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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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1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行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由特定时代下社会的需求决定的。基于这一逻辑,仔细观察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在注重保障合理私权的前提下,旨在通过公法控制来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从而保障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1.1基于理念转变下的新型监管

市场经济中的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这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规律。长久以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行政手段,这种单一的监管方式通常伴随着大量的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企业的自主性,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其中,政府监管机构的过多行政审批、资格审查延缓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甚至错失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市场的繁荣[2]。同时,后期有效监管措施的缺失又会增加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造成一定的市场乱序现象产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传统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发展的需求。而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严管”与“宽进”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地加强了企业信用体系的事后监管,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1.2基于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

以往,对于企业的监管,主要是政府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的。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为企业刻意隐瞒有损自身的信息提供了可能,不利于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作出对己方有利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企业信息逐步趋于透明化,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与企业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条例》不仅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及时地公布企业的相关信息,还赋予了企业主动公布信息的义务,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1.3基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

长久以来,企业的信息对外是非公开的,导致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公司的资本来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从而降低交易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不公平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企业本身成为了信息公示活动中的义务主体,也成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参与者。个人认为,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成为企业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变相地将企业信用纳入了市场条件下自由竞争的要素,成为了一种价值资源。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公司可以在法定的平台传递信用信息,以此彰显自身信用,提高公司竞争力,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受益。同时,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的惩处,又会进一步地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从而保障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足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于优化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企业信息公示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仍需作进一步的完善[3]。

2.1公示主体与内容不完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公示规定较为笼统,规定了同样的公示义务,未能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的差异、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不同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对不同企业的公示内容作出区别性对待。如根据对社会影响力大小和企业内部关系复杂程度的高低,对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应有所区别。同时,应当适当扩大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产品认证标准等。

2.2社会监督的不到位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并配套了一系列的信用修复措施。但是,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社会监督却未给出具体说明,缺乏一定的激励手段。《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面对数量巨大的市场主体,显然光靠政府相关部门是行不通的,需要借助民众的力量,让企业虚假信息在万千民众之间无所藏身。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是相当有益的。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

对于目前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对事后监管背景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3.1细化公示内容的标准

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具体分类标准目前尚无定论,需要不断地摸索。个人认为,在不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从事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为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对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息进行公布。如企业规模应与公示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成正比[4]。另外,对特殊经营行业的企业的报告次数也应重新考虑。如行业经营风险系数大的企业应适当缩短企业报告时间或者增加企业报告次数。

3.2重视民众监督的力量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用信息公示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现有市场主体数量巨大,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够完成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入贯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参与力度却显得差强人意。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民众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抱有“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且也对举报的保密性缺乏安全感,害怕打击报复现象的存在[5]。《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便形同虚设,无法被社会认同,因此也就无法发挥其具有的价值。为了让社会民众真正地参与进来,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想法设法地消除民众的顾虑,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让民众监督成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基石。

4结语

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也为资本制改革下的信息透明化提供了途径。同时,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使得企业自觉地维护自身的信用,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我国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具有着多重的价值,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只有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不断地进行改进,公示制度的价值才能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经济的高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友苏,张异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制度亮点与实施要点[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4(10).

[2]徐玲。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5(9).

[3]郑涛。论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吴韬。《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7(1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影响范围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生产要素的国际间流动和产业转移的跨地区发展日益加快,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审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准则,为深入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标准趋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两大准则体系的,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审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有利于稳步推进我国会计审计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一、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修改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与此同时,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新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在1995年2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在《暂行规定》中,“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自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新准则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被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信托基金等)也视同子公司。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当母公司能够统驭一个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藉此从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时,该母公司就具有控制权。

既然新准则中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准,势必将对合并报表产生较大的影响。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但新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较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使得上市公司很难利用股东股权变动为由分合报表,美化财务状况。新准则也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可以说,新准则加强了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另外,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往交易频繁,特别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往来业务很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报表的往来抵销上,会大幅度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强度。另外,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该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可直接利用该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再加上特殊行业等,只要在控制范围内也应并入合并范围的规定,鉴于不少集团公司内部涉及多行业的情况,合并报表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三、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暂行规定》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实务中引起了诸多不便和不规则的行为。

