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最新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措施,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一般措施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最新7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保障措施 篇1

GATT第19条第1款(a)规定:“如因不可预见的发展(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结果,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之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

从文字上不难看出,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和“负担总协定义务”。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后者似乎含义清楚具体,然而对于什么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在第19条中并未交待清楚。

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案例之一应属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制帽用皮毛(Hatters’Fur)关税案。在这一案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不可预见的发展”。美国称,在其关税减让前美国流行的是毡帽,但后来流行带细毛或绒毛的毡帽,并且进口大量增加,给美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是当时不可预见的发展。而捷克斯洛伐克认为“变化是流行的法则”,不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GATT为解决此争端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在报告中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一语应当解释为在关税减让谈判后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能合理地期望作出关税减让的谈判人员在谈判关税减让时可能和应该预见到的。”这一解释成为“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权威解释,也为GATT所长期遵循。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的“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

2002年3月20日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保障措施,结果被中国等8个WTO成员告到日内瓦,这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案。该案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美国未履行GATT第19条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义务,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证明存在不可预见到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进口大量增加。

美国1974年前的贸易法有“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后来在法律修改时给删除了。所以后来美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的报告(或称“201”案件报告)从不阐述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同样在2001年12月USITC关于钢铁保障措施案的第一份报告中也未论及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在WTO上诉机构的裁决一再重申这一纪律后,USITC在2002年2月4日就钢铁保障措施案又补充了一个报告,以弥补原报告中未提“不可预见的发展”的不足。

中国、欧共体等8个方提出,USITC在调查保障措施案时就没有审议不可预见发展问题,未证明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也未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及方式导致了进口的增长。同时还提出美国政府也未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方指出,依第19条规定进口增加必须是不可预见所导致的,而且应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因果关系分析,而美国并未这样做。因此美国并未遵守GATT第19条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规定。

美国辩称,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亚洲金融危机、美国经济的持续强劲及美元的强势以及上述四项因素的综合均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美国对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符合GATT第19条1(a)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规定。

各方则反驳,上述任何一个因素或其综合均构不成不可预见的发展,而且USITC对上述各要素是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解释也未以合理、充分的方式做出。

1、专家组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认定

首先专家组重申上诉机构在韩国牛奶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的裁定,《保障措施协定》的第1条和第11.1(a)条明确确定GATT第19条要继续适用,协定澄清并强化了保障措施纪律,第19条和协定的条文必须给予全部含义和法律效力。

专家组还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必须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连同协定第2.1款提到的对各项条件,于实施保障措施前在主管机关的报告中予以论证。

专家组认定,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具体内容来说,美国所主张的俄罗斯危机、亚洲货币金融危机、美国市场持续强劲和美元持续升值,以及这些因素的综合,可以被视为“不可预见的发展”。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可以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因为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

专家组指出,双方都认为需要证明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与“增加进口”之间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联系(a logical connection),但对如何实现这一点存在分歧。专家组指出,在某些案件中,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和进口增长只要简单地把两组事实放在一起就可以了,但是在另一些案件中却需要更加具体的分析,以说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事实的性质和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做出解释的程度。解释的时间、程度及质量都影响到解释是否合理及充分。

专家组指出,USITC的第一个报告就未专门讨论过不可预见的发展,以及其与进口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USITC应USTR要求评估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时,USITC明确指出,这种评估不是它的职责范围,而且仍然强调是上述几大因素的总体影响,使钢铁转移了市场。专家组说,虽然这些因素有可能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但USITC未证明是这些发展事实上导致了进口的增加,进而造成国内生产者蒙受损害,USITC没有解释钢铁市场转移和美国具体产品进口增长之间的连接点。USITC称调查期间进口大量增加、钢铁市场转移、国外生产过剩、出口价格下降等等,缺乏或根本没有数据支持。

专家组认为,鉴于事情的复杂性,调查主管当局应该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分析。美国只是对钢铁的总体生产做了分析,但并未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所涉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长做出说明。虽然不可预见的发展不一定会影响一个产业部门,但必须解释具体产品的进口增长与它的关系。

最后,专家组总结道,由于USITC未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造成严重损害的进口增加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美国未遵守GATT第19条1(a)以及协定的第3.1款。

