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方案最新4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我们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那么问题来了,方案应该怎么写?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试点方案最新4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试点方案 篇1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潜力,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xx]31号)的要求,决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作为“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潜力为核心,探索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效模式和措施,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构成各种类型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自主创新潜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带给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潜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构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取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区别不同地方状况,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分期分批推进试点和评估命名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潜力。

三、选取条件

选取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用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潜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透过竞争发展,构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潜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构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料。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取。国有骨干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监管的企业;转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等。在满足上述五个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各类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有骨干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并贯彻实施,主导产品具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自主品牌产品等。

转制院所。在转制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国家和企业科研任务较多,自身科研投入较大,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比较先进,有较强的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应用的潜力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潜力和发展后劲等。

其他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创新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企业成长性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等。

三部门根据上述条件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应参照上述条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的选取条件。

四、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取地给予支持:

(一)国家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科技金融工作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强化业绩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对国有试点企业,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潜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资料。

(六)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个性突出且贴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

各地方参照上述措施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对本地区的试点企业给予支持。三部门对地方试点工作择优给予支持,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中央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选取确定试点企业。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首批共同选取100家企业进行试点: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初选10家国有骨干企业;

科技部负责初选10家转制院所;

科技部负责在地方科技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初选8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科技厅、直辖市科委、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按照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各推荐2家企业,于20xx年4月30日前报科技部火炬中心。首批试点企业经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审议后于5月下旬确定。

2、试点企业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各类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地方推荐的企业试点方案在报送企业名单时一并报送。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地方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方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企业条件、试点资料和支持措施等。

2、选取确定试点企业。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选取试点企业。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合理确定首批试点企业的数量,并兼顾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

3、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地方于5月下旬将本地区的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备案,开展试点工作。

4、三部门加强对地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试点状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状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评估命名“创新型企业”。

在中央和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两级试点企业的评估工作,对其中贴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创新型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试点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xx〕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的相关要求,深入实施天津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移动互联网促进货运物流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物流服务供给为核心,以试点为载体,围绕准入技术条件、服务标准规范、安全运营监管、诚信考核评估、风险赔付机制、税收征管制度等方面,探索完善适应我市无车承运物流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实现货运物流业的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物流企业“降本增效”,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二)基本原则

——市场引领,问题导向。结合天津货运物流市场转型升级和无车承运人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天津无车承运物流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试点和探索,逐步优化调整对无车承运人的行业管理制度,破解无车承运人发展的制度障碍。

——多方联动,综合施策。建立“部省协调、部门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联系沟通,及时跟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在信用建设、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同推进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发展。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选取典型企业先行开展试点,通过示范企业对数据接入技术研发、卫星装置安装使用以及税务规范上交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推进无车承运人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净化物流市场经营环境,提升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水平和治理能力,创新物流运营模式,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为京津冀都市圈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绿色的物流运输保障。具体体现在:

物流行业新业态健康发展,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提升。试点期内培育一批理念创新、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无车承运人,引导和促进货运物流行业向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带动行业内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

科技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物流服务供给能力有所提高。从事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得到广泛应用,车辆、货源、站场等社会物流资源整合效率明显提升,对全市分散的物流资源进行集中配置和运力的统一调配,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成本,支撑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法规标准逐步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在运营服务、行业监管、诚信考核、税收征管等环节,探索完善与新兴服务业态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范全市货运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为无车承运物流发展营造环境。

二、试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基本条件

1、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实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已满6个月;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要求

1、已建具有无车承运业务能力平台,且已有效营运6个月以上;

2、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号;

3、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至少1年以上的能力;对于超过1年的信息数据要采取有效方式永久保存备查;

4、平台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面向社会的实际承运人的人、车、户等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对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资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以及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审核的功能;

(3)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交易、电子合同和结算的服务功能;

(4)对交易过程、车辆运行过程实行透明化动态管理功能;

(5)对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的信用管理功能;

(6)历史运单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功能;

(7)其他功能。

5、具备供交通、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6、有符合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7、平台数据具备接入运输管理部门监测平台的条件且承诺接入。

(三)资源整合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和货运车辆整合能力,有稳定的运输业务需求,能整合一定规模的实际承运车辆,运输组织集约化、规模化程度较高;

2、有与其合作经营的车辆,且占企业全部运力资源的比例不低于50%。

(四)风险承担能力条件

1、具有体现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建立相应赔付机制的运输服务合同文本;

2、保险等方式的风险应对机制健全,且具有相应的赔付能力,规划方案《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5、保障业务经营和平台运营能力的办公场所的证明;

6、财务审计报告;

7、《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网站ICP备案号;

8、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范本

9、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0、利用平台开展无车承运业务已满6个月的有关材料证明;

11、申报企业风险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如与保险机构合作的证明材料);

12、申报企业的服务标准规范方面建立的制度;

13、能够证明交易现金流、电子交易合同、运输轨迹、回单与运输业务一一对应的相关材料;

14、申报企业提交所有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5、申报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及获得的专利奖项;

