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最新5篇

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 篇1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 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注:即不再参加“补缴15年费”,也不再计“15年补缴费后的计发退休金部分”;也就是说:“承认你的工作工龄了,你按此工龄缴费即可,但最后,比„承认你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另仅补缴15年费的人员,相比的退休金低‟”)。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 (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 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 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统计通知 篇2

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核实

上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

根据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县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县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根据省、州有关要求,现需对全县范围内参加两项试点工作有关人员数据进行核实统计上报,请各乡镇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安排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统计,经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1年8月4日下午6:00前报罗甸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统计工作中,必须准确统计各类相关人员数据,尤其是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人数涉及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下拨,各乡镇必须确保此项数据的准确无误。

联系人:罗旭、杨贵云,联系电话:***

附:黔南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黔南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有关人员数据统计表。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31日

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篇3

人社部发[2011] 121 号

关于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妇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妇联: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广大妇联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妇联实际,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创先争优,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妇女儿童事业的不断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妇联等110个单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郎浩俊等12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吴琢如等63名同志“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妇女儿童事业的创新发展再立新功。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胸怀大局,始终忠诚于党的妇女事业的崇高思想;学习他们密切联系妇女、创先争优,不断开创妇女工作新局面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清正廉洁、锲而不舍,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奉献精神,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团结拼搏,为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新党的群众工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名单

(共110个) 北京市

东城区妇联

石景山区妇联

大兴区妇联

天津市

北辰区妇联

宁河县妇联

武清区下朱庄街妇联

河北省

唐山市妇联

廊坊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秦皇岛市海港区妇联

沧州市南皮县妇联

山西省

长治市妇联

太原市小店区妇联

临汾市尧都区吴村镇妇联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妇联

鄂尔多斯市妇联

呼伦贝尔扎兰屯市妇联

辽宁省

抚顺市妇联

鞍山市妇联

沈阳市铁西区妇联

大连庄河市妇联

吉林省

通化市妇联

长春市绿园区妇联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妇联

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妇联

绥化市妇联

哈尔滨市道里区妇联

上海市

长宁区妇联

徐汇区漕河泾社区(街道)妇联

嘉定区江桥镇太平村妇代会

江苏省

徐州市妇联

南通市妇联

苏州市妇联

常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浙江省

嘉兴市妇联

舟山市妇联

宁波市鄞州区妇联

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妇工委

安徽省

芜湖市妇联

黄山市妇联

合肥市包河区妇联

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街道东苑社区妇联

福建省

莆田市妇联

福州福清市妇联

宁德福安市妇联

江西省

九江市妇联

抚州市崇仁县妇联

宜春市万载县妇联

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妇联

山东省 淄博市妇联

烟台市妇联

威海市妇联

日照市妇联

菏泽市妇联

河南省

郑州市妇联

濮阳市妇联

南阳市妇联

信阳市妇联

洛阳市栾川县妇联

湖北省

荆门市妇联

黄冈市妇联

仙桃市妇联

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武展社区妇联

湖南省

长沙市妇联

永州市妇联

株洲市株洲县妇联

郴州市桂阳县妇联

广东省 汕头市妇联

珠海市妇联

深圳市龙岗区妇联

东莞市妇联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东城东泰社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妇联

梧州市苍梧县妇联

北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防城港市上思县妇联

海南省

琼海市妇联

三亚市吉阳镇妇联

重庆市

南岸区妇联

巴南区妇联

垫江县妇联

四川省

广元市妇联

德阳市妇联

南充市妇联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妇联

成都崇州市妇联

贵州省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贵阳市息烽县妇联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者相镇纳孔村妇代会

云南省

昆明市妇联

玉溪市妇联

保山市妇联

楚雄彝族自治州妇联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尼木县妇联

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工布江达镇妇联

昌都地区芒康县纳西民族乡纳西村妇代会

陕西省

安康市妇联

西安市新城区妇联

咸阳市泾阳县妇联

甘肃省

兰州市妇联

庆阳市妇联

临夏回族自治州妇联

青海省 海北藏族自治州妇联

西宁市湟源县妇联

海东地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妇联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妇联

中卫市海原县妇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妇联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妇联

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一师妇联

全国妇联

《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英文编辑部

附件2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名单

(共12人)

郎浩俊(满)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魏家坟村妇代会主任 王运英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白塔镇栾卸村妇代会主任 王 芳 王自莲 廖玉秀 林 芳(回) 周炎红 程传珍 刘远桂(土家) 雷玉英(畲) 余绍容(羌) 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云竹镇枣林沟村妇代会

