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这里是整理的社团章程精选4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关键词: 社会团体 反思法 监督机制 自律
社会团体监督机制的研究,是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这不仅涉及到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全面得以建立,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设立起中介的桥梁,而且也真正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社会团体蓬勃发展,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社团作为自治型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严格控制型管理机制,使得社团的活动空间受到极大束缚,社团的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社团的建立设置的"高门槛",未经合法登记的社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登记机关对此只能放任而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社团立法所确立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建立一套适应社团发展需要\能充分发挥社团协调功能的新型监督机制。
一、反思法的研究方法
德国学者弗兰茨o奥本海预言 "未来的’国家’将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1] 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应由直接规制转为间接规制,通过社会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我运作性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法的功能应限定于组织、程序、管理权限再分配等规制领域之内。[2]
德国学者图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在1983年发表的力作《现代法的实质性要素和反思性要素》中,提出法律演进的三个类型,即形式法、实质法和反思法。图依布纳认为,形式法的特色在于强调个人主义与自主性的完善,以及私人活动领域的确立。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的成长和政府规制的兴起,开始出现法律"再实质化"(rematerialization)的倾向,实质法强调国家进行"有目的的、有目标指向的干预"(purposive, goal-oriented intervention)[3]。但是,由于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它并不能整合社会其他的所有子系统,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功能性分化日益加强,法律对一些社会问题不再总能有效处理。这时反思法(reflexive law)应运而生。反思法通过创建"受规制的自治"(regulated autonomy),采取了一个介于形式法和实质法间的中间立场。一方面,反思法让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事项。另一方面,反思法通过建立引导个人行为的程序机制来干预社会运作过程。[4]
通过对反思法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反思法理论对社团监督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团监督机制也应以创建"受规制的自治"为原则。社团立法应为社团行为创建一套合理的程序机制,给社团以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让社团实现自我管理;社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其行为进行自律,在实现自我管理的同时进行自我约束,确保社团会员单位的公共意愿能够合法实现;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团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应在于社团自律不能实现时,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对其他社会利益进行救济,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对其他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从而对社团自治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二、立法监督
目前我国社团立法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主要有:1998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民政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主要规章:民政部的规章和其他规定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民政部和公安部共同的规章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与科技部联合制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法律层面主要有:《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他法律中对各种职业团体、行业组织做出了规范的还有教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体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在法律这一位阶中,对相应行业、部门的社团组织作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如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以专章对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对律师协会的性质、组织、会员、职责等做出了比较明确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团法律体系:首先,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其次又具有各种职业性、行业性的专门法律,此外还有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层次不高,三个综合性法律规范仍仅仅是行政法规,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有关各类职业性、行业性社团的法律层面立法也是从属于该类职业立法,而不是专门针对此类社团的立法。
因此我国必须重新整合现有法律规范。首先,结社作为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应当由一部基本法律--社会团体法进行全面的调整与规范。在社会团体法中应规定如下内容:有关社团的一般规定(性质、范畴、主管机关等);社团的设立(登记的效力、条件、提交的文件等),社团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等);社团的一般管理制度(社团内部机构,财务制度,章程的修改等);社团的解散与合并;社团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在社会团体法这一基本法律之下,制定和完善调整各类社团法律、法规。法律层面如证券业协会法、律师协会法、行业协会法等。对具体的该类社团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会员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团的协作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由法规、规章做出配套规定来具体贯彻和实施上位法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出补充规定。从而形成一套以结社法为普通法,以各类社团立法为特别法,以相应的法规、规章为配套规定的多层次且有机统一的社团法律制度。
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行政监督的内容,行政监督的机关和行政监督的程序。
