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招投标程序最新8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通过此次招投标模拟实践,自己第一次切身参与了真个过程,体会到了很多与书本中不一样的东西和想法。
这次实践,我扮演的是投标人的角色。 投标者,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争取中标的行为。同时,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也了解了大会议程,各个环节,种种细节,处理方式等等。
作为投标方,这次很多精力都放在投标书的编写上。投标书的编写,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是一开始认识到很重要一点,在自己编写,同时也跟别的同学横向对比后,了解了编写投标书需要注意的4个方面。
1、“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可以说是投标书的“五脏”。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标书时,必须对“招标须知”进行反复学习、理解、直至弄懂弄通,否则弄得不好,就会将“招标须知”理解错,导致投标书成为废标。
2、《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
3、标函”、“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投标书的重要部分,也是体现投标者是否具有竞争实力的具体表现。倘若投标者对这些“重要部分”不重视,不进行认真、详尽、完美的表述,就会使投标者在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等方面失分,以致最后落榜。
4、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主要是:
(1)、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2)、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3)、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4)、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的;
(5)、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6)、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如设计图纸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漏项等;
(7)、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8)、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等 通过这次模拟,感觉自己受益匪浅,以前对于招投标只停留在想象层面,但是这次过后,对于所有的流程,角色都有了深刻理解和感悟,对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有好处,非常感谢老师的组织以及与同学们的团结协作。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与建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实行,使承包工程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对投资效益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实施招投标法是为了创造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投标竞争环境,使国内建筑市场的秩序得到了更规范的发展,阻止违法乱纪的投标行为出现,促使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的运转。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向题
1.1招标方面的问题
1.1.1没有制定科学标准的工程量清单以及建筑工程技术要求说明书。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功部分钟,它是依照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式对建分工程所有的建设部分进行计算,将所有的分项工程量列举出的一个详细的清单,介绍了整个建筑工程的划分,为投标人提供一个竞价的参考,并有利于专家进行评审。当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能力和水平不高,设计单位设计出来的图纸不详细等原因导致中标单位和业主发生纠纷,进而向业主索赔的情况,给业主带来严重的投资失控的危险。因为一些原因,建设单位为了使利益最大化,使劲压低建筑工程的造价,让标底离真实的工程价格越来越远,使得招投标有失公平性,让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1.1.2招标过度。伴随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逐渐增多,出现了许多违背市场规律,违反招投标实质的情况,让人们不得不重视。招标过度就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招标过渡不仅影响了招投标的科学性与严肃性,更是打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竞赛规则,对我国的建设工程以及招投标的健康科学发展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1.1.3机构员工素质不高,管理松散。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员的素质要求应该精通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招投标程序和工程造价等相关知识,能够合理解决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提出的各类问题,能防范性地封堵招标准备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预见性地防范中标以后可能产生索赔的事项等。个别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为了达到招标单位要求,违反法律法规为招标人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不按国家对该项目规定的最低资质设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1.2投标方面的问题
1.2.1承包商违法投标。因为投标企业是否能够拿到建筑项目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很多承包商不择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进行投标,造成招投标市场混乱,甚至有许多违法行为,比如运用行贿手段取得项目的承包权。
1.2.2承包商盲目投标。许多承包商在获取投标信息后,没有制定科学的投标策略,不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不深人研究招标文件当中规定的资质条件,施工期限,质量要求,资金条件,技术要求,承包办法,评标方法等等,而是盲目的去投标,其最终结果是中不了标,即使中标,那么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可能获得的利润非常低,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的情况。
1.3评标方面的缺陷
最后的评标工作也是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评标的办法写在招标文件之中,整个招投标有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标工作的实施以及评标制度是否公正科学。
1.4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很多腐败,而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的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长。原本实行招投标是为了防止腐败,可是却发展成为了腐败的高发区,经常上演暗箱操作,外部标变为内定标。
二、完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对策
2.1对投标部门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部门在进行招投标时,必须严格依据投标制度办事,对投标的单位要进行已完工程的实地考察,查看其建设资金运转是否正常,评价投标单位履约能力的信用,达不到竞标要求的部门不能让其通过审查。
且必须运用综合评定的方法来对投标部门的标书进行审查、评标、定标;要公正、公平对待各投标人,不能参杂主观因素,还要严格保密工作内容,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
2.2建立科学的评标方法