(1)形式主义,不以控制为基础在我国对合并范围的规定中,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是以控制为基础的,过于形式化,如规定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都要纳入合并范围,但实际上存在这种情况:虽然拥有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具有实质控制权。

《暂行规定》只规定了当拥有的权益性资本低于或等于半数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四种情况,并未考虑当拥有的权益性资本过半数但却没有实质控制权的情况。

(2)赋予合并主体过多的自主空间《暂行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过多的自主空间,使企业可以人为的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将符合集团目标利益的企业或企业组合纳入合并范围,而将不符合集团目标利益的企业或企业组合,利用现有规定的个别条款或漏洞,不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合并范围的确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从而损害了合并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计算间接拥有权益性资本的方法不明确《暂行规定》只规定了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和间接共同拥有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要纳入合并范围,但并未明确如何计算间接拥有的权益性资本。在实务中企业计算权益性资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会对同一股权关系是否拥有过半数的权益性资本产生不同的结论,并且在特定情况下某种方法计算得出的权益性资本比例可能与实际情况是矛盾的。

例如,A.B.C三个公司的持股关系如下:

按照乘法原则,A对C的权益性资本拥有比例是60%×60%=36%,低于50%,所以A不能将C纳入自己的合并范围,但实际情况是,A对B拥有直接的控制权,而B对C拥有直接的控制权,则A可以通过B拥有对C的间接控制权,所以如果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的话,C应纳入A的合并范围。那么,按照乘法原则计算的结果就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可以不纳入”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选择的权利

《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了6种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把这6种情况规定为“可以不纳入”,这种非硬性的规定赋予了合并主体在选择合并范围时较大的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并范围,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3)“可以不纳入”的有些规定缺乏合理性1.小规模企业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10%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首先,这个10%的重要性标准值得商榷。其次,如果一个企业拥有很多小规模企业,那么这此小规模企业的总效应将是很巨大的,将这此小规模企业全部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将是不合理的。

2.特殊行业企业按照《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的规定,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集团的多元化经营越来越普遍,甚至有的集团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所占份额很大,那么此时将这此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就会影响合并范围的完整性,不能合理、完整的传达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3.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暂行规定》规定关停并转和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一方面,规定并未解释什么是“关停并转”,另一方面,“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暗含的意思就是“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的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与“关停”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是相矛盾的。

4.己宣告破产或清理整顿的子公司《暂行规定》规定己宣告破产、或按照破产程序己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这好像就是说母公司可以“择优录取”,这样合并财务报表就不能合理的反映整个集团的业绩。

(4)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失去了合并的意义。

(5)未明确租赁、委托等形式的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包

括以租赁、委托等形式将子公司交由第二方经营等,《暂行规定》中未对这类特殊形式的企业做出规定。

《暂行规定》在以上方面的不合理性会产生极大的后果,一方面企业在实务中有一些问题无章可循,另一方面赋予了企业在实务中很大的自,可以人为调节合并范围,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及改善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对下文提到的暂行规定的缺陷进行了改善。

(1)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比例

合并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中有关合并报表的相关规定中。《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在新准则中,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难找按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合并比例法的运用,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

在《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四个部分;而在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不仅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而且还包括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三个部分。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

(3)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利润表中作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而按照新准则第13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非控制权益。非控制权益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非控制权益的份额,应当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股本结构为基础确定,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非控制权益损益”项目列示。

(4)新会计准则做出的其它方面的改进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在新准则中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种控制是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仅仅法律形式的控制。

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具体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做出了改进:

1.由“权益性资本”为判断依据改为以“表决权”为判断依据,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2.强调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确定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作为判断标准。

同时,这条规定也弥补了原规定中对虽然拥有过半数权益性资本但并不实质控制的情况的缺失。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新会计准则也规定“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的规定如出一辙。

3.新会计准则考虑了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卷、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4.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要求,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扩大了合并范围。也就是说小规模子公司、特殊行业子公司、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破产子公司等也要纳入合并范围。这样就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的子公司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债务暴露,这可以防止一些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手段。同时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集团的真实业绩。

5.把子公司分为两种:纳入和不纳入。不再像以前那样把子公司分为“纳入”和“可以不纳入”,规定更加明确,赋予了合并主体更少的判断空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结束语:

整体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做出了很大改进,进一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遏制某些公司出于利润操纵的动机而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并未最终完成,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还存在大量政府干预行为,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完全的“拿来主义”尚不可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法律惯例传统,减少一蹴而就的“”,从而稳健地推进会计准则的建设,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状况逐步推进会计准则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米新英、刘胜花,《关于我国应对会计准则国际化策略的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第1期。

[2]汪祥耀、李连华,《各国会计准则趋同的路径选择及其借鉴》,《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

[3]赵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分析》,《财会通信》2006年第2期。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3

财政部征求IASB两会计准则意见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11]16号)和《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的函》(财会便[2011]17号),分别对这两个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1年4月1日。

中注协约谈事务所提示年审风险

2011年2月11日和14日,中注协在京分别约谈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就事务所新承接的部分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开展事前事中约谈、将监管重心前移,是中注协改进和加强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一项有力举措。

中注协通告2010年执业检查情况

2010年,各地方协会共检查会计师事务所1552家,占年初事务所总数的20.55%。检查发现,中小事务所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事务所还存在风险导向审计在实际执业中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缺乏对持续经营能力和期初余额的关注等问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即将修订

财政部将对2005年1月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目前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予以并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1年5月15日。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修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暂行办法》、执业责任保险办法等配套制度,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准入,研究事务所退出机制;重点扶持10家左右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事务所加快发展,继续推进事务所优化重组、推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在45家左右等。

2010年会计行业信心提升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近日2010年会计行业信心调查报告。调查发现,连续三年被调查者对会计行业总体状况的满意度都在上升,但对2011年的预期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出炉

近日,北京工商大学“会计与投资者保护”项目组和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共同公布“2010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首次从会计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程度进行评价。据公布名单显示,主板上市公司深高速(600548.SH)、中核科技(000777.sZ)、金自天正(600560.SH)位列前三名。

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征求意见

《协议范本(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合伙事务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解散与清算,争议解决及其他等总计11章116条协议内容。

信永中和在日设立信永东京会计事务所

信永中和近日在日本设立信永东京会计事务所,为中国企业对日实施并购、在日中资公司的内控管理提供支持和服务;同时也计划开展支持日本企业对华投资的业务。事务所将于今年春季正式开展业务。

政策

国务院修改部分税收条

近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涉及部分税收暂行条例。条例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安全审查制度确定了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税总: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应缴个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文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共分七章三十八条,分别对发票的印制,发票的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以及发票的检查等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税总明确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指出,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下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自2011年3月15日起执行。文件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分别对检举事项的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理,检举事项的管理,权利保护和法律保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范。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所得税预缴明确

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四部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公布公司法新司法解释

最高法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主要关注: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未尽出

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方式和民事责任;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六是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20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继续减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自201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节能服务产业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香港将立法要求上市法团披露内幕消息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近日表示,正全力推进有关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工作,计划在2010至2011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根据有关的立法建议,当上市法团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

财经

国资委直接持股试点展开

国资委近日已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工作列为工作重点,这意味着未来央企整体上市的步伐将加快。截至2010年底,中央企业为实际控制人且持股比例在20%以上的上市公司共有322家,其中境内上市的公司有228家,境外上市公司有94家(含27家A+H股公司)。未来央企将以主营上市为主,不再鼓励分拆优质资产的上市行为。

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要点

发改委2月22日公布了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包括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享受所得税优惠软件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2010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银监会规范商业银行外部信用评级

银监会近日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行为进行规范,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通知》建立了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对商业银行在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

银监会:未达标信托公司业务年底暂停

中国信托业协会签署日期为1月27日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1年年底之前未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的信托公司,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这是继去年公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出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获批

外管局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通知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三是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将银行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央行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2月18日晚间宣布,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此次利率调整于2月24日生效。此次上调是央行2011年度第二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本次调整后,一般大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9.5%的历史高位。而本次调整也是自2010年以来,央行第8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地方

上海房产税试点 税率暂定为0.6%

上海市近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1月28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

重庆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新农台基金被挪用2700多万

审计署2月16日公布了45个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发现,全椒县、大洼县、西丰县、凤城市、岳池县5个县挪用新农合基金2738.18万元,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审计发现23机场存在招标违规