首先,行政监督的内容。目前法律法规对社团的管理十分强调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为非法组织。这种严格的登记制度将大量的社团排除在合法登记之外,现行社团法规以是否登记为主要标准来划分社团的"合法"与"非法",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未经登记的社团生存的法律资格。但这只能说明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不具有合法律性,却不能表明它们一定不具有正当性。[5]
对于社会团体,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一个常规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环境。给予社会团体相当的活动自由度,在社会团体的活动的确侵犯公共利益的时候才给予法律途径的处理。所以,行政机关对社团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社团进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我们应采取自愿登记制。社团可以自由设立,其成立无须政府核准。社团基本法只需规定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即可。如规定社团成立目的宗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团成立应遵循自愿原则,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6]。对于自愿进行登记的社团,如果具备法人条件,可登记为法人社团。因此依法成立的社团可分为登记社团和未登记社团。登记的社团分为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取消原来未进行登记即为非法社团的规定。其二,对社团存续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改变以前"政策上严格,实施上放任"的管理状态。
其次,行政监督的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此可见,社团管理条例确立了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其实施者,一重是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一重是相关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且实质上是以后者为主的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不协调之处,成为社团健康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社会团体管理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团体的依法管理与监督,同时授权社团联合会行使原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职能。这虽然也是一种双重管理,但此种双重管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重是社会团体联合会,第二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联合会对社团进行直接管理,专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部除登记之外对社团实施间接管理。这样可以真正发挥治理的功效,从而实现善治。
社会团体部的内部结构可进行如下设置:秘书处;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综合性社团理事会,职业性社团理事会,行业性社团理事会,其他社团理事会等;权益救济机构。各理事会成员为各社团联合会。
秘书处职责:登记机构主要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实施年度检查;
理事会职责:主要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社团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配合秘书处进行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各类社团开展活动;会同秘书处负责各类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权益救济机构:行政救济。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行政监督的程序。
第一,报告和检查。政府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某社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可以要求该社团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入该社团的事务所或者设施,并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产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进行检查时,政府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官员向社团的负责人员出示一份文件,说明其享有前述检查权利的充分理由;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且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
第二,命令改进。政府主管机关认为社团的设立没有满足法定要求,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中法定内容的规定,或者其业务活动显然欠缺合理性,可以命令该社团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三,命令解散。如果社团没有履行前述改进义务,同时政府主管机关无法以其他手段达到监督目的,或者社团三年以上没有提交法定提交的业务报告、负责人员名册等或者章程等,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社团解散,撤销其对该社团的登记。在一定条件下,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解散社团,如社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章程法定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并且即使命令改进也无法期待能够因此发生改进,同时无法以其他手段达到监督目的,这是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可以无须先行命令改进而直接做出解散社团的决定。
第四,行政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发现社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的情况下,在做出上述两种处罚决定的同时,可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罚款。
四、社团内部监督制度
在美国,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的兴起以及混合行政(mixed administration)观念的出现,公法学者针对通过社团的自我规制来实现公共职能进行了广泛讨论。我国社会学者张静也以法团主义为理论参照,认为社会团体的自我规制可以避免国家的过分介入,借助社团的专业知识、信息、经验和判断,从而有效地执行国家政策,降低规制成本[7]。社团自我规制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创建合理有效的社团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规范的建立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首先,内部监督规范的建立。