16、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和守法经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5份,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中企业基本情况、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核认定试点项目,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一经发现立即撤销无车承运经营资质;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置:

1、试点期内出现违反道路运输和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的;

2、试点企业应每3个月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交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未按期提交情况报告的;

3、试点企业不接受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的;

4、试点企业在平台数据方面弄虚作假的;

5、试点工作进度与本企业拟订的实施方案计划严重不符的。

(四)试点期结束,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将会同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专家对照审定的《无车承运人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企业进行审查,并将有关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四、试点组织及实施安排

(一)启动阶段(20xx年11月至12月)

申报试点企业对照试点企业申报条件如实填报《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调查表》,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召开无车承运人试点申报宣贯会,各申报试点企业按照《意见》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初审,后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条件和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企业并公示,报交通运输部。

(二)实施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11月)

试点企业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有效期为1年。总公司已取得无车承运人试点经营许可证,在天津设立分公司的应到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备案。

试点企业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物流运营新模式,完成试点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发挥对行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监测、监管以及跟踪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总结评估阶段(20xx年12月)

各试点企业于20xx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汇总,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编制全市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五、试点企业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报名受理(12月1日前)。拟申报企业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和本方案设定的条件和实施程序,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报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阶段:资格审查(12月14日前)。已报名企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上报的企业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上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经审查合格的企业列入专家评审会上会名单,对于未进入上会名单的企业反馈其未上会理由。

第三阶段:专家评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召开评审会,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我市无车承运试点。

第四阶段:正式报部。将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及方案、天津市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方案上报交通运输部。

六、相关保障措施

(一)培训宣贯,统筹安排。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无车承运人试点的组织协调,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无车承运人培训会,邀请专家授课的方式,解读试点政策,正确理解并贯彻落实《意见》和《方案》。同时,通过统筹安排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申报评审,摸底调查了解天津市无车承运人发展现状,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严谨地制定试点企业条件和评审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研究政策,营造环境。一是在了解掌握无车承运人发展诉求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政策,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沟通及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注重配合中的统筹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质、信用评价、税收征管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在不断评估总结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推进新业态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确保试点的工作的顺利推进。二是强化无车承运人信用建设体系,努力营造有序、诚信的货运环境。研究制定无车承运人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及考核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及大数据技术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管理,加强对失信企业及事故的监管检查,同时配套相应的保险体系,切实改善市场秩序。

(三)跟踪督导,加强监管。无车承运人在经济、绿色、效率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同时也存在诚信、安全等方面的不确定性。要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中的风险,在试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加强对试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注重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促进信息平台的对接,监督企业的数据上报,不断完善系统,推进实施期无车承运的监测工作,有效杜绝试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确保行业监管安全。严格执行试点退出机制,发现试点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取消试点资格,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入诚信考核体系。

(四)典型示范,总结推广。鼓励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在服务规范、税收征管、信用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重点突破,并通过建立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总结推广,树立无车承运物流的典范,带动全市无车承运物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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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方案 篇3

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改,服务学生,进一步丰富学生放学后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3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xx]8号)要求,我校从20xx学年开始将认真组织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并继续为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看护服务。

一、指导思想:

基于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现实需求,整合多种资源,面向学生开展好“快乐30分”的课后校园活动和看护服务,让家长有更多的获得感,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培养兴趣,提高综合素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快乐30分”拓展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实施原则:

1、基于需求,分步实施。

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根据我校自身校本资源状况和学生、家长对放学后学生活动的实际需求,我校将遵循“基于需求、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xx学年起将选择二年级先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年级、班级推广。

我校“快乐30分”试点方案,将通过张贴通告、校园网、学校微信、家校联系平台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

2、挖掘资源,联动推进。

我校将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专用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可自主选择的拓展活动,将“快乐30分”拓展活动与城市学校少年宫活动、快乐拓展日活动以及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及各学科教研组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同时将整合校内资源、集团成员校共享资源,充分吸收家长志愿者、社区和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做到联动推进。

3、提高质量,增强引力。

我校将尊重、顺应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护和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倡导自主、合作、实践、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经历实践与探究的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我校将深入开展“快乐30分”主题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设计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学校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快乐30分”表现性评价,鼓励和尊重学生多样化的活动表现和体验,注重形成“评价—改进—提高”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做法:

1、实施时间:

20xx学年度“快乐30分”拓展活动每周安排4天:

每周一~周四下午3:30~4:00

二年级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

2、实施内容:

20xx学年度我校除安排学生完成学校作业外,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一些可自主选择的活动内容,如田径、足球、击剑、集邮、绘画、合唱、舞蹈、头脑OM等社团活动;利用好家长资源开设好“智爸慧妈”家长课程;利用“小思阅读”平台开展好读书活动;开展好民间体育大活动;对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差补缺,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努力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试点方案 篇4

根据销售公司《进一步推进加油站经营管理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绥化石油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

绥化公司委托试点中和站、建设站、民政站三座加油站。

二、委托管理内容

加油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资金发票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及部分经营变动费用等。

