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简称“澳”,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西侧,是中国大陆与南中国海的水陆交汇处,毗邻广东省,与香港相距60公里,距离广州145公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澳门回归是哪一年几月几日?欢迎阅览。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澳门回归是哪一年几月几日?【4篇】,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好的朋友。
占有澳门周围中国领水是葡萄牙的既定政策。“在澳门领土的争论中,水域的确定问题自然与陆地问题相辅相成。水域对澳门商业的生存至关紧要。”早在亚玛勒时期,葡萄牙人就显示出对中国领水的野心,“既然澳门半岛出让给了葡萄牙人,不言而谕,其周围的海域,至我们炮台大炮射程所至之处也出让给了葡萄牙人”。也正是亚玛勒通过强行停止中国政府向来澳门贸易的船只征收船钞和泊费以及关闭粤海关关部行台等手段,剥夺了中国政府对澳门四周水域的管辖权,从政治意义上完成了对澳门中国领水的占领。不过,亚玛勒还未来得及对澳门中国领水实施实际占有就被刺杀了。亚玛勒之后,葡萄牙政府准备与清政府修约,希望通过谈判订约,将其对澳门的非法占有合法化。为此目的,澳葡不能太过妄行,以免深化双方矛盾。而在中国方面,由于太平天国起义及第二次***战争等内忧外患,清政府无暇顾及港、澳外围***等非法活动。因此,道、咸年间,中葡并未在领水问题上发生直接冲突。同治以后,清政府基本平息了太平天国运动在各地造成的影响,与西方列强的关系也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新时期,因此,开始采取果断的措施,在港澳外围设立关卡,对非法进行打击。这对“只是靠,和能够比较容易地逃避中国的捐税才能存在和繁荣”的澳门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葡萄牙迫切需要明确澳门四周水域的权属,为澳门商业的生存和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中葡水界争端在缉私与反缉私的冲突中凸显出来。
同治七年(1868),两广总督瑞麟派员到澳门通知澳督,广东官府预备在澳门附近修建厘卡,向运送***的民船征收厘金。澳督认为广东官府的行为损害了澳门的权利并有违国际法准则,遂委派检察官庇礼喇到广州交涉,“在面见两广总督时,他指出不应忽略领海的存在——按照规定是离海岸3英里半径的范围,否则就会对主权造成严重伤害”。这是澳葡当局第一次公开、明确地表示澳门拥有3英里领海。但此时中葡双方尚在交涉条约问题,因此澳葡当局并未采取直接干预的行动,厘卡很快就建立起来了。
同治十年(1871),清廷责令瑞麟与粤海关监督崇礼等在香港、澳门附近建立常关税厂,征收***正税。设在澳门附近的税厂本打算与前设厘卡合并,即一个设在前山,另一个设在拱北,但在拱北设厂却遭到澳葡当局的强硬阻挠。澳门总督声称不能答应在拱北设立税厂,但无意反对在距离澳门不少于3英里的任何地点设立税厂。瑞麟则派遣舰队将澳门港围困起来,中葡之间爆发了第一次严重的海权冲突。最后,在粤海关税务司鲍拉的调停下,中葡各退一步,中国放弃在拱北设厂,澳葡则被迫同意在马骝洲设厂。
建于澳门附近海面的常关和厘卡,被葡人认为是“封锁”澳门,“查兹澳门及所属地方,现被缉私船四围盘查,似与封港何异”。因此,“澳夷恶我税关厘厂,彼虽庇私,终未全遂所欲。往年令我移厂马骝洲,且又自定洋界。近复擅拘海关胥役,又复留我缉私武弁。随事寻衅,不肯稍已”。具体来说,从同治十年中国在小马骝洲设关始,到光绪十三年(1887)所谓“封锁”澳门问题最终解决,中葡双方在马骝洲海面、澳门内港、十字门水域发生多次严重的水界冲突。
同治十一年(1872年)五月,澳葡以武力威迫中国巡船从密迩澳门的拱北湾口,西移至远离澳门的小马骝洲偏西近大马骝洲处停泊,并提出划分水界,“自小马骝洲对正大高旗头洲,由南至北直划一线。章程内开:线之西边任从查私,而东边则不能越入盘查。自拱北湾东南至小马骝洲一带海道,查私船只不得停泊。小马骝洲只可开厂查私,不能建造炮台及设有炮位之汛卡”。
光绪元年(1875年),澳葡当局制订了《澳门港口海面巡捕章程续增条款》,擅自将马骝洲以东水域及内港划归其有,并对中国水师兵船海关缉私船及民船入澳后的停泊点,缉私船可查私的水域等作了严格规定。此后,澳葡经常派出水师兵船到马骝洲东部水域四处游弋。
