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业务合作的九大看点【10篇】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里是小编给大伙儿整编的银信业务合作的九大看点【10篇】,欢迎参考阅读。

银信合作 篇1

在目前国际银行同业中,私人银行业务是最赚钱、发展最快的业务之一。在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上,20%的客户创造了80%的收入以及120%的利润,对国内商业银行来说,随着客户分层的深化、投资领域的拓宽,针对高端客户非凡需求提供综合的资产管理业务,是促进国内商业银行实现业务优化升级的重要契机。

作为财富管理的“宝塔顶层“,私人银行业务在发达国家已经历百年浸淫,近些年并迅速成为驱动银行国际化、占领全球银行业制高点的动力。财富管理业务是一个非常分散的市场,即使世界最大的私人银行巨头,目前也仅分享了1.5%-2%的市场份额。据报道,亚太地区的私人银行业务在未来5年中会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

刚刚过去的2007年可谓是中国金融业“私人银行元年“。继中国银行在年初率先推出内地私人银行业务后,招商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也相继开业。

一、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熟悉

学者LynBicker(1996)把私人银行定义为:“私人银行是为拥有高额净财富的个人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和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私人银行业务是财富管理的最高阶段。通俗地讲,它是一个“从摇篮到坟墓“的金融服务,是专门针对富人进行的一种私密性极强的服务。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投资理财产品,对客户投资进行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对富人及其家人、孩子进行教育规划,移民计划,合理避税,信托计划的服务。有人这样描述私人银行服务,“渗透到客户生活的每一阶段、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角落。“

私人银行业务可以分为六大类,包括:(1)基本的商业银行服务;(2)财富管理服务;(3)国际资产传承规划服务,其中包括个人信托、合理避税、遗产布置和移民计划;(4)综合授信服务;(5)金融咨询服务;(6)各种增值服务。其中财富管理服务、融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目前都已经在逐步发展起来,但是涉及个人信托、合理避税、遗产布置和移民计划方面的服务国内尚未起步。

私人银行业务涉及的领域不仅仅限于银行业务,除传统的个人信用、按揭贷款等零售银行业务外,还包括结构性产品、离岸基金、保险规划、税务规划、财产信托等,横跨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等业务领域。可见,立体化的产品在目前分业经营的模式下,是不可能由银行独立开发出来的,虽然我国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合作有日趋紧密之势,但和混业经营模式相比还是不能同日而语。由于缺乏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的产品创新机制,不能跨领域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所以各银行品种单

一、同质化就不可避免,除储蓄、信贷、银行理财产品和一些中间业务产品外,主要是代销基金、券商的理财产品及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这些实质上是标准化的产品,并不符合私人银行客户个性化的要求;没有对冲市场,就很难为客户设计理想的风险分散计划;由于不能进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就只能采取迂回的办法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等方式来满足客户这方面的投资需求。

二、信托公司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势

对信托公司来说,“新政“要求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无疑,这将促使信托公司和“富人“一起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会把满足高端客户的理财需求作为业务拓展的重点。

银信合作 篇2

[关键词]农村合作银行 信贷风险 信贷操作规程

当前,农村合作银行机构遍布农村,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模,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的对象是农业产业、农村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层次低、底子薄、效益差,经营风险较大,形成了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局面。因此,切实加强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1.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大。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三农”,而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每一次大的自然灾害都造成大批借款户因农业生产遭受破坏而难以按期归还贷款,由此造成大量的信贷资金沉淀。

2.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目前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尚处于粗放经营的管理层次,缺乏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贷款决策、约束机制。且信贷管理手段落后,跟不上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只注重贷款的调查和审查,疏忽贷后跟踪检查。

3.行政干预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加之为了在任期内政绩显著,大搞短期行为,盲目地搞一些市场风险大的发展项目和超过承受能力的基本建设,而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那种“政府点菜、银行买单”的现象。

4.不良贷款清收乏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总额逐年增长,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而部分信贷员风险意识淡薄,存在着只收取贷款利息,本金不收也可的思想,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老欠贷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银行为完成收息任务,采取纸上作业的方式,以贷收息,致使借款户借款余额逐年累增,潜在风险逐年加大。

二、防范信贷风险的策略

1.调整信贷投放方向,大力扩张信贷资产规模。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面加快贷款投放步伐,树立抢占优质客户意识,通过拓宽支农领域,在支农深度与广度上做好文章,除对常规农业保证支持外,对农民的生产、建房、消费等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也全力予以支持,使农民群众存在的贷款难问题得到根本缓解。

2.要敦促信贷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与信贷资产质量密切相关的基本法规,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掌握并运用法律武器,这是时代对信贷人员提出的迫切要求。

3.是规范授信业务程序。农村合作银行要健全审贷分离制约机制,做到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实行民主科学的授信决策。防止一言堂和长官意志决策带来的信贷风险,做到有章可循,规范运作、严格管理。

4.规范信贷操作规程。一是贷前搞好对贷款户的科学评估,信贷人员要深入贷款户,取得与贷款有关的详实资料,科学评估、预测贷款风险度,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真实的调查材料;二是贷时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三是实行贷后跟踪检查,建立贷款检查登记簿,记录贷款使用、运转情况,一旦贷款出现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5.严格贷款担保手续。为避免信贷资金被长期不合理占用,农村合作银行对新发放的贷款要全面推行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尽可能减少发放信用贷款,对原有的不良贷款,要逐步补办担保手续。在方式上,应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防止因保证人多头担保或无力担保等造成“担”而不“保”的现象。

6.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农村合作银行要坚决执行贷款谁发放、谁收回的制度,联社要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并与职工个人劳动报酬挂钩,要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在清收过程中,要针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清收计划,要采取岗位清收、责任清收、委托清收、依法清收等方式打好清收不良贷款攻坚战。

总之,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管理来说,坚持稳健审慎经营是前提,构筑以人为本体制是保证,明确业务市场定位是方向,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是手段,增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实力是目的。

参考文献:

[1]缪非。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将诞生[N].证券时报,2003-03-05.

[2]蒋苏宜。我市筹建农村合作银行[N].宜兴日报,2005-07-25.

[3]首家农村合作银行在甬成立[N].上海经济报,2003-04-10.

[4]陈智胜,邱京田。首家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成立[N].中华合作时报,2005-07-01.

[5]黄斌,王云波。“小”银行走向“大”世界[N].金融时报,2005-06-16.

