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资产处置【最新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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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1

【正文】

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做好这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分析

中小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加之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多样,因而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情况较为复杂。近两年来,张家港市档案局陆续对市经贸委、贸易局、交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系统的原国有、市属中小型企业在改组、联营、兼并、承包、租赁、出售、破产和股份合作等资产与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与企业原有的档案管理状况、企业的档案法制意识、企业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的重视程度、采取措施是否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好,重视档案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档案处置比较合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有一定的水准,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较强,企业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来抓,档案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档案管理达到了省级以上的管理水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把档案看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凭证及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地处置了档案的流向。企业在转制前、转制中及转制后的档案基本得到了稳定和延续,保证了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安全。

2.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但由于补救措施及时,档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置。这些企业大多为一些主管部门下属小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档案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关注较少,业务指导不够,因此这些企业的档案人员大多是凭传统经验管理档案,归档质量较差。但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比较重视,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进行亡羊补牢,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了档案的安全。如市粮食局下属的基层粮管所和粮贸公司,转制前档案意识较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台帐不清,档案设施陈旧。在转制过程中,市粮食局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主动与市档案局联系举办培训班,对下属28个粮食企业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力量认真补收散存的档案材料,对各企业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在硬件设施上该局调整扩大了库房,投入10万元经费安装了密集架,将28个企业的文书档案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局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由于措施得力,目前移交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3.少数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问题较多。这些企业多为一些已破产、破产未审结企业、切块转制企业和空壳企业。平时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涣散,对档案也疏于管理,档案意识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主管部门没有把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转制工作的议程同步进行,因此存在问题较多。如华亿机械集团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档案柜已被变卖,档案却散摊于地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档案频繁借出,都未办理借出、收回手续;破产未审结的市毛纺织厂的档案虽大部分保存在原企业,但台账不齐、数目不清,已移交给切块转制企业的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和职工调出带走的人事档案,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空壳企业杨舍供销社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退休辞职人员档案,用编织袋堆放在职工宿舍里,很不安全。

4.个别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虽然较好,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未把档案处置列入议事日程,同样会给档案的安全带来隐患。如原市发电厂曾是张家港市的一家重要企业,档案管理曾达到国家二级水平,该厂于2001年政策性关闭,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对档案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在清理资产时,既没有通知档案部门参与组织指导档案的处置,也没有将档案的处置列入资产清理程序,结果导致该厂除了设备档案随资产转移,干部职工档案被主管部门接收外,其余5800多卷(册)文书、会计档案仍留在原厂,无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并有部分档案材料外流。

二、档案部门加强档案处置监管的几点做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张家港市档案局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对档案处置的监管。

1.及时下发通报,引起各方重视。执法检查结束后,张家港市档案局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报》,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通报》下发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引起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时任市长的曹福龙批示“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保管十分重要,请档案局将各镇各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内容、时间等以书面形式,盖好公章,写清内容及要求,发至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

2.切实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档案局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执法检查中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企业下发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限期加强整改。在此基础上,又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镇各部门全面组织检查,对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组织抽查。

3.分类指导,组织整改。针对中小企业档案处置的复杂情况,市档案局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各镇各部门和机关企业组织实施整改。根据企业转制的形式和档案的内容,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置:一是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性质的,其档案原则上整体移交改制后的企业,要求企业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二是改制后为国有股权参股的,原企业档案可向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移交;三是改制后为民营企业或已破产和关停并转企业,原企业的设备、基建档案随实物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政策移交或转让,企业原有的文书、会计、干部职工档案一律由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四是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妥善保管的,督促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五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现企业分别保存一份。

4.积极参与重点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我们经调查了解到原市发电厂在政策性关闭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后,市档案局立即与该厂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涉,发出了《加强对原市发电厂档案管理的意见》,责成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并派出业务骨干,督促指导该厂及时清理回收外流档案,收集整理零散文件,按标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对全部档案登记造册,建立完善检索工具。鉴于该厂企业档案内容较为重要,数量较多,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和研究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市档案局决定把该厂档案全部接收进档案馆作寄存处理,并积极争取了4万元经费,作为寄存该厂档案的费用,目前该厂5883卷(册)档案已移交进馆。

三、对加强中小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思考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加快,企业兼并、改组、整体出售、破产、股份制改革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日益频繁,依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长效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治档意识。企业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企业档案工作能否保持连续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及企业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做好档案工作特别是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依法落实各项职责,规范档案处置行为。

2.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管。为了使转制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档案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依法要求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申报转制、破产程序,将档案处置的经费纳入转制、破产经费,在转制、破产过程中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

3.在档案处置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光靠档案部门很难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共同抓好这一项工作。要督促各企业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企业档案的处置和接收工作;要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 篇2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和省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其中:省级申请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评估报告核准制;资产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评估报告备案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到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七)备案。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权限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