澳门内港是中国官、商各船从马骝洲海面往来前山的重要水上交通孔道和优良的避风港口。按惯例,中国水师兵船及缉私巡船从妈阁海面进入澳门内河时,可随时通过,通过时“听西洋守口兵船查询”。但从光绪初年始,澳葡为表明其对澳门内河水域的占有,一改惯例,规定中国兵船及缉私船出入澳门要事先得到澳葡当局的批准。
光绪六年(1880)九月,澳葡驱逐驻泊在潭仔岛与亚婆尾岛之间水域的粤海关巡船,并称潭仔、路环海面为葡萄牙所有,中国在该水域内的任何缉私行为,均是对葡萄牙主权的侵犯。
清政府在这些冲突中基本处于退让的地位,葡萄牙实际占有了上述水域的控制权和管辖权。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清政府对“封锁”澳门问题的处理,是与清政府对中葡关系的认识及其对葡政策相符的。第二次***战争后,中外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在列强这边,通过第二次***战争,列强在华权益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他们希望维持与清政府的良好关系,以巩固他们既得的特权。在中国这边,一方面,咸丰十一年(1861)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的成立,表明清政府放弃了外交事务由省政府和地方官员处理,中央政府应避免与外国人接触的立场,标志着“一个在中央政府主持下作为地方行动的指导原则下的国家政策出现了,一种处理对外事务的制度方法开始形成”。另一方面,清朝统治者经过两次战败,发现西方侵略者并非要推翻其统治,建立新朝代,于是大为放心,认为洋人虽然可怕,但并不可恶。而且,“随着中外交往的扩大,清政府中的不少人,尤其是办理中外交往的大臣们,对有关条约的性质和国际惯例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了解。他们不仅注重用条约来维护国家利益,而且更加认识到遵守条约的严肃性”,断定今后只要遵守条约,就可与外国保持“和睦”。因此,按条约办事以坚守中外和平,成为此后清政府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
然而凡事都有例外,启中国与“泰西”关系之始的中葡关系却仍被屏弃在条约制度之外。同治元年(1862),葡萄牙在法国驻华公使馆的策划和支持下,骗取了中葡关系史上的第一个条约,即《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章程》。但是,在条约换文前,中方发现条约的某些条款明显侵犯了中国在澳门的主权。因此,同治三年(1864)换约时,清政府要求葡方换约代表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第二、九两款做出明确解释,并提议酌改,遭到拒绝。换约失败。清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不彻底解决在澳门设官、设巡这两个事关澳门主权的问题,中国绝不同葡国订立任何形式的条约,而葡国政府要的正是一项既明确澳门法律地位又包含最惠国待遇的条约,因此,从1864年到1887年,葡国政府及澳葡当局虽曾多次尝试换约或另立新约,但都未能遂愿。这样,一直到1887年,葡萄牙始终处于无约国的地位。由于葡萄牙是无约国,清政府无法将按条约办事以坚守中外和平这一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准则运用到中葡关系上。不过,中葡之间虽然无约可守,却不表明清政府在处理中葡关系和澳门问题时,没有基本政策。其政策主要表现为:
第一,只有明确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才与葡萄牙立约,实现中葡关系正常化 关于同治、光绪年间中葡立约、换约的问题,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不再赘言。由于清政府不放弃澳门主权,但在当时又无收回澳门的实力和客观条件,因此,在处理中葡水界冲突时,采取了“就事论事,不与葡方谈判水域划分”的策略。
第二,把中葡关系局限在地方层面上 这一政策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第一次***战争后。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澳葡当局正式向耆英提出了后来被称之为“议事亭九请”的九项要求。其中第九请是:“最后,经皇帝的特命全权代表和葡萄牙女王驻该帝国的代表确认后,上述条款立即付之实施。”清廷对此的答复是:“关于第九条款,由于葡萄牙的事务一贯由议事亭的理事官办理,今后仍然应该由理事官和澳门总督共同办理,以使他们成为惟一的责任人。”清政府认为葡萄牙没有必要向中国派遣全权特使。
