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法治文化【优秀6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时代的呼唤。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一方面,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自觉服从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全民族文明素质,乃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无不需要法治的保障服务和引导规范,都迫切要求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迫切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培养司法良知,提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迫切要求全体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更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能否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法治文化问题之重心就在于解决我国公民的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培养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的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彻底消除“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存在的裂缝。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加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心理的延伸升华。“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奠定了较为厚实的基础。在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的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由表层到深层的规律,以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定位,才能更好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发挥法治文化观念引导、规范养成、激励约束的独特作用,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更是提升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全面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要求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所在,正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所在。当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宣传、文化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调动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条线工作力量,搭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全省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文化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着力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益性特征,运用项目规划、示范引导、督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特色化、多元化建设各种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有效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市、县两级全部建成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集中研发、推广、展示法治文化成果。建立法治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品种内容,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提供优质均等便捷的法治文化公共服务。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公益性投入,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有效提升法治文化资源的针对性、趣味性、生动性。运用责任分解、指标量化、监测评估等手段,激发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拓展法治文化渠道。
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体系,主动融入省“文化建设工程”,按照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规模、开放式、互动型的法治文化阵地。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覆盖每个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逐步完善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传播手段,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态势,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和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组织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丰富优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演和展示工作,不断提升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影响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江苏法治文化标识”,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江苏特色和人民意愿,兼具先进性、引领性和标志性,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
第一,法治价值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层,也是最高层,是全体成员对社会的共同看法或观念,也反映了社会成员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风貌。其中,公正、责任和诚信是其价值追求。
第二,法律制度规范:是法治文化的中间层,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习惯、传统等非正式规则交错形成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是社会成员为了存续和利益分配而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复杂的方式共同选择、共同安排且必须共同遵守的关于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
第三,法治行为方式:属于法治文化的基础层,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中的习惯定势、行为方式等所构成的文化层,行为具有鲜明的组织、地域或民族特色,常常以具体的集体或个人行为、民风民俗、日常活动等形式出现,是一种动态的文化识别与交往体现。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具有自身独特的内涵。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指法治溶注在高职人(包括高职院校的学生、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思想和行为方式中的意识、原则、精神、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所高职院校通过规章制度、法律课堂、教学设施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更是一种体现治校理念和规范高职人言行的精神文化体系。
(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结构由于高职院校法治文化是一种法治文化体系中的亚文化形态,因此它应具有自己的结构特点。通过对高职院校法治文化的研究,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应包含三个层面,且这三个层面呈金字塔型分布:第一层:法治环境。这一层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最基础的层面。高职院校是培养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场所,它的制度环境优劣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氛围、学习效果,因此这也是法治文化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法律素质。高职院校中广大教职工与学生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果,只有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才能促进法治文化建设。因此教职工与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中间层,又是影响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素质通常涵盖很多因素,其中法治意识、法律认知、法律运用等要素都是影响高职人法律素质的重要方面。第三层: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的最高层。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体系的核心,因为法治理念能够稳定、持续地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是一种长久指导人们思想、行为的信念和观念。所以,法治理念是精神上的最高境界,没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更不可能进行良好的法治文化实践。因此,法治理念在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的关系