[6]杨永芹,向江微。我市农村合作银行9月开始组建试点[N].重庆日报,2004-08-06.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 篇3

一、“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现状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再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并作为单一委托人指定资金用途的理财模式。2007年以来,“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分为“打新股”和“融资”两大类。“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是指银行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有“转让贷款”、“信托贷款”和“购买票据”三类。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转让给信托公司,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以及收回。根据协议,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供担保,或以授信、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期还贷。信贷资产的收益由理财投资客户、理财产品发行方、信贷资产担保方、信托公司等分享。信托贷款是银行将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购买票据类信托计划则是银行将募集资金购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这种理财模式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了流动性。

2007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额达到4035亿元,其中“打新股”产品的募集金额为2864亿元,占人民币理财产品总额的71%,“转让贷款”、“票据”和“信托贷款”类产品分别为705.43亿元、75.4亿元和390.04亿元。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强劲的国民理财需求与商业银行的盈利动力同时存在。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一直居高不下。截至2008年6月,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达到194400亿元。而自2006年开始的证券市场的上涨行情带来的财富效应,更加刺激了城乡居民的投资热情。居民的理则意识逐步增长,形成了强大的理财需求。由于大部分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多数人选择购买基金的方式进行理财。银行理财产品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改善其盈利结构。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各商业银行成立了相应的理财部门,在部门业绩考核的压力下,银行理财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进一步促进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

(二)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成为银行合作的现实选择。由于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商业银行尚不能投资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下,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从而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收益。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度优势是可以同时投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这种制度资源决定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前提。

(三)在从紧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为维护银企关系而融资。从紧的货币政策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压力。一方面,贷款业务目前仍然是国内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限制,即使有过多的流动性却因为没有贷款额度而不能放款。自从存款准备金率连续提高到17.5%,商业银行的成本压力开始显现。另一方面是多数银行上市后面临着股东提出的盈利要求的压力,加上既有客户因为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银企关系的维护遇到一定困难。

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渠道绕过政策限制发放贷款,既满足了客户的贷款需求,维护了客户关系,又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拓宽了盈利空间。

三、银信合作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结构单一

目前,银行合作理财产品比较单一,主要是“打新股”产品和融资类产品。在2007年,打薪股产品在银信合作产品中的比重达到71%。这主要是由于2007年证券市场的牛市行情,加上一级市场新股发行的高折价,使打新股成为高回报的无风险套利行为。不过,自2008年以来,打新股的首日上市价格也逐步走低,收益开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经跌破发行价,持有时间稍长的话甚至会带来亏损。加上股票市场连续的下跌,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最近几个月来,几乎很少有打新股产品发行。

实际上,融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的限制,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暗渠”。无论是“票据”产品还是“转让贷款”产品,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薪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银信合作模式仍然没有摆脱产品单一的尴尬面,信托公司远没有实现受托理财的专业理财职能。

(二)信托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在银信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银信合作模式中,主导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商业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加上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誉,在销售理财产品环节具有明显优势。信托公司由于不能对信托项目进行公开宣传,加上合同分数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在产品销售方面不具备优势。而在产品设计方面,国内普遍存在产品设计能力不强的问题,信托公司也不比商业银行强。因此,整个银信合作项目都在商业银行的主导下完成,银行管资金来源,委托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因此,产品的定价权也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只是付给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费用,大部分的收入属于商业银行。

(三)银信合作产品中隐含的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资金流入房地产等受宏观政策调控的高风险行业。2007年内共有71只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向房地产企业,金额为235.3亿元。当前房地产行业整体存在较高风险,房地产交易持续低迷,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在严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资金。此类房地产信托计划通常给出很高的预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实际的贷款利率远高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场上高风险总是与高收益相对应。本来,信托计划以及委托贷款都是一种市场行为,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就必须承受高风险。但是,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控制此类贷款风险的正向激励,而信托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缺陷,并不能真正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一旦贷款出现违约,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第二,融资性理财产品的担保存在的风险。银监会于2007年11月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然而,部分银行通过其他途径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从而规避监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过第三方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担保,或者以授信、后续贷款等方式变相担保。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以及作为运作平台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担借款企业的违约风险,那么这种信用风险只有提供担保的机构来承担。担保的金融机构在贷款调查和项目调查参与程度不够,那么提供担保的

金融机构本身对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评估不够充分。

第三,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行为,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使其未能反映真实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票据资产转让等行为,将这些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降低了贷款资产规模,改善了资产负债比例关系。但是,按照银信合作协议的一般规则,这些贷款资产仍然由银行负责管理,包括贷款的回收。如果贷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则损失由银行承担。银行虽然转移了资产,却不能转移相应的风险。因此,仅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实的全部风险敞口。

(四)银信合作理财模式使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更加模糊,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作为政策目标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松及金融创新快速发展使对货币的定义及计量十分困难。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都经历过金融创新使货币供应量这个政策目标失效的过程。关于一些创新金融产品该不该归纳到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长时间的争论,而究竟应该归纳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也没有定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近年来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些理财产品的出现可能改变了货币供应量,但现有统计口径无法反应。例如,居民的存款变成理财产品,尤其很多短期产品,那么这种资产究竟能否纳入到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如果可以的话,应该纳入到哪个层次的货币供应量,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另一方面,有些理财产品的出现,虽然不会改变货币供应量,但却支持了社会的融资活动。例如,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放信托贷款,居民的存款变成了企业的存款,并没有影响到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事实上却发生了融资活动。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单纯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其有效性将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来,理财市场一直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支付条款模糊的情况。在银监会2005年推出的管理条例与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现场检查与指导中,都反复强调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情权。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主要的问题是信贷类产品投资的贷款项目不明确。此外,由于银信合作属于单一资金信托,此类产品尚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有观点认为,银信合作属于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但是,银行的客户是广大的投资者,带有公募基金性质,因而有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

四、政策建议

(一)信托公司要加强自主研发的力度。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通过产品创新来奠定自身在银信合作中的地位,增加谈判的砝码。

(二)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利于投资者做出判断,也要促进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以加强相关业务的监管。

(三)加强对理财市场的监管。首先要促进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其次,要出台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管理办法,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最后,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进一步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四)完善货币政策体系。第一,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在加强产品创新的同时,积极配合宏观调控政策;第二,加强研究货币统计口径的问题,统筹考虑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第三,培育金融市场,为货币政策目标由数量调控向价格型调控方式做好准备。

银信合作 篇4

关键词:银信合作;中小企业出口;对策

一、引言

从浙江省上虞市2010年1-5月份海关进出口数据分析表明:上虞市的外贸形势随着国际市场需求的复苏呈现较快的恢复态势,但考虑到2009年同期的基数影响以及外贸增长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尤其是2009年底以来的希腊危机愈演愈烈,上虞市出口企业将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2010年的外贸增长预计将出现前高后低走势,外贸形势依然不容过于乐观,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又将面临“严冬”的打击。为了更好地开展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更好地服务占比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业务结算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本文拟从分析中小企业自身出口业务特点、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出发,结合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出的新政,对如何加强银信合作,助推中小企业出口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二、中小企业出口面临的现状与困难分析