(三)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五)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20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财政部门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长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体系

1.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以资产为纽带,按照“县国资委(决策层次)——县国资办(管理层次)——具体国有资产营运单位(运营层次)”构成的三层次监管体系运作。

三、强化监管职能

(1)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2)审核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

(3)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4)审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制财务;

(5)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

(6)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7)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8)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纠纷,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10)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0.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协调、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事项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3.县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4.县国资办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1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月报、年度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8.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2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转让、增资、减持或核销,由县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0.资产使用的管理。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按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县国资办。

六、强化责任追究

22.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责任的落实。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责任,以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具体是: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2)违反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3)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4)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5)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

(6)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7)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4.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

(1)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20%以上30%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3)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前款(2)(3)项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适用于企业人员,但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任用的人员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外,县国资办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任职限制措施,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4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22-03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10年以来,处置了大量不良资产。在传统的处置手段中,债务重组占有重要地位。以天津市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为例, 截止2008年底,四家办事处采取债务重组形式处置不良资产涉及金额135.23亿元,占处置总额的30.7%,回现22.06亿元,占总额23.3%。政策性资产处置中,采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涉及金额125.68亿元,占政策性资产处置额的37.3%,回现17.21亿元,占政策性回现总额的30.66%。

一、债务重组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债务重组是指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责任方达成协议,或法院调解对偿债条件作出重新安排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通过修改偿债条件,采取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公司自主债转股、资产置换以及上述方式的组合,对不良资产进行的一般或最终处置。

实施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债务到期却无法正常清偿。二是债权人已主张权利,要求企业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必须采取措施。三是到期债务数额较大,企业不能通过内部资金调节来履行偿债义务,而必须借助外部力量,采取其他筹资手段。

适用于重组的资产是指具有重组价值的债权、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保证、抵:、质:等或有资产,经修改偿债条件并重新配置后,可在约定期限内获得重组净收益的资产(现金、物权、股权、债权或其它资产)。

二、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减轻经营企业的债务负担,充分运用政策休养生息,再创发展

部分债务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债务累累,自有资金不足,但产业并未落伍,设备并未落后,产品仍具有市场和销路,人员包袱相对不重,企业发展意愿强烈,自身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于这样的企业,既符合公司债务重组的政策,又可以通过实施债务重组来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使一部分企业可以轻装上阵,自主发展。

(二)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改革脱困

办事处收购(接收)管理的不良资产企业,绝大多数为停产(停业)、半停产(停业)的困难企业。这些企业面临内、外债务额度大,生产经营停滞,职工不稳定等被动局面。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商由债务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资,以折扣变现等方式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使债务企业解除了债务负担,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改制(分流、安置职工等)实施。同时,资产管理公司也取得了相应的资产价值回收,取得了较好的资产处置效果。

(三)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企业后劲

通过债务重组,一方面使企业卸掉沉重的负债,一方面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部分企业还可通过进一步的整合包装,找到有实力的合作方,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转型发展,完成资产重组的全过程。

(四)回收率高,符合收益最大化目标

处置商业化不良资产时,由于政策空间更为宽泛,处置手段更为灵活,在各商业化处置的办事处中,采取债务重组方式的不良资产处置回现率均等于或高出总体处置回现率(见下表)。

(五)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营销环节

资产处置证明,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运作周期短,见效快;处置双方都有强烈的解决债权债务的愿望和诚意,经过公开合规的资产处置程序后确定处置价格,项目运作周期一般在一至两个月,大大提高了资产处置工作效率。并且,由于债务重组项目大部分仅涉及债权债务双方,缩短了资产处置的链条和营销环节,实现快速变现目标。

(六)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搭建平台,为战略转型储备项目资源

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势在必行,转型依托于搭建平台和优质的项目资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置换优质的股权、资产、房产,为企业转型打下良好基础。某办事处在处置天津泵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不良资产项目时,以不良资产置换有效资产,办事处身份由原来的不良企业债权人转变为优质企业的大股东,同时成功置换企业土地房产,为战略转型储备项目资源,最终实现了多赢。

三、影响债务重组手段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一)资产管理公司原有政策的制约

一是国家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在政策性处置过程中虽然给予税费的减免政策,但由于受资产管理公司原设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功能的限制,尤其是对投融资功能的限制,导致了资产管理公司只能采取单一的快速变现手段处置资产,使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重组处置手段断裂,成为简单的讨价还价和打折让利,无法提升资产价值。

二是按照国家要求,每年对办事处下达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目标任务,也是制约债务重组的一个主要因素。如中盈房地产项目,办事处与债务人曾经策划以债权置换股权,参与其抵:物烂尾楼重建项目,但由于项目运作周期较长,而年度经营压力大,最终不得已放弃重组,造成期权损失。