(一)高职院校法治文化与先进文化的关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存在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形态的多样性。先进文化代表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发展方向,因此,应当使先进文化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保证文化形态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高职院校法治文化能够创新学院办学理念,提高师生整体法律素养,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对我国先进文化理论的发展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应加强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推动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当前,__镇迎来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然而,大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冲突层出不穷、法治思维淡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全镇发展大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显突出。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精神,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发展环境,__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年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我镇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经济持续发展。
为将__镇全面建设成为法治文化示范镇,我们倡议:
一、广大机关干部要主动学法、积极用法,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智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全体村支两委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用法律武器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精神。要充分利用镇党委、政府发放的“法治文化书包”,积极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全镇上下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活动,通过“文化送法”“法治大讲堂”“金牌调解能手评选”“法治知识竞赛活动”,激发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情,在活动中学、在生活中学,使法治精神成为全镇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
__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是治国重器,是社会和谐之本”,让我们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全镇法治文化建设的大潮中来,推进依法治镇、依法行政、守法生活,共同构建幸福美满、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
【关键词】法治文化 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三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项重要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有效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钱穆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因而从法治文化角度认识、着手探究法治中国建设既事关长远又标本兼治,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问题的一个前瞻性的选择。
理解法治文化、法治中国
法治文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联系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文化。法律文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治文化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已经孕育而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中逐渐孕育产生了的现代的平等、正义、自由、人权和诚信的观念,并且逐步演化为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一种法律文化。”
从法治文化的产生发展讲,法治文化应当是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当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全体市民对权利法律的认知、崇尚并受之支配其行为和思维方式而表现出的优秀的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还有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理念的主体法治思维方式等。
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特点的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对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就法治文化具有的特点而言,它包括时代性、地域性、先进性、开放性、前瞻性等特点,可以从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普遍实施权利本位法律制度、追求正义的法治思想、崇尚法治的公众心理等方面来提升中国的法治文化层次。
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按汪习根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解读,应从三个层面来理解法治中国建设①。从主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法治自觉、法治自信、法治自立、法治自强的有机统一;从客体层面看,法治中国是依法治权与依法维权的和谐统一;从空间层面看,法治中国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可见法治中国的建设务必从上述三个层面着手才可以完成。
而主体的法治自觉、自信、自立、自强意识都离不开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锤炼,对客体、空间层面来说,没有法治文化作支撑,主体也无法认识到自己在法治方面的需求和准确地判断、把握国际局势当中的法治主动权(包括话语权、治理权、发展权)。因而,法治文化之优劣与国家的法治化程度之高低是密切联系的,有什么样的法治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治状态是法治文化在一个国家各个方面的显性表现,要确定二者的先后关系,无非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关系,因此,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法治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实践,为法治文化增加活力源泉。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法治文化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这是对西方文化的积极借鉴和汲取;它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即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权责不一、多头执法的问题,解决行政执法缺乏程序性问题,这其实是对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程序正义即“看得见的正义”的践行;它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裁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有益借鉴。总体看来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先进部分,它引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争取国际法治主动权,同时,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国家在中国这个地理、政治、经济意义上的一个具体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一个具体实践。
第二,法治中国建设重在法治的显,法治文化重在法治的隐。从中国国家法制到法治的演变历程可以看出,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的表现。法治中国建设重在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官在具体判断一个行为或者一项事实是否合法时,是适用具体的法律制度,而当在前者不存在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文化,所以法治中国建设是法治功能的显性表现。
