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欢迎阅读。

基本扣除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和申报步骤

纳税申报表报: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即“实际发生额”

2、确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1条,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

3、计算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 “账载金额×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

*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4、计算和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举例

某企业201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

1、30万元×60% = 18万元

2、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虽然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并未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给予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以下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1、正常和必要性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2、直接相关性

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3、有效凭证

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4、合理金额

能够证明费用金额。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真实性证明

现行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总体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对于该项规定,企业需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自身的管理:

1、自我举证

纳税人应承担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期限

上述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这就暗示着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3、凭证资料

企业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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