》的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更加明确,同时通过《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确定、可行,从而发挥其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的根本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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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崔晓。浅议快速公交系统发展中优先路权的保障。城市公共交通,2012(8).

[3] 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12(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

为贯彻落实《XX省高速公路条例》,进一步加强区域内高速公路管理,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有序的工作格局,保障境内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区境内高速公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

(一)建立机构

成立XX区XX街道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XX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分管交通工作的办事处副主任XX担任副组长,街道交管办、应急办、XX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辖区学校、卫生院和高速公路沿线村(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管理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应对措施,推动境内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高效、规范。

2.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由XX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管理“一路四方”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指导监督相关单位贯彻落实。

3.分析研判境内高速公路管理的形势、重点和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通畅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协调解决涉及境内相关村(社区)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活动,促进管理相关单位、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高速公路途经村社建立“一路四方”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5.组织高速公路各管理单位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高速公路管理秩序和运行安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制

(一)宣传教育机制。

各成员单位通过开展“路政宣传月”和共建“文明村社”“文明学校”等活动,不定期到辖区学校、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禁止损坏边网、护栏、偷盗电缆等,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引导教育群众爱护高速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禁止人员和牲畜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或穿越高速公路,切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畅通。

(二)隐患排查机制。

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大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要强化监督,需要街道相关单位配合治理的,要主动协调,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治。街道负责境内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制。

积极建立一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境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双报和分级响应要求,在必要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安全维稳、信息等工作,尤其是应对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特大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和事故灾难。

(四)建控区管理机制。

XX街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X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会同高速公路交通执法、高速交警、营运公司解决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五)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

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依法查处和整治在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采砂、采矿、设立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设施等危及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社区)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推进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信息互通。

村(社区)要广开信息渠道,加强沟通联络,确实保障境内高速公路“一路四方”联动工作指挥高效、反应快速、分工协作、联勤联动。

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4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特点;思考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农村公路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滞后、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以及资金缺乏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制定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来加强我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已� 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进行了思考

1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

虽然我国农村公路已经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其管理养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资金投入不到位、设施配套不到位、管理尽责不到位以及专业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与我国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有着明显的差别,属于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只有认清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从而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

1.1 资金投入不到位

目前,在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省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费,其中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另一方面是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乡财政统筹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最终由市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其中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但是在我国很少有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投入的,由于政府财政拮据等方面的原因,管理养护资金补助往往不够甚至不给补助,导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投入计划与实际反差很大,从而导致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难以进行。

1.2 设施配套不到位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有时会受到山区地理条件或其他方面的限制,会出现坡陡弯急等危险的路段,并且我国农村公路,尤其是我国西部的农村公路的等级比较低,但是却需要更多的安全警示标牌、防护栏杆和防护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在加上自然灾害给农村公路带来的破坏,所以很多地区为了节省资金,减少了农村公路的设施配套,从而导致了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1.3 管理尽责不到位

最近几年,我国加强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并且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并且很多地区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在县里还成立了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整个县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工作。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例如报酬低、办公费低或是措施难以落实等,这些农村公路管理局形同虚设,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落实,从而导致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不到位。

1.4 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不到位

我国的农村公路面积广、数量大,所以需要大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管理设备。但是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由公路当地的农民负责,这些农民没有经过专业的管理养护培训,更没有专业的管理养护知识,只是凭借往日的工作经验;另外,这些农民使用的设备也比较落后,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做不到位,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效率比较低。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实现了由农村公路养护站来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但是其专业性也不是很强,只能称的上是半专业化。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的缺乏是影响我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因素。

2 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整改思考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并制约了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所以为了确保农村公路能够进一步满足当今发展迅速的农村,促进新农村的建设以及促进农村公路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整改进行了如下思考。

2.1 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投入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不足,是导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所以要想根本性的解决农村管理养护工作,就必须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投入。另外,还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因为有时上级下发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但是会遭到层层剥削,最终所剩无几。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它是实现行政效能管理的关键所在。虽然有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农村公路管理局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进行管理,但是管理局的管理人员经常因工资无保障、办公经费无着落等原因,不能顺利的进行工作。我个

2.2 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设施配套

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公路建设具有等级较低、基础较差、抗灾能力差以及安保设施不配套等缺点,并且每年的水灾等灾害对公路的破坏也十分严重,虽然很多农村地区对农村公路进行不间断的维修,但是也只是对重点公路段进行维修,根本不会从根本上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的修复。所以必须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设施配套。例如可以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应急基金”,用于对公路的修复以及设施配套的添加。基金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农村公路管理局管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上,从而确保有充足的资金购买农村公路设施配套。