2、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

美国在上诉中要求专家组的结论。美国首先认为专家组在本案审查标准(范围)上存在错误:《保障措施协定》第4.2款要求主管当局必须对各项要素进行评估,而且要分析因果关系。然而GATT第19条并未提何时、在什么地方以及如何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两个条款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专家组并未注意这一问题。因此专家组称对不可预见解释的时间、程度及质量都必须充分、合理,依协定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对19条适用“合理、充分的解释标准”是不适当的。美国还称专家组也未列举任何证据证明USITC的结论是有问题的。总之,专家组未对其结论与建议提供能充分证明其合理的解释与理由。

上诉机构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主管机关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不可预见发展的“认定或有理由的结论”。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事实问题在实施保障措施前,必须予以证明的观点是正确的。至于美国认为专家组未依DSU第11条的规定对案件的事实及相关协定的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上诉机构指出,如果主管机关没有就相关事实如何支持这些前提条件,包括19条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专家组是无法审查这些前提条件的相符性的。

关于对《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的理解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应当从其通常含义,并且结合其上下文和协定的目的。从辞典的解释看,“合理结论”是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明确、详细、符合逻辑的结论。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关于《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仅仅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结论(reasoned conclusions),而不需提供解释、只要有一个逻辑基础(a logical basis)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上诉机构指出GATT第19条1(a)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就是《保障措施协定》3.1款提到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问题之一”,因此主管当局应依协定的第4.2款(c)证明不可预见发展的存在。

对于应如何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上诉机构完全维持了专家组的分析和结论。然后指出,适用保障措施必须建立不可预见的发展与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一项进口产品的增长之间的逻辑联系。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就不能确定该产品的进口增长是相关不可预见发展的结果,因而就无权使用保障措施。当主管当局同时对几项产品适用保障措施时,只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广泛种类的产品进口增长,是不够的。如果允许这种做法,一个成员就可以同时对广泛种类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即便其中一项或几项产品并没有增加进口或并非由不可预见的发展所造成的。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结论,认为美国有关钢铁的10项保障措施不符GATT 1994 第19条1(a)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1款的规定。

几点评论

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是保障措施纪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否是实施这项措施的前提条件?现在已经有了肯定的答复,除非以后各成员一致同意删除此项规定。但《保障措施协定》当初未将此写进去不能不说是一项失误,或起码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了不少的困惑。强调不可预见的发展是保障措施纪律的组成部分以及是实施这项措施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强调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与一项产品进口增长之间要有逻辑上的联系,要做出合理、充分的解释,要有证据证明,要存在因果关系,这无疑会强化这一纪律,起到扼制滥用保障措施的作用。

保障措施 篇2

关键词: 汉代 社会保障制度 措施

两汉之初,因为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经济凋敝,而保障百姓生活实际上是国家安定强盛的根本,所以汉代的统治者基本实行重农政策,对防灾救灾也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汉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发达,还处于雏形阶段,但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后世几千年封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起了重大作用。

一、重视农业生产,备荒防灾

中国古代经济水平低下,粮食是最重要的备荒物资,发展农业生产就是最根本的备荒措施,汉代统治者之所以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其中也有备荒的考虑。

汉高祖在建国之初,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天下的根本大计。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他们的功绩大小,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愿意留在关中者,免除十二年的徭役;回归原籍的,免除六年(《汉书・高帝纪》)。这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曾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亲率臣农以劝之。”“……其开籍田,朕亲率耕……”(《汉书・文帝纪》)景帝也曾下诏:“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徭赋,欲天下务农桑,素有蓄积,以备灾害。”(《汉书・景帝纪》)由此可见,为鼓励耕种,帝王往往以身示范,亲事农桑,并实行轻徭薄赋,来达到倡导天下、备荒防饥的目的。

同时,许多地方官都非常重视农耕技术的推广。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了西北地区抗旱斗争的经验,推广了“代田法”。配合便巧的农具,每亩产量增加一斛到三斛(汉代一斛等于一百二十斤,一斤约合二百五十克)。和帝时,“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区田指的是在丘陵山坡开垦的小块荒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锸ぶ书辑释》)。

虽然政府和地方都很重视农业,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粮食减产或绝收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用了平籴仓储调剂粮食的救荒措施,以稳定民心。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由大农令统一在郡国设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征发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并向京师输运。又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虽然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抑物价,但是此举让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从而在救灾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汉宣帝时,更“令边郡皆筑仓,以贱时增其贾而籴,以里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汉书・食货志》)。东汉“永平五年作常满仓,立粟市于城东”。通过这种做法,政府控制了粮食以备不时之需,在中国救灾史上开了先河,也成为后代统治者常用的救荒方法之一。

