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社会保险指的是什么通用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1 。 非盈利性。
社会保险是非盈利性保险,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而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虽然社会保险在运作上也需要借助于精确的计量手段,但不能以经济效益的高低来决定社会保险项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会保险财务出现赤字影响其运作, 国家财政负有最终责任。商业保险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国家财政不应以任何形式负担其开支需求。
2 。 强制性。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 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 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 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 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 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 保费的缴纳、 保险期限的长短、 保险责任的大小、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 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3 。 普遍保障性。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保障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 就业年限、 收入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 一旦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偿, 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除了现金支付以外,通常还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 职业培训和介绍、 老年活动等多方面的服务。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稳定社会秩序, 这可以说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代理人临时、 急迫的困难, 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 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4 。 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 但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同样的风险事故, 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而商业保险则是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原则决定, 投保人权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 少投少保、 不投不保” 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 按数量缴纳了合同所规定的保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依据。保险合同一旦期满, 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不复存在。
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1)风险共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
(2)权利与义务对等。
(3)统一方法,强制执行。
(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法上实行“大数法则”和“平均法则”。
(5)社会保险待遇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1、保障性
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
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
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必须缴费而且占大头,个人只是缴小额部分,部分项目不缴费,同时还建立了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额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还要划出一部分入个人帐户。而社会保险待遇每年还随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如社会平均工资负增长,社会保险待遇则不变,即只升高不降低。
(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二)中国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办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监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这一制度运行良好。
1966年后,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从保险理论的角度看,这一改变是一种退步,因为它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
企业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时企业人口结构年轻化,退休人口不多,养老负担不重,医疗负担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个在职人员来养一个退休人员;另一方面,在各行业、各企业内部,赡养率虽然也是不同的,但是当时国有企业几乎是一统天下,而国有企业的最后“老板”都是国家,企业的盈亏、企业负担的轻重无关企业的痛痒,所以人们对企业保险制度并无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到改革阶段。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从项目开始的,当以企业为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日益成为企业的负担时,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项目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统账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社保就是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是国家给国民的一项福利,保障范围广,保障程度也相对较低,但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社保的功能是商保不能替代的,所以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议先购买社保,再考虑商保。社保的养老保险缴纳足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缴纳够20年,在退休后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
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1%(非农业户口)14%(农业户口),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4——1.2%也是全由单位承,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