(二)债务企业自身状况的制约

一是债务企业资产质量差,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在政策性资产处置中,以某办事处为例,收购的65.7亿元不良资产中,科目呆帐为7亿元,事实呆帐为34亿元,两项合计超过资产收购原值的63%。从贷款风险角度分析,通过注销执照、抽逃资产、“转制”悬空债务等手段逃废债的乡镇企业贷款收购原值达23亿元,占收购原值总额的35%;非整户剥离、抵:担保被悬空的贷款8亿元,占收购原值总额的近12%。上述企业的经营状况绝大多数不符合债务重组的基本条件。

二是企业管理者缺乏战略高度,不能充分认识债务重组的积极意义,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导人的基本素质差,既不懂得债务重组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没有发展企业的学识和能力,更不具备发展企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面对这样的企业,债务重组便无从谈起。

(三)信用环境的制约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也是社会信用环境逐渐改善的过程。当前企业逃废债、虚假注资、重复抵:骗取贷款和挪用贷款等状况还相当普遍,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也比较粗放,企业间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企业有钱不还,法院的执行追索苍白无力,合同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这些因素导致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先天不足。

(四)个别部门、单位认识上的制约

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单一手段,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地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个别部门、单位甚至个人将资产管理公司当作“讨债公司”。一些债务人、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避之惟恐不及。与债务企业协商价格,企业不顾其资产和经营状况,不切实际地压低价格,导致债务重组无法实现。

(五)相关制度的制约

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债务重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在债转股企业中仍然存在行使股东权利难、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难、股权退出难等问题。资产管理公司大股东身份与其股权的性质、职能、权利定位不对称,从而削弱了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作用。债权转为股权后,新介入的资产管理公司是由国家财政注资成立的国有独资机构,仍为单一投资主体,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四、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理顺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明确角色定位

在今后的商业化资产经营处置过程中,办事处应根据资产的状况,实施分类经营处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资产处置价值的最大化。办事处要和债务企业一道,挑选企业重组资产,合理估值,确定最佳的重组方式和方案。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可由资产管理公司阶段性持有物权或股权,或推荐其它投资人进行战略投资,促成债务企业正常经营,提升物权或股权价值。也可以选择优质资产搭建平台,特别是选择与未来经营关联度紧密的企业进行重组,从整体上融合目标企业,为公司实现转型和债务企业加速发展打好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债转股企业治理结构

在债转股企业中,应确保资产管理公司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其能够真正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债转股企业的治理机制中必须明确安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如企业重大资产变动决策必须经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董事会在制定重大决策时,特别是涉及资产重组、置换、出让,除了考虑关键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其他相关者如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从而完成从处置不良资产到经营不良资产的转身。

(三)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广泛宣传建设诚信社会对于改善招商引资环境、提高公民道德素养、提升天津市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大力推进社会诚信系统建设,将企业和公民个人的诚信记录与其所进行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严密挂起钩来,使不讲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寸步难行。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5

为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6号)及市政府阜政秘[*]16l号、[*]110号、阜政发[*]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一、企业性质认定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经审计评估确认,没有国家投资而�

(二)“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律“摘帽”,可按照企业原来的产权性质进行变更登记,也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挂靠”的国有企业“摘帽”,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出资证明材料、职工安置方案等,经国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挂靠”的集体企业“摘帽”,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施。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二、改制申请

(一)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和企业改制方案,并由参会人员签名,企业盖章。

(二)国有企业改制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债务情况、职工及社保情况、企业拟改制形式、资产处置预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等。企业改制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改制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本)、企业改制方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向县企业改革指挥部办公室转报企业改制申请及附件,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三、清产核资

(一)企业被批准改制后,应成立企业改制工作组和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造册登记。

(二)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国有企业的呆坏帐、报废资产、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问题,应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核销,以备评估。

四、财务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改制的国有企业审计,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五、资产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聘请具有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评估。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出据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备案,集体企业的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出售或转让,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与企业资产处置申请、企业评估报告书、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一并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

(二)企业改制涉及到国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租赁、继续保留划拨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出售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与受让人签订出售协议。涉及到国有土地出售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参加。

(四)有净资产的国有企业整体出售或承债出售时,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形式进行公开信息、议价出让。对一次性出资购买者,经县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剩余资产出售所得主要用于职工安置。

(五)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由企业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国拨土地处置时,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七、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或其他财政投入均为国有资产,企业改制时应商请债权银行、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与,严防在改制过程中悬空或逃废银行债务、欠缴税金和财政周转金,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因改制、“摘帽”、出售而需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债权保全文件,对企业所欠税金,由存续企业或新设立的企业承继,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承债收购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所欠地税税款可先缴纳,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返还,用于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直到原企业资产缺口� 不足于全部弥补原企业资产缺口的,用新发生的所得税补齐。

