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申诉状实用2篇

行政处罚申诉状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但申诉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申诉状。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处罚申诉状实用2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行政处罚申诉状 篇1

申诉人(一审原告):王××,女,19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市中☆☆鼎花园对面,联系电话:xx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市公安局,住所地××省××市宁城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xx256-1,;法定代表人:汪××,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市人民法院(2xx3)宁行初字第000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

一审行政诉讼中,被申诉人不能提供××市政公司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证之证据。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三证”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申诉人就擅自将××市政公司当做“受害人”,而将申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诉人“行政执法”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一)、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被申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2xx3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珣签名并由××市公安局××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但卷宗封面下方记载:受案和结案时间均是2xx3年3月5日内容;“本案共1卷第1卷26页”。再看卷内27~30页页码,均有明显涂改痕迹,显然有人分别将23、24、25、26页码改成27、28、29、30页码。据此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存在如此问题:

①、行政程序结束后立卷材料还只有26页,但向法院提交时却为30页材料;

②、卷宗“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前,认为插入了4张书面材料。除了2xx3年4月18日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外,不知道还有哪3张书面材料被认为插入;

③、方珣签名证实,其从本案行政程序卷宗中复印30页材料是在2xx3年4月16日,那么2天以后才形成、即××××街道办事处于2xx3年4月18日才出具的《证明》,难道能够提前、并且会自动地“跑进”本案行政程序卷宗?

通过上述分析、结论:被申诉人一审提交的、以证明其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显然不全是在2xx3年3月5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其中多份被人为地篡改、补充或者伪造过。采用这样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申诉人当然不服。

(二)、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①、××市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安全生产许可证本身记载有效期限为自20xx年11月16日至2xx2年11月15日,本案发生在2xx3年3月2日至5日期间失效。因此施工人案发时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

②、《受案登记表》(宁公[西]行受字[2xx3]第199号)。从报案人栏记录可知报案人是朱××。但根据明××、丘××笔录证实,报案人并不是朱××;并且也没有见到对朱××的笔录。所以受案登记表不真实。

③、明××、邱××询问笔录。该两位被询问人,自称是××市市政公司的职工,而市政公司是本案所谓“受害人”,因此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询问笔录第二页,除极少数文字改动外,90%以上询问与回答文字完全一致;询问人与记录人均为一人签名,且明显不是他本人签名,此疑点可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签名进行比对可证。故该两笔录失真。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收集,不合法。该几份材料,均是一个名叫“朱××”的人经手复印,“朱××”认为“与原件一致”。根据法律及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章规定,前述几份书证收集违法。

⑤、收集2xx3年4月18日××××办事处的《证明》违法。尽管一审诉讼中被申诉人不提交,但是在行政复议程序、诉讼程序中,申诉人及复议机关均有该证据,是被申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之一。

⑥、“户籍证明”、“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卷宗中均装订在被涂改过页码的材料之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可能。

(三)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根据本案被申诉人提供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材料可知:①被申诉人非法限制申诉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告知笔录是办案人员事先打印好的,仅留出不多空格的“格式笔录”,导致申诉人在有限的空格里,不能书写全部、完整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②当办案人员询问是否有陈述和申辩时,申诉人答:“有,今天我栏挖土机是要求看他们有没有合法的手续。我要求申辩。”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诉人应当进行复核,至少复核××市政公司是否有施工必备的“三证”。本案没有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诉人履行了法定的复核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行政处罚依法无效。

(四)被申诉人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

①、《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编号:075)证明:2xx3年3月2日出警判断:双方发生纠纷为土地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同条第五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此可见,既然本案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法管理的规定,被申诉人无权处理本案纠纷;并且申诉人有权制止挖土施工。

②、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故不能确定本案挖土施工是合法建设活动。申诉人现场制止挖土机挖自己宅基地,是法律许可的。公民对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自救行为。当事人现场没有发生打架等妨害治安管理行为,本案就本市治安案件。要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既然能告知申诉人,为何不告知××市政公司?将民事纠纷按治安案件处理,被申诉人在“拉偏架”,严重侵犯和损害公民权利。

三、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本案不是妨害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直到一审诉讼终结,施工单位是否取得“三证”无证据证明,因此本案挖土机挖土施工活动不能确定具有合法性。从判决书中看出,一审举证期限内直至诉讼终结,被申诉人没有提供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全部证据: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②《调查报告》;③《工程等级证书》;④2xx3年4月18日《证明》;同时也没有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文件。仅此依法应当视本案行政处罚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据认定上,被申诉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明显无“证据三性”,但一审法院反而确认“均具有证据三性”。被申诉人在行政处罚作出前不遵守对申诉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履行复核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也视而不见。反之对申诉人一审提交的三份书证(见一审诉状),一审判决书写道“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申诉人权利没有受到尊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由于一审判决没有依法解决本申诉状上述种种诉讼问题,导致一审法院、××市人民政府、被申诉人对于本案纠纷的处理,错误的错误,不公的不公。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诉人希望二审法院严肃执法,使申诉人委屈得以伸张,本案中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王××

二0xx年八月五日

行政处罚申诉状 篇2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

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

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

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

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

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

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

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

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

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

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

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

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

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

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

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

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

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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