第一,上虞市的中小出口企业与大型出口企业相比,存在出口风险防范上的先天不足:一是其自身规模以及从业时间来看,缺乏对买家较直接和及时的认识能力,对于国别和行业风险的了解和把控能力尤其薄弱。二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国外进口商对急于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提出了更为苛刻的付款条件,如由原来的先付款再发货改为赊销采购,并要求更大的信用额度和更长的信用期限,而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类似大型企业的议价权而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件,从而陷入较大的收款风险和资金短缺难题的恶性怪圈,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现象严重。三是中小企业由于没有专人对于相关政策的管理,因此往往无法及时了解国外市场的变化及国内政府部门政策的调整,如商务厅、海关、商检、国税、地税、外管这些部门政策的变化,不仅享受不到政府的鼓励政策,很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困难。

第二,中小出口企业得到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上虞市中小出口企业出口有着“小而散”的特点,具体而言就是出口企业有外贸短单多、小单多、出口国别多,但总额较小甚至非常小,作为客户经理收集该类软信息与大型企业规范的财务“硬信息”相比,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财务成本;同时从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来看,该类中小企业由于原有固定资产往往已经全部抵押或者无法提高有效的抵押物品、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自身现有的资信又达不到银行要求的纯信用贷款或贸易融资的要求,作为客户经理虽然在审查、审批和贷后检查工作比大型企业有所简化,但必要的环节仍然不可缺少,仍需支付更高的单位货币管理成本却无法做出相对应的业绩,因此对于中小出口企业的信贷需求往往比较漠视,中小企业能得到金融系统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同时有效服务不足成为中小出口企业将长期面临的重点难点。

三、中小企业出口优势与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关系分析

虽然上虞市的中小出口面临的种种困难,但在仔细分析我市的进出口海关数据的基础上,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中小企业出口有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船小好掉头”,这种“好掉头”竞争优势的灵活性体现在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一般具有贸易真实性强、时间较短、金额要求较小的特点,站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这种业务发展的特点与我们开展外汇业务的特点有着暗合之处,如何发挥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的自身优势以适应小企业的经营特点,从而有效避开与其他外汇专业银行的正面竞争,达到有效降低自身信贷风险、稳定中小企业客户群体、促进外汇业务量增长。二是中小出口企业能对市场上各种特殊的需要做出快速反应,大企业由于更注重标准化,不容易做到这一点,而中小企业则可利用其小、快、灵的特点生产满足顾客特定需求的产品,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外汇出口业务时与其他专业银行相比有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同时有着人民币信贷资金充裕、管理信贷审批半径短,能有效根据小企业差异的多样性,按区域、类型、行业特点等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创新使用中小企业信用险融资服务产品,两者有着广泛的合作空间。

四、国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新政分析

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有其“保障风险、便利融资、促进发展”的政策性作用,但是原有的信保政策信用险融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门槛高、费率高、投保方式烦”的特点,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保险覆盖面仅仅集中在少数几家银行对几家大型企业特定的几笔大型出口业务上。为了更好发挥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浙江省率先提出了“中小企业简易投保方案”的试点新政。仔细分析和对比新政与原有的信保政策,发现其在市场的准入门槛、投保方式的改变、费率计算和选择的灵活性、出险后赔保手续四个方面都作出了全面修改,对于中小出口企业和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在投保程序、填报内容、风险承担范围、工作效率的提高上必将更具有操作性。

五、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如何加强银信合作,助推中小企业出口

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与银行的合作其实是一项传统的老业务,那么如何及时针对新的出口形势和国家出口保险公司在浙江提出的新政试点,更好地做好做大这项业务从而助推中小企业出口,笔者觉得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学习,提高对银信合作意义的认识。一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针对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信用保险公司会对中小出口企业投保人的客户核定一个买方限额,并在买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定国外进口商限额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其自身的征信渠道,采用类似于银行信贷调查的方法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银行只能调查中小出口企业自身的资信,而对地处境外的进口商信息监控薄弱的空白,完善银行的资信调查体系。二是通过银行与中小出口企业投保人、出口信用信用保险公司签订三方“赔款转让协议”出口信用险融资,银行获得了接受赔款的权利,在出现收汇风险后,获得了一种风险保障。三是通过信保合作这种形式提供对中小出口企业的业务增值服务,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必将在贷款、存款、国际结算、中间业务收入等各个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共同协作,做好宣传推介。在了解和掌握了银信合作和出口信用险融资这种产品意义后,银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最好的产品如何没有得到推广与应用,“养在深闺无人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必须在了解中小出口企业所处行业、贸易客户的稳定性、交货流程与付款流程的特点的基础上,共同协作,加强三个方面的宣传:一是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在扩大贸易、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上作用突出的宣传,使中小企业能够了解通过国家信用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在开拓市场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取得平衡的意义。二是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时便捷性优势。三是逐步破解中小出口企业原有办理出口信保费率高,银企信三方签约手续麻烦等认识,突出新政实施后中小出口企业的保费将得到国家政策性补贴(以100万美元出口为例实际支付只需要3000美元)、手续便捷,只需每月申报一次出口情况,出险后便可直接报损索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自行掌握限额和赔偿比例等亮点,提高中小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银信业务合作的九大看点 篇5

2003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其深度和广度远远超过了销售信托产品的浅层面合作,托管、担保、资产置换、链接贷款、证券化、股权代持、联合开发等带有强烈混业趋势的深层次银信合作层出不穷。仅2005年就有118个信托计划涉及到银信合作,总规模125.43亿元。本文通过具体的银信业务合作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银信合作和金融创新的动因(监管套利、管制、满足客户需求等)、合作模式(互为客户型、共享客户型、股权合作型等)以及对协调监管带来的新问题。

筹集和补充银行资本金

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方式基本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募股、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可转债、提取一般损失准备金、减少分红加大利润留成、配股再融资、财政注资、增资扩股、税收返还等方式从内部和外部筹集。而新成立的渤海银行、进行重组的重庆市商业银行则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拓宽了筹集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实现了多方面的创新。

天津信托以5亿元参股10%成为渤海银行的股东,资金来源是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对象为自然人。该信托计划的期限长达20年,投资者资金退出有两种方式。一是渤海银行上市后法人股全流通,届时天津信托将与投资者终止信托合同,财产权随即转移到投资人,投资人在市场上可自由抛售原始股。二是在没上市期间或者不能上市的情况下,投资人也可以在天津信托的平台上进行收益权的整体转让。