主任

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清溪镇太平村妇代会主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太平桥社区

妇代会主任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泺源街道普利街道社区

妇联主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街道亚星社区妇

联主席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石花镇小坦山村妇代会

主任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台社区妇

联主席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横河镇嶂背村妇代会主

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村 妇代会主任

张玉清 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田庄镇田庄村妇代会主 任

附件3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

(共63人) 北京市

吴琢如 海淀区妇联主席

武广华 阎晓娟 徐建芳 杨文华(满) 韩培英 惠义凤 张 辉 尹向丽 檀学硕 宋 丹(满) 于晓松 刘红霞 天津市

东丽区妇联主席

河东区妇联少儿、权益科科长

河北省

邯郸市妇联主席 承德市平泉县妇联主席

山西省

忻州市妇联主席 晋中市太谷县妇联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妇联主席赤峰市敖汉旗妇联主席

辽宁省

铁岭市铁岭县妇联主席 葫芦岛兴城市妇联主席

吉林省

白城大安市妇联主席 松原市宁江区妇联主席

黑龙江省

王晓华 黑河市逊克县妇联主席 范淑清 伊春铁力市妇联主席

上海市

吴跃红 青浦区妇联主席

鲍秀琴郭亚兰徐秀红陈红霞陈美花丁玉玲王德红江招兰颜惠玉黄 英汪丽荣长宁区华阳社区(街道)妇联主席江苏省

盐城市亭湖区妇联主席 泰州兴化市妇联主席

浙江省

台州市天台县妇联主席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妇联主席

安徽省

六安市妇联主席 安庆市岳西县妇联主席

福建省

南平市浦城县妇联主席 泉州晋江市妇联主席

江西省

上饶市妇联主席 鹰潭贵溪市妇联主席

山东省

郝岚峰 《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总编

刘 莉 青岛莱西市妇联主席 河南省 廉常萍焦作市妇联主席

崔玉平 鹤壁市妇联城乡工作发展部部长

张燕荆 王德凤 胡晓鲁 宁有珍 吴培英 梅水珍 伏家远(男) 陈巧云 王淑菲 蔡玉珊 臧秀梅 王德容 湖北省

州洪湖市妇联主席 宜昌宜都市妇联主席

湖南省

省妇联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

怀化市辰溪县妇联主席

广东省

佛山市妇联主席 云浮市郁南县妇联主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妇联办公室主任 来宾市武宣县妇联主席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妇联主席 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妇联副主席

重庆市

市妇联理论研究室主任 荣昌县妇联副主席

四川省

钱桂林(男) 省妇联办公室主任 袁晓霞 眉山市青神县妇联主席

贵州省

陈 慧 省妇联宣传部主任科员

梁明丽(布依) 李翠仙(彝) 胡艺华 琼吉(藏) 白玛玉珍(藏) 陕西省

巨来侠 杜秀梅 陈玉兰 张淑敏 青海省

祁玉林(蒙古) 措阳(藏)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乡妇联主席云南省

玉溪市易门县妇联主席 昭通市盐津县妇联主席

西藏自治区

阿里地区措勤县妇联主席 那曲地区申扎县买巴乡妇联主席 宝鸡市妇联主席 商洛市洛南县妇联主席

甘肃省

酒泉市肃州区妇联主席 定西市临洮县妇联主席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妇联主席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妇联主席

宁夏回族自治区

马惠萍(回) 石嘴山市平罗县妇联干部 王葆青 吴忠青铜峡市妇联主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古丽斯坦〃卡斯木(维吾尔) 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妇联主席

秦金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妇联主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王 萍 农八师141团妇联主席

全国妇联

田桂英 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

附 :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公示

浙人社发【2011】222号: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篇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 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 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篇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条件及办理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相关证件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缴纳标准及办法

㈠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对参保的45—59周岁享受计生奖励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双女绝育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的享受民政扶持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为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1—2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我县最低缴费档次全额。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㈡缴费方式:养老保险费实行按缴纳。参保人按照自选缴费标准,应在本集中缴费期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下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建立及继承

县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参保之日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并进行明细登记,每人一表,终身保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总额和利息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及调整

㈠养老待遇标准。月养老金待遇=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系数)。县财政为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1—2级)、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㈡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起每月按照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长缴多得。

㈢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前一个月,持缴费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相关表格,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资格初审,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持相关证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城镇居民直接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手续)

㈣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的标准。

五、相关制度衔接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转入地的有关标准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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