(四)对改制企业3年前的应收帐款,经多次追讨无果的,国有企业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核销,集体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被核销的帐款实行“销帐案存”,由改制后企业继续追讨,所得收�

八、社会保障

(一)改制企业历年所欠社会保险金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清偿,也可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改制企业因历年拖欠社会保险金而发生的滞纳金,在企业按签订的补缴协议足额补缴拖欠社保金后,经批准可免收滞纳金。

(三)对尚未参加社保的企业,在改制时申请参加社保的,应从规定起缴年度开始,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社保部门应予以办理正式社保手续。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四)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协助企业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九、职工安置

(一)“挂靠”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由“摘帽”后的企业负责安置。

(二)企业改制应充分发扬民主,相信和依靠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进入社保、重新上岗、身份置换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职工。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移交社区管理。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老职工,可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结算预缴的社会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齐),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五)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改制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是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办理职工社保关系续接手续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对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无法安置再就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本人在企业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执行。

(七)对没有净资产又没有参加社保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本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同意,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企业破产

(一)破产条件:企业连续亏损,已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二)拟实行破产的企业首先要制定企业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预案,然后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破产决议,审议通过破产方案,参会人员签字,企业盖章。

(三)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并一同呈报企业破产方案、职工安置预案和企业破产决议。

(四)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将其书面意见与企业申请破产文件一同报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审批;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破产申请经县国有企业改革指挥部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向县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

十一、规范工作

(一)对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要退到位,职工身份要置换到位。

(二)对已改制而没有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的,应尽快依法注册登记;超过法律规定有效期的,要按照企业改制程序重新进行改制。

(三)对已改制设立新公司,原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份依法转让;原企业持有的集体股份,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重新进行处置;并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对国有企业已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其职工身份没有置换的,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置换,及时办理职工社保手续。

(五)已改制企业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三会”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改革,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

(六)对已改制依法设立的企业,被违规解散、终止、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应限期恢复并依法进行规范。对限期不能恢复,严重侵害股东权益的,应严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相关事宜

(一)对“摘帽”企业,在相关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一律按“摘帽”后的企业性质进行登记,不得仍按原企业性质进行登记。

(二)对破产、出售、被兼并企业和长期停产,已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取消企业法人资格,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在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按新企业设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企业改制后,必须健全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改为民营企业的党群组织和身份买断的职工,均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与乡镇办事处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6

一、合理确定改革改制形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一)坚持“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进企业体制创新,实行以产权为核心的多种形式的改革。改革改制形式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对在国有经济中起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主要包括供水、地方铁路、港口、军工、城市基础设施、粮食储备、垄断性资源开发利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中的骨干企业等,要加大改组、改造力度,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主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职工国有身份转换的同时继续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

(三)对缺乏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民营化改制。

(四)对生产经营已经停止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依法破产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实行全员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身份、按政策分类安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法人资格一定时间内维持不变。

(五)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进并购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资产存量。

(六)对经济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规范改革改制程序,健全批准报告制度

企业改革改制必须制订方案,实行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要按照《市市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操作规程》执行,其主要程序为:

(二)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或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与企业或其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后制订。改革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拟采取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负债范围;企业职工安置办法;企业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企业改革改制后的发展思路和措施。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革改制方案。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企业改革改制。

(六)实施改革改制方案。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由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所批复的改革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改革改制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二)改革改制企业必须由市国资委从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三)改革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并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核准工作规程》进行核准。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四)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市国资委确定的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并按照《市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要求,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禁暗箱操作。市级国有产权转让收入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改革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不得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可以探索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六)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工作由市国资委按《市市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程》进行。企业核销的不良资产要按照《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的规定,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接收、统一管理、集中处置。对企业的不良金融债务,市国资委要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集中打包处置、公司缩水回购、竞价转让变现”,对集中处置的收益要进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专户。

(七)对与原改革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的职工安置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国有资产实行保全措施,除改革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兑现协议外,改革改制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流动性强、易变现的不动产向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抵押。今后,改革改制企业不得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补偿及相关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

(八)破产清算组成员由市法院从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清算组原则上由市国资委牵头组成,组长由市国资委与市法院协商确定。破产清算组接受市法院的领导和市国资委业务监管及指导。具体的运作模式采取清算组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托管清算;破产清算终结后,剩余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九)市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改革改制企业按承诺期限兑现职工的安置补偿费、股票及集资;对改革改制企业带入的金融债务和其它债务缩水而产生的收益要冲减改革改制时的负资产,对冲减负资产有余的收益要收缴;对改制时带入到新设企业的土地资产要进行清理,对工业用地因改变土地性质而产生的级差收入要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企业无论选择何种改革改制形式与方法,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外,都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转换国有职工身份。职工安置补偿费计算的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已批复的,以批复的时间为计算截止时间;改革改制方案没有批复的,以年12月31日为统一截止时间。