重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2006年4月中诚信托发行重组重庆市商业银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2亿元左右,以贷款方式发放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购重庆商行21亿元不良资产包,以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解决该行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问题。该信托计划期限两年,预计年收益率为4.2%,由国家开发银行对信托贷款进行封闭式管理,该信托计划到期后,再由国开行的贷款将信托资产换出来。偿还信托资金本息来源于21亿元的重商行不良资产的变现收入,以及渝富公司持有的重商行4亿股股权转让的溢价收入,再加上重庆市政府划拨给渝富公司5000亩土地的出让收入。

相信随着信托制度优势被更多的银行所认识,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发行多种混合型权益工具,以补充一级资本,这些资本既具有债务资本的特征,又有权益资本的特征。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2002年新华信托与深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住房贷款信托”计划中,但当时推出仅是一个试点和探索,没有新的产品后续推出。2003年后政策的变化催生了多个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类似的产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2004年联华信托投资公司还开发了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为标的的资产转让信托品种。2004年10月,中诚信托与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河北省分行合作,以信贷资产转让信托方式创造性地推出了间接银团贷款,解决了银行内部分行之间有好项目没有资金和有资金没有好项目的难处。金丽温高速公路贷款期限为10年,从2001年6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年利率5.76%,是浙江省分行的优质信贷资产。浙江省分行把已发放的十年期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中的70%转让给中诚信托公司,2004年10月中诚信托则发行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为10170万元,期限一年。2005年10月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回购受托人持有的间接银团份额,项目实际收益率4.22%,超过了4.2%的预计收益率,很好地达到了同一法人行内部资金余缺的调剂。

该类业务合作都是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各个银行名下的信贷资产,各银行承诺一年后按溢价回购该项资产。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实际上是以3%左右的融资成本获得资金用于拓展信贷业务和保留优质客户,对比一年期贷款利率5.49%(2003年)和5.58%(2004年后)来计算,银行还有利润空间,同时降低了贷存比,并且银行以此作为一种理财产品向大客户推荐,弥补了银行理财中心缺乏较高收益产品的缺陷,成为巩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和增加存款的工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借助银行信用,不仅可以摆脱行业信任危机下的经营困境,而且为开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打下了基础。目前有几家信托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发了信贷资产转让的系列化产品,如中信银行与深发展北京分行就已经发行了六期信贷资产转让集合信托计划,广东发展银行联合联华信托、新华信托等多家信托投资公司也推出了多个信贷资产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银行资产证券化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普遍存在长贷短存现象,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同时也消耗资本,影响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商业银行解决资本约束、资产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商业银行有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受托人、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机构等很多当事人,信托公司都可以在其中担当一个或者几个角色并有机会做好,它会通过结构化设计改变原有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满足市场不同风险偏好的需要。

2005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真正拉开了资产证券化的帷幕。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机构,中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不超过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诚信托承担的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和督促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按有关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能和义务;进行信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分配信托收益;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召集和组织持有人大会等。中诚信托还将管理信托财产的部分职责进行了适当分解并委托给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贷款、回收本息,委托中国银行对信托财产的资金进行保管等。此外,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为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30.19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这两支资产证券化产品都实现了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是标准的资产证券化。据悉,今后有望推出银行汽车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还不到100亿元,但2006年内有可能达到1500亿元。不过2005年券商成功地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和“莞深高速资产管理计划”,实现了交易所流通。这样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在企业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就形成了竞争及互补局面。

企业年金业务

2003年企业年金市场预热,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进入实质运作阶段,2005年多有创新。根据上述办法,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运作,涉及四类主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实行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和不同主体相互制衡制度,风险控制第一。

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各有优势,可以分别担当其中某一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分享年金蛋糕。既有产业集团背景又有内部企业客户资源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诚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等公司,与银行合作已经形成一个操作链条,如中海信托2005年12月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铁道部与交通银行合作,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30亿元,用于向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提供流动性贷款,交通银行为该项目提供担保。这是全国社保基金首次运用信托方式大规模投资大型基础设施的试点项目。对于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的金融控股集团来说,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也已经与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协同运作企业年金。

项目融资

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约束下,各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不能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况且,对项目贷款还有资本金要求和信贷集中度的监管要求。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灵活运用股权投资、发行受益权信托计划等方式规避管制,与银行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分散风险,达到双赢。

以房地产项目投资为例,近几年,随着国家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而推出了若干政策,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创新进一步规避了政策限制。2004年共有31家信托投资公司共计发行了约83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募集金额约122.15亿元,有超过80%的产品期限在两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主要是为了使开发商获得前期的项目启动资金,使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阶段性融资。2005年如北国投、中诚信托等推出了“夹层融资”,北国投更是已经联合三家信托公司共同发行了针对多项目的“链式信托”,其投资方式也已经从单一的债权贷款,转向债权附加股权的投资方式。国内知名的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合作主动与中国商业地产联盟联络,希望一起推动REITs的本土化发展。

最近几年来,对于大的项目我国商业银行有95%以上由双边贷款走向银团贷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多个成功案例,但最近出现了信银合作的银团贷款。2005年12月,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信托管理人,联合大连华信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新华信托、云南国际信托、陕西国际信托、宁波金港信托、百瑞信托等十家信托公司组成信托银团,分别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6亿元,统一贷款给重庆市地产集团,用于替换国家开发银行对重庆市地产集团15亿元的贷款,投向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二进三”建设项目和重庆市西部新城西永组团U标准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工作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该案例开了两个先河:一是突破了二百份限制,募集资金最多;二是多家信托公司与两家银行合作,联合信托统一管理,国开行行使监管职能,风险小。

处置不良资产

银行信贷形成的不良资产除了以证券化、拍卖、清收、债务重组、招标、诉讼、打包、租赁、债转股等方式为处理手段外,与信托公司合作,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权利分解的特点进行处置是一个多赢的方式。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在2003年6月推出用信托方式分层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包是一种较好的尝试。其操作步骤为:

(1)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筛选出来的债权资产打包整合。如华融公司将涉及全国22个省市256户债务企业共132.5亿元债务资产组成一个资产包,将这些资产项目作为交易主体,委托大公评级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对这一资产包进行评估,再委托中诚信国际评级公司对未来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进行评级,之后将资产包涉及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通过分级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项目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2)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不良资产的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此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信托公司,资产包与其他的资产实现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公司签署《财产信托合同》,将132.5亿元债权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信托,信托期限三年。