道光二十四年(1844)五月,耆英莅澳与美国特使顾盛谈判。在澳期间,耆英与澳督彼亚度把酒言欢,却对驻华公使边度避而不见。他致函彼亚度,再次表明了清政府按传统模式处理中葡关系的态度:“本钦差不得与该参政大臣会谈任何问题,此有违旧制。凡澳门事宜应由贵总督会同理事官按定制办理,一切照旧。”
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督亚玛勒强行关闭粤海关澳门行台,驱逐留守澳门的中国海关官员。对这一挑战中国在澳门主权的行径,清政府采取了软弱退让的对策,对两广总督徐广缙“在黄浦另立马头”的所谓“用商以制夷”的办法“著即照议办理”。此后,清政府在事实上完全失去了对澳门的控制,中葡关系亦由此迅速恶化。然而,即便这样,清政府仍无意改变中葡关系的旧模式,与葡萄牙政府展开对话。咸丰八年(1858)十月,英、法、美国在上海与清政府分别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澳门总督、葡萄牙公使基玛良士亦赶到上海要求修约。他通过葡驻沪领事向上海道台通告,葡萄牙全权公使受命与中国谈判修约。上海道台拒绝了修约要求。他说,葡萄牙不需要一项新的条约,两个多世纪以前,我们已经签定了一个条约,我们之间从来不存在问题和不协调,葡萄牙是帝国所敬重的第一个国家,是好朋友,在朋友之间是不需要条约的。基玛良士又向在上海的钦差大臣桂良发出修约的照会。桂良拒收其照会,并饬令上海道台复照葡驻沪领事,请葡国大臣将照会转寄广东,“贵国如有公文呈递,可呈递钦差大臣两广总督暨五口通商大臣,鉴于钦差大臣不便拆阅贵国大臣的公文,遂饬令本道立即退还贵领事,望贵领事转告贵国大臣,将此公文寄往广东”。
可见,第一次***战争后,在被迫与英、法、美等国建立以条约关系为基础的近代国际关系的同时,清政府既无意于提升中葡关系,也无意于改变澳门模式。相反,仍有意识地“循照旧章”来处理澳门问题,并将中葡关系局限在粤澳关系上。
第二次***战争后,清政府除了与英、法、美、俄等大国签订了新的条约,还与普鲁士、丹麦、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等小国签订了条约,使清政府的近代条约体系大为扩展。由于葡萄牙立约的目的并非仅仅为了“利益均沾”,而是为了攫取澳门主权,因而清政府拒绝与葡萄牙立约。换句话说,在中外关系进入新时期的背景下,由于澳门主权问题,中葡未能建交,中葡关系滞留在“旧外交”时代,无法正常化。所以,尽管随着中外交往的扩大,中葡交涉事宜日益增多,但总理衙门除了就换约或另立新约一事与葡全权公使有照会往来外,其余交涉无不退回地方办理。同治、光绪年间清政府对澳门水界冲突的处理亦体现了这一原则。即便是1887年中葡签订条约后,甚至到了民国初年,有关澳门界务交涉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在地方当局,即广东当局和澳葡当局之间进行的。
第三,“查照成案办理,以期中外相安” 总理衙门的成立,既标志着清政府开始放弃闭关自守的政策,也标志着清政府对外交事务的处理开始制度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对条约的态度,也从第一次***战争后要求西方国家守约,转变为不仅要求西方国家守约,而且自己也自觉遵守条约。按条约办事,成为清政府处理外交事务的基本准则之一。然而葡萄牙是无约之国,因此在处理中葡交涉事宜时,无条约可守。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逐步形成了在具体交涉事宜处理上“查照成案办理,以期中外相安”的模式。
光绪二年(1876)三月,澳门总督照会两广总督刘坤一,要求为葡萄牙一神父签发前往海南岛的印照,遭到拒绝。由于澳门总督是按照未互换的《大清国大西洋国和好贸易章程》第十二款的规定要求刘坤一签发印照的,因此,刘坤一专门致函总理衙门请示可否援引条约办理中葡交涉事件:“查该国人租赁澳门地方,居住年久,现在已成通商口岸,一切贸易缉捕事件,交涉日繁。因条约未经互换,遇事无可援引,虽粤东间有成案,究与条约不同。且该国驻澳洋酋来文往往援引条约,因既已立约,未便加以驳诘。而究未互换,又未便遽而照行,每有交涉事宜,办理颇形拘碍。嗣后所有交涉事件,可否援引条约办理之处,伏乞核明示覆,俾有遵循。”但总理衙门认为“西洋未换之约未便援引”,否定了刘坤一的想法,而是要他遇有交涉事宜时“应查照成案办理”。因此,当澳督再次照会刘坤一要求签发印照时,刘坤一便明确表示:“查西洋国虽经立约,并未互换,粤东于未经换约之国,从无发给游历印照。”事后总理衙门发函称赞刘坤一的处理“甚属允当”。