2.3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管理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就要求相关部分严格按照公路管理法规,坚持产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行管理。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管理,各地区可以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成立一个专门的公路政管大队,并在各县、乡设立农村公路政管小队,同时在各农村公路沿线设立路政协管员,与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2.4 增加专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

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都是由合适的农民承担,虽然农村公路的等级较低,结构也比较简单,但其仍然需要对道路使用规律有基本认知的人员来进行管理养护,我国大部分的农民缺乏这样的认知,也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所以我们要增加专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使其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从而有效的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例如可以对有经验的农民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掌握更多的道路使用规律,从而更好地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还可以编制完善、实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制度,让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制度进行管理养护,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也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3 结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已� 目前我国的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工作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农村公路正常的发挥其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最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5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省、**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6

近年来,我省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运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各种危及铁路、公路安全的隐患,各类事故仍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5号)精神,杜绝各类人为因素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损坏的现象,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铁路、公路等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确保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对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重要性,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行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设施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协调,努力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依法开展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大依法治路工作力度,依照《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对铁路、公路沿线及运输设施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专项整治,对危及铁路、公路设施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违章建筑等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作业危及运输安全、情节严重的企业,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结合治理公路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运用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破坏公路设施。检查整改的情况,由各市政府汇总,于8月30日前书面上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应急机制。铁路、公路等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巡视,坚持早发现、早处理的原则,对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治,并安排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加强监测监控,严防事故发生。根据我省雨季长、雨量多及台风等自然灾害多的气候特�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设施和养护、安全生产等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各地要积极做好防洪和防范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汛期行车突发事件的能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三条凡要在本市城乡道路、公共场所和水上举行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由组织者持本人身份证件,于五日前到游行、示威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县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组织者的姓名、职业和住址,游行、示威的目的、人数、地点、起迄时间、行进路线、组织方式及安全措施。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后,应于三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组织者。

公安机关对于游行、示威的申报登记,除认定该游行、示威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或者有可能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以外,应当许可;但根据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变更原申报的游行、示威的地点、起迄时间和行进路线。

第五条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在申报登记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申报;公安机关作出许可的决定以后,组织者决定取消游行、示威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原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经许可的游行、示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制止无关人员介入,保障游行、示威正常进行。

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应当保证游行、示威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负责维护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和安全,主动协助公安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在游行、示威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件,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改变行进路线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对未经许可的游行、示威或虽经许可但不按照公安机关许可事项进行的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责令停止进行,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任何人不得阻碍或者抗拒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八条公民在游行、示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拦阻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

(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不得侵占、损毁公私财物;

(四)不得散发、涂写、张贴诽谤侮辱他人、造谣生事的宣传品;

(五)不得发表或呼喊煽动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演说或口号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可在必要的地点设置警戒线。

在警戒线范围内,不得游行、示威。

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3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8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停、卸、拆、罚并举,强化砂石料场源头监管,加强路面源头联动,严格执行“一超四究”管理办法,有效解决砂石料运输车短途绕行超限超载问题,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坚决清理非法砂石料场,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治超主体责任。规范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县内各砂石料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运输线路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1县交通局牵头。清理整顿辖区内砂石料场,县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2县公路段牵头。加大流动检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县公安、交警、农管局、运管所等部门配合。堵漏防绕,倒查源头。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公路部门在审批时要重点审核砂石厂与运管所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情况,否则不予审批。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3县运管所负责。落实保证金制度。根据路面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联合县交警、工商、质监等部门,推行砂石料场公示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砂石料场、货运企业印发宣传资料;有线电视台播放宣传砂石场治超有关领导专题讲话或通报有关砂场违犯规定装卸砂石运输行为等。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县交通局联合县公安、国土、水务、电力等部门。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采取停止供电、供火工用品和停、卸、罚、拆等多种措施。

3重点突破阶段。针对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由县交通局牵头。直至追究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责任。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取缔。

4巩固提高阶段。县水务、国土等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合理审批砂石料场。收取保证金,纳入监管;县交通、公路等部门,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县运管所要根据省市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点和区域,步入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组长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成立砂石料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政府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出专门工作人员,统一组成执法队联合执法,确保治超专项行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本次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3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整治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对清理整顿的对象要上门宣传,做到文件发送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整改帮扶到位,力争取得理解和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