(3)在获得全部的信托受益权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其中的优先受益权。

(4)信托公司对转移的债权进行重组、分割转让或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置。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转委托的方式由专业的第三方负责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工作,例如由银行来处置。银行可能更清楚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能更快地找到处置的合理办法,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交给信托公司,优先偿付优先级受益权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管理层收购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有许多方面不同于国外,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受到严格限制。国外可以发行垃圾债券、银行(团)贷款等方式进行杠杠收购,而我国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资金不能直接用于股权投资,其他融资工具又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限制。在此情形下,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联手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合理地规避了有关法规的限制。

一般的程序是:银行贷款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贷给与管理层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再将管理层自筹资金和第三方企业所获银行贷款全部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不过有的管理层首先注册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然后通过这家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一般来说,该信托计划中,20%左右的资金为管理层自筹,其余80%为银行贷款。有的信托公司先发行信托计划筹资收购股权,再将所购股权质押给银行。为保证银行贷款安全,一般是采取保证人保证加股权质押或抵押的形式。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信托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上市公司后,不必公布实际控制人情况,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外人更是无从知道实际控制人。信托合同成立后,管理层通过股权收益、高额工资、奖金等资金来源分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信托公司则在信托合同到期后交割给管理层。

中间业务

银行与信托公司还可以合作开展中间业务如担保、销售、托管等,这些业务不消耗经济资本又可获取非利息收入,有利于调整银行收入结构。

信托投资公司没有销售网点,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各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推介信托产品服务、代收委托人申购信托产品的资金、登记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办理业务查询、受益权转让、收益分配与信托资金清退等手续。

自2003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纷纷探索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的竞争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各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各有优长,形成了竞争态势。最近银行产品与信托产品这对理财市场上的“冤家”,终于结成“亲家”,达到了优势互补。2006年5月,民生银行发行民生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和T2计划,认购起点为5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预期年收益率分别为2.76%、2.88%,期限均为1年。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5亿元,由民生银行代表所有认购者作为单一委托客户,投资于平安信托设立的江珲高速公路信托计划。在该理财项目中,信托投资公司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项目贷款评审经验,民生银行作为单一委托客户,可严密监控受托人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客户做信息披露,客户无需经常关注市场变化。

2004年上海国投推出了“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与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比较类似。它的诞生,改变了过去三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江苏国投、上海国投)试点推出的外汇资金信托业务的模式,该信托计划资金用于置换国内企业的银行外汇贷款,并且通过荷兰银行这一通道,国内资金进入了海外证券市场。

综合服务

上海国投于2004年11月推出了银东大厦项目资金信托计划。这是一个运用信托制度安排,寻求与银行等多方合作,系统性地解决金融服务的案例。在该信托计划中,上海国投发挥了以下功能:(1)首先作为受托人,通过委托投资解决了项目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为收购主体设计信托计划,安排融资方案;(3)与房产销售公司建立合作,安排房产销售问题;(4)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落实按揭条件,解决了房产销售环节中的按揭贷款问题;(5)与商业银行、销售机构合作,解决了销售回笼资金多方监管的问题,对回笼的暂时闲置资金进行信托,与借款人隔离;(6)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集中办理交割手续的过程中减少信托计划募集的风险,用自有资金为项目公司提供过桥贷款;(7)最终通过贷款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满足了客户的融资需求,并按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和收益偏好设定了优先和劣后受益权。

信托公司在该业务案例中实际担当了金融服务的系统集成商角色,对项目融资、资产交割、物业销售和资金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程设计,将原来分散在贷款银行、房产营销公司、按揭银行、监管银行等的服务进行整合,为企业提供了融资整体解决方案。信托公司已不是简单地按照传统信贷方式向项目提供贷款,而是作为金融服务的系统集成商,综合运用股权投资、过桥贷款、债权转让、现金管理信托、信托受益权分级等多样化手段,为企业提供与融资相关的一揽子服务,同时实现信托项目风险控制手段的多样化,从而实现多方共赢,信托公司和银行都获得了新的业务机会。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金融学院)

银信合作 篇6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管理

本文分别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三个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了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在目前现有的风险防范政策与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风险防范对策,为更规范地发展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提供了参考。

一、 银信理财合作的发展状况

1.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不断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并限制商业银行贷款,严重影响到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可贷资金额。于是,商业银行采取了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通过单一信托计划借助信托平台向目标企业融资或替换存量贷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以合理地将信贷资产转到表外,既不占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又可以获取贷款利息收入,同时又为信托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在银监会叫停银信业务之前,银信合作一直以信托贷款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为主,截止2010年,公布发行规模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达36 183.82亿元(用益信托工作室,2011)。2010年8月银监会发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后,信贷类理财产品数量骤减,取而代之的是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2012年银信合作产品总发行量达75 000亿元,组合投资类产品占总发行量的79.84%(用益信托工作室,2012)。

一般来说,银信理财合作的模式按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大致可以分为协议模式、信用增强模式、产品合作模式和股权投资模式四种(刘大超、秦轶翀,2009)。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是产品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涉及的当事人一般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者和融资方,实际运作模式是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再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投资给商业银行指定的融资方(见图1)。

2.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目前存在的问题。从以上银信合作产品的现状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从推出的产品来看,目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主要以组合投资类型为主,组合投资类产品虽然投资方向比较分散,从而分散了部分风险,但实质上商业银行是将一部分融资类产品隐藏到了组合投资类产品当中。因此,随着这类产品的不断发展,其隐藏的问题和风险会慢慢暴露出来。

(2)从目前的运作模式来看,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往往是对某一问题的监管导致了另一种创新的出现,如国家对信贷类产品的限制导致组合投资类产品的激增,监管部门似乎总是被“牵着鼻子走”。另一方面,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使银信合作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球”现象,信托业的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要求合格投资者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银监会,2007),而《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只要求委托人只要满足人民币5万元,外币相当于美元5 000元即可。这就可能造成银行与信托公司总是按照约束最少的法律法规来操作。对于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由于银行在各方面的优势导致了双方地位不平等,多数信托公司逐渐沦为银行“隐形贷款”的通道和工具,也不利于银信合作的发展。

(3)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来看,关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比例以及相关风险等方面信息的披露不充分。2012年全年发行10 551个银信合作产品,但是透露参与信托机构的数量只占15.23%(用益信托工作室,2013)。其次,在产品营销和服务环节,一些工作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时往往为了业绩而草草了事,这样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结果也往往是不准确的,同时银行在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有时也不够充分,只是让投资者简单看过风险揭示书,并未做详细地介绍。

二、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承担者有国家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四方,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他们所承担的风险如表1所示。

