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等一批新规即将落地,关于网络安全法的内容大家都不知道,都想了解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是什么,我们先看看2017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解读,看看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新法规主要讲什么,毕竟《网络安全法》还是跟我们息息相关。下面是小编辛苦为大家带来的2022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全文内容解读优秀7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中央下发关于开展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后,xx省高度重视,省委迅速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xx省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并制定了详细的活动方案。目前,整个活动正在有序推进:
1、xx月xx日上午,xx省委联合教育、工信、公安、通管、人行、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在x八一广场举行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姚亚平,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郑为文出席活动仪式。同时,在现场举办了网络安全知识图片展、网络安全专家咨询活动,向市民免费发放了《网络安全基础知识手册》、《电信网络安全知识手册》、《金融网络安全知识折页》等资料。
2、xx月xx日至xx日,由xx省委主办,xx网承办,正在开展“网络安全知识”网上竞赛活动,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以调动网民参赛积极性。
3、xx月xx日,由xx省委主办,xx网承办,开展了网络安全专家网上在线访谈活动,通过专家讲解宣传并与网民互动,宣传普及网络安全知识。
4、整个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由xx省委主办,省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具体承办,在全省开展了“网络安全知识手机短信”免费推送活动。按照xx省委统一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也开展了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此外,还制定下发了《xx省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报道方案》,对整个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县行政审批局是未来政务数据产生量最大的部门,数据安全任务非常艰巨,还存在数据安全设备和技术保障力量不足现象,结合县行政审批局工作现状,现从“源、点、线”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是数据源头保安全。县行政审批局是政务数据的主要发生源,工作形式有各单位入驻所用的专网和省市政务外网两种形式。前一种形式,数据的产生在各单位自有或省市垂直系统内,数据输出源在专有工作电脑。要求各单位对各自工作电脑进行监管。县行政审批局采用“一机一线,一系统一防火墙”的模式,确保切断数据泄露的网络接口。后一种形式数据源头在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且数据提交接口在省市政务系统服务器,无需确保源头数据安全。
二是数据节点保安全。大数据县级数据站是全县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必要环节,是县域数据汇集的大海,是未来数据安全工作的核心。县行政审批局已对全县现有政务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系统和数据资源两张清单,为全县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做了软件、硬件两方面安全保障准备工作,确保数据按规范进站,按授权出站。
三是数据线路保安全。数据源到数据站,数据站到上级或友邻数据站的通信需要安全软件来实现。目前现有系统有各自的安全保障措施,待所有审批职能划转后,县行政审批局将统一建设数据安全软件保障体系。
网络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方便与新兴的产物,但同时也诞生了一些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我们的学生正处在网络的懵懂阶段,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教给他们如何正确的利用网络学习和交流,那么针对现在的形式我校根据本校的情况以及对学生调查的现状开展了一系列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
1、针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方面的班会。开学初召开网络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班主任教师本学期要不定期的召开网络安全方面的主题班会,教育和引导学生远离不健康的网络,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懂得利用网络去学习绿色健康的知识,不要沉迷于网络游戏,对本班学生的情况要随时掌握,发现有学生出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联系家长或学校。
2、与家长之间的联系。班主任教师要与家长随时保持联系,了解学生的平时生活习惯,是否有学生出现不正常的上网习惯,学校和家长要互相合作,保证我们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3、学校的积极宣传。利用学校现有的各种宣传工具,电子屏,校园网站等。不定期的宣传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让学生家长了解不健康网络对学生的危害,让家长通过宣传了解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总之,网络的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许许多多的好处与方便,但也同样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所以我们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在孩子们刚刚懂得网络的时候灌输给他们正确的网络知识教育,让我们的孩子通过网络让自己的心灵更美好更纯洁。
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xx小学结合本校实际,多举措抓实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是该校召开网络安全专题会议。组织教师学习了网络安全知识,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要求大家养成文明上网习惯,遵纪守法,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二是广泛宣传。学校通过LED电子滚动标语,在近一周时间里,连续滚动,宣传网络安全知识,同时,在校园周边及场镇主要路口悬挂标语,营造保护国家网络安全的氛围。其次,各班通过建立的学生家长QQ,微信交流平台,向家长传播网络安全知识,引导大家积极参与网络安全宣传,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升广大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三是在学生中全面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学校要求把每周一节次的安全主题班会增加进网络安全知识主题班会,通过网络安全知识竞赛,问答,等形式增强同学们的网络安全意识。
四是主题实践。学校组织“红领巾”宣传小分队,利用场镇赶场日,深入大街小巷向群众发放网络安全知识宣传资料,和网络安全知识手册,向爷爷奶奶普及如何防网络诈骗,告诉他们做到五不:不回拨、不轻信、不点击、不透露、不转账。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孩子们的举动成一道亮丽的风景,路人频频点赞。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十九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从事入侵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工具和制作方法;不得为他人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三条 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