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政府办:
1、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定期议教制度。县委常委会议教每年1次以上,县政府常务会议教每年2次以上,切实解决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且下发会议纪要。
2、制定并实施建设教育强县规划纲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党代会明确提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建立健全教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主要对县直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
1、成立由相关县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完善学校治安网络,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加强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宣传教育,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师生安全。
5、加强户籍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实施。
县委编办:
l、审核中小学校机构编制方案,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定编制标准按时核定教师编制。
2、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在中小学校已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对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到位。
县人社局:
1、依法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3、进一步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4、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录用、职称评聘等相关工作。
5、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县教育局:
l、承担县迎接省市“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两项督导评估考核”迎省市检的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2、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有关指标;确保全县小学和初中的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3、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4、负责教育质量的各项指标,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5、会同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加大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力度;组织实施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6、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
7、坚持督政与督教督学相结合,监督落实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及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及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评、引领、激励作用,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促进规范办学和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县财政局:
1、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国家、省、市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2、坚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并按时足额发放。
3、土地出让收入的2.5%用于教育。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教育,不得顶抵本级财政的教师工资预算。
5、城市教育附加费按“三税”总额的3%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
6、地方教育附加费按“三税”总额的2%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
7、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按15%——20%的比例全部用于教育。
8、按规定预算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教育督导经费。
9、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建立教育系统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
l、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教育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优先规划、优先审批,确保中小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县住建局:
1、协助教育部门办理教育建设项目规费减免手续,协助、指导教育部门抓好教育基础设施和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确保施工质量。
2、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2006年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
县经济科技商务局:
对全县中小学校开展航模、科技创新等兴趣教学进行指导。
县审计局:
对全县教育重大项目建设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县卫计局:
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身体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中小学校校园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镇政府、镇纪委、道安办、派出所、交管站、司法所、中心学校、卫生院、工商所组成。
道安办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设在道安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业务干部担任联络员。
道安办: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研究预防对策,采取针对性措施;同时,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派出所:加强巡逻执勤,纠正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保障道路畅通;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车辆进行不间断的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各有车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镇纪委: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风治乱工作,对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交管站:加大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完好;加强客、货运的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与派出所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控制客、货车超载;督促各运输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安全生产和派出所共同搞好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治理;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和派出所提出的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科学有效地整治,并积极向联席会议反馈整治结果。
司法所:与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平安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联动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结合普法活动,宣传和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民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中心学校:积极与道安办、派出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强化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开展争创 “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在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法制辅导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与道安办、派出所共同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制度;监督学校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并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
形式多样、学生喜闻见乐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校车管理,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驾驶人的档案,按照校车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卫生院:加强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交通事故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急救人员,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快速反应机制和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的“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减少伤员死亡。
工商所:加强对占道马路市场的管理和查处,对阻碍交通的集贸市场要有计划地组织搬迁;协助道安办、派出所做好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理工作。
中共定边县委、定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边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委组织部: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和完善干部离退休养老制度,指导涉老机构的组织建设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协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老龄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人大法工委: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司法部门机构对老年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和实际问题。
县直工委:配合县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各单位党组织(支部)加强老年政治工作,抓好各老年社团机构的支部建设。
县老干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干部的方针、政策;检查、督促、落实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抓好老干部思想教育工作,指导老干部开展健康科学的文体活动。
县发展改革局:做好老龄事业发展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衔接,参与老龄工作的宏观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统筹安排养老设施的基本建设和养老服务发展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全县少数民族和信教老年人的维权工作,研究解决全县少数民族和信教老年群众的生活、学习、娱乐、健康等服务方面的服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落实中、小学德育教育增加尊老、敬老内容,培养青少年从小树立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全县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才能和能力优势,开展有助于青少年成长的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老年福利事业和制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规划、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的建立;注重落实特殊老龄人口的优抚、救济工作。
县司法局:做好全县老年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工作,按法定程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按全县老龄事业的发展和需求,加大财政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管理、监督各项老龄事业经费的合理使用。
县国税局:根据有关发展老龄事业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事业组织、老年福利产业、养老服务业等税 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各类养老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制定,保障全县老年人“老有所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实施《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22-1999),指导、监督在全县城市建设和小区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在各交通运输客运行业设有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和老年人专座,监督、实施县城内公交车对老年人优惠政策的执行落实。