1.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角度的风险分析。银信理财合作对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来说,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两者主要承担的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公司由于内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的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或是市场情况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内部风险可以分为到期支付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到期支付风险一般是银行或信托公司到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投资者本金与预期收益引发的风险。到期支付风险的产生大致有3个因素:第一是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向企业投资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对财务、投资信息的恶意隐瞒;第二是在投资后,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不佳,行业内企业的资金流紧张导致到期无法支付;此外,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初衷是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为投资方理财需求和部门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解决方法,却逐渐变为银行规避信贷监管的手段,一些银行为求获利向一部分偿债能力较差的企业发放贷款,到期支付的风险也在增加。

(2)操作风险主要指银行和信托公司内的设备或制度出现问题或从业人员在操作和管理方面出现差错而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制度不健全,如风险评估问卷的设计问题、产品开发的流程问题、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设计不够全面等;其次是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技术设备出现问题,如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时称停止交易等故障或意外导致的对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披露等造成影响,从而导致风险;最后是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水平或职业操守而产生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理财产品的特有风险和银监会出台政策后的贷后管理风险。首先,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而言,除了共有的风险外,不同类型的产品会有特有的风险,而每一款产品会因特点的不同而有自身的风险,因此,在产品开发时要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特有风险;在银监会出台政策要求银行在两年内将表外资产全部转入表内(中国银监会,2010),并限制了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后,信贷类产品的规模骤减,但已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贷后管理、到期回收等工作仍需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完成,因此在短期内,银行和信托公司仍需承担之前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工作。

外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如在银监会规范融资类理财产品后,信托贷款类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展大大受限,银行和信托公司不得不为银信合作寻找新的出路;另一方面是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创新产品,国家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可能会造成无法可依的窘况,如产品的推出和运作可能在某一法规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另一项法规上就不合法了,这样还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一般指市场环境的变化影响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例如2010年由于国家调控房地产业,使之前投资于房地产行业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因房地产企业的亏损或破产导致风险的发生。

2. 监管部门角度的风险分析。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管理部门,起到宏观调控和规范的作用,因此,监管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大致为宏观调控风险和未知风险。宏观调控风险主要是因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渐成为银行躲避监管的工具,将理财产品作为发放“隐形贷款”的工具,从而降低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造成了威胁,长此以往会严重扰乱国家对信贷规模的调控秩序和节奏,甚至引发经济危机。未知风险是指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推出之后,很多风险都在隐藏着,因此在不知道有什么风险的情况下,风险一旦发生,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

3. 投资者角度的风险分析。不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如何,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是投资者。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的识别非常重要,除了由于银行或信托公司因素带来的风险外,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的同时还承担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其中,利率风险主要是存贷利率的波动引起的风险,当投资者购买一定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后,若国家政策变化,使存贷利率上升甚至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时,投资者相当于承担了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银行的理财产品一般都会标明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后不得随意终止合同,但是银行却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银行解除合同,投资者的资金在无处可用时只能选择收益率低于存贷利率的产品。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货币的通货膨胀率大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使投资者投资于理财产品的货币贬值造成损失。

三、 基于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对策

对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来说,其风险的防控不是某一方单方面的责任,必须由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承担各自的职责,共同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来看,理财产品风险的防范可以从监管部门的调控、银信合作的操作和投资者的购买三个方面考虑,在风险防范中,监管部门主要起到宏观调控和监管作用,当发现或预知风险发生时,及时规范银信理财合作向健康发展;银行和信托公司应相互监督,发挥各自的优势,并努力将合作层次提高到战略层面;投资者应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同时起到共同监督的作用。总体来说,监管部门、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1. 宏观调控与监管方面的风险防范。整体来看,银信合作产品相关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由于是创新型产品,它的风险补偿和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因此,监管部门从宏观方面应把握以下两点:

(1)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短时间内发展速度很快,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完善。如针对目前法律依据不统一的情况,出台标准化法规,使银信合作有法可依;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引入第三方权威评级机构对不同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类型、风险级别标准化、统一化,并就不同风险级别建立统一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规定统一的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规则,防范银行因规避监管而造成的风险。

(2)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疏堵有度地平衡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责。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真空或重叠完善监管体制,包括建立异地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银行会计结算方式、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统一和完善,防止银信合作业务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高风险投机性活动。针对“银强信弱”的情况,监管部门应疏堵有度地进行调整,增强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的作用,相对限制银行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使信托公司能够“放开手脚”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同时,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尽量起到预测作用,做到事前监管,完善监管漏洞。

2. 银信合作的实际操作方面的风险防范。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是在技术层面上对理财产品进行实际操作的,两者的风险防范工作非常重要。因此,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在产品的发行、营销、投资以及最终的资金回收过程中整体把握理财产品的风险。

在产品的设计和发行过程中,银行与信托公司要从投资领域、方向和比例等方面进行市场分析,利用风险敏感性分析、VAR分析、情景分析等方法对产品的风险因子进行分析并确定风险值,考察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以及结构的合理性。在产品的营销过程中,要完善从业人员的专业和道德水平,可引入定期培训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体系,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银行还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将理财产品的信息具体化、详细化。在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要把握自主管理的原则,定期资金运行报告,银行则起到监督的作用。信托公司要对所投资的行业进行市场风险分析,对投资企业用5C法或贷款5级分类法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投资后,要对所投资的行业企业进行密切的关注并准备应急计划,如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保值。同时,银行应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给予后续服务,如及时的风险变化提示、投资情况的披露等。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运作中,银行和信托公司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报告,并对可能产生的新风险进行及时的报告。

3. 投资者的产品购买方面的风险防范。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除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十分重要。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学习,同时,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风险测评,对从业人员的恶意诱导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理财产品资金运行中,如果银行或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其进行信息的披露。

四、 结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仍然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随着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不断创新,其风险的种类和程度也会随之变化,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不断致力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风险防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才会不断向良性发展。本文在分析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现状与目前存在的问题后,对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表述,并对风险的防范提出了建议。关于银信理财合作未来的合作模式以及如何能够更为健康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郑欣。基于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研究。南昌大学学位论文,2011.

2.张春华。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企业经济,2011,(9):176-178.

3.赵策,焦凤川,杨金池,王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风险研究。河北金融,2012,(11):38-41.

4.刘大超,秦轶翀。银信合作模式的SWOT分析。经济师,2009,(8):181-182.

5.邓一枫。从“银信合作”的全面肃整看信贷类理财的风险与防范。银行分析,2010,(10):43-44.

6.平安信托。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深圳。2012.

7.用益信托工作室。2010年12月银信理财产品统计分析。南昌,2011.

