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遵纪守法为荣(优秀3篇)

以遵纪守法为荣事迹材料 篇1

以遵纪守法为荣事迹材料

前言:“我们是人民法官,在法庭上,要忠实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在法庭外,还要用自己的真情,感染和教育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守法。”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军队之所以有战斗力,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它用纪律将官兵的意志凝结为统一的意志,将官兵的行为规范为步调一致的行为,产生排山倒海、所向披靡的伟力。古今中外,威武雄壮之师、战无不胜之师,无不是纪律严明之师。“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背后,是岳家军“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严明纪律。我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人民军队,具有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的铁的纪律。因此,我军的纪律是真正神圣的纪律,它不仅应该被遵守,而且更应该被自觉地遵守。纪律神圣性和遵守自觉性的结合,赋予了我军一往无前、无往不胜的特色。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我军铁的纪律和我军官兵的钢铁意志已经高度地融合在一起,试想,在邱少云这样烈火焚身不动摇的钢铁战士所组成的军队面前,还有什么样的敌人不胆寒、什么样的困难不能够被战胜呢?

新世纪新阶段,我军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以自己的精神风貌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构建贡献力量,是我军官兵的光荣义务。阅兵场上展现的何止是威力强大的武器装备,更是令行禁止的作风和一往无前的气势,这就是先进军营文化!我军应该在祖国大地这块辽阔的阅兵场上,展现遵纪守法的先进行为,为中华民族的腾飞铸造先进的文化之魂。

中国有句古话:“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中国还有句古谚:“积羽沉舟。”二者说的都是习惯的力量。

记得刚到新单位工作不久,有位领导在一次大会上谈到习惯问题,最后一句嘱咐,至今还时不时在我耳边回响:“同志们,我们要小心这种可怕的‘习惯’啊!”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在遇到有些事情的时候,这句语重心长的嘱语,就自然而然地在我耳旁响起。

去年,经过一番风吹日晒的苦练之后,我终于加入了驾驶员的行列。在此后的日子里,我开始理解搭乘出租车时一些出租车司机对特权车司机的埋怨。你看,红灯亮的时候,一辆车玩命地闯了过去,定睛一看,是特种车号;高速公路收费站,从应急车道上挤过来的,也是特种车;再看道路上在车流中疾驰穿梭并不时拉起刺耳警报的,还是特种车。当然,这其中肯定有确实公务在身者。可是,人们不禁要问的是,真的有那么多紧急公务需要去违犯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拉警报吗?所以,每当面对出租车司机对特种车大肆批评时,我就会不由自主地替那些违规者感到羞耻!

一些特种车驾驶员的这种做法,已经给社会“养成”了特种车随意违犯交通法规、开车“横”得不行的“习惯”,普通驾驶员见了退避三舍,有的交警见了旁顾左右而言他,给自己找个“没看见”的台阶。如此“习惯”,更纵容了某些特种车驾驶员把“横”看作是“应该”的特权。

曾经看过一则笑话:一男子娶了个独眼老婆,因为喜欢她、爱她,也就习惯了她的一只眼。于是,慢慢地,他觉得,有两只眼睛的女人都是不正常的,因为多了一只眼。当时我不禁大笑,感到不可思议!细细想想我就相信了,因为习惯是一种后天的行为方式,当它成为一种几乎非自觉的力量时,人们的行为就会循其不变。看!习惯成自然,是多么可怕的力量啊!设想一下,当违法乱纪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习惯的时候,我们的生活将变成什么样子?

可时下许多违纪违法现象,却成了人们已经“习惯”的事物,而你对某些看不惯的感受一旦表达出来,就会被看作是“大惊小怪”、“不入流”,甚至还会遭到冷嘲热讽。也有些人“习惯”了揩油,习惯了诸多的“顺便”,到后来“习惯”了受贿,“习惯”了贪污,“习惯”了损公利己,最后也把自己“习惯”进了监狱。翻阅报刊,几乎所有违法违纪分子走过的轨迹,都是从最初不习惯、内心有愧,到习以为常、毫无愧疚,最终积恶成习,荣辱不分,良心尽失。你说这“习惯”多么可怕!

