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优秀5篇)

章 总则 篇1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企业稳健理财、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担负起企业发展中应有的责任,其中,物资管理水平的提升,是重要基石之一,是确保财务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和科学性的前提;而完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企业的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不断挖掘资产管理的潜力,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章 罚则 篇2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未履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职责,造成的低值易耗品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给予相关责任人、本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分别处以当月工资“1%~3%/违反项”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以外,按公司相关规定承担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于爱护低值易耗品的超过使用年限的仍继续使用且不影响工作的,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经物资管理、审计、监察、高精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确认并认可后,按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原价的50%/12”所得的金额每月给予奖励,直到更换新的低值易耗品为止。以激励员工爱护资产,形成良好的风气。

章 审计与监督 篇3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监察部对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监督职能:监督检查物资管理部制定的各单位各岗位低值易耗品的配置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对购置审批计划,实际使用管理、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据处罚条款出据处罚意见,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处理。

章 低值易耗品的调拨、报废等管理办法 篇4

第二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调拨办理流程:

(一)、各产业单位或部门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建账盘点及新增必须由各产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核算员的签字认可,各单位负责人及核算员对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性负责,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正式的调拨手续,首先由调出资产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的基本情况,由调入资产单位核算员找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准予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二)、“低值易耗品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单位留存一份,核算员据此登记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减少;调入单位一份,核算员据此登记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增加,转物资管理部一份,据此登记相应单位的增加或减少。转财务一份,财务人员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三)、如果是一个法人核算单位之间的调拨财务部不需作账务处理,由核算员或核算员之间进行内部调拨或登记台账;如果不是同一个法人核算单位之间的调拨财务部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结账与报账:

(一)、仓库保管员每月28号之前向财务和物资管理部报送低值易耗品出入情况汇总表。

(二)、各单位核算员应在每月28号之前向财务和物资管理部报送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及在用变动分析表。

(三)、保管员、核算员必须贯彻执行管理规定,对不坚持原则,工作马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不但按其原值赔偿,严重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报废环节:

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发生报废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各单位或部门使用人或责任人应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经物资管理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确认予以报废的,由各产业单位或核算员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一式四份,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各单位核算员自存一份,作为减少本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的依据,转物资管理部及财务各一份,物资管理部及财务部据此作低值易耗品报废的账务处理,减少相应单位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 转仓库保管员一份备查作为领用新的低值易耗品的依据。

章 附则 篇5

第二十八条 对低值易耗品的制度建立,对于本企业来说,属于首次。也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措施,导致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现在,除了财务部有一个粗略的账上数字以外,仓库保管员、核算员没有建立台账进行单独管理,所以,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更没有一个严格的控制和使用过程的管理办法,造成低值易耗品过程控制缺失,存在严重的管理隐患。同时,对低值易耗品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确认标准,因此,从本制度下发两个月以内,必须依照本规定对整个集团所有的低值易耗品进行详细清查盘点。对清查过程中,不好确认的,及时上报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共同进行确认,建立确认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本管理规定下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由物资管理部督促和协助各部门、产业单位负责人组织核算员或本部门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属于低值易耗品的物资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不能使用的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对正在使用中的由核算员与物资管理部同时建立台账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仓库保管员对本仓库内的低值易耗品进行清理清查,单独建立台账,财务部根据实际盘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物资管理部、核算员、仓库保管员与财务部进行账实核对并彻底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文件下发两个月以内,以物资管理部为主,由财务部、物资管理部共同牵头,组织审计部、监察部、行政部、高精办等部门对各仓库、各部门或各产业单位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时间进行彻底清查的部门或产业单位的主管级以上人员、仓库保管员、核算员按月工资的3~5%进行月处罚,直到彻底清查并经检查合格后为止。

第三十一条 两个月以后,由物资管理部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审计部、监察部、高精办、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按本规定要求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和过程管理检查,对造成账实不符、账账不符或不按本规定执行领用、调拨和报废等程序的部门或产业单位的负责人、仓库保管员、核算员给予当月工资的1~2%进行处罚。对因此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财产损失的相关文件执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每年年终决算之前,由财务部负责组织物资管理部、审计部、监察部等对在库、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彻底清查,凡是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务管理混乱的,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低值易耗品的变动手续的、责任不能落实的,对物资管理部全体、财务主要责任人及主管级以上人员、各单位、各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算员、保管员按月工资的3~5%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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