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价值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才可能为个体行为和社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比如说各地曾经出现的“撞了白撞了”案例。1999年,辽宁省沈阳市就率先出台了《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线,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从而使“撞了白撞”首次以法规形式面世,在全国引起极大轰动和争议。但最后经过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讨论,使“撞了白撞”没有成为法律保护的一种行为。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订)》交通事故处理部分,第七十六条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很显然这是权衡了车辆通行权和公民人身权的轻重而作决定的,显然是法治文化至少应该是中国公民对法治文化的一个普遍接受程度。
还有比如现在的城管制度,立法上是空白,但对于流动摊贩的治理,城管部门采取禁止、取缔的办法,绝大多数市民也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就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的环境比较来讲,不能为了保证优美的城市环境而剥夺了一部分人谋生存的权利。而这一点也是政府部门和社会管理政策方面应当着重考虑的,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是法治隐含的价值理念(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一个更完整的体现,这也就是为什么曾经没有很细致的法律规章制度,公道却自在人心的原因。
第三,法治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智库,法治中国建设为法治文化增加活力源泉。前面提到法治文化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它应当是萃取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吸收了国际先进法律文化与我国基本国情的具体相结合,如此它会对未来的法治中国建设起引导作用,亦如旗帜和道路的关系,它会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智库,为法治中国从老祖宗、从世界各国先进文化理念里获得理论上的支撑。反过来法治中国建设以其具体的法治实践践行法治文化,让每一个理念、每一种精神变得具体生动,变得中国化,也为法治文化增添鲜活的事例,比如“一国两制”中的一个国家下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会给我国的法治文化增添活力,也给世界其他国家践行法治文化的本土化提供借鉴。
如何从法治文化角度出发来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出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又一个重要阶段,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具体政策目标。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优秀类型,对法治中国的建设起引导、补充作用。综上分析,笔者建议从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吸收和萃取法治文化理念、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等方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
以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汪习根讲法治中国的主体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法治的主体力量。法治文化建设实质上就是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最终实现人的法律素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得以确立。一是对法律人主要是立法、执法与司法机关、法律科研院所、律师中介机构等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进行高标准的法治文化教育,使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率先践行法治精神。二是对普通民众做好民利意识、知法守法意识的教育,帮助其树立信法、护法的法律思维习惯。以提升主体的法治文化素质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的主观方面,即从内因上激活法治中国建设发展的内在动力。
以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是加大改革财政投入,建立健全法治文化建设制度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培植、激励、规范法治文化市场的发展,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二是加强法治文艺宣传。依托公共文化艺术团体、街道文化站等资源,充分发挥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作用,大力创作优秀的法治文化作品,并以法治文艺下乡等活动为载体,开展法治文艺调演、巡回演出等活动,使之成为市民接受法律熏陶的主要渠道。三是开展法治网络宣传。积极建设法治网站,将网站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实现资源共享,整体联动,适时链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四是其他多媒体的全方位宣传。
以十大法治文化宣教群体为抓手,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是建设国家公务员法治文化。对公务员采取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演练等措施,来提高公务员的执法、守法水平。二是建设法治文化机关。在各机关,以“公平、正义”为主题,与创建学习型机关、服务型机关相结合,广泛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打造富有机关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法治文化。三是建设军营法治文化。四是建设法治文化社区。在社区(村),建立完善法治文化宣传栏、法制阅览室、法律援助(服务)室、法制学校、等传播阵地,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员、社区志愿者以及社团组织作用,以“法律进社区”为载体,开展法治文化系列活动。
五是建设校园法治文化。在义务教育学校、大专院校,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深入开展法治文化进校园活动,组织开展青少年法制夏令营、法制小故事讲演、法制漫画创作比赛、法制影视观摩、模拟法庭等活动,不断创新校园法治文化载体,增强互动效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六是建设企业法治文化。对各种性质的企业,以市场经济发展为根本动力,与企业依法自治、诚信建设、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相融合,通过设立律师事务部、法律顾问以及配备法制宣传专职干事、法制宣传员等举措,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进企业”等法律服务活动,激发企业法治文化的生机与活力。七是建设法治文化广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着力打造法治文化广场,并以此为依托,以群众性文化活动为载体,定期举办法制展板巡展、法治文艺演出,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咨询、发放法治文化宣传品、依法维权等集中服务活动,使广大市民在潜移默化中感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教育。
八是建设法治文化街区。在城区人口集中街区或商业街,因势利导地利用电子显示屏、广告灯箱、公交候车亭、警务幕墙、宣传画廊、宣传横幅等开展法治文化的宣传,通过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活动,形成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建立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街区。九是建设乡镇法治文化。借助原有设施,大量注入法治元素和文化特色,以古今法治人物石刻,法治名言警句、诚信格言壁刻、地雕,法治对联,法治书画展等形式,开辟法治文化景观路,搭建“法治文化大舞台”。十是建设家庭法治文化。夫妻之间互相督促做守法公民,做廉洁干部,对孩子要从小赋予法律基本常识教育。以打造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的客观方面,即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外因方面,包括法律制度的创设、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做好硬件运行机制的完善、畅通,使得法治中国建设有抓手。
以吸收、萃取法治文化理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第一,萃取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精髓。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很多有用的成分已形成我们民族的一种文化心理,并且也有益于当今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予以保留。同时就文化本身而言有继承性特点,即文化的发展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利用应当是正确的法律文化历史观。
