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保密承诺书(通用3篇)
为保障公司信息安全,本人承诺在使用信息网络资源及有关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规定,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公司信息网络侵犯或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及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网络管理及其他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管理制度,不对公司信息网络、工业控制系统、各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等重要服务器等进行发送垃圾邮件、传播计算机病毒、删除数据、修改设置等恶意破坏、攻击行为。
三、严格按照分配到的公司信息网络及有关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及相应权限处理岗位职责内业务,及时修改有关系统默认口令并安全保管,不泄漏、传播或转借他人。
四、不通过公司信息网络系统及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平台发表、转摘、传播各种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或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有害信息。
五、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如属公司计划招投标、财务、人事管理、档案等涉密用户,要做好涉密计算机设备、记载有公司重要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保管与使用。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不利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等传递、转发或抄送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保密信息。
六、离岗(职)后仍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有关信息安全保密信息。
七、服从公司其他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并密切配合信息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若违反上述规定,本人服从公司按照生产、经营业绩指标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化管理制度进行考核等惩戒。
为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认证机构的良好形象,使本机构所从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序、合法、健康,高度防范执业风险和避免责任,我们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保证提供的全部换证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二、本机构获得批准换证后保证所从事的每项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保证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认证业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四、保证诚信执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认证服务,保证从事的每项认证活动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保证所认证的产品、服务内容客观公正,无虚假材料;
六、保证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认证活动,不给不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认证业务;
七、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八、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九、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实施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实施程序提供产品、服务认证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十、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
十一、保证按政府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不擅自提高收费;不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十二、本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十三、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十四、本机构必须持续保持和保证始终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我们会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各界全程监督。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
十、保证参加项目投标的建造师无在建工程,如从相关网站载明该建造师有在建工程信息,在资格审查时须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师变更手续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投诉,视同参加投标的资格审查提交手续不全,取消中标资格;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