任何一个社团都应制定用以约束自己成员(董事、员工)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都可以注意到潜在的不当行为与权利滥用。如禁止为个人谋取利益,禁止非常规交易,要求董事、干部和员工使用便宜合理的交通工具和选择价格中等的住所等;同时,社团章程是社团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章程应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对章程的修改,应当由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对章程中重要事项的修改应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有了良好的内部自我约束的制度,我们应寻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团内部管理体制,否则规范只能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遵守和执行。
我们可以运用公司法的原理在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团内部设立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对此已有其他国家立法做出了典范,如《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 年第7 号法律):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应当设置理事三人以上,监事一人以上。理事与监事构成负责人员。理事在一切事务上代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但是章程可以限制理事的代表权。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由理事过半数决定,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的职责为:监督由理事的业务执行状况;监督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上二项规定的监督活动时,发现了关于业务活动或者财产的不当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令或者章程的重要情况的,向社员大会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报告;如果为了提交前项规定的报告有必要,召集社员大会;就理事的业务执行的状况以及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财产状况向理事提出建议。监事不得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中同时担任理事或者工作人员[8]。
匈牙利公益组织法(《关于公益组织的1997 年第156 号法律》)对国内公益组织也设立了类似的制度:公益组织内设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一个公益组织的年度收入超过500 万匈牙利元的,应当设立独立于管理机关的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自行规定决定其内部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公益组织的事业活动和管理进行监督)[9]。
由这些国家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在社团内部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对社团活动进行必要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社团法中对监事和监事会的设立,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职责、职权、任期等做出一般性规范,由各个社团在其章程中对本社团的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在社团内部设立管理机构,由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专业社团组织专门从事社团监督活动。如美国有一种称之为"看门狗"的NPO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监督NPO的活动,对一些NPO加以评判、品头论足、"找碴"。这类专业监督对某一社团来说,可以说是外部监督,但对社团整体来说,仍属自律机制,是内部监督的形式之一[10]。
五、社会监督
财政与税收的优惠是政府扶持社团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同时也成为规制、监督社团组织的有力手段[11]。由于社团是非营利的、自治性的组织体,其财政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因此,相关财政税收立法就成为关系到社团组织存续与发展的举足轻重的问题。例如,出于扶持的目的,政府可以对社团组织非营利、公益性的活动如捐赠给予免税待遇,或者不将其列为纳税主体。此外,政府对社团组织资本与财务的规制还包含对其盈余分配、财政年度支出比例、行政开支比例、投资活动等事项的管理与规范。例如,募捐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需要在特定机关登记并得到许可;社团必须每年将其总资产的一个固定比例用于公益事业;社团组织可以或者不可以在某一领域投资等等。
除了在相关财政税法中对社团做出特别规定外,在社团法中亦有必要对社团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如明确社团的各项收入,费用开支及会计账目等,同时应要求社团定期向社团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并由社团登记的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对预算资助的利用由国家审计署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学者Fellman所言:社团组织在先天上即具有反托拉斯法的"爆发力"[12]。由于社团组织的行为天然地接近于联合行为,其也就必然内在地隐含着不正当竞争、垄断的风险。而且由于社团的组织统一,相对于一般的不法竞争行为而言,社团决议的执行更富有效率,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13]。因此社团的重大活动信息尤其是关系其他主体重大利益的活动的实施应及时向社团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披露社团的重大信息,一定条件下应在实施之前予以公布,除非该信息的公布会损害社团的根本利益。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重大活动举措,公布实施之前还应举行听证会,提高社团业务的透明度。
社会团体的信用制度。伴随全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我们同时应建立加强社团信用制度的建设。此外,各新闻媒体应发挥重要监督作用。
结论:社团的监督机制应该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团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方面组成。首先,要进行社团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团的性质、宗旨、职能、地位及权利义务等,使社团的运行和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由具有法定监督权的机关依法对社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再次,应加强社团的自律,要注重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合理优化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最后,要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目前社会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应发挥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和新闻等部门的作用,让社团处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下,让社团业务透明信息公开,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在推进我国社会团体结构优化的进程中,还应加强社会团体设立和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14]
注释:
[1]弗兰茨o奥本海:《论国家》,沈蕴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0页。
[2]朱芒:《依法行政,应依何法行政》,《法学》,1999年第11期。
[3]Gunther Teubner, 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 17 No. 2,1983, p.240.