第二,吸收国际先进的法治理念。比如方向教授表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标志就是科学配置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权力。”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传统里没有这些,得借鉴学习,才能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国际社会享有“法治话语权,法治治理权,法治发展权”。以吸收、萃取法治文化理念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从事物发展主体的客观方面,对我国老祖宗留下的法律文化精髓,古为今用;对国际先进的法治理念外为中用。总体是以文化优化文化,以理论提炼理论,形成更贴切、更实际的适合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文化理念,真正让我们做到“法治自信、自立、自强”,以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目标。
以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如2014年8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高层研讨会上,中方建议把追逃追赃作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点内容。目前,反腐国际合作正由众多组织协力推进:一是由国际组织牵头进行合作,比如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二是区域性合作,比如亚太经合组织等;三是双边合作,即国与国之间的合作。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迄今为止治理腐败犯罪最为完整、全面并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已有160多个成员国。还可以就法治问题突出的领域,比如青少年犯罪问题,恐怖暴力的问题,环境保护的问题等等,达成国际性的共同应对意向书,营造互助合作的国际法治文化环境,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作者分别为中共商洛市委党校讲师,中共商洛市委党校法学教授)
【注释】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图在政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同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注::《关于讲政治》,人民日报,1996年7月1日。)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注:〔日〕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32页。)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政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解放后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Ⅱ
法律具有政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
政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关系法治化。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政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制度选择。它在宏观意义上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局,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政治资源。在政治学中,某一时期在政权中担任角色的那些个人被称作权威人物。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的基础分为传统型、领袖型和法理型三种。50——60年代美国比较政治学的主流——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中心人物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1911年生)认为,世俗化是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世俗化程度也是衡量政治文化发展的标准;而世俗化代表性地意味着权威人物传统型和领袖型魅力型标准的削弱,法理型日益占据上风。(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页。)
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于他们作出政治上否定性的评价。由于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
政治行为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二要素。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反过来,法律的本质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暴力政治斗争往往导致法律类型的改变,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激烈形式导致社会革命,成为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而非暴力政治斗争一般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特别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于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政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违宪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对欧美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便是一个良好的例证。在政治斗争中,主体各方都力图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即掌握政治统治权。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在人治或专制社会中,统治者往往也要用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合法化,获得一种社会的遵从和国际的承认。如果说政治统治是国家政权的前提,那么政治管理就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政治管理有多种方法,如行政强制方法和思想教化方法等等,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政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管理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当然,也应看到,法律对于政治行为的规范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法律部门都能规范任何政治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或重大国家利益,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这些行为具有较多政策性成分。对于这些现有诉讼制度无法规范的政治行为,只有留待以后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加以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功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或漏洞,从而进一步加以完善。
政治法治化的第三要素表现为政治发展的法治化。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即政治革命,是以阶级为政治主体的,旨在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暴力行动,是实现政治权力迅速变更、用一种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政治体系的激烈的变革。政治革命的斗争锋芒都是指向实行统治的阶级,其首要标志是夺取政权。所以,一般地说,政治革命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但一俟革命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国第三等级(Tiers)正是通过起草一部新式宪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政治纪元。(注:〔美〕路易斯·亨金等编:《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政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政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同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变革,往往都伴随着法律的运作。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的原因。