美国作家杰克·霍吉的名著《习惯的力量》中说,“我们每天高达90%的行为是出于习惯”。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不妨在日常生活中从努力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做起,从坚决改掉那些违法违纪的不良习惯做起。这样,我们就能在人生路上不越规、不逾矩。

抗美援朝期间,在“三九一高地”反击战中,邱少云所在营奉命执行潜伏任务。潜伏点距离敌阵地山脚只有几十米,邱少云和战友们趴在敌人眼皮底下一动不动。突然,敌人打来一排***,有一发落在离邱少云只有2米远的地方。燃烧液溅到他的身上立刻燃烧,邱少云顿时被烈火包围起来。这时,他只要就地打滚或者后退几步,跃进身后的小水沟里,就可以把火扑灭,保住生命。但是,这样就会暴露目标,破坏潜伏计划。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他坚定地趴在地上,咬紧牙关,忍受烈火烧身的巨大痛苦,直至牺牲。他的英雄壮举,成为服从命令、遵守纪律的典范,感染和鼓舞了一代又一代共和国军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军人从事军事斗争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我军的纪律里,一切行动听指挥始终摆在首位。但长期和平环境使有些军人的纪律意识有所淡化,少数官兵在遵纪守法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人认为现在不是战争年代,只要不是作战命令,执行起来就不必太认真,有的甚至讲价钱、打折扣。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具有严密组织纪律性的战斗集体,对于上级的命令,我们只有绝对服从和执行的义务,而没有评价、怀疑甚至拒不执行的权利。由于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从你的角度看可能觉得是错的,但从领导角度看则是正确的;从局部看可能是错的,但从全局看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队就会一盘散沙,这样还有战斗力、还能打胜仗吗?俗话说,“军令如山”。命令一旦下达,有如排山倒海之势,任何人不得违抗。所以,只要是命令,就必须绝对服从,没有任何讲价钱的余地。必要时刻,军人应该像邱少云那样,不惜牺牲生命去执行命令、维护纪律。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军人应有的荣辱观和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新形势下我军纪律主要通过条令条例来体现,依法从严治军就是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约束官兵。有些同志感到什么事都按条令【】办做不到,只要大错不犯就行了,对“小节”不太注意。殊不知,军人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纪律素质,贵在自觉,重在养成。违纪无小事。任何违纪行为都是可耻的。我们应该从点滴小事做起,养成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以遵纪守法为荣 篇2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以遵纪守法为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正。“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权利在这里得到了保障;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正如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命,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没有法纪凡人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又如一些不法商家和无良商人,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屡屡亮出各种各样坑蒙诱骗花招,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词语如今谈虎色变;还有部分青少年,“痞子童谣”泛滥校园,追星追得邪乎到了崇拜黑道老大的地步,尤为严重的是,诱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上升,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让多少家长痛不欲生,又令多少我的同行们痛心疾首。今天强调“遵纪守法”,就是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学校,切不可少了法纪的规范,切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社会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曾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当“以遵纪守法为”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以遵纪守法为荣 篇3

八 冶 建 设 集 团 项 目 管 理 口 诀

项目是基础管理根本计

实施须规范赢在更精细 经理负责制目标先确立全员都参与分清责权利 资源优配置方案精设计进度按计划全力保工期 质量百年计

人机料法环

安全重于天

预防排隐患

健康人为本

现场标准化

成本准预计

资金用合理

承包到班组

分包择优选

材料先算计

使用须限额

料具勤周转

维护重保养

签证勤办理

索赔重依据

四新广应用

全面履协议

现场赢市场

考核评业绩

确保费上缴

牢记一二三

铸就铁军魂过程严控制改进须持续 责任时刻记人人须警惕 环保我做起管控靠体系 核算勤分析降本增效益 多劳多激励民工亦兄弟 采购多家比节约即创利 机械选适宜少租多调剂 结算及时提回款催收急 研发新专利风险早规避 顾客皆满意节超核仔细 超额兑奖励诚信品牌立 共同建百亿

建筑施工企业“八荣八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恪守合同为荣 以违背合同为耻 以保护环境为荣 以污染环境为耻 以文明施工为荣 以按图施工为荣 以按期竣工为荣 以质量达标为荣 以关爱生命为荣 以野蛮施工为耻 以偷工减料为耻 以拖延工期为耻 以业主不满为耻 以无视生命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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