(二)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维持原标准和办法不变,继续按市委、市人民政府发〔2000〕12号文件执行。

(三)对职工安置补偿费采取总额计算、据实支付、及时销账的办法进行。

1、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计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再报市国企办(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2、职工安置补偿费,企业能自求平衡的由企业自求平衡,不能自求平衡的以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自求平衡。

3、职工安置补偿费不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而是根据企业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实际情况逐年在其净资产中扣减国有资产金额,直至职工安置完毕。

4、每年由企业将实际用于职工安置补偿的资金划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职工安置补偿费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拨付,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落实到职工。

5、改革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补偿费未兑现付清之前,其全部资产的转让变现和担保抵押,必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工商、土地、房产、金融、交警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和财产担保抵押手续。改制企业、破产企业和其它改革形式的企业,专项用于安置职工的有资产,其变现所得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市国资委指定的劳动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此类资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时,须提交由市国企办(市国资委)出具的劳动专户证明,否则,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加强领导和监督,促进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健康有序进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国资委要与监察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调查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未与改制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产权持有单位必须及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也可选择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新企业作价入股和留作新企业对该职工的相应债务,但职工应与新企业签订认股协议书借款协议书。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7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粮食安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造作用和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茸为重点,以机制创新为主攻方向,通过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县粮食局负责,统筹规划,因企施策,稳步推进。改革要面向市场,合理利用国有资产优势,实施企业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和基木程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是: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按照国有资本有序退出的改革思路,对现有14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组建新的粮食购销企业,形成具有一定实力和优势的市场化购销网络。

1、全县14个粮食购销企业,除李家堡省储库按粮改政策保留实行国有控股外,共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新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参股或民营化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产权结构,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根据省、市改革方案的意见和要求,全县拟组建2——3个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其余企业可划归为购销网点,也可实行租赁、出售或承包经营。

3、全县粮食购销企业重组兼并由县粮食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县粮改办和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实施的基本程序

1、建立机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草按照县粮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粮食局具体指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确保企业改革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2、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粮食局与财政局协调组织,会同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评估和报损。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规定实施资产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损资产要专项报县粮食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调整帐务。

4、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和法人代表离任审计由县粮食局安排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局配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5、民主决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方案,要明确提出改制形式、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县粮改办和县政府审批。

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一)安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对象。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在册职工、离退人员以及原企业代管人员。

(三)安置形式。对现有在册职工全部实行身份置换,依法与原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采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择优聘用、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等办法进行分流安置。离返休人员和原企业代管人员移交有关机构代管。

(四)资金来源。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财政补助、资产处置变现、粮食风险基金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对粮食企业处置净资产的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交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文付职工分流安置成本形成的债务,允许企业冲减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本金。

(五)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县粮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和债务处理

(一)资产处置:

1、对企业经审计认定的逾期应收怅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短库损失和其它已成损失的资产,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酌情处理的基础上,由企业申请,报县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核销。

2、对企业在改制前自行撤消处理的逾期应收帐款损失或在处理后另行建立债权各查帐薄、有望清收及部分清收回来的应收帐款,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如实说明情况,一并在审计时作出定论。

3、对企业在站外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地产、租用土地及以物顶债尚未变现的资产等,在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一并纳入评估范围,改制时原则上作价变卖、收回投资,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的,在新企业组建时一并接收。

4、改制前企业已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担保给银行或其它债权人的,除政策规定解除抵押以外,企业可用其它资产置换抵押资产,或在资产过户后由新纽建企业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二)债务处理

1、历史财务挂帐处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清理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粮食局集申管理,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经营性挂帐按照债随资走的原则划归新组建企业,以挂帐资产作为股权,行使对挂帐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分享挂帐企业的收益,并以所得收益支付挂帐利息和消化挂帐本金。

2、债权债务处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在改制时由新组建企业在清产核资核实确认后全部接收和承担。对原企业在经营中赊欠的应收货款,要按照“谁主管,谁经手,谁负责清收”的原则及时清收,一时难已清收的,要通过审计和清产核资落实清收责任和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由新组建企业接收全部债权,负责追缴与清收。原企业债务在核实后一并移交,由新组建企业负责清偿。

3、企业改制前欠缴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个人集资款、欠发工资等一次性采取措施进行补交和清偿,不得断档和拖欠。