政治问题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四要素。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在诸多政治问题中,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团结居于突出地位。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到:“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注:〔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90页。)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民族争端、增强民族团结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已变成世界政治生活之主题,法律正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发挥出特有的功能。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起草工作完成后,他充分肯定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意义的杰作。”(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在中国对香港、澳门收回的过程中,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政治构想制度化、条文化,从而使人民增强信心,打消顾虑,成为政治决策与现实生活的中枢或桥梁。这两部法律也为将来政治解决提供了典范。
Ⅲ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功能的发挥。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页。)目前,我国政治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政体。马克思主义认同和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但又有所发展。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列宁指出,就民主的本意讲,它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并且,“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96页。)总之,我们在理解民主的概念时,首先要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来理解,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同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国体和政体的原则上,而要看到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为公民的各项民利,特别是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在权利这个层面,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再一点,理解民主概念时,也不能仅仅将民主与政治相联。民国初年,“文化怪杰”辜鸿铭曾发表过一段挺严肃的议论:“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政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注:辜鸿铭著:《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99页。但是,我们不能同意作者的“对于民主政治来讲,君主的必要性……”等观点。)这种认识前进了一步。然而,必须看到,要实现民主社会,必须先有民主政治。正因为如此,我国才把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相提并论。民主之于政治,就其功能而言,虽不必然能够达到“最好”,却一般可以防止发生“最坏”。
社会主义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民主模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对某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决定着国家民主生活的基本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可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愈健全,法制的威力愈强大;民主愈发展,法制作用的发挥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反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争得了社会主义民主,就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体现这种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它规定了人民民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利指明了方向,使人们在行使民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还通过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其他刑事犯罪,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脱离开法制,即使号称所谓“大民主”,实际上只能使大多数人不自由,只能造成动乱,因此决非真正的民主,决非社会主义民主。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有着使人民对于政治的影响发展到可能充分程度的功能。
Ⅳ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至此,自1986年以来开展的第三个普法五年规划正式开始组织实施。无疑,这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响应和落实。
然而,作为理论研究,可以从另一方面对同一问题进行分析。改革开放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一十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大体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学最一般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真正的人民性。
可是,在这么多的法制定和颁布以后,人们甚至是大多数人对之不知或知之甚少。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那么由此要问:既然这些法体现了人民意志,为什么人民中的大多数还不知道它们被上升为了法律,以至于还要大力呐喊“把法律交给人民”呢?(注:见《法制日报》,1996年6月18日社论;1997年5月4日报道。)究竟把法律从何处“交给”人民呢?法律难道本来并不在人民手中吗?法律难道是在大多数人背后制定出来的吗?由此又能否不承认我们已有的法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是其他什么人的意志呢?显然,我们应该从这一重大矛盾的现象中得到若干启示。
决不能否认我国法律的人民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出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于是就成为法律。所以,任何怀疑我国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
那么上面所揭示的问题能够说明什么呢?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大多数公民不知法或知之甚少,与我国立法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立法制度,但是还并未达到应有的完善水平,对其也必须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民主制更为真实和更有保障,使民主得以更好地体现。
问题之一:立法与知法的脱节反映了现行间接民主制的不完善。
间接民主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直接民主制的不可能,那么在直接民主可能的地方就不宜再搞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只有以直接民主为牢固基础才能更充分显示它的意义。直接民主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虽然在中央、省级不能搞直接民主,但在县级以下是可以搞的。直接民主存在的地方应是人口较少而集中,大家互相了解;我们可以把这种地方划为最基层的选举单位。其实,仔细推敲起来,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民主的范围究竟应当划到多大,而在于民主的各个环节是否真正能确保人民的主人地位的无可动摇。民主制的不完善,肯定会给法律民主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问题之二:立法与知法的脱节说明人民代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说参加人代会,制定法律和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都是代表职责的话,那么这二者是同等重要的,特别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代表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所以,代表在大会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尤其是选民的意志。作为代表,必须首先知道选民的共同意志是什么。为达到这一点,代表就必须听取选民的意见,并从中进行归纳和综合,抽象出共同意志来,再反映到大会当中去。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起草到公布经过若干程序,其中就要由代表进行讨论。这时,代表应该把法律草案拿到选民中去征求意见,再由人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以后继续由代表向选民进行宣传阐释。
总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向人民宣传了法律的内容,立法和宣传同步进行,参与立法是代表的职责,宣传法律也是代表的职责。
Ⅴ