三、委托管理方式、幅度和期限

受托方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个人公司)。受托管理为1座站。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

四、办法和措施

(一)核定委托费用

即核定拟委托站的用工成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常经营性费用、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用工成本主要包括: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托方为防范用工过程中出现意外风险而投入的商业保险费用。

日常经营性费用: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交通费、伙食补助。

管理费:用于支付受托方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具体标准为:年零售量2000吨以下为0.8万元/站;年零售量2000吨及以上,零售量每增加1000吨/站,管理费标准增加0.2万元/站。

相关税费:指受托方因委托管理业务产生收入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与委托站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不纳入委托范围,由委托方承担。

(二)选择受托方

市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受托方,受托方兼任受托站站长,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方要具备和同意以下受托的基本条件:

1、受托方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完备的加油站管理制度,并具备规范的经营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加油站技术服务或管理等当地工商部门许可从事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经营项目。

2、受托方法人代表(受托站站长)应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中国石化系统颁发的站长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具备两年及以上的加油站现场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3、同意继续使用拟委托站原有用工。

4、原则上受托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不得纳入委托管理选择范围(男,58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

5、选择的受托方股东(个人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委托方在岗职工;

(2)经委托方、受托方、员工本人三方协商一致,与企业已办理阶段性调动手续的委托方在岗职工;

(3)与劳务派遣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委托方的在岗劳务工;

(4)取消退休职工。

(三)分流安置员工

对纳入委托范围的在岗员工,按照以下办法妥善安臵或分流:

1、将拟委托站员工集中分流到因自然流失、违规辞退等原因有用工需求的自营自管站,“腾空”一站委托一站。受托方新招录用工,按照“新人新办法”,与受托方建立劳动关系。

2、符合相关条件,愿意作为受托方参与委托的正式职工,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按照同等优先原则纳入委托范围。

3、愿意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受托方的正式职工,公司依法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受托方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

4、愿意在受托方工作的正式职工,还可采取借聘的方式继续在委托站工作,其薪酬福利待遇可按照外派人员由公司负责发放,并与受托方协商费用扣减方式和数额;也可经委托双方、员工本人三方协商一致,实行阶段性调动。委托方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由受托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委托方与员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阶段性调动期间,受托方对员工按自有员工进行管理。阶段性调动期满,受托方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委托方与员工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5、愿意在受托方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妥善处理原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调整为受托方直接使用的劳动合同用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部相关政策规定。

6、实施委托后,按照总部有关规定,在核心业务有用工需求并面向社会招聘劳动合同制员工时,符合应聘条件的已委托人员可参加竞聘,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录用。

(四)进一步规范委托

1、严格实行风险抵押。要结合受托方诚信、受托站数量、日均零售量和销售款缴款频次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委托站日营业额的两倍确定风险抵押金额度。具体额度由省公司财务处确定。

2、依法规范用工分配行为。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员工管理等事项,与劳动者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受托方须依法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社保缴纳、劳动安全保障与职业卫生等规定。对受托方的重大规章制度、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资料实行备案,不直接干预或办理受托方内部劳动关系、薪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缴纳、考核兑现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过程管理事项。

3、落实监管责任。对委托站与自营自管站负有同等的监管责任,要不断完善督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的监管措施,采取月度通报、季度讲评、年度考核等方式,及时向受托方反馈督查情况,促进受托方落实管理责任。

4、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和考核办法考核结算。对受托方存在的违约违规、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情形,要求其立即整改问题和隐患,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履约考核不合格的受托方必须及时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因存在违法违纪、严重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时的全部责任及委托方损失。

五、组织领导

分公司成立“加油站委托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冯建军

副组长:任剑明

成 员:绥化公司各处室负责人和机关业务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零售经营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市公司各处室成员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周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委托试点工作:

零售经营管理部:负责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对受托方及时保质保量的向受托方配送油品。完善修订委托管理合同。核定销量、费用、管理指标;制定托管费用的考核结算办法并进行考核结算;建立健全托管费正常调整机制(管理水平、实际费用、内部分配情况、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对委托站的督查、抽查、暗访监管防控机制,月度通报,季度考评,年度考核。

财务核算部:配合零售经营管理部测算核定日常经营性变动费用指标和相关税费。确定委托站风险抵押办法和并负责实施,建立健全加油站委托管理后关于资金、税务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委托站的监管责任。在吨油费用控制指标内合理分解,规范合理做好年度托管费的预算和控制工作。

安全数质量发展部:建立健全加油站委托管理后关于设施设备管理、数质量、QHSE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负责委托站的大型维修改造、隐患治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交班子会审核和上报销售事业部批准;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负责实施工作的推进;核定委托站用工成本测算并提报零售经营管理部,配合建立健全托管费正常调整机制;对受托方的重大规章制度、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资料实行备案。负责员工思想稳定工作,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制定稳定预案;负责负面舆情的监控、发现和及时处理。

根据委托管理的相关政策,在省公司指导下,选择受托站、选择受托方,具体组织实施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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