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香港)电影有限公司关于电影剧本版权所属及出版问题声明如下:
系我司于1993年投资并发行的电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该影片以及影片剧本的著作权归我司享有,受法律保护。
近日,有传言称有出版社计划出版电影剧本,在此我司特别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将该电影剧本出版之计划,任何未经我司书面许可出版、发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电影剧本之行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权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香港)电影有限公司
x年4月12日
致: 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贵司开展x项目业务侵权一事,特函告如下:
一、我司仅与贵司达成x项目初步合作意向,并未就该项目签署任何正式法律文件。因此,贵司无我司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据调查,贵司在未获得我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展开相关业务的渠道建设及推广,严重扰乱我司经营秩序。
三、贵司在上述业务推广中擅自以我司名义采用不实宣传等手段恶意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我司名誉。
据此,我司认为:贵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我司业务,涉嫌侵犯我司经营权;同时,贵司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名称“联通”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司名誉权。贵司的行为已经对我司正在进行的市场推广计划及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此,我司声明:
1、贵司应当自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与我司产品推广的一切商业行为。
2、贵司应立即停止不实宣传,清除已经投放于网络及各平面媒体的宣传广告。
3、贵司应当于x年6月24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我司。
4、我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贵司慎重考虑,谢谢合作!
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放弃声明函
致: *********
我公司于2013年01月05日递交了*******工程一标段的投标文件,通过招标人评定,确立我公司为中标单位,但因我公司投报项目经理近期感觉腰部疼痛,活动受限,经医生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需要住院治疗,无法投入建设本工程,经公司综合研究决定:为了不影响本工程顺利建设,我公司现在声明放弃本项目工程建设。
201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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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部门对电商类平台规范运营的通知要求,并结合今年“3.15”严厉打击电商虚假交易的号召及消费者对电商虚假交易的零容忍态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x年3月16日在“云卖”平台上正式上线了“限制虚假交易技术功能模块”,开始积极全面排查所有涉嫌虚假交易的订单和店铺,以维护“云卖”平台的健康发展。
近日,xx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了一些针对“云卖”平台的不实言论,对“云卖”平台实施恶意攻击,造谣中伤,影响极坏,已然构成对xx公司及“云卖”平台声誉的诽谤与损害。为此,xx公司特委托xx市律师事务所就此郑重声明如下:
一、xx公司对此事予以高度关注,除委托本所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外,且已于日前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散布虚假事实者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代表xx公司现责令散布虚假事实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删除已经发布的虚假言论,向xx公司赔礼道歉。
三、xx公司保留以合法途径追究散布虚假事实的个人或机构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与刑事等)之权利。
四、如有继续散布虚假言论侵害xx公司声誉的,xx公司恳请广大知情者实名或匿名举报,提供证据线索。一经核实,xx公司承诺将给予奖励(最高奖金额10万 元)。 公 司 举 报 专 线 : 电 邮 :。
特此声明!
授权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声明方:xx市律师事务所
熊 律师
日期:x年3月23日
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 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司组织的 (招标编号)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与开标、谈判、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致: 有限公司
本公司就贵司开展x项目业务侵权一事,特函告如下:
一、我司仅与贵司达成x项目初步合作意向,并未就该项目签署任何正式法律文件。因此,贵司无我司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据调查,贵司在未获得我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展开相关业务的渠道建设及推广,严重扰乱我司经营秩序。
三、贵司在上述业务推广中擅自以我司名义采用不实宣传等手段恶意误导消费者,严重侵犯我司名誉。
据此,我司认为:贵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我司业务,涉嫌侵犯我司经营权;同时,贵司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名称“联通”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司名誉权。贵司的行为已经对我司正在进行的市场推广计划及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并由此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此,我司声明:
1、贵司应当自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与我司产品推广的一切商业行为。
2、贵司应立即停止不实宣传,清除已经投放于网络及各平面媒体的宣传广告。
3、贵司应当于x年6月24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我司。
4、我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贵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贵司慎重考虑,谢谢合作!
有限公司都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