二、兴修水利,治理水患

两汉时期,水旱灾害频仍,百姓负担极重。如果没有某种国家、社会的支持,陷入困境的普通百姓的生存就会受到危胁,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历朝统治者都采用国家干涉的手段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西汉时期,大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漕渠、龙首渠、六辅渠、白渠等。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领导下,汉武帝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流经今临潼、渭南、华县、华阴直到潼关附近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千米,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万余顷土地受益。在修漕渠的同时,汉武帝又征发万余民工修龙首渠引洛水灌溉临晋平原,在商颜山一段发明了“井下相通行水”的“井渠法”(《汉书・沟洫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又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在赵中大夫白公建议下汉武帝从仲山口引泾河至栎阳,这就是白渠。当时关中有名的渠道还有成国渠、灵轵渠、渠。成国渠从今陕西眉县杜家村引渭河经扶风、咸阳复入渭水,全长二百二十余里。灵轵渠引渭河在今周至县境。渠引渭河支流河水,在今扶风一带。这些工程“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数”(《汉书・沟洫志》)。

黄河的治理,是汉代一项巨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了严重的水灾。公元前109年,汉武下决心治理河患,派汲仁、郭昌率数万人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此后八十年黄河没有发生大的水灾。到了东汉,公元一世纪初,黄河在魏郡(今河南、河北交界)决堤,淹没了几十个县。汉明帝派水利工程家王景、王吴治河,几十万劳动人民先用“堰流法”修作了浚仪渠,并从荥阳至千乘海口千余里间修渠筑堤,从而使河、汴分流,汴渠得以安流漕运。黄河受南北两堤的约束,通流入海。此后八百年间,黄河没有改道,水灾也减少了。

三、采用各种手段,临灾赈济

1.蠲免。即遇灾免租税。如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大旱,诏郡国受旱灾特别严重者,民勿出租税。

2.赈济。(1)赈谷赈银。如“文帝后六年,夏,大旱,蝗……发仓庾,以赈民”(《汉书・文帝纪》)。《史记・汲郑列传》记载,武帝时“河南贫民伤水旱万余家”,汲黯“发河南仓粟,以赈贫民”。赈谷之外还赈银救济。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南阳一带发生地震,光武帝下诏:“……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吏人死亡,或在坏垣毁屋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见钱谷取佣,为寻求之。”这成为后世封建政府最常用的措施。(2)养恤,即收容抚恤。《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二年,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置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田,假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对流民给予及时的收容和安置。

3.移民就粟。这是汉代常用的方法之一。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这种方法既可以节省一些赈灾经费,又可以借机调剂农业生产和人口分布,为后代统治者所沿用。

四、开始注重社会养老

《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巡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明确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都是养老的对象;养老标准上,除发放米之外,还加赐肉、酒、帛等物品。同时还对实施措施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养老诏令的贯彻执行。

《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三十年(公元49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贫者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后汉书・明帝纪》中有记载:明帝永平二年(公元60年)诏曰:“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还连续六次下诏赐:“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这些政策深受民众欢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汉代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制度还比较粗疏,但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治世作用;其倡立的不少模式和方法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如重农、修水利、治河、行各种社会救济、完善社会养老等,这些都被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

[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63.

[4]万国鼎。锸ぶ书辑释。中华书局,1965.

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 篇3

一、xx家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规定,从xx家具产品交付之日起,实行三包、五年保修、终身维护的优质售后服务。

二、从产品交付之日起,xx家具在三包期间发生家具/家庭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积极提供优质售后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消费者必须保留损坏零件作证。否则,你会适当收费。除三包期外,我公司提供有偿优质服务,配件等材料费用由客户承担。

三、本公司不定期访问消费者,了解东港家具产品使用中的性能、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后立即帮助处理、维护。

四、消费者需要家具/家庭调整或拆装时,本公司提供相关拆装指导服务。

五、接到客户维修服务电话后,本公司将在24小时内明确回复电话,如果家具售后服务网站在客户所在地区,售后服务人员将在24小时内回应周边县市,将在3天内回应如果问题特殊,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本公司也会在36小时内进行合理的说明,明确解决时间和方案。

公司。

售后服务电话:xxx

保障措施 篇4

[关键词] 薪酬体系 保障措施

一、引言

薪酬体系关系到每一名员工自身的利益,直接影响着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企业制定相关的薪酬体系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薪酬体系的顺利实施并且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保障措施