审计署2月14日公布了《10省区市部分机场建设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显示,调查的31个机场中,23个机场项目的359项合同存在未公开招标等违反招投标程序的问题,涉及金额19.38亿元。

西气东输工程45亿违规4300万假账

2月1日,审计署公布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2010年跟踪审计结果,查出了4300万元的入账虚假发票和“白条”,有45.01亿元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合规,有2.33亿元设备材料采购不合规。

声音

王军:CPA行业信息化战略全面启动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主持召开CPA行业信息化委员会会议时表示: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推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加强信息化建设成为世界各国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杨桦:证监会将六路推进并购重组

证监会上市监管部主任杨桦近日表示,从2006年到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模为9890亿元,资本市场对并购重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2011年证监会将在重组主体、交易定价、审批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中介责任等六大方面持续推动并购重组健康、快速发展。

国际

APBISA700修订稿

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APB)近日了《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通用财务报表独立审计报告》[ISA700(UKandlreland)]的修订案。与此同时,APB还一并了对2010年第二号公告――《英国私企截止于2010年12月15日及其后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范例纲要》的修订。

英国会计入欲以激进方式趋同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目前呼吁,要以激进的方式,贯彻落实一系列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CAEW认为,新准则的贯彻落实不但可以节省业务成本,还可以防止业务中断。因此,对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与编报者而言,他们最期待的就是所有新的IFRS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按时完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4

一、从法人治理结构谈起

我们知道,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是,出资人(股东)出资成立公司,信托给董事会,董事会聘请经理班子进行经营管理,出资人(股东)派出监事会对其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资回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经理班子三者产生的一整套有关权力义务的各种安排,所形成的相互制约的激励机制就是法人治理结构。

从法人治理结构我们看到:1、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核心利益主体,追求的是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合理回报,这就决定了企业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具体来说是如何使经理人的行为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2、企业法人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要求董事和经理人必须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他们个人利益之上,在制定任何经营决策时,必须在平衡风险和回报的条件下,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出资人、监事和董事、经理人员存在个体利益主体差异,出资人关心的是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合理回报,监事和董事、经理人员则更多关注的是自身政绩和仕途,他们的目标函数和行为方式等方面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并且,客观上,董事和经理人员同资产的紧密程度还优于出资人,这就为他们偏离公司利益、表现其政绩、说明其行为提供了机会、可能和信息资源,这些最终将表现为他们的职业道德,在法人职业道德风险成本中反映出了出来,这就需要出资人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控,防止他们的行为失控,使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成本。3、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董事和经理人员是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分离。两权理论告诉我们: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经理人与其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企业所有者都面临着如何监督和控制经理人行为的问题。4、出资人是委托人,经理人是受托人、人。在市场条件下,人为获取更多的报酬和地位,总是通过各种方式来显示起信息,报告其努力的成就,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别由所有者和人拥有时,如果缺乏必要的沟通,委托人和人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委托人为维护起自身的权益,就要求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来判断人的努力或经营成就。这就存在如何合理评价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的问题。

因此,要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所产生的效益和作用,一是要监督、控制、支持和帮助人的行为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的道德风险成本,保证出资人出资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二是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有一个激励他们朝着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努力工作的环境,即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产生的效益和作用。

二、借鉴国企监事会的成功经验,做好会计委派工作

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受托于出资人(股东),对其出资所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资回报状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约束机制所产生效益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是否做到“受人之托,尽职尽责”。然而,在我国企业制度的实践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空壳”化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存在事前控制能力弱,反映迟缓等弱点;监事会既不尽职也未尽责;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形成应有的约束机制。

这样,就为具有加强和完善企业监事会基本职能的会计委派制度,提供了较大的发展车间,一出现就深受政府、企业和出资人的欢迎。仅儿年的努力和探索;就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截止1999年底,全国1575个地级区(市、部门)和26726个县(市、部门),派出60201名会计委派人员,委派形式也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还存在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对委派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特点等基本问题有一些偏差认识等问题。

监事会系统与会计委派制度系统有相同的基本内涵,通过稽察特派员制度、国企监事会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基本理论,不仅能够解决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纠正认识偏差,而且还能够为建立和健全会计委派制度,提供指导。