[4]岑剑梅:《反思法在现代社团治理中的意义--兼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6]如法国非营利社团法(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载明其生效日期为1901年7月1 日):第三条规定"成立社团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被禁止的,违反法律、善良风俗的,或者其目的是危害国家领土和政府的共和政体的,该社团是无效的。"
[7]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8]《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 年第7 号法律):第15-20条。资料来源。com/Chinese/Resources/ngolaw.asp。
[9]匈牙利公益组织法(《关于公益组织的1997 年第156 号法律》):第10条,第11条第1款。资料来源。com/Chinese/Resources/ngolaw.asp
[10]商玉生、朱传一:《中国民间公益组织自律与互律之路》,/comindex/zhtibd/10zhn/12.htm。
[11]李娟:《对完善我国社团调节机制的立法思考》,《法治时代》2004年第1期。
[12]转引自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85页。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管理,由校团委进行指导,发扬民主 , 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六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初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做好社团的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实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制度。日常事务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自动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监督、讨论和批评本联合会的权利
(3)对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4)其他的应由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2)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3)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4)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5)其他的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是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市**中学社团主要年度工作,作出年度工作安排 ,修改章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职责
1. 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批,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2.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负责各社团的团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4. 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表彰。
5. 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6. 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主席团、秘书处。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 主席团
主席: 全面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负责召开社联各类会议;领导和监督各协会及主管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管理条例及考核条例,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任免学生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主席原则上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职务。
副主席: 协助主席全面开展社团工作,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的审批、注册,严格对社团成员进行考核;对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进行审核、注册、备案;对各级学生社团申报进行大型活动检查评优工作;定期对社团工作、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社团主席汇报;统一负责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组织、协调工作。
秘书处: 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社团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各级学生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主席团加强各协会之间的联系,发挥社团联合会与各协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各学生社团
会长 (团长、部长):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协会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的策划,对协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和考评,代表协会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
副会长 (副团长、副部长): 协助会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会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有正式学籍在校生5人以上,成立以后会员的总数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的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织。
2. 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 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发展规划。
4. 发展成熟的社团要团支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由该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自留一份。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未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说明意见。
第十八条 注册
1.由社团发起人拟定详细的申请报告,较社团联合会初审,符合条件后再经校团委审批成立。申请报告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内容、范围、参加方式、负责人详细情况等。
2.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2个星期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的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3.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4.社团由内部组织建设的高度自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组织等组织行为一般自主决定,但应与联合会沟通。
5.社团联合会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变更撤换
1.社团改名、更换负责人、转换活动内容或合并,经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2.社团可自愿撤销,但必须到社团联合会登记,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 奖励、责任处理
1. 每学年,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对组织活动突出,有较好影响的社团、较优秀的社团成员、为社团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一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2. 对于不按规定注册、活动,不配合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通报并责令改正。通报不作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停止活动。属于个人问题的,追究个人责任。
3.对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集体或个人,要报校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制度
1 .每学期初,社团要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
2 .社团有相对独立活动权,如需要场地、器材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帮助。
3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4 .对于跨校联合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预计超过50人的均要经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5 .社团的每次活动均要有详细记录,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报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社团招新
第二十二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为新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联合会原则上在每学年初统一开展社团招新工作。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十三条 学期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的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学生社团评优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参评资格
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学生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 评选规则
1.社团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及指导人员。有明确的内部人事机构及章程。
2.能够及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会议,积极响应学校及组织号召。
3.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工作及组织各项活动。
5.在校内外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6.对学生的素质提高有较大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法及步骤
1.参选社团由相关组织提名或学生社团提出书面申请。
2.被提名和提出书面申请的社团经校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者便可以参加优秀社团的评选。
3.由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代表、学生代表按评选规则给参加评选的社团打分。
4.经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最终评审,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5.对优秀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