在进行评标时,要联系工程具体情况与工程内部的需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评标定标方法体制。在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定时,应该运用灵活的方式,取消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工期要求较高的工程要对其严格控制,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设备进行严格评定,对报价的评定可以相应的降低,使评标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能够得以提高。对运用普遍技术的建筑工程,需要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科学合理低价的量化评分方法,还要参照工程的特点、复杂程度来调整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价值。进行商务标的评分时,其分值原则不能少于60分,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顺利开展。
2.3加强机构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招标机构要主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杜绝挂靠业务,人情业务等不良行为。应有计划地组织员工系统地学习业务知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杜绝招投标违规操作事件的发生,规范招标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招标服务水平。
2.4完善招投标中的管理制度
在进行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水平,规范、统一招标的操作步骤,让招标管理的工作步入标准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增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进行有效的合同审查和签订,实行跟踪管理,维护好建设部门与施工部门的合法利益。只有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制度、运作秩序,才能提升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能力。
2.5严格把握招投标程序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招投标的程序来办事,一定要做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且还要利用相关的媒体报刊等各种载体,在社会中准时公开发表招标消息。这就要求:①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审核、集体决定的原则,且工程量的清单一定要准确,保证标底合理。要以现在运用较为普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来确保能够编制出质量高、严谨性与科学性强的招标文件;②对合同的签订要进行严格管理,编写的合同文本一定全面、合法、细致,内容准确、详实、可具体操作。中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工程质量、工期、造价、造价调整及调整凭据、办法等允诺事项需明确、全面,还要符合招投标工程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
结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俊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9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工作,增强全社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制观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改委、xxx、财政部、xxx等十一部委联合制订的《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xxx《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xx]625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xx]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以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等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及招投标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其主要内容是:
1、行政监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情况。包括是否按国办发[2xx0]34号文件规定,切实履行了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是否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形建筑市场行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的情况;招标项目分级监管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经费来源情况等。
2、招标投标制度执行情况。必须招标的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违法收费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违法分包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投标情况;中标后,投标人是否擅自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备案执行情况。
3、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的情况;中标人的确定及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情况。服务功能是否完善,以及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收费情况等。
5、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超招标委托范围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是否按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有关备案资料;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是否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是否严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代理资料是否存档、是否规范等。
6、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立设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
7、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况。
二、检查的步骤
(一)自查阶段
各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投标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此次检查的基本内容(附后)组织检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单位和机构,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在检查中要广泛听取有关各方对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和省招投标配套法规、以及《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意见及建议,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阶段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二)检查阶段
经研究协商,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建委等部门组成2个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在检查中,在近三年来非盈利性政策投资项目中随机抽取3-4个项目检查,包括1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一组廖必银胡建创杨杰徐爽胡枫林
检查地点: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
第二组杜斌许卫国黄金斌杜珂刘天福
检查地点:中心城区、东宝区、掇刀区
三、检查要求
1、要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调查。
2、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群众,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4、各检查组在检查的基础上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对重点项目、单位和机构的检查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和整改效果及有关建议等。
荆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检查
基本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
1、计划审批情况;
2、项目招投标意见核准情况;
3、计划执行情况(超规模、超投资)。
(二)行业监管部门