查照成案办理中葡交涉的原则,更集中地体现在广东地方政府对中葡缉私纠纷及水界冲突的处理上。葡萄牙驱逐马骝洲中国巡船的事件发生后,瑞麟照会澳督,多次强调中国在澳门海面缉私征税是按旧章办理,“今小马骝洲税厘两厂委员,一切循照向章办理,毫无更张,其巡、拖各船因海面风潮不定,水浅则驻泊拱北湾左,潮长则移泊于右,俱随时视潮之长落择地湾泊,岂能强分界线?”澳葡颁行《澳门港口海面巡捕章程续增条款》后,刘坤一在与澳督交涉时,申明中国缉私船“均系遵照向章停泊”,表示除非澳葡按照向章重新核定港口章程,否则中国就不会遵守澳葡颁行的章程。又,在交涉澳葡改变中国巡船通过澳门内港惯例这一事件时,刘坤一也只是一再强调澳葡改变旧制“有碍于中国体制”,要求澳葡遵守旧制,勿对中国巡船妄加留难。
可见,广东地方政府在处理中葡缉私纠纷及水界冲突时,着眼点不在澳门四周水域是中国领水,而在中国巡船在澳门四周水域缉私是符合旧有章程的。这与“就事论事,不与葡方谈判水域划分”的策略是一致的。然而,从历史事实来看,清政府“查照成案办理”的对葡政策,在同、光年间澳门水界冲突的处理上基本落了空。清政府可以按照“成案”,拒绝给葡萄牙传教士发放印照,也可以按无约国的“成案”,拒绝由美国领事兼任葡萄牙驻福州的领事,但无法按照“成案”阻止葡萄牙对中国领水的侵占。
历史的发展是多样性的。近代中外关系史当然也不是铁板一块。晚清中葡关系长久滞留在“旧外交”时代,即便清政府与在其看来同属小国的普鲁士、丹麦、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都签订了条约,启中国与“泰西”关系之始的葡萄牙仍迟迟进入不了近代条约体系,显得与近代中外关系的发展趋势很不协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葡萄牙的立约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利益均沾”,而是为了攫取澳门主权,所以,葡萄牙的立约要求理所当然地遭到了清政府的拒绝。澳门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清政府的对葡政策及近代中葡关系的发展。
对同、光年间中葡缉私纠纷及水界冲突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清政府对“封锁”澳门问题的处理表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无论是缉私纠纷,还是领水冲突,基本上都是由广东地方政府处理的。
同治七年,当两广总督瑞麟为在澳门附近海面设立厘卡一事与澳葡协商时,澳督阿尔达曾有意借此事在广东互换条约。他派检察官庇礼喇到广州游说瑞麟,表明如中国愿意按照条约第九款在澳门设立领事官,则设厘卡一事可以得到很好的处理,请瑞麟将这一情况上奏皇帝并请求允准在广东换约,“如该部堂愿将此等情由奏闻大皇帝,倘如方便在广东省城互换和约,本大宪即大西洋钦差全权大臣无不允肯,此亦有别国所行之者。”但瑞麟拒绝了这一请求,“设立互换和约之事,现系总理衙门专办,本部堂不应咨行更好”。澳督只好照会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提出就近在广东换约的要求。其时总理衙门正在实施赎回澳门的计划,因而对澳督的提议,采取延宕之计。次年初,赎回澳门的计划胎死腹中,而新任澳督疏沙重提换约要求。总理衙门在策划换约谈判时,显然曾将设立厘卡与在澳门设官联系起来考虑,“澳门既在彼抽厘从无阻滞,何以并不筹议饬令澳门同知等官赴任料理一切,以为规复张本”。“现在澳门既设有中国厘局在彼抽税,该国并无阻挠,则设官之议尚可藉此商办”。然而,无论是澳葡欲藉厘卡一事互换和约,还是总理衙门欲藉厘卡规复设官旧制,都仅限于各自的设想,中葡双方对澳门主权截然相反的立场,使得任何商谈最后都变成自说自话。事实上,在长达20年的所谓“封锁”时期,总理衙门只在同治十一年(1872)七月,通过奥地利驻华公使嘉理治,向葡萄牙表达了中国对澳葡当局阻挠缉私的不满,中葡政府并未就这一事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商谈。