1.组织结构保障

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工作领导小组,为薪酬改革提供组织保障。高层管理者对薪酬体系的设计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薪酬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各种薪酬理论,仔细研究薪酬体系的内容,正确地执行薪酬体系。基层部门负责人积极支持和参与薪酬体系的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统一本部门员工的思想,使大家了解和认识薪酬体系的重要性,化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宣传和培训保障

为了让员工理解薪酬体系,企业应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包括薪酬体系的内容、岗位评价原则和方法、本行业的薪酬状况等,使员工能够深入了解、接受薪酬体系,并且支持体系的推行。对于员工不理解的问题,企业印发专门的文件进行解释。

薪酬体系设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理论和操作方法。因此,在薪酬体系设计的过程中,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大家了解薪酬改革中的重点工作和容易出现差错的环节,提升专业水平,以便在薪酬调整设计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作。

3.人力资源保障

人力资源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薪酬体系的执行力度,确保各个部门都能够严格执行薪酬体系的内容。绩效考核对于薪酬体系的有效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员工对薪酬体系的不满很可能来自于绩效考核的不公平。在绩效考核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要坦诚相待,对员工作出客观的评价,保证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享有申诉的权力,确保通过绩效考核达成公司和员工在最终薪酬决策上的一致。

公司逐渐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招聘制度、人员调动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晋升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和员工薪资调整制度等。

公司为员工建立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生涯是涵盖其个人具体职业内容的动态发展的概念,包括从事何种职业,职业发展的阶段,由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的转换等等具体内容。企业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必须考虑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需求。公司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预测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通过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人员开发的鼓励政策以及与职业发展机会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员工发展与组织发展结合起来,有效地保证组织未来发展的人才需要。

4.沟通机制保障

公司加强沟通机制的建设。沟通机制在薪酬体系的岗位分析过程中尤其重要,在岗位分析过程中和岗位分析完结之后,及时向员工反馈岗位分析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结果。这样,员工才会有参与感,才会支持岗位分析及其结果的执行,同时,岗位分析是动态的过程,信息反馈可以为后续的岗位分析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地收集和了解各部门对薪酬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者反馈大家的想法,采纳合理的建议,逐步使薪酬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各类沟通方式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薪酬体系和自己的薪酬发放标准,提高薪酬体系的透明度。

5.薪酬总额控制机制保障

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同行业市场薪酬的情况,考察市场中同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及同行业人才的竞争现状,根据本企业的薪酬战略进行定位,及时调整公司的岗位工资水平,使每个层次的员工都能拿到比较有竞争力的薪酬而又使公司的薪酬成本不至于太高。对薪酬体系进行控制,应该是从总量上进行控制。薪酬预算的目的在于实现薪酬总额的控制,而薪酬控制的关键在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合理的薪酬总额,然后以薪酬总额为标准,实施薪酬控制。每年的年末,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的薪酬总额预算。薪酬总额应该具有刚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每年核定的薪酬总额水平一般应该不低于已往年度的薪酬总额。薪酬总额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结合薪酬预算方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调整不是对于原办法的否定,而是根据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的修正。

三、结束语

本文提出了薪酬体系实施所需要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薪酬体系能够顺利的实施。本文在各类企业的薪酬体系设计方面具有较好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伟强:关于企业组织发展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 (1):103~106

[2]罗红梅 毛翠云:浅议岗位分析无效的原因和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33):322

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 篇5

为认真落实组织起来培训和组织起来就业试点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百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更好地方便群众,现结合我镇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特制定百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总体情况

百善镇位于濉溪县城南约15公里,全镇万人。百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便民服务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共拟配套12名工作人员,现已建成办公室和服务大厅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位于百善镇政府办公区内(百善镇隋园路中心小学对面)。

服务大厅窗口设置(4个)

1、就业培训。主要办理劳动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企业委托招聘,《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及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服务等。

2、社会保险。主要办理居民医保,失地农民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

3、劳动关系。主要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调解本辖区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一般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等。

4、政策咨询。主要办理就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社保政策等咨询服务,以及帮助创业人员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补贴等。

门头标识:“百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服务大厅”为蓝底白字,“濉溪县百善镇劳动监察中队”及“濉溪县百善镇便民服务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用不锈钢牌子。

设备申请

由于百善镇条件有限,目前仅有的4套办公桌椅、4台电脑及档案柜、档案盒等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恳请上级支持下列必要设备:6平方液晶显示屏一个,让求职者能及时了解用工信息和就业政策等;办公所需空调4台、电脑8台、打印复印一体机4台、一体机1台、办公桌椅8套、沙发茶几3套、电话3部、摄像机照相机各一部、档案柜20个、档案盒180个、大厅三人等候椅4个、饮水机3台。随着我镇失地农民不断增加,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量不断增大,还需要公用车辆一部。

