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恶意犯规是什么优秀10篇

篮球运动中恶意犯规恶意犯规被视为不必要,或者过度的犯规。在NBA规则第12条中,恶意犯规分为两种,分别是一级恶意犯规和二级恶意犯规: 一级恶意犯规:不必要的接触, 二级恶意犯规:指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身体接触,通常是故意的重度碰撞以及后续动作。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篮球恶意犯规是什么优秀10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篮球有哪些犯规行为 篇1

一个队可被宣判任何数量的犯规,不考虑罚则,犯规者的每一犯规应登记,记入记录表并相应地被处罚。

是合法的掩护。 篇2

当正在掩护对手的队员:

·发生了接触时正在移动。

·在静止对手的视野之外做掩护,发生接触时,没有给出足够的距离。

·发生了接触时,对移动中的对手没有重视时间和距离的因素。

合法防守位置 篇3

当一名防守队员:

·面对对手,并且

·双脚着地时。

他就占据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从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圆柱体)的上方。他可将他的双臂和双手举过头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须在假想的圆柱体内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势。

暴力行为 篇4

1 比赛中可能发生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2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去制止他们。

3 任一上述的人员公然地挑衅对方队员或裁判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

4 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5 所有其它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6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出现。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定义

1 技术犯规是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行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无视裁判员的警告。

·无礼地碰触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动。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动妨碍其视觉。

·过分挥肘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或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跌倒以伪造一次犯规。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除非扣篮后,队员瞬间地抓住篮圈,或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式图防止自己受伤或使另一名队员受伤。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防守队员干涉得分, 应判给进攻队得1分,随后执行登记在该防守队员名下的技术犯规罚则。

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交流中没有礼貌或触碰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

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教练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由于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而被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三次全部登记为“B”或者其中一次是“C”)。

4 如果教练员在38.3.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技术犯规的罚则,不取消比赛资格的罚则。

罚则

1 如果:

·判罚队员技术犯规,应作为队员犯规登记在该队员名下,并计入全队犯规中。

·判罚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出局的队员(“B”)或随队人员(“B”),应登记在教练员名下,并不计入全队犯规次数中。

2 应判给对方队员1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打架 篇5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互为对方队的人员(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肢体冲突。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规定

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或界限的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中,他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罚则

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由于打架而停止比赛,大约在同一时间,如果:

·投篮得分,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线掷球入界。

·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作为全队犯规次数中。

4 所有涉及在场上打架的队员或在打架之前发生的任何情况的可能存在的犯规罚则,应按(特殊情况)处理。

腾空的队员 篇6

从球场某地点跳起在空中的队员有权再落回同一地点。

他有权落在球场的另一地点,只要在起跳时落地点以及起跳和落地地点之间的直接路径上,在起跳的时间尚未被对方队员占据。

如果一名队员已跳起并落地,可是他的冲力使其接触了在落地地点之外已占据了一个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方队员,则该跳起队员对此接触负责。

在队员已跳起在空中后,对方队员不得移动到他的路径上。

移动到腾空队员的身下并造成接触,通常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接触:一般原则 篇7

1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定义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队员占据一个假想的圆柱体内的空间。它包括该队员上面的空间,并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双掌。

·后面由臀部,和

·两侧由双臂和双腿的外侧

双手和双臂可以在躯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双臂弯曲不超过双脚的位置,因此两前臂和双手是举起的。他的双脚间的距离应依据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垂直原则 篇8

在比赛中,每一队员都有权占据未被对方队员已经占据的任何场上位置(圆柱体)。

这个原则保护队员所占据的地面空间和当他在此空间内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间。

队员一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并与已经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对方队员发生身体接触,离开他的垂直位置(圆柱体)的队员就对此接触负责。

防守队员垂直地离开地面(在他的圆柱体内)或在他自己的圆柱体内把双手和双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则不必判罚。

无论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进攻队员不应用下列方式与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发生接触。

·用他的手臂为自己扩展更多的空间(清除障碍)。

·在投篮中或紧接投篮后伸展他的双腿或双臂去造成接触。

防守控制球的队员 篇9

当防守控制(正持着或运着)球的队员时,时间和距离的因素不适用。

每当对方队员在持球队员面前占据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间完成的),持球队员必须料到被防守并必须准备停步或改变他的方向。

防守队员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须在占据位置前没有造成接触。

一旦防守队员已建立了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动以便防守他的对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双臂、双肩、双髋或双腿,并通过做来造成接触以阻止从他身边通过的运球队员。

判断一起涉及持球队员的撞人/阻挡情况时,裁判员应运用下列原则:

·防守队员必须以面对持球队员并双脚着地来建立一个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队员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静立、垂直跳起、侧移或后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动中,一脚或双脚可以瞬间离地,只要该移动进侧向或向后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队员前移的。

·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在这样的情况下,防守队员将被认为是已经先在接触地点了。

·已经占据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队员可以在他的圆柱体之内转身以避免受伤。

在上述任何情况中,应认为该接触是由持球队员造成的。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篇10

定义

1 队员、替补队员、出局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2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CAP)接替。

罚则

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2 每当犯规者依据这些规则各个条款被取消比赛资格,他应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 罚球应判给:

·(如果是一起非身体接触犯规):由对方教练员指定任一本队队员;

·(如果是一起身体接触犯规):被犯规的队员。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且球未中篮:2或3次罚球。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