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担保书2023(精选5篇)
_________银行:
鉴于你行向_________(下称“借款人”)提供贷款_________(金额)(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_________。该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他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1.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借款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2.你行延缓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或本担保项下的权利,或对“贷款”项下的还款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他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本保证人;3.“借款人”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他文件;本保证人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
七、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由“借款人”清偿以后,发生“借款人”破产被清盘,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届时,本担保书对该全部或部分“到期应付款项”继续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担保义务。
八、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及确认,如你行与“借款人”修改、补充、删除“合同”条款,丝毫不影响上述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担保责任和义务,但是变更“贷款”用途条款者除外。除“贷款”用途条款变更以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征得本保证人同意。“合同”中与担保金额和期限有关的'条款变更以后,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即自动顺延,上述担保义务不变,除非本保证人主动偿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担保金额则按本担保书规定的范围及上述期限变更后的贷款利率执行,除非本保证人另有书面承诺。
九、本保证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上述第六条第1款中本保证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你行。
十、你行可自主转让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担保书的受益人包括你行、你行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十一、本保证人的继承人、代理人或受让人将受本担保书所有条款的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的全部担保责任。但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任何担保义务。
十二、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十三、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本担保项下受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你行执二份,本保证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 保证人名称:(法人公章)
签发人:(签字)
职务:
开立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结算户账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
(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 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第九条 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根据不同管理要求和资金成本,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
第十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
第四章 担保基金、保证额度及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行社指定机构,担保基金可以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次存入,首次存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单次续存金额不低200万元;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担保,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应当根据该担保机构的资质及管理状况,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一)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二)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四)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5倍,最大不超过8倍,并应同时满足担保公司总体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条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其保证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原则上应提供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共同认可的反担保。
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同时出具担保公司拟同意提供保证的《担保意向函》。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按照《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反担保物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并对相关资料以及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贷款行社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九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审核无误后,依据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社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除应按《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的同时,应重点检查和分析下列内容:
1.核实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2.股权结构、企业管理层有无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行业或周期特点;库存是否合理等;
4.了解上、下游客户和主要产品的货款结算情况,关注借款人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5.关键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主营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等;
6.借款人在他行的授信有无重大变化,是否有不良记录,有无重大负面信息等。
(二)是否存在由借款人垫付担保公司保证金行为;
(三)是否存在担保公司占用借款人信贷资金的情况;
(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代偿情况,其财务状况、法人及主要股东变化情况等。
第八章 代位清偿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代位清偿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借款人偿还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在5日内向借款人及担保公司分别发出催收通知,发出催收通知 10日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公司应代位清偿,贷款人可直接扣划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担保公司代位清偿后,担保基金余额不足的,应要求担保公司于10日内补足担保基金,未按要求补足的,暂停发放该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经办机构应谨慎接受无反担保物的担保公司保证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防范贷款逾期风险,应避免对同一担保公司保证贷款集中发放或贷款集中到期现象。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不良比例超过5%(含)时,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含)时,暂停与该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待全部代偿完毕后,方可重新办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行社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必须坚持独立审核、审慎授信的原则,不得因担保公司担保而简化操作流程或放宽贷款条件,更不得由担保公司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第三条有关利率调整若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5、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6、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保证人如发生上述5(4)至(14)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二条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向 (银行)贷款(RMB) 万元(大写: 万元),期限 年,用于 。
为规范贷款手续,防范信贷风险,按信贷管理要求,现申请你公司作为我公司的贷款担保人,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详见《附: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供你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请审核,并随时欢迎你公司派员前来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的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
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2、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你公司担保调查时提供; 3、无论你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存你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 致 申请单位(全称加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致:
为保障您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 (工商注册号: )愿意为您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保证范围:您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及其它有关费用,以及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方式:本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您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保证,若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的规定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本保证人保证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本保证人对您的欠款。
三、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合同双方同意对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人自愿对展期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止,不需再另行签署担保保证书等文件。
四、本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人与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本担保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保证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保证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保证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3、保证人将按您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负责有法律责任;
4、保证人接受您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对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了解和监督;
5、未经您同意,保证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6、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并征得您同意,并不得影响您的利益。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重组、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本担保保证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保证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七、本保证人承诺,未经您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也不会以任何名义转移本人财产。
八、在本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担保保证书自保证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地址: 有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致:
为保障您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 (工商注册号: )愿意为您与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一、保证范围:您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及其它有关费用,以及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方式:本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出现任一违约事项时,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确认,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您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您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保证人保证,若借款人未能按主合同的规定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本保证人保证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债务,没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本保证人对您的欠款。
三、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合同双方同意对借款展期的,本保证人自愿对展期借款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止,不需再另行签署担保保证书等文件。
四、本担保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人与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保证书不受上述协议或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保证书始终有效。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本担保人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保证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保证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依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财务状况,保证人有权作出并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3、保证人将按您的要求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对其真实性负责有法律责任;
4、保证人接受您以任何方式进行的定期或随时的对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检查、了解和监督;
5、未经您同意,保证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企业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6、如需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发生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它重大经营决策的改变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并征得您同意,并不得影响您的利益。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保证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重组、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本担保保证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本担保保证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七、本保证人承诺,未经您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不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也不会以任何名义转移本人财产。
八、在本保证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保证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担保保证书自保证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地址: 有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