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我们认为,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决不等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人民民主生活的改善。目前,我国的政治立法、民主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就立法民主化而言,要使民主得到法制的保障,首先必须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代表职责、代表选举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一点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权力和义务也应是对应的。人民代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力和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参加会议和联系选民两项最基本的职责。如果说前者主要是权力的话,后者则更侧重于义务。联系选民是代表们的义务,那么他们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法律应该规定代表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不联系选民,不反映选民的意志,就是对选民权利的侵犯和妨碍,情节轻微的可以罢免了事,而严重者就不能仅仅罢免处之了。
对于代表选举及活动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若把上面所说的看成实体内容的话,这方面就可以认为是对实体部分的程序保障。仅就选举来讲,应明确代表的条件,选民才有个把握标准,这个条件应同选举一般先进人物的条件有所不同,不能把代表资格的获得单单看成一种奖励方式。工作有成就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代表首先应该有为大家办事的觉悟,愿意不辞劳苦地上传下达,下传上达。其次,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分析、综合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本选区选民的共同意志,既不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致因为对选民情况的不知而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再次,代表还要有敢说敢干的精神,勇于把选民的真实意志、社会弊端反映上去,使上级直至中央掌握全面的真实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决策。所以,代表有时不一定就是科学上、生产上有突出表现的人物。如果只因为是英雄劳模人物就被推为代表,一方面不一定能反映好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其个人因为必须参加各种会议,征求意见,宣传法律,势必占去大量的时间,于事业上亦无补益。当然,这并非说劳模就一定不可以当选为人民代表。
再一点,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每一个代表主要还是应反映本选区局部的普遍意志。只有许多这样的局部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现全部,即全部寓于局部、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假如一味地强调整体,势必会影响局部意志的全面真实地反映,结果往往还会使整体的意志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增加了不真实性。当各个局部、许多个特殊反映上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统筹,在这诸多特殊局部意志的基础上概括出整体直至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法律条文,就象基层代表概括各个选民的意志那样。代表回去后,又对法律进行传达阐释,从而一步一步地贯彻下去,再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
可见,人民意志并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它实质上是十分具体的,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人民意志正如人民是各个人的集合体一样,看拟抽象,其实再具体不过了。只有那些无知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借着人民和人民意志的抽象性一面,而否认或无视其具体性一面。无论他们口头上唱什么样的民主高调,实质上正是对人民民主的最粗暴的践踏。
第一,人的社会化是社会化的最重要内容。“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的后天行为的规范化,指生物的人或自然属性的人按照一定社会文化的要求而被教化为社会人、文化人的过程。社会化也可以叫教化。”中国要实现发展,就要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等法治文化要素不断培养成公民的自觉文化。这是法治文化社会化命题的价值所在。第二,当前,我国很多公民的法律修养、权利意识并不能达到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此导致好的法律并不能得到好的遵守。在法律并不健全的情况下,背离法治精神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无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的很多行为仍然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某些消极影响,我们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才能不断剔除影响中国社会发展的某些不适当的文化因子。这是我们之所以要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原因所在。第三,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过程,是使法治文化逐渐成为社会主导文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应当建立在中国自身文化独立性的基础上。法治之所以为追求民主、进步的国家所追求,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治文化是一种开放性的文化,是一种包容性的文化,可以与每一国家的自有文化相融合。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我们熟悉的法治国家都在践行着自己的法治,但都保有了自己文化的独立性。只有保持了自身文化的独立性,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命题对于中国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的二元格局
改革开放的30余年间,中国社会有了重大的改变和发展。很多新的观念、新的思想在社会上得以传播。源自西方的法治精神也在社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扬。但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没有能够消除传统法律文化对人们产生的消极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中国社会仍有诸多体现,而在农村传统法律文化的表现则更为突出。当代中国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为内容的二元格局。虽然中国近代经历了百余年的社会变革和法制革新,传统法律文化不再以完整的形态而存在。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因子并没有完全消退。在城市、在乡村,传统法律文化仍然以不同的程度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承袭传统是中国的美德,但公民对传统法律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自觉”的接受,则对当代中国的发展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我们很多现代的法律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以我国刑法为例。1997年的新刑法吸收了很多现代的法治思想,相比1979年的刑法有跨越式的发展。但是,时至今日“大义灭亲”的行为仍然得到很多公民的支持。在相关的案件中体现出传统法律文化巨大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历史惯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已经成为很多公民的一种自觉。现代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并不能够完全实现对传统文化消极因素的剔除。针对西方的文化状况,著名法学家达维德曾说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取消某种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同相联的习惯和看法。”
在中国,情况是相同的。中国古代社会的独立发展使中国的传统文化独树一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随之发展、壮大,并体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在近代以后,这种生命力更表现为强劲的历史惯性。清末修律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西方列强的影响。西方列强在武力征服中国之后逐渐发现,武力控制并不能够改变中国,他们面对来自中国文化的强劲的抵抗,要想真正控制中国,就要让中国人认同和接受西方的文化,变法则是一种重要途径,因此清末所签订的很多不平等条约中,西方列强都表示愿意帮助清朝政府进行改制、变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由此可见一般。而从另一方面来看,虽然自清末开始,中国经历了百余年的法制变革与发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始终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文化就是这样,虽然仅仅是一种观念,但足以左右我们的实践。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要科学整合传统法律文化,努力实现当打死中国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发现问题总是一个比较简单的事情,但解决问题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对文化这样一种复杂的现象。虽然传统法律文化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仍有相当程度的延续。但从积极的方面看,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革。改革开放更加剧了中国现代化的步伐。与之相适应的,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随着立法的发展,执法和司法的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已经逐步确立。由此,当代中国形成了法律文化的二元格局。建国以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全国普遍展开,仅就传统法律文化有较为突出体现的农村地区而言,法治建设仍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新中国在1949年成立后,以国家面目出现的法律,具有国家意志属性的国家法在农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推广和实施条件。”