银信合作 篇7

中国工商银行和中粮集团利用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推出联名卡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将以联名卡为载体向中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其中包括银行卡收单、公务用卡、个人账户管理等金融服务,同时双方将进一步拓展牡丹中粮信用卡的各项增值、优惠服务。

合作发行牡丹中粮信用卡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粮集团强强联合,共同推出牡丹中粮信用卡,并以此为载体整合优势资源,扩大品牌效应,携手发展,共创辉煌。牡丹中粮信用卡分为两类:一卡双币、透支消费免息的牡丹国际信用卡和存款计息、人民币账户的牡丹信用卡。

银行卡收单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向中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特约商户协议,安装消费POS,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通过工商银行先进的内、外卡收单系统,为中粮集团的酒店与旅游业、零售业、房地产业等业务单元提供快捷、及时、安全的银行卡收单服务。

公务用卡服务

工商银行为中粮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安装财务POS设备,为中粮集团提供公务用卡服务。中粮集团员工使用联名卡作为日常差旅、会议费支出及小额采购等公务活动的指定用卡,通过财务POS实现费用的报销和款项划转。为财务部门提供自动化的差旅费用管理服务,减少现金占用,降低日常报销压力,增加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现金管理水平。

个人账户管理

通过使用牡丹中粮信用卡向中粮集团员工提供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转,以及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的管理服务,通过国际信用卡和信用卡的产品组合,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优势,为中粮员工提供快捷、高效、节省的账户管理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粮集团本次在信用卡业务领域的合作,拓展了银企业务合作的崭新领域,通过双方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品牌价值,为持卡人提供高品质、多元化的超值服务。同时,通过充分发挥工行信用卡服务功能和整合多渠道的服务手段,为中粮集团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通过“联名卡+财务POS+消费POS”的方式,全面提升中粮集团的结算管理品质,使中粮集团的工资、财务报)○(销、差旅费管理和营业收入等诸多业务在安全、效率、便捷等方面产生质的飞跃。中国工商银行的客户与中粮集团的客户进行无缝对接,以中粮联名卡为媒介,实现双方客户资源的共享,扩大客户群体,增加销售收入,提高市场占比。

附: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

2007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继续保持亚洲最大、全球前三位的上市银行地位。今年以来,相继获得国际知名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银行”、“最佳零售银行”、“最佳托管银行”、“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亚洲最赚钱银行”及“全球最佳交易奖”等众多奖项。牡丹信用卡也先后荣获国内知名媒体评选的“中国信用卡最具影响力第一品牌”、“2007年度信用卡测评最佳用户体验奖”、“最信用卡优秀服务奖”等多项荣誉。

截至200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境内16807家机构,境外98家机构,向251万公司银行客户和1.8亿个人银行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拥有自助银行中心3908家和自动柜员机21630部。银行卡发卡量突破2.1亿张,比上年末增加2250.9万张;信用卡发卡量2338万张比上年末增加1,291万张,增加123.37%;消费额1,619亿元,同比增加569亿元,增长54.14%。相继推出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牡丹金山卡、牡丹运动卡、新版牡丹交通卡、牡丹海航运通卡等新产品。目前,牡丹信用卡发卡量已经突破2500万张,服务于中国境内近三分之一的信用卡持卡人。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以服务奥运为契机,由“规模驱动”向“服务驱动”转化,深度分析客户需求,在整合创新的基础上推出“新产品、新功能、新流程、新服务、新活动”,全面提升信用卡服务水平。

关于中粮集团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英文简称“COFCO”),是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享誉国际粮油食品市场,在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贸易、生物质能源开发、食品生产加工、地产、物业、酒店经营以及金融服务等领域成绩卓著。1994年以来,中粮集团一直位列《财富》世界500强企业。

中粮集团拥有50余年的国际贸易经验,是中国粮油食品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最重要的桥梁,是小麦、玉米、大米、食糖等大宗农产品进口、出口的主渠道。

中粮集团积极投身于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作为国内生产燃料乙醇的先行者和主要提供者,努力为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中粮集团致力于为13亿中国人民提供营养、健康的优质食品,在葡萄酒、精炼食用油、面粉、大米、啤酒麦芽、番茄制品等行业居中国领先地位,旗下的“长城”葡萄酒、“福临门”食用油、“金帝”巧克力、“黄中皇”绍兴酒、“中茶”茶叶等品牌和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中粮集团还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最重要的合作伙伴,生产和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

中粮集团投资开发的海南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开发区被外国游客誉为中国的夏威夷。中粮投资建设的商用写字楼、民用住宅,也在市场上受到欢迎。中粮集团旗下的凯莱国际酒店集团是世界酒店300强之一。

银信合作 篇8

关键词: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合作与发展

1.回顾银信合作的发展阶段及合作模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外的金融服务已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一些大型的信托机构与银行往往建立战略联盟或者采取股权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混业经营主要体现在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控股或者控制设立子公司等形式,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综合经营的实质就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全能银行等组织形式,通过战略联盟、市场销售协议等市场组织形式,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从长远趋势来看,混业经营应该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也正被逐步推进,这为银信合作提供了较为广阔的合作平台。从发展历程看,可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体现的是一种互为客户型的合作模式,业务主要集中为产品销售。在此阶段信托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可以解决信托公司营销网点缺失问题,信托可以指定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资产,增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这种模式在未来一段时期也仍是银信合作的主流模式。

第二阶段体现的是信托平台合作模式。常见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资产跟信托之间收益权转让的信托业务和银信理财业务。信托公司为商业银行量身定做信托方案,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信托公司处理盘活不良资产;也可以将其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中流动性较好,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信托方式进行证券化处理,满足短期资产处置需求;或通过信托产品银行质押贷款,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问题;发行银信理财产品,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这个阶段,信托公司扮演更多的是管道型、平台型的角色,同时在银信合作过程中,涉及资产和风险自银行转移的问题,真假各半,有的是银监会111号文禁止的虚假操作。

第三阶段可称为股权合作阶段,是最具有探索和创新价值的领域。银行业进入信托领域,银信之间合作达到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势必将业务合作推进到资本合作。2007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交通银行实施战略重组。重组完成后,公司更名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中交通银行持有85%的股份,湖北省财政厅持有15%的股份,成为国内首家由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的信托公司。交银信托的模式成立后,预示着国内进入到银行控股的信托合作阶段。