服务方案和保障措施 篇6

远程诊断和现场服务的方式解决各种突发的技术问题。

前瞻性原则:对问题做出预见性分析,并为用户将来的发展和扩充提供建议。

问性原则:提供用户咨询服务,对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改进的原则和手段。

整性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进行服务支持,并对用户与系统相关的其他设备提供必要的服务。

范性原则:服务过程可监督,可管理,可追溯,从而保证服务的质量。

保障措施 篇7

[摘 要]Wm框架内的保障措施是WTO授权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和调整本国境内产业,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阀之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和外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中国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介入调查过程,充分利用磋商机会,利用保障措施条款和Wm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保障措施;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6―0029-04

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免受严重损害而对出口国采取的一种临时贸易救济措施,一般包括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也可同时并用。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报复性关税不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不正当贸易行为,均可对出口方实施该措施。

一、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

(一)非歧视性原则

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是WTO最惠国原则的具体体现。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开了方便之门,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中国就因在相关问题上的人世承诺承担了选择性实施的风险。可见,真正实现WTO的自由贸易的精神,只有靠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二)适度保护原则

保障措施在推行贸易自由化方面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正常贸易条件下允许采取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在本质上起着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关税限制的适当性和数量限制的适当性。另外,该协议还对关于时间的适当性问题、保护强度的递减性问题、保护的再次适用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这充分说明保障措施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避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贸易壁垒。

(三)补偿原则

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采取进口措施的进口方给予出口方补偿,并赋予其报复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在经济利益上的妥协性。成员方为实施保障措施而达成的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博弈的结果。这项措施对进口方而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政治代价。 综上所述,保障措施立法原则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临时性、有限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在本质上体现了WTO的倡导的公平竞争立法精神,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现实的存在,成员方往往在该措施行使的具体条件中偏离和规避法理原则和措施,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

二、从美国钢铁案谈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2002~3月5日,美国总统依据美国“201条款”命令,宣布对10类进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除了与美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以外,该保障措施对所有向美国进口钢铁制品超过市场份额3%的国家和经济体实施。在措施实施后,所涉成员国等WTO成员方共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指控美国违反了WTO有关《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议加以解决。专家组于2003~7月11日作出报告,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事实上使得申诉方根据WTO相关协议本来应当享有的利益被剥夺或者受到了减损。美国对专家组的裁定不服,于2003~8月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基本上维持了专家组的原裁决。据此案例,笔者将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在WTO《保障措施协定》明确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并没有提及“不可预见的发展”。但是众所周知《保障措施协定》来源于GATT第19条。各缔约方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早在韩国奶制品案及阿根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便已明确,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必须理解为代表了不可分割的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一揽子权力纪律。因此“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可作以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作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采用。

在美国的钢铁案中上诉机构还强调,在实施保障措施时仅证明发展的“不可预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其导致了被实施保障措施的那种产品的进口的增加。在两者间还需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要求在其主张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和与保障措施相联系的进口增加间建立一种“逻辑联系”,同时强调这种合理和充分的解释,应是对在保障措施下的“每一项”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结果的解释。因此在这一案件中,美国就应当对10种钢铁产品的进口的增加是其所主张的包括“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美国经济和美元的强势发展”在内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分别给予“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后认为,美国缺乏支持性的研究和数据分析。由此我们看出WTO对于不可预见的发展这一前提条件的要求是严格而苛刻的。

(二)进口数量的增加

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进口数量的增加并不应该是单纯的“数量”分析,并不是任何数量上的增长均可以构成所要求的进口数量的增加。所以在进行进口数量的分析时,不仅要考察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率与增长量,而且应考察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WTO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制品案中认为,仅仅证明进口数量的任伺增长是不充分的。上诉机构要求,“进口数量的增长必须是在时间上足够近

期的,足够突然的,足够急剧的,足够重大的,并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造成或造成严重损害”。