法治文化中的诸多元素在农村得到传播,人们对之的认同也在不断加强。这样的状况在城市则有更好的表现。20世纪80年代已降,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我国先后出台了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的一批基本法律,全面推进了我国的法治进程。1997年,“依法治国”被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隆重地写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近年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使法治建设和社会整体发展取得了更为可喜的成就。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更为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创造了积极有利的条件。
三、在整合传统法律文化中实现法治文化的社会化
认清中国法律文化的现状,科学评价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实现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前提。虽然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很多消极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合理成分。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使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分能够与现代法治文化更好地实现文化整合。只有吸收了传统法律文化合理成分的法治文化才是中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治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不乏有益之处。认真对待传统,是我们发展的历史与逻辑起点。“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代价巨大的社会实验,中国人终于懂得了一个真理:未来的陷阱原来不是过去,倒是对过去的不屑一顾。就是说,为了走向未来,需要的不是同过去的彻底的决裂,甚至将过去彻底砸烂;而应该妥善地利用过去,在过去这块既定的地基上构筑未来大厦。如果眼高于顶,只顾在白纸上描绘未来,那么,所走向的绝不是真正的未来,而只能是过去的某些最糟糕的角落。”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我们可以发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很多文化元素都是我们可以整合和传扬的。以“孝”这样一个文化特质为例。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这一文化特质内涵极为丰富,但在传统社会结构中被赋予了一些消极因素。而在我国当代有关家庭和亲属的法律制度中,“孝”的积极内涵完全可以,也应当被发扬和传承下去,它构成了我们家庭和睦的基础。一定的文化都与其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相关。中国社会历经革新,但传统法律文化的很多文化元素依然存在,这一方面说明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同时,这也充分地说明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整合的可行性。“在多元文化的时代,要想抵御你所不喜欢的文化,就要推出并捍卫你认为最好的文化,我认为,这是唯一适当的方式。”只有能经得起挑战的文化,才是我们值得去捍卫的文化。无论是对待传统法律文化,还是现代法治文化,我们都要使之保持开放性。要使法治文化在开放中实现社会化,要使传统法律文化在开放中实现有效整合。“所谓文化整合,是指不同的文化相互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文化整合实际上是不同的文化重新组合。原来渊源不同、性质不同以及目标取向、价值取向不同的文化,经过相互接近、彼此协调,在内容与形式、性质与功能以及价值取向、目标取向等方面不断被修正,发生变化,特别是为共同适应社会的需要,往往渐渐融合,组成新的文化体系。”传统法律文化吸收、融合各种异质法律文化元素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整合的过程。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合的过程中,源自西方的法治文化也要接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挑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文化在我国实现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自身整合的过程。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碰撞与交融,正是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表现。
四、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社会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完成,诸如大众传播、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法学研究、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息传播与反馈等等。从法治文化社会化的方式来看,可以由政府主导予以推进,也可以依靠公民的自觉进行学习。针对我国的特殊情况,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这是因为: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并存的格局决定了政府应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成为很多公民“自觉”的行为选择,一方面是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惯性的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由传统法律文化多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加以传播所决定的。人们对熟悉的习惯的尊重,往往优于对陌生的法律的选择。而法治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则是始终是依赖政府的力量。经过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法治文化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的活动在社会中得到渗透。这促成了中国法律文化二元格局的形成。依靠公民的自觉理性去选择法治文化是一个相当缓慢的文化认同过程。我们的发展不能等待。解决问题的方法,只有依靠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相互整合。在现代社会中,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将政府权力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对政府依赖的文化倾向,这些为政府成为法治文化社会化的主导因素创造了积极有力的条件。
其次,只有在政府的推动下,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才能实现最佳效果。在我国,法治文化社会化的各种途径并不完全畅通。而打通渠道,政府既责不旁贷,也能当重任。从大众传播来看,作为法治文化社会化最重要的一种途径,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在我国,媒体始终要担负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责任。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正气”。这既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指出了政府对媒体予以指导的重要性。法律教育也是法治文化社会化的重要渠道之一。虽然发展教育事业有多重力量可以依靠,但政府始终是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核心和主导。只有在政府的支持、监督、管理之下,各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和非正规的法律教育才能够真正成为公民获取法律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从法学研究来看,正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更重学术研究不断得到重视,并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支持,学术研究日渐繁荣。从法律实践活动中的信息传播与反馈来看,公民在参与到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可以获取法律信息,培养法律情感,增强法律意识。要确保公民在所参与的法律实践活动中能够获得良好的信息传播,形成良好的信息反馈,需要政府的主要力量。政府可以在人员聘用,制度建设等方面保证各类公务人员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端正行为,给予公民积极有效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