2.银信合作是双方互赢的最佳选择

2.1银信合作为信托转型提供路径

我国的信托行业尽管已成立30年,但是国内的信托业发展历程曲折,一直处于“发展——整顿”的怪圈,长期以来功能定位不清晰。信托业的发展与其金融支柱不相称,根本无法与银行、证券、保险三大支柱相提并论。2001年,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质为标志,中国信托业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从以信贷、实业和证券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收入来源的模式,转向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营业务,以收取手续费、佣金和分享信贷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2007年1月,由中国银监会主持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新两规”)正式出台。“信托新两规”的修订,开宗明义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功能,提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新“两规”的颁布,使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逐步清晰,信托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也为银信合作提供了政策平台。

2.2银信合作为银行提供综合化经营的突破口

在我国金融业综合化经营,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不仅能经营传统业务,还能经营原属于证券、投行、保险、信托公司的业务,以及衍生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实质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多领域金融业务,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资本节约、收入多元化和差异化竞争的要求。混业经营早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模式。从国际金融业的经验看,综合化经营一方面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分散和降低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

3.规范银信合作行为将推动高端合作模式的产生

3.1银信合作行为尚需规范

近几年来,我国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具有明显向好和加速的趋势。从浅层次的合作逐渐向资本层次发展,由个案合作逐渐向战略合作发展,由单一合作逐步向立体化合作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互动性、深层次、多元化、立体性的合作局面。并且在合作中始终伴随着业务创新和金融创新,为中国金融体制逐渐向混业模式过渡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积累和准备。但是由于银信合作以第二阶段合作模式为主,信托多处于通道式的角色,加之在创新发展中监管的滞后缺位,造成诸如2009年涌现出的银行通过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再回购,从而实现资产置换目的的非合规业务。。同时银信合作中大量业务是“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没有体现出来,报酬率低,不利于信托业务的转型发展。

3.2银信合作发展需要提升品质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新趋势,这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共同成长,不断探索的过程,正确解读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对于拓展未来银信发展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从银监会111号文件,已明确重点引导的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同时鼓励信托公司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规范和创新是银信合作的基本原则,提升银信合作的品质是推动双方合作的根本保证。

未来银信合作的模式存在诸多可能,银信之间的合作向多元化、市场化、综合化的模式推进。信托公司在期间,也在不断寻求适合自己的定位,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银信合作中充当不同的角色。一种角色是提供资产管理和高端个人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将个人信托的模式成为银行提供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优先选择,实现高资产净值客户(HNWI)财富保护与传承。一种角色致力于金融创新领域,进行股权私募基金(PE)、房地产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的尝试,通过其创新平台拓展新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种角色通过控股、参股中小商业银行、中小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形式组建以信托公司为重心的金融控股公司。

总之,随着中国金融深化进程的加快,在信托与银行理财业务天然的契合和互动的过程中,不仅银行与信托公司都将各得其所,更可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提供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同时我们也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兴,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银信合作 篇9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披露信息。

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㈠财务会计报告;

㈡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㈢公司治理;

㈣年度重大事项;

㈤按照有关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信息:

㈠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

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2.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3.投资核算办法;

4.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6.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

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9.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10.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1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㈡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㈢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㈣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㈤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㈥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1.存放同业款项;

2.拆放同业款项;

3.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4.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5.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分别披露;

6.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7.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8.同业拆入款项;

9.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10.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11.其他重要项目。

㈦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㈧其他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条本行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㈠信用风险状况。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㈡流动性风险状况。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㈢市场风险状况。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㈣操作风险状况。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㈤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条本行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㈢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㈣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㈤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包括:

㈠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㈢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本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十五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

第十四条本行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银行业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本行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农村合作银行的主要管理场所,确保股东能方便、及时地查阅。

第十六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本行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银信合作 篇10

关键词:担保机构;协作银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交易费用

一、我国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存在的问题

现代 意义上的信用担保机构最早于1840年出现在瑞士,20世纪以来,专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 发展 和成熟于欧美、日本等国家。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起步较晚,真正被国家当作政策工具是在20世纪90年代。目前,担保实践模式主要有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三种。

担保机构在与协作银行的合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面临破产风险。其次,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时承担了过高风险,许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这明显不利于分散风险。同时这种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保证金的乘数效应,不符合 经济 学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不平等的合作方式是商业银行滋生机会主义的温床,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从而进一步恶化担保机构的处境。

从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来看,为了规避和分散风险,担保机构都没有实行全额担保,而是承担风险的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来承担。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对我国的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来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理论基础

关于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问题,国内外专家学者都曾进行过有益的尝试与研究,提及较多的有以下几种理论。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即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不相等,从而容易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种情况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相当普遍,同时由于信息成本过大而无法根除。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才使得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格审查相当苛刻,而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则被认为信息相对对称,从而担保机构的存在较为明显的降低了银行的成本。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源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本文中所谈到的道德风险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言。如果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承担了全部风险,那么商业银行 自然 就会放松对贷款企业的资信审查与还款过程当中的监督跟踪,更为严重的还会导致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合谋骗取担保机构存在商业银行的保证金。

3.交易费用

交易行为本身是消耗费用的,即有成本的。任何交易都可以看成是双方所达成的一项契约。担保机构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信息的获取与处理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都可以取得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担保机构经营的即是风险,它使用专业化经营来降低或消除风险并降低交易过程整体的风险和内生交易费用。

三、关于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合作的建议

1.完善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体系

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是决定担保业能否 发展 壮大的一个前提;而银行通过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由于目前我国尚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再加上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很难得到协作银行的信任,这是导致其将风险完全或绝大多数转嫁给担保机构的一个原因。这就造成了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加大了整体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可考虑对担保机构实施资信评级体系,并把资信评级结果作为双方进行业务合作、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 参考 指标。

2.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实行风险分担

无论是从国外较为成熟的担保模式考虑还是从信息不对称等理论出发,为了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我国的商业银行都应该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承担一部分风险。然而出于自身利益,很少会有商业银行会主动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从而使风险分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至于承担何种比例,基于不同地区、不同商业银行发展水平会有差异以及面临市场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综合以上的考虑后可允许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在平均比例上的一定浮动。

3.担保机构贷前调查与协作银行贷后监督相结合

由于担保机构与申请贷款的中小 企业 之间信息相对对称,这样在贷款前的资信审查工作可交由担保机构负责,既发挥了其专业化的优势又在某种程度上节约了协作银行的交易成本。当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后,协作银行可在帐户管理等领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向实施有效监督,以防拖欠或拒还等情况发生。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两种机制的结合无形当中对中小企业形成了一道加强型的防护墙,同时也解决了担保机构全额担保现象,扩大了担保机构担保金的乘数效应,提高了担保效率。

参考 文献 :

[1]王素莲: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价值取向【j】.当代 经济 研究,2005,(1):45-47.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