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营运和盈亏状况”,随后,国务院任命了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大中型国企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积累了经验。今年3月15日,朱?基总理签发了第283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8月17日向首批67家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标志着稽察特派员制度已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过度,这既是对试行两年来的稽察特派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也是对两年来稽察特派员工作的总结、提高和升华。这一总结、提高和升华的结晶集中体现在《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下面我们根据会计委派制度系统与监事会系统有相同的基本内涵的原理,把《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企监事会的四项工作职责、五种工作方式和六个工作特点,类比引伸出会计委派人员的四项工作职责,五种工作方式和六个工作特点的部分外延,

三、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法》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首要立法宗旨,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还对企业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了具体的规定。因此,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价人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就,保证度量出资人资产状况和回报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是要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内部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工作的管理,既是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和主要工作。

加强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从属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系统,它的基础是企业会计工作的质量。内因与外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企业内部会计工作较之企业外部会计监督,更为重要,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的二作责任感和责任心是重中之重。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最为重要的是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和内部会计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具体来说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①按照新《会计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进行会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单位集体的利益。对法人负责,对自己所服务的单位负责,对出资人(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等这些集合体负责。③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单位负责人的合法指令,积极主动执行;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指令,严格依法拒绝处理。

2、加强会计人员工作的管理。会计人员的工作有两类:一类是实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的工作;另一类是委托中介机构记账人员的工作。

①对于实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的工作,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他们是受托于企业,具体来说是受托于企业的负责人从事会计工作,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没有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属的会计工作系统是企业内部会计工作系统的子系统、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系统的孙系统。会计工作与会计委派工作不同,会计委派工作所属的会计委派工作系统是企业外部监管系统的子系统。

因此,委托企业应该按照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工作的管理,增强会计人员对法律负责、对委托企业负责、对委托企业负责人负责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提高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②对于记账人员的工作,《会计法》和《记账管理办法》有专门的规定。新《公司法》第36条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记账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支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因此,会计记账人员的工作不同于会计委派人员的工作,具有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基本属性,应该按照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进行会计工作,行使职权,维护委托企业的利益,对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负责,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结束语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同时也强调指出:“要加强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管理簿弱环节,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新《会计法》也十分强调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和外部监督,维护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上的重要性。从1998年的大型国企稽察特派员制度到国企监事会制度,以及近几年来因成效卓著而日渐推广的会计委派制度和加强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都是立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内部外部管理监控机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具体制度措施的实践提高,必将形成会计委派制度系统、会计信息质量系统和法人治理结构系统的相互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局面,推进企业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记账管理办法》。

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篇5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执行新的增值税管理办法,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2009年2月,物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入选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3月,《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这几项利好都涉及到物流装备制造业。在政策东风频频的条件下,物流装备业到底能受到多少实惠。又该何如抓住机会发展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东风频吹物流装备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经济增长,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为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经有关人士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2008年底,国家公布涉及总金额达4万亿的经济振兴计划,2009年初开始讨论产业振兴规划,2月底,物流产业有幸赶上产业振兴规划的末班车,成为最后一个入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行业。3月,《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

事实上,物流业规划早在2002年就开始酝酿。历时七年,直到2008年四季度,国家发改委才将反复修改的规划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规划期限为2009~2011年。规划中与物流技术及装备业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加快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企业和有关方面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物流的标准化程度。

与物流装备行业相关的还有:加强物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大力推广集装技术和单元化装载技术,推行托盘化单元装载运输方式,大力发展大吨位厢式货车和甩挂运输组织方式,推广网络化运输。完善并推广物品编码体系,广泛应用条形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加大对RFlD和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应用的投入。积极开发和利用全球定位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lC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新技术,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研究。加强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与生产。鼓励企业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条码印刷等专用物流技术装备。

规划中的重点工程之一――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中提到要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支持专业化企业在全国建设托盘共用系统,开展托盘的租赁回收业务,实现托盘标准化、社会化运作。鼓励企业采用集装单元、射频识别、货物跟踪、自动分拣、立体仓库、配送中心信息系统、冷链等物流新技术,提高物流运作管理水平。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选择大型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物流科技攻关工程中提到要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物流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适应物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趋势,启动物联网的前瞻性研究工作。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与物流产业一同入选的装备制造业也给物流装备业带来了新的机会。在装备制造业的规划纲要中提到,要结合钢铁、汽车、纺织等大产业的重点项目,推进装备自动化;要提升大型铸锻件、基础部件、加工辅具、特种原材料等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增加出口信贷额度,支持装备产品出口;鼓励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部分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静待利好变现