6.组织优秀社团向其他社团进行经验介绍。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
1.社团建设情况(章程、执委会等各方面内容)10分
2.社团活动情况(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是否进行活动观摩等内容)20分
3.社团活动影响(同学、与会教师的观感、社会反响等内容)30分
4.社团获得的荣誉(刊登该社团的新闻媒体、获得的评价等内容)20分
5.社团活动展望(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10分
6.日常工作情况(参加社团联合会会议、社团联合会精神传达等内容)10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联合会经费由校团委划拨和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积累。
2.社团联合会所有资金由主席团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3.各部门使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支用。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经费可由各社团自行筹备或申请支持等途径解决。
2 .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3 .申请经费仅限于举办活动前,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4 .社团活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5 .对于会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6.联合会秘书处将不定期对各社团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中止、废除应**市**中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由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院、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作为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全院各类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未经学院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校内学生社团不得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紧扣本社团章程宗旨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使其在锻炼中提高综合素质。
(三)加强内部建设,凝聚青年学生,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团委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我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评优,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学生社团落实本条例和校内相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日常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
(一)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进行整改情形的。
(五)不服从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和安排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学院社团联合会将每两年对学生社团进行整理,整理内容参照《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院有关条例。
(二)在校学生1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申请书、协会章程(草案)、社团成立申请人基本信息表、社团成立申请人档案登记表、社团成立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社团会徽设计样板、会员证设计样板等相关资料,经学院团委批准并予以公告,报学院学生处、保卫科备案,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全校性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为义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如专业教研室、党团组织、职能部门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教职员工担任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中只起技术性指导,不参与社团管理工作,涉及社团管理工作,均由学院团委、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和申请更换社团负责人,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审议通过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院团委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院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有参与社团工作积极分子评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指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推选出社团负责人四名以上,财务负责人两名以上),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考核,经学院团委、学院社团联合会考核后,方可成为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张洪军
“天籁之音”器乐社团是在校领导和团委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成立的,他为87中学增添了活力与激情,使广大学生的生活不在枯燥,让思绪驰骋。根据本社团的一些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社团及以后的社团发展建设,并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制定该章程:
一 总则
1、“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宗旨:陶冶艺术情操,丰富校园文化。倡导新世纪高校年轻个性。与时俱进;给同学们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
2、“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口号:琴声悠扬、青春激情。
3、“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组织及目标:本社团是以器乐为主题性质的社团,社团有自己专门的口琴队和小乐队,在学校有专门的七月训练教室,并组织社员利用课余时间(如星期三,星期五7、8节)进行培训,以拓宽同学们的视野,挖掘同学们的潜力,培养同学们的艺术情操及特长为工作目标。
4、“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团规:刻苦学习,听从指挥,团结活泼,健康向上。
二 社团范围
主要以87中学6、7年级为主,按照“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宗旨进行相关活动,举行比赛,并进行节目制作。
三、入会条件:
1、自愿为原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2、具有87中学正式学籍,承认本社团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3、对本社团开展的活动感兴趣,有热情和责任心,思想端正,积极向上;
入社程序:
4、提出入社申请;
5、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社团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社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本社团活动;
4、入社自由与退会自由;
5、社团成员有权获得社团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培训权: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社员具有优先培训的权利;
(2)参加活动权:即“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会员,可以参加舞蹈社团近期举行的各类文体活动;
(3)获得节目制作权:即凡是“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会员,如果训练刻苦,都有权进入主干培训部制作节目。
五、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本社团的决议,参与社团开展的活动;
2、按规定交纳学费作为社团经费。如有其他情况或各项活动需另行收费的,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获批后另行收取;
3、维护社团的合法利益;
4、社团成员应维护社团团结,并积极为社团服务;
5、社团成员不得私自以本社团或团总支名义在外活动;
6、社团成员需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
7、必须按时参加“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安排的各类活动;
8、每学期按时交纳社团费,为社团尽自己的义务;
9、佩戴社员证件按时参加举行的社员大会和有义务练好要求的每一个曲目。
六、财务制度:
为保证“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又不违反任何相关集资制度的前提下,特规定以下事项:
凡本社社员每学期必须交纳社费,社费主要用于社员证件的制作,社团器材购买,社团活动的举行和其他活动相关的费用;(凡本社社员交纳的社费一律由社团常务会统一管理;
每次购买活动器材由常务会统一决定购买。相关收据需上交以便日后向社员公布相关数据;
社员可以监督社团制度
1、社团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社团成员大会,由社长向大会宣读该学期工作总结。
2、社团实行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实行表决,由2/3以上人数通过方可生效。
3、活动总结:每次活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互相交流经验,并对本次活动作以总结。
4、自动退出被取消社团成员资格者以及自愿退出者,社团将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5、本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每年大赛奖金和每项活动的支出。
七、社团活动
1、本社团的活动必须按照依据《87中学“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管理章程》及有关规定精神,依据本社团章程表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
2、本社团在组织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计划。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学校社团部或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3、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原则每学期参加比赛或者演出一次。
4、每年度由本社团举行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其它
1、理事会的人事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理事会大会审议表决后,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学校团委或社团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2、各部门必须定期的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3、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