(三)库存粮食处理。对改制企业现有库存粮食,在核实“"三帐”、清查实物、帐实相符的条件下由新组建企业如数接收全部库存粮食。对现有库存中经县粮食局、财政局核定的尚未销售的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数量,依照凤财发(2005)21号文件,在2006年5月底前按分期销售计划继续给予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四)国有资产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其国有资产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等形式处置,具体处理办法和实施在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局指导监督下进行。

五、企业改制有关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此改制时,由县粮食局统一划拨处置资产、统一补偿标准、统一实施粮改方案。新组建的企业要接收安置原企业离退休、内退、协保和代管人员: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

(二)职工身份置换安置补偿全由县粮食局统一计算到人,其办法以企业2005年7月31日在册人数为准,按宝鸡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总额,到人时体现工龄差别;对改制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规定绘予经济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自行脱离企业的人员,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男55岁、女45岁以上),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对于年龄较大(男50岁、女40岁以上)、工龄较长(男30年、女20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办理协议保留劳动关系。

(五)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非统筹支付约有关补贴以及五、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从企业净资产中量化切块预留,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与落实。

(六)改制费用。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及水、电、电信、车辆过户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减免收费。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一)组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粮食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埋制度。经政府授权,县粮食局对其国有资产行使管理和监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新组建的粮食企业,要继续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相关费用和价差补贴。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新组建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废的要求,依照《公司法》,逐步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明确企业管理层的权、责、利,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组建的粮食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企业经理实行选聘制,员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要按照平等自愿、双方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落实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政策,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和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 篇8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与评估

前言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关于土地资产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学家现实主要研讨的首要问题之一。现实的情况是国有企业改制或者解体后,重新建立起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私人接管的企业,都是涉及土地资产的使用的。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实行过程中,如何解决土地的使用权和使用的期限等问题,都是需要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现实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期望达到很好的效果来适当的缓解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发展的方向

国有企业的体制改变是社会未来企业发展的方向。与此同时出现的问题是:企业制度具有产权明确、管理适当。但是如何在转换体制的企业中实现产权的清晰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明确国家和企业的产权责任,是建立我国企业制度的重要落脚点。企业改变体制需要严格的由国家政府部门进行清产核资,评估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明确企业体制改革后土地资产的处理和发展方向。

2、国有企业改制土地的处理方式

2.1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好处在于使得土地使用权可以持续的被使用,使其获得充分的利用,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性使用,防止浪费,增强经济的效益。国有企业转换体制后,可以实施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人员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处置权。同时,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产权界限,企业对土地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可是不足在于企业一次性需要给出的土地出让费巨大,造成转制后的企业经济负担大,发展的速度缓慢,获得经济效益的周期长。尤其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企业可追溯的历史久远,土地使用权比较复杂,长期使用的土地面积较大,进行资产评估后,土地资源的金额巨大。虽然国家对其有着扶持政策,可是一次性缴纳巨额土地出让金同样会形成企业沉重的资金负担,对改制后的企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

2.2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与县级以上国土的管理单位需要和企业共同订制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依据合同进行资金的支付。这种国有企业转制的优势在于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资金的负担较轻,租金可进入企业成本的计算中;劣势则是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却没有处理并转让处置土地的权利,限制了土地等资源价值等功能,使得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速度缓慢甚至停滞。同时,改制后的企业每年要增加大量的租金支出,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2.3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的评估并作价。国家将含有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进行资产的评估并得出相应的价格,成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的初始资金投入,一定程度 国有资产投资人员需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企业无需提供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的等费用,资金压力减轻;体制改革的成本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小,有利于企业后期的经济发展。

2.4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合理的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按照土地使用权评估其价值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国家掌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现实的运转情况从而实施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一种扶持政策。

2.5土地使用权划分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划分方式主要作用在于我国的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企业之间的合并并快速的进行土地资产的处理,可是发生转让、改变用途等就一定要进入转让土地的程序,这主要是面向管理不善的企业,但是这只是管理模式的改变,使用期限责需要少于一定的年限。

3、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3.1土地使用权租赁处置中租金问题。我国很早以前企业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法没有创新的想法,伴随着企业改制中一些政策法规的实行,租赁土地使用权以及租金等问题,备受需要体制改革企业的关注。现在,最主要的做法是依据土地评估机构给出的改制的企业用地评估的价位,进行土地租金的计算。

3.2土地改制需要的费用问题。现在,企业的体制改革采用对土地进行估价入股的方式。土地资源的地价折股的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大部分企业占据的土地所拥有的资产是由企业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断投入改造的结果。