1、工程项目报建制度执行情况;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情况;
3、外省队伍办理进荆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4、招标项目分级管理情况;
5、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6、专家评委管理与组建情况;
7、代理机构管理情况;
8、招标资料归档情况;
9、合同备案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11、工作人员及编制落实情况;
12、招标监督机构经费来源情况;
13、投诉处理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情况;
2、招标代理合同范本制度执行情况;
3、按照资质管理的要求执业情况;
4、按有关规定收费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进场交易制度执行情况;
7、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8、招投标示范文本制度执行情况;
9、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
10、招标代理资料存档情况。
(四)有形建筑市场
1、职能定位情况;
2、信息发布、场所服务和集中办公三大功能完善情况;
3、硬件设施建设情况;
4、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6、开标评标现场原始记录保存、归档及保密情况。
(五)招标人
1、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2、公开招标制度执行情况;
3、信息发布制度执行情况;
4、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
5、招标程序执行情况;
6、招标代理制度执行情况;
7、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8、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
9、依法定标情况;
10、合同订立情况;
11、合同执行情况;
12、设计变更及投资变更情况;
13、工程款支付情况。
(六)投标人(中标人)
1、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情况;
2、依法参与投标竞争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4、合同订立情况;
5、合同履约情况。
近年来,汶上县招标投标中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谐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监管职能,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09成立以来,累计办理各类交易事项673项,交易总额达亿元。其中:建设工程交易项目175项,预算价亿元,中标价亿元,节约资金亿元,节支率;土地交易项目17项,拍卖底价亿元,成交价亿元,增加收入亿元,综合溢价率;产权交易项目24宗,拍卖底价1889万元,成交价2044万元,综合溢价率;政府采购项目457项,市场价7266万元,采购价6294万元,节约资金972万元,节支率。
一、注重体制创新,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
为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2008年底,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汶上县招标投标中心,并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关于实行招投标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按照“政府规范市场,统一运作监管,高效廉洁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建立了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领导层、以招标投标中心为监管层和服务层的运行模式。县招监委是我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机构,由县长任主任,县有关领导任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我县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各项规则、管理政策,听取招标投标中心的工作汇报,决定特殊项目的招投标事宜,对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管理。县招标投标中心是我县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服务场所,承担县招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我县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招投标交易活动各项规则和制度并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同时,负责按照招标(交易)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信息发布、资格核验、场所安排、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见证和统一提供中标(交易)证件等工作。招标投标中心为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10人,内设办公室、工程交易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产权交易科、监督科等五个科室。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的建设工程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交易。
二、推进机制创新,力促招投标市场规范运作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严格对招投标程序监督,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和行业自律,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几点措施:
一是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招投标中心根据每一个交易项目的规模(数量)、投资数额、质量、工期等方面要求及各资质企业可承揽工程的范围、供货能力,合理确定项目适用企业资质。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的,不允许其参与投标。联合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在各类工程招标及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列入黑名单,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我县的招投标项目。
二是严格审查招标文件,确保规则合理。实行与业主、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度,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合理,为招标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提供保障。审查评标办法,主要是根据工程类别,审查商务分与技术分划分是否合理,审查技术分中的活分是否合理,各项计分因素是否有倾向性,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审查专用合同条款,主要是审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合理,材料供应、价款结算及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明确。
三是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做好保密工作。根据项目的类别,确定抽取济宁或汶上的专家及人数。济宁的专家提前半天抽取,汶上的专家提前一个小时抽取。使用语音自动抽取软件在专家库中自动抽取适用的专家,抽取时,通知业主、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现场参与抽取过程的监督。抽取结束后,由相关监督人员在双面密封打印的名单上签字。开标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对到场专家进行核验,专家须出示专家证或相关证件。整个过程严格保密,确保了专家评标的独立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五是共同参与,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开标、评标时,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业主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是否有倾向性,是否向专家评委进行诱导以改变中标结果。同时,监督专家评委的打分是否科学合理。如果发现业主代表或专家评委打分显失公允,监督部门的人员现场可以提出疑问,要求其解释清楚,并对失当行为进行纠正。
