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通用2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承诺书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并以书面的形式表示。还是对承诺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通用2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1

我矿(公司)面向社会各界和本矿(公司)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自觉执行落实国家或行业的各项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保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3、保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保证每天有一名矿级领导下井(采坑)带班值守;保证矿山安全设施与装备水平、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确保不因书包范文任何条件变化出现滑坡。

4、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法定的时间,并经考核合格。

6、为矿山企业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等同应缴额的雇主责任保险。

7、保证生产作业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8、地下开采矿山实现如下要求:

(1)保证井下所有场所都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

(2)实行机械通风,保证井下所有作业场所都有合格的新鲜风流;

(3)保证井下排水系统始终保持正常状态;

(4)使用符合标准的提升运输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9、露天开采矿山实现如下要求:

(1)实行台阶开采,保证平台宽度和设计的边坡角;

(2)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定期观测边坡稳定性。

10、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11、保证对本企业委托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责任,对其发生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12、发生死亡事故后主动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停产整改,并经发证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工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2

上思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本人保证: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臵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单位接受以下处罚: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

(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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