1.1路政管理的性质无论那一种定义,对路政管理性质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路政管理是行政行为。这一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既从职能上保障了“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又从财政预算体制落实了政府的财政保障义务。1.2路政管理的范围路政管理的范围即公路安全保护的范围,依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包括路产、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规划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区域。1.3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路政执法管理的行为种类有路政许可、路政处罚、路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路政收费。除上述直接影响路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路政行为外,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还有路政命令、路政确认等行为。

2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特殊性分析

3结语

与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相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无论是在其基本内涵上,还是在其管理主体、管理内容、法律法规的适用上都有其特殊性。只有认清了这些内容,才能在路政管理的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勇于创新,探索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客观规律,构建出适合农村公路特点的路政管理模式,以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与畅通,更�

农村公路保护条例 10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的基础,是农村地区的最主要的运输方式,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我国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3/4以上,连接了广大的县、乡、村,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在农村公路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农村公路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做出归纳,并提出有益于两者协调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

1.耕地资源流失问题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目前已进入一个高峰期,“十一五”期间将投入数千亿元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在实现“村村通”公路建设热潮中,中国农村村镇建设缺少规划,人口居住分散,自然村布局零乱等现状,造成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较大土地资源压力。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中耕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屡有发生。其原因主要有:某些施工责任方违法或违规,使得施工主体工程滥占和分割土地,由此增加了填挖土方工程量,造成对耕地资源和施工场地地质地貌的破坏;第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其表现政绩的所谓“形象工程”,在当地公路规划和设计阶段,未能做到因地制宜,不顾环保因素和经济因素,盲目追求建设的高标准。在规划和设计公路时往往废弃旧道,甚至有些施工者,为减少土石方、减少用工、节省资金投入而多占良田沃土,增加临时用地,导致不必要的耕地浪费。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也会引发其它经济发展环节的连锁反应,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额外的压力。因此,必须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不流失少流失。

2.水土资源保持问题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突出成就,逐步凸显的环境资源问题也正在破坏着我国农业的基础条件。公路建设对水土资源的破坏表现为:违反水土保持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使有害物质进入土中,干扰地表水、地下水流向,改变地下水资源埋藏和运动的条件,导致水流与数量的变化;在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承包商或施工方在设计规划、资金筹措或不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等因素,不顾及路域地形地貌,任意挖砂、采石、取土,使得工程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形成塌方、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加之对水土流失疏于防护,流失的弃渣、砾石、弃土、废水等又对路域耕地造成侵蚀。

3.动植物资源保护问题

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还可能导致周边自然景观失去原始状态,破坏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多样化物种的生存环境,打破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导致生态平衡的丧失。

因此,在山区地带的开辟新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特别应保护珍贵树木和古木。在山区公路建设工程中,应结合当地实情,遵循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保护当地动植物资源。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保护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建设过程中需采伐林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公路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对动植物资源的负面影响,应纳入我们制定对策的范围,以有效扭转当前农村公路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二、应对农村公路建设资源环境问题的对策

1.科学规划并制定环保评价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农村公路与环境保护脱节的现状,就要把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去。公路建设应实施规划环境评价,把环境目标作为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和项目决策要素之一加以考虑,从建设伊始就对当地农村交通发展决策和布局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公路建设造成的负面环境影响。评价细则应包括:生态工程评价、土地资源评价、矿物资源评价和科学管理评价等指标体系,抓好公路建设事前评价和营运期事后评价,建立全程动态评价系统。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设立,应做到理解和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使他们能够在环保评价体系制定、施工过程监管和环保资金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落实环保资金确保技术支持到位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地方政府配套、社会捐助及群众集资等,而实际情况是国家投入资金有限,其余渠道资金数量难以保证,造成修建环保型公路标准难以达到。基于此,应从资金规划阶段着手,使环保用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各级财政拨出资金设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专项基金,同时注重完善环保资金使用监管流程。其次,应从保证公路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角度着手,确保农村公路施工的技术水平。注重引进公路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逐步提升环保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能力。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制定当地实施条例

目前,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使环境资源保护有法可依,对公民和法人造成环境损害必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以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中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违规现象屡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即是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环保意识淡薄。因此,相关交通部门及责任者应提高宣传意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目前道路交通部门应特别加强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公路建设中的各项法律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加大对资源环境破坏行为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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