三、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的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乡镇与部门招标采购意识不强,还存在着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有的自行招标,没有进场交易。二是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场外交易”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结果的公正性及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三是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匮乏,主要来自相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往往出现同一单位的两个以上专家同时参与一个工程项目的评标工作,影响了评标的严肃性。
20xx年在董事长的正确领导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本人及科室全体成员自觉提高思想素质,不断提升工作能力,自我加压,以实际行动来完成公司领导交给我们的任务,用夜以继日,自强不息地奋斗精神,一丝不苟地去完成公司安排的招投标任务。切实履行公司规定的工作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自我加压强化管理以“勤”迎接招投标工作新挑战
20xx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趋冷,我们深深感到自己肩上担子的`分量,我们按照上公司领导的要求,全面做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年初,我们经过精心思考,细致谋划,努力做到任务到人,职责到人,目标分解到人。在此基础上,我们按照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争分夺秒,抓时间抢进度,对20xx年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全面布局,圆满完成了投标及备案事宜。并且还积极配合公司的分公司及驻外办事处工作。但多年的工作经验使我们明白,只有一腔热血与干劲还不行,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与思想认识,为此,我们认真组织工程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建筑方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以此来提高我们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努力使自己时刻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处处积极要求进步,时刻做到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努力用崭新的姿态与形象,投入到工作中,用勤看勤听勤问勤想去踏上投标工作的新路程,去迎接投标工作的新挑战。
二、找出不足加强学习以“快”打开招投标工作新思路
本处从事建筑施工招投标工作已有几年了,但是,当每次承担上级交给我们的新任务时,我们都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今年也是如此,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在今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公司每参加一次投标的成功与否,都与公司的经济提升息息相关。想到这些,就会激发我们的责任感与努力拼搏、奋发进取的精神,就会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去战胜困难,在困境中崛起奋进。我们就会以一种良好的心态与热情去面对困难与挑战。
然而,现实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工作热情与奋斗目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有完成任务的能力,不具备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一切都是空谈。所以,我们在日常工作与实践中,从不敢有丝毫懈怠,工余时间认真向书本学习。
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以“细”提升招投标工作高效率
我们在公司的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公司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一直坚持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先做好人,再做好事。连人都做不好,何谈做好事情?更谈不上做好事业!
为此,我们始终坚持先做好人,再做好事的原则去对待工作。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处处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切从我做起。我们认真学习知识,掌握施工工程招投标技术与技巧,积极参加各级业务学习与培训,努力做到技术娴熟,业务精通。我们严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文明工作,细致做事,凡事从小处着手,从细处做起,时时讲效率,事事讲效益。按公司制度与规范要求去做,努力做到事半功倍。
总之,由于我们能在工程招投标中勤于思考,精心组织、快速安排,细心实施,在本年度建筑工程投标中,超额完成3亿的工程任务,今后,我们决心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努力,奋勇前进,力争为公司的腾飞,多做贡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标底管理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是一项非常慎重且又难于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平”的工作,这不仅关系到各参加投标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形象,甚至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因此,每个工程的的招投标工作都备受人们的密切关注。当前,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对各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然后,由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投标;最后,根据评标办法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及定标,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标底管理主要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与建筑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需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同时,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并附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用地等其他文件。
(2)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市级以上报刊、电台等媒体工程项目信息;
(3)建设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即自行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
(4)招标单位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投标报名书》,并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资格的审查;
(5)建设单位初选的投标单位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后,向选定的招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6)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
(7)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和进行招标文件、图纸答疑;
(8)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9)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10)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建设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11)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1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现场条件、资金到位情况等。
(2)招标内容和范围
(3)招标工程的图纸及性质、工期和质量要求;
(4)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政策性调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5)投标须知,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办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后,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评标。