增值税改革,出台十大产业振兴规划都是国家为了防止经济下滑的政策手段。以物流装备业来看,虽然近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物流的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缺少龙头大企业,整体运营水平不够,抗风险能力低,尤其在2008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时。有数据显示,全国2008年上半年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经济形势如果继续恶化,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倒闭。

物流装备业在国家产业经济中偏居一隅。不像对外贸易等行业直接受到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但也受到了不良影响。很多有对外贸易业务的货架、叉车甚至于自动识别设备的生产企业都表示海外订单大幅下降,国内市场的订单相对国外好一些,但是由于经济走势不明,观望者众,谨慎投资者众,一些订单被取消,项目被暂停。北京一家比较大的电子标签企业就表示,很多客户订单和项目都处于一个暂停阶段,甚至有客户订单下了,也要求停止,何时开始不确定。在这种非常时期,增值税改革和产业振兴方案的出台在信心上鼓舞了物流装备业,让企业至少在一个乐观的心态上静待各项政策利好变为现实利益。

目前来看,近期内增值税改革给物流装备业带来的好处强于物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出台。

增值税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现实意义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所需的实际支出下降。由于企业购买设备的支出下降,可能产生增加设备采购量的意愿,从而促进设备销售,扩大设备生产企业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分析,对于物流行业来看,增值税的利好主要针对一些物流设备采购量大的中小型物流企业和一些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比如工程机械企业等,以及主要客户在这两类企业的物流设备供应商。

对于一般的需要采购物流设备的企业来说,增值税的减征的确是利好,但由于金额在

支出中所占比重不大,不会影响到他们减少或增加购买物流设备的计划。一家大型零售企业的物流总监就表达了这种观点,他称。即使增值税改革带来了更多的利益,但还不足以影响他们的计划,该用的设备还得照常购买,不急需用的也不会因为取消增值税而购买。不过在有些物流设备的使用上,他们会重新考虑是租赁合算还是购买合算。

物流设备采购量大的众多第三方中小型物流企业受增值税改革利好相对明显。一家主要为北京地区客户提供冷链配送的物流公司老总表示,因为冷库的建设成本和冷藏车的投资比普通仓库和运输车辆要高得多,致使其固定投资高昂,增值税的抵扣对于他们来说增加了一笔明显的收入。

增值税改革对工程机械行业影响较大。工程机械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我国企业每年用于各种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数额十分巨大。抵扣增值税对于这类企业来说可谓受益匪浅。据报道,增值税新政施行不久,我国重要的工程机械企业――公告称,公司旗下的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已收到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批复》,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上报的2008年1―11月的增值税退付申请获得批准,准予退付其增值税5000万元。

增值税改革为设备购买企业带来了好处。那么设备供应商又能得到多大的好处呢?丰田叉车市场部表示,实行增值税改革后,客户购买同样的叉车会比以前支出少一些,客户得到了实惠。总体来说对于叉车的销售肯定是有益的。林德叉车北方区销售人员则表示,虽然税收的新政策对市场是个利好,但是不见得能激起明显的反应。他分析到,因为增值税改革是针对所有企业,而非某一类企业,所以,同一个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竞争力不会发生变化。从实际销售来看,大多数客户基本上也不会因为退税得到一部分资金而扩充原有的购买计划,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投资上都非常谨慎小心。

对于物流产业和装备制造产业入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物流装备业界人士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表示,两大产业同时入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代表着物流装备业有了两条路可以走,意味着规划期限内物流装备业如有重大项目要向上申报,可以有两条途径。对于两大产业振兴规划到底会带来哪些具体利好,多数物流装备企业则表示,目前出台的规划对物流行业宏观环境肯定是利好,但因为规划内容还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纲要,缺少具体可执行政策的支撑,对于企业来讲,具体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反映出来,需要等待利好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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