在美国钢铁案中,申诉方认为只有在审查整个调查期间进口趋势、并特别关注最近的趋势后,仍认为足够近期、足够突然、足够急剧、足够重大以至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时才能认定“进口增加”。在美国看来,从整体而言,在调查末期或接近调查末期时,进口的数量比之前的一些时间点要高就已满足了协定的规定。上诉机构指出简单的时间点比较法容易导致不同的结果。这种比较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起始点和终点来分别支持进口量上升或下降的结论,这种比较法是不充分的。因此美国的主张自然遭受了上诉机构的调查。在本案中,专家组对各种措施进行分析后认为,美国对于CCFRS、热轧钢棒材、不锈钢杆材等三种产品进口增加的认定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的要求,因为主管当局没有就有关事实提供一个合理和充分的解释,上诉机构支持了这一裁决。

(三)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的威胁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1款,严重损害是指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地位造成的重大总体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迫在眉睫,确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应当基于各种事实而不应仅仅是基于断言、推测或者遥远的可能性。为考察国内产业是否遭受“重大总体损害”,必须对国内产业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估。在考察国内产业损害时,应当考察W凹《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所列出的全部产业损害考察因素。严重损害存在结论的作出,并不要求被考察的每一项因素均呈下降趋势。上述对严重损害的确定方法同样可以适用在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中,在考察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时,调查机关的考察范围不受《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2(a)的限制,以便作出正确的评估。与严重损害要件不同的是,严重损害威胁还必须证明威胁是迫在眉睫,这一威胁的存在是基于各种事实,而且该损害威胁的发生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此案中,美国主管当局认为其进行了严重损害和威胁分析,主要依据是调查问卷中获得的数据。美国将其国内产业状况重大全面减损视为严重损害,认为其对《保障措施协定)所要求审查的相关因素都进行了评估。对有些产业,美国认为其考虑了相关因素,例如生产商是否宣布破产。申诉方认为,美国并没有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损害分析。例如,对于板材,美国就没有解释为什么说负面因素超过了积极因素,仅仅说一句“这些指标的改善没有抵消其他指标所显示的重大下降”是不够的。而且其使用的是起点对终点比较法。这不足以证明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裁定其部分产品是不符合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

(四)因果关系

在考察因果关系要件时,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四条2(b)中规定:“除非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增加的进口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得作出(a)项所指的决定。如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由此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增加的进口。”WTO《保障措施协定》对因果关系的上述要求可进一步具体化:(1)作为调查机关考察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应把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2)进口增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的损害分别进行归因,以保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会归因于进口增加;(3)判断在进口的增加和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该因果关系构成两者之间的真实和实质的关系。

因果关系要求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在钢铁案中,美国认为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并且其重要性不亚于其他任何原因,应当被认为其已经证明了:在增加的进口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是美国的辩解降低了真实和实质性的标准。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进口增加是造成严重损害的唯一原因。上诉机构曾指出“即使增加的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果关系也是存在的。”“当严重损害是增加进口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时也可以认为符合因果关系的要求。”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二条(2)b的规定,当进口之外的因素正在引起或据说正在引起损害时,主管机关必须进行不得归咎的审查来评估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确定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咎于增加的进口。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应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在此案中,美国并没有对进口增加之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进行分析证明满足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败诉一案足以说明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是严格的,WTO成员方想要援引CA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障措施,不易成功。事实上,在现有WTO保障措施案件中,从一开始的韩国奶制品案和阿根廷鞋类案再到美国小麦面精案、美国羊肉案、美国钢管案,采取措施的一方都是败诉的。

三、外国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及中国的对策

2005年,中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数量连续第11年位居全球之首。全年国外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91起,其中保障措施立案调查5起,纺织品特保措施35起。从涉案产品来看,位于前三位的是纺织品、轻工业和化学工业,占涉案产品的83%。从涉案金额来看,大案件增多,直接涉及金额上升约20%。从发起国来看,目前,提出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正在从美国、欧盟等规则制定主导国向其他国家扩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另外,2006年中国外贸进出口还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由于中国出口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加上政治因素扩展到经贸领域,中国外贸出口遭受的保障措施案例会有增无减。原因主要有:(1)保障措施是大对数Wm成员惯用的成熟手段,在发达国家惯用的同时,发展中国家成员也越来越多地使用。(2)中国的服装和纺织品出口还会面临“纺织品特保”的贸易摩擦,中国虽然与欧美达成了协议,但对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还会提起“纺织品特保”立案调查,目前;有些国家开始主动要求与中国进行谈判,要求中国主动采取限制措施。(3)中国钢铁行业面临着遭受各种贸易摩擦的问题,美国已经开始发难,欧盟和和韩国也正在寻找相关证据。(4)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即“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新手段。美国已经开始尝试着使用,其他国家也在跃跃欲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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