(三)评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三分之二。
市建管局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等,对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评标报告。
在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过程中,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原则上采用定量评标办法,其他工程采用何种评标办法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
(四)定标由招标单位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招标单位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承包。
(五)对装饰工程和有条件的外资工程项目逐步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对其他工程项目实行由招标办核准的标底价与投标企业的有效报价平均值加平均数,作为最终标底。
(六)建筑工程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省、市的预算定额编制;
2、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工期、材料消耗量等;
3、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5、标底应报市招标监督机构审核。标底审定方式:由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共同会审。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进行。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一经审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任何人不得泄密。
现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是经过长期积,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后总结而来的。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逐渐趋于成熟并得到广泛使用,但也由此显露出了过去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弊,如评标方法中的合理低价法结果不尽如意、综合评价法易暗箱操作,评标时间和评标能力不足及现行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无法识别投标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等。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提高招投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招投标工作环境
审计发现“补办招投标手续” 的工程存在以下不可思议的现象:(一)在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前,甚至合同签订日之前已支付了中标单位工程款。监理日志、施工资料日期早于招投标日期等时间错位问题;(二)审查投标人投标文件一般是三家(招投标法限制不少于三家), 三家投标预算同一比例递减,甚至投标文件错误处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出自一家公司,很容易发现是“围标”;(三)两份施工合同。开工时签订施工合同,补办招标手续之后再次订立施工合同,由此形成前后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内容可能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哪份合同开展结算评审和审计风险不好把控;(四)工程造价的时间概念很强,同一个工程不同时间(时期)审核出的工程造价有时候差别很大。特别是工程竣工时间较长后补办招投标手续,如再摊上工程造价政策法规变化较大(如营改增,2017年执行新定额),依据补办的招投标手续,财政评审和审计结果很难反映出工程决算的客观、真实情况,为财政评审和审计埋下极大风险隐患。
二、“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和机构串通招标,比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危害性更大,处罚也更严厉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由于客观存在招标人事先早有心意中的预定中标人,必然存在招标人与承包人进行实质性磋商、串通招标的行为。否则,现有承包人难以成为预定中标人。往往代表政府的招标人只能采取弄虚作假,委托一家公司,违规操作,搞“明招暗定”。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定会损坏党和政府形象,使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感。殊不知,《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程序法,不可逆操作。否则,体现不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长此下去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工程,依据其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通报等。根据补办招投标手续的性质,依据其第七十二条法律责任是对弄虚作假,串通采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其第七十九条法律责任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据民事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三、“补办招投标手续”承包人经济受损失
“补办招投标手续”往往衍生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在招标公司的配合下,事先承包人往往邀请了另外两家企业“配标”。这样工程承包人要承担起三家投标企业招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投标文件资料费和不菲的招标费等。有时候,再大的经济负担承包人也只能咬咬牙,忍了!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往往已竣工,甚至交付使用已久,承包人工程款得不到拨付。财政对政府采购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如果片面执行不拨付或停止拨付工程款,不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客观上助长(甚至纵容)了业主、承包人去做补办招投标手续的违法行为。
管理者还有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法律条文,要求项目合同外追加的其他工程也不准超过10%,禁锢了人的思想和干劲,也助长了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冲动。
四、“补办招投标手续”者内心总存在改正错误感,其实在逃避法律的惩处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投标” 均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也就是在法律责任面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侥幸心态促使补办招投标手续者, 去掩盖违法事实。殊不知, 在违法的道路上愈走愈远。法律“惩罚一个人,教育一大片”,是立法本意,知错就改是好同志,但不能故意逃避法律的惩处,将错就错下去。
五、审计建议
“补办招投标手续”的“前科”是业主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如再弄虚作假,补办招投标手续是让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可取。应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因素?审计建议:
(一)严肃处理主观故意,不敢担当、谋取私利、妄想掩盖事实者。建议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者进行依法处理。对串通的承包人,通知县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三个月参加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省外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二)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有客观因素者。建议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因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如PPP项目),无意过失者;敢于担当,工程质量完好,群众满意者;因客观因素开工时间要求紧(如汛期)、上级部门督促检查的(如扶贫项目)和工程造价低而招投标费用较高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项目等,但不招标需要依法备案者应履行批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