这与“封锁”香港问题的解决方式完全不同。港英政府和***商们关于“封锁”会严重影响香港贸易和前途的诸多煽动宣传,使事态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快就引起了中、英政府的重视。双方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和谈判,并最终于光绪十二年(1886)八月订立了《香港***贸易协定》。可见,“封锁”香港问题虽起端于粤港之间,但其交涉、协商及最后解决都是在中英双方政府之间进行的。可是,虽然“封锁”澳门不仅使粤澳之间冲突频仍,而且直接导致了同、光年间中葡关于澳门周围水域主权归属的争执,其严重性并不亚于“封锁”香港,却始终被清政府看作是粤澳之间的地方性事件,由此引发的各种冲突和纠纷基本上由广东当局直接处理。
第二,就事论事,避开领水之争。
广东地方政府在处理水界冲突时,基本上是就事论事,不与澳葡争论划分水界问题。
马骝洲海面是中国领水,葡萄牙以全副武装的军队闯入中国领水,强行驱逐中国缉私船只,完全是一种侵略行为。但瑞麟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却有意避开领水之争,而只把着眼点放在查私缉私上。他在致澳督的照会中,历数葡兵三番五次以武力闯入中国领水寻衅并强求划分水界的无理行为后,却将这种行为归结为葡官兵与贩相勾结的个人行为,“想贵大臣到澳未久,尚未熟悉情形,伊等(贩)乘此造言耸饰,以分界移船等事为由,怂恿水师兵船人等与委员争执,无非藉此使委员等不便稽查,为伊等地步”。
澳葡颁行的《澳门港口海面巡捕章程续增条款》擅自划分了马骝洲海面,对此,继任两广总督刘坤一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他复照澳督,从加强港口管理这一角度来释读澳葡颁行的港口章程:“贵国人在澳门地方居住,派船稽查港口,以防匪船混入,亦在情理之中。……如果所定章程允合情理,中国船只不致有滞碍之处,本部堂自可通饬各船管带员弁一体查照也。”实际上刘坤一非常清楚澳葡划分水界的意图,他在致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的咨文中说:“西洋所立章程,大约仍系从前分界之意,欲阻中国船只不令入澳其意重在查私。查澳门左近税厂厘卡轮巡船只颇多,而华船出洋亦常经澳门洋面,若其所定港界之外尚有岛屿可以湾泊避风,则中国各船原不必定入其界内。所虑者澳外各岛孤悬海中,各船一遇风涛,不能湾泊,必须入澳暂避,则分界之说大有窒碍,不能不与之折辨矣。”从刘坤一致澳督的照会来看,他要“折辨”的不是澳门水域的主权问题,而是澳葡自定的章程妨碍了中国船只的行动,因此不能下令中国船只遵守澳门港口章程。
瑞麟于同治五年(1866)任两广总督,他处理澳门苦力贸易态度坚定,手段强硬。同治十年(1871),瑞麟受命在拱北设立常关时,遭到澳葡的强硬阻挠。瑞麟毫不示弱,派船队将澳门港四面封锁起来,迫使澳葡同意中国在马骝洲设立常关。刘坤一是清季有能力有魄力的地方大吏,在光绪四年(1878)发生的澳门军火案中,他旗帜鲜明地向澳督声明,澳门是中国租给葡萄牙的,中国拥有澳门主权,并坚定地表明了地方官的守土之责:“抑思此土地者,朝廷之土地;督抚者,为朝廷守土地者也。以守土之官,断无敢擅以尺寸许人。”然而在具体处理因缉私而引发的水界纠纷时,他们均把着眼点放在缉私上,而避免与葡萄牙在领水问题上正面冲突。这固然是因为划分领水事关主权,显然不是可以在广东官府与澳葡当局之间解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从大的历史背景看,清政府不仅从未放弃澳门主权,而且只承认澳门半岛中部三巴门以南为葡萄牙的租借地,其余地区及澳门四周水域均不在租借地范围,因此,从法理上,清政府认为根本没必要与葡萄牙划分澳门水域。还须提及的一点是,清政府回避领水冲突,也是因为担心过于强硬,会重启“边衅”。经历过两次战败的清政府,此时只想尽一切可能保持中外和平。“求和为要,勿启衅端”成为清政府处理中外交涉事宜的基本准则之一。所以,瑞麟、刘坤一等广东地方官员在与澳葡官员公牍往来时,尚能坚守中国对澳门的主权,但在具体处理问题时,却表现出软弱的一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澳葡对中国领水的侵占。
总之,回避领水冲突的策略,事实上是一种妥协退让的行为。这使得清政府在面对葡萄牙的侵占行为时,惟有在法律上坚守中国对澳门的主权,而无法在事实上阻止葡萄牙对中国领水的侵占。葡萄牙正是抓住清政府这一弱点,采取阻挠缉私与侵占水界并进的措施,在澳门周围水域的管辖权上大做文章,力图在争执中造成实际占有的事实,为日后的谈判制造证据。历史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宣统元年(1909)中葡勘界谈判时,葡方全权代表马沙度为证明“澳门港口归葡人独管时”,所举证据之一就是光绪元年(1875)澳葡制订的《澳门港口海面巡捕章程续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