4、改制后的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方式的使用方式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更多在时代前沿的现代企业需要依据国家或者企业自身的根本制度,实行符合现展方式的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后可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私人企业,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国有企业改制后,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存在。而此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在改制过程中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土地处置方式。但是,国家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土地所有权收益,防止国有资产丧失,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处置。企业改制后土地的使用模式发生了改变和选择,做出了适合企业或者私企未来发展方向的决定。企业在选择土地处置方式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现有的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各个方面的因素可以影响国家以及企业获得的利益的数量。

4.1企业的资产结构与资产重新组合相协调。企业的净胜资产数量难以达到安排的基础的时,可以使用公司或者企业股票的处理方式以增加企业的股票的价格。与此同时,针对具有自主经营权的企业,完全可以使用授权经营的模式。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很大的时候,就需要重点考虑企业或者个人的房屋的使用模式,减少土地资产加入公司的股票的成本中。这就完全可以将企业的置产结构与资产进行组合并协调,创造共同的发展,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

4.2土地资源的使用方式。我国的土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使用的方式关系到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革的时候,需要重点考虑国企改变体制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国有企业改革时,被许可使用多种方式对土地进行资产价值评估。不同企业之间选择的处理土地资源的方式都不尽相同,但是宗旨都是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减少国有企业改革的损失。土地资源的使用方式包含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同理以上的几种处理资产的方式可以一起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

结语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的思考要点在于如何解决我国现实存在的土地使用的问题。我国的体制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主要部分,旨在建立符合现展标准的企业制度,改变运营模式,提高生产效率。思考国家在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是国家未来的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好的想法可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 篇9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包括配置、使用及处置,本文主要就处置方面的相关问题做以简单的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权限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为: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由自己单位或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处置的资产属于哪个处置权限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具体的审批权限一般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属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己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二是属于由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处置完成后,定期向财政部门备案;三是属于由财政部门的审批权限。不论是属于哪个处置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都需要履行以下程序: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分别从不同方面提供相关资料;审批,然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处置申报材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际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由于制度制定的不够具体,因此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以河南为例,河南虽然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感觉到不够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文件,行政事业的固定资产具体分类为十二大类,分别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其他疑难分类。具体到处置时可能会按照资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资产类别进行处置。

2、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学校里边的课桌凳、床板的处置。由于课桌凳、床板等在购置时一般是批量购置的,所以一般都按固定资产入了账,但在处置时却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大部分的课桌凳都不能按照常规的家具用具那样使用15年,另外由于课桌凳的使用频率高、易损坏,一般在处置时数量都不太够。如果提前报废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证明文件,一般实际操作中都是由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但我们都知道课桌凳等到报废时已经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若是再评估也没有多少意义,但若不评估又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以附在档案里。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还有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批量购置的资产。因为按照固定资产的定义: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批量购置的价值超过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这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自己把握,具体哪些东西可以使用一年以上,多少算批量,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处置时就遇到了问题,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它又不同于其它的固定资产,而且又入了固定资产账,具体处置时是否需要特殊问题特殊对待,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3、车辆的处置也是一个问题,车辆处置可以包括报废和出售两种,在这里重点说的是报废时的相关问题,2000年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中规定了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般是这样的: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15年;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这是2000年的文件,但在2013年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令)中又不以年限为依据,具体看车况,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更没有一个标准了,若是按年限还有一个参考指标,若不按年限那全凭自己把握,实际操作中更难处理,若是这样的话只能是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又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时由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但这又牵涉到费用的问题,一台报废车按照国家报废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最高也就是一千元左右的残值,若是再出具报废证明,我觉得是一种浪费,但若不出又不具有说服力。另外车辆报废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包车之类的车,按车辆的使用年限来说,它应该使用15年之后才能报废,但我们都知道面包车跟小轿车是不同的,面包车购置时也就几万元钱,但小轿车购置时一般都是十多万元,它们两个如果按一个标准来处置,显然不太合理。

2012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之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你企业那样计提折旧,但具体按多长时间计提没有相关规定,相信随后财政部就会出台相关的规定。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后,可否按照这样的思路来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折旧未提足之前需要做报废处置时,可以提供固定资产不能使用的证明,像照片之类的;固守资产在提足折旧后若仍能继续使用则继续使用,若不能使用则可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直接下账。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浅谈国有资产处置 篇10

【摘要】国有资产在社会的发展中是十分关键的,要想减少资产流失的现象,就要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有着足够的重视,要将国有资产处置好,就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国有资产处置的方法有很多,要想提升国有资产的处置效率,就要对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研究,通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将资产处置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得到合理的处置。但是现在我国的国有资产处置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就是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研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对策

国有资产处置在经济的建设中是十分关键的,尤其是在企业的发展中,一定要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这样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保证国有资产最大化的得到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越来越重视,一定要将国有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例如国有资产的审计,在核算的时候会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将这些问题解决好,就意味着国有资产处置科学、合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审计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是十分关键的,但是现在的审计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的处理,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四个方面,以下是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基本的分析:

(一)在对国有资产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在资金的管理上,一定要将资金管理工作做好,因为企业的经营现状与资金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上是十分关键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但是由于我国对资产处置的法律还不健全,会经常出现违规的情况,尤其是在核算的时候,经常会出现核算不真实的情况,或者是选择的材料自身就存在着真实性的问题,这样及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处置出现问题,对国家的管理是不利的,需要我们重视,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法。

(二)有很多的单位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有些单位在利益的趋势下,对资产的评估作假,有些单位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越权处理,这样对企业的资产处置的影响是巨大的,让相关的单位在企业结构上出现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岗位变动的时候,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交接,使得交接工作变得十分换乱。

(三)还有很多的企业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重视形式,容易在形式上做功夫,没有将企业现存的状态考虑好,尤其是在新设备、新资产的购买上,将一些性能较好的资产提前淘汰,这样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行政成本增加,对企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尤其是单位在利益的驱使下,对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置,这样的做法导致了资源无法合理的利用,对企业利润也会产生影响。

有很多的单位仅仅考虑了个人的利益,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资产的报废处理,冒用资产处置之名对资产进行处理,有些人员就将国有资产进行了无偿赠与,有些是将这些资产划归私人所有,这样的情况是十分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处置的,导致了国有资产在处置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

(一)从体制建设上来看

国有资产在体制建设上需要重视,一定要建立健全财政主导型的管理体制,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要全面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这样的体制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处置成本,也能减少诸多的中间环节,将中间环节工作做好,这样就最大程度的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的合理化、科学化。还能将一些其他的财产归纳在财政部门中,例如房屋、土地和车辆,这些都可以划归为是国家的资产,由财政部统一进行资产的处置。

要细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应用,但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资产的管理,需要将目前的情况与实际相结合,在责任监督、违规处罚、审批权限上进行细化,还要将这些规章制度综合起来,避免出现矛盾的现象,有时还存在着漏洞,出现无章可寻的现象。

(二)从执行力监督上来看

1、要规范流程

将流程规范好,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效率低的提高,作为企业应该实现阳光操作,将技术、行政、经济等进行多角度的结合,通过合理的、科学的审核,形成一种良好的拍卖机制,这种拍卖机制要将财政、中介和大众结合在一起,这样公开化、公平化,有利于对资产的处置,这样对企业的资产处置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在大众的监督下,就会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让资产实现保值和增值。

2、要创新机制

国有资产处置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将资产处置好,机制体制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充分的利用资产交易平台,将资产交易平台合理化的建设,资产交易平台中要有企业资产地动态更新,这样企业资产在出现变动的时候,可以及时的知道,尤其是在低效资产、闲置资产等情况发生的时候,便于人们对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基本的监督,让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做好,保证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国家对资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可以使资产循环的使用,提高企业的效益。

还要探索资产的处置模式,将资产的处置工作做好,利用先进的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进行信息的实时更新,如果出现需要处置的资产就可以及时的发现并进行拍卖,这样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十分有力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调剂机制,合理的调剂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这样也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对资产的使用是十分重要的,需要得到人们的重视。资产的调剂方式有很多种,可以通过租赁、联营和拍卖的形式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处理,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资产的合理流动,不会出现过度浪费的现象,这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才符合国家发展的要求。

3、要强化监督

要将监督工作做好,这也是国有资产处置中十分重要的环节,监督工作在国有资产的处置中扮演着十分关键的角色。首先要完善国有资产处置体系,严格的按照国有资产的处置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理,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为有效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条件,还要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提下,将监督工作做好。其次是要实现资产处置管理的常态化,及时要利用财政部门进行质量上的检查,将资产处置工作作为财政监管的重点,还要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可以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合理的堵塞,还可以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合理的应用在资产处置中,进行动态的监督,这样对监督工作是十分有力的,可以加快监督的步伐,让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三)从管理人员方面来看

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在资产的处置上也是十分重要的,从素质上分析,就是要对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行提升,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就到积极的开展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将他们的视野以及知识层面拓展得更为开阔。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积极优化相关处置管理理念,优化管理方式,最大程度上满足现代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的多元需求。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奖惩制度进行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国有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增强自身知识储备,强化国有资产处置与管理意识,宣传高效化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从而推进国有资产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够对国家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实际利用率,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未来一段发展时间内,应当积极完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鲁明功。青海:强大功能促国有资产处置大幅升值[J].产权导刊。2013(03)

[2],沈爱华。国有资产处置风险规避浅析[J].北方经贸。2013(07)

国有资产处置范文 篇1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二)资产出售。

(三)资产报损。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12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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