县农业局:督促、检查全县各项惠民政策在农村老年人中的落实兑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注重规划老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指导村委会加强老年人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文体广电局:全面负责落实老龄文化工作,指导、协调、促进全县老龄文艺、文化活动和老年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落实旅游文化景点的老年优待政策;监督、实施发展老年体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全县老年人开展各类建身活动;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的宣传、报道,开办老年专题节目和栏目,营造全社会关注老年人的舆论氛围。
县公安局: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全县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生命安全等合法 权益。
县卫生局:完善全县新农村合作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加强老年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城乡为老医疗服务网络。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医疗服务保健工作,确保全县“老有所医”落到实处。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老年人口的统计工作,分析老龄人口发展形势和特点,协助研究解决老龄问题的对策。
县人武部政工科:负责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宣传先进典型。
县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社区化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贫困老职工的救助力度,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
县妇联:负责在全县妇女群众中进行敬老、养老的教育工作,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发挥各界老年妇女的积极作用,为老年妇女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县团委:在全县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的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县老龄办:督促、检查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涉老工作的开展。综合协调社会各界关注、重视老龄事业的发展,依法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调查研究全县老龄工作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落实好省、市、县各项老年人优待规定,为全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当好参谋助手。
附件1: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以(乡)镇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要根据全县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制定本(乡)镇实施意见,落实专人,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逐村组、逐社区、逐户进行摸底登记,填报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并汇总打印成册,统一办理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相关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完成县政府落实的目标任务。
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确保农民进城落户《居民户口本》或《居住户口本》及时核发,确保全县农民进城创业落户任务的全面完成;
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山林、荒山荒坡、退耕地)流转实施细则;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转户农民的技能培训;
县国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做好县城和集镇、社区的规划建设,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农民进城(镇、社区)住有其所;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的农村居民子女就学及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创业落户农民享受低保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小区、社区的划分和命名工作;
县财政局要把农民进城创业落户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 县发展改革局、扶贫局及其他涉农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订涉农资金捆绑式使用规划,推进农民向县城和集镇集中。
附件2:
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进城落户的条件:
1、凡在我县城镇开办企业的进城农民或进城农民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年以上者,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2、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3、进城务工农民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限制,子女及父母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4.在我县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5、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6、在城镇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可申请办理城镇户口。
二、申报程序:
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城镇居住制度或者城镇居民制度。1.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办理流程:
(1)村民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①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②申请自愿“双退出”及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经村委会收集后报乡镇进城办;
(3)乡镇进城办初审合格后,填写《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本人签字认可,经初审合格盖章后,报县进城办;
(4)县进城办复审,核实无误后审批盖章;
(5)村民本人凭《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登记表》、原户籍证明及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对迁入落户地为外县区的,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进城办,由市进城办审核转批接收地所在县区进城办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城镇居住手续办理流程:
(1)村民本人向乡镇进城办提出书面申请(①注明本人及随迁人员基本情况,②填写《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
(2)乡镇进城办收集初审后盖章,上报县进城办;(3)县进城办复审无误后审批盖章;
(4)本人凭《商洛市农村居民进城居住登记表》、原户籍证明及迁入地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手续;
(5)对迁入居住地为外县区的,将审核资料报送市进城办,由市进城办审核后批转接
收地县区进城办办理。附件3:
商洛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申请表
附件4:
公安机关办理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审核表
附件5:
伊宁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委组织部
发挥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党(总)支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的领导核心作用,督促、监督和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在开展教育和创建活动中组织领导情况;负责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中成立机构、调配人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党建考核、干部考评考核工作之中。
二、县委宣传部
负责我县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中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各媒体做好对民族团结教育和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三、县委政法委
负责公检法司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并做好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县委党校
负责开设民族宗教政策常识课程,安排民族理论、知识教育内容。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百名干部进村开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四知四清四掌握”、“科技之冬”、“法治六进”、“文化下乡”等载体,扩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打牢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
五、县效能办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和创建工作中效能和执行力落实情况,将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和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之中,确保此次活动有序开展。
六、县直机关工委
负责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的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并将此次活动纳入机关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七、县总工会
发挥联系各族干部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干部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八、县团委
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课内外活动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九、县妇联
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十、县民宗局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延伸到宗教活动场所,延伸到信教群众中。
十一、县财政局
将全县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活动正常顺利开展。
十二、县教育局
负责各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规划。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负责各学校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严禁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十三、县广播电视局
要发挥好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四、县司法局
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法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十五、县文体局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十六、县经贸局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商贸企业的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开展,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所辖各企业在活动中各环节的工作。
十七、县工商局
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十八、县工商联
指导、督促各商会开展号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
十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在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
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融入其中,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创建活动中成立机构、调配人员的业务工作。
二十、县扶贫办
负责做好贫困地区少数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把民族团结教育和扶贫开发结合起来,巩固扶贫成果。
二十一、各乡镇(场)
负责本乡镇(场)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并结合乡村民族团结教育月、“四知四清四掌握”、“科技之冬”、“法治六进”、“文化下乡”等活动,以“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载体,以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宣传到村到户,提高农牧民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打牢民族团结教育年和创建活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