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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xx年6月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5号)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xx〕64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公司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完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确保全公司的各项预算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公司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模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二条 审批范围:本公司直接经营活动、对外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发生的款项收支,纳入董事会审定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一只笔审批制度,财务总监及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若应审核不严给公司造成的缺失,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审批人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六条 子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公司全部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超过规定限额提交股份公司领导核准的事项,股份公司层面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任何审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
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审核要求。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可对公司预算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授权行使,但必须报股份公司财务审核。
第三章 财务审批程序
第九条 预借款及公司关联往来款项审批规定
1、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办事处支付备用金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各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超过此限额的预借款,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2、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
第十条 预付款审批规定
1、公司各项预付款项的支付均按经济业务发生所签定的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经济业务,由业务部门经理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超过此限额的预付款支付,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2、超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项,应由业务部门初审后,经分管副总及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支付。
第十一条 涉及员工薪资、福利费事项的财务审批规定
1、每年年初,由公司人事部及财务部参与,会同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的所属部门共同制定计件工资及业务提成标准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公司的薪资发放,由各所属部门制定月工资发放金额,同时将工资发放计算标准一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3、公司固定福利费事项的调整由公司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每月发放时,在实施方案范围内,由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发放。
4、公司临时性员工福利发放,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核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涉及保证金退返的财务审批规定
合同保证金的退还由公司业务归口的部门在保证金退还到期日出具相关意见,经公司分管的副总审批,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后支付。
第十三条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财务审批规定
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公司股东发生关联交易均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
2、公司投资运用资金(含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借款、对外担保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依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均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实施。
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内资本性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业务,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上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实施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下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事项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由所属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经公司财务总监核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建设、装修改造、设备大修理等建设性支出的财务审批规定
1、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按相应权限审批。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2、公司单项建设性支出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相关的资金支出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各项费用的审批规定
1、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控制和月度计划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年初由公司财务部核定控股子公司全年各项费用预算,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各控股子公司在全年预算额度内进行指标分解,控股子公司按月度分解指标,向公司财务部上报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月度内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逐项安排,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支付。
3、控股子公司在年度内发生的超预算费用,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费用报销审批规定
1、公司对部门费用支出实行预算与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各部门按相关费用明细: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培训费、招待费、宣传费等项目由公司财务部门核定全年预算总额,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后实施。
2、各部门严格控制全年费用开支,在预算额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部门经理初审后,报分管的公司副总审批,由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销。
3、单项费用支出在2 万元以内的临时费用预算申请,可由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单项费用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临时性费用预算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公司组织的大型活动,应制定详细的费用预算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依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审核职责: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财务审核工作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审核事项做决定。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审核监督职责: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审批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一?在用水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更换?
1、水表使用达到其使用期限。
规 格:mm?
使用期限:DN15-DN25 ?6年
DN25以上 ?4年
2、水表因坏损、滞行、停行等故障无法修复的。
?二?水表的拆换程序?
1、由生产管理中心协同计量中心确定需要更换水表数量?按年度拟定换表计划?报公司批准。
2、由采购办按公司批准的申购计划?组织采购?落实水表供货时间?并负责采购水表的质量。
3、水表计量中心根据核准的换表计划?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由生产管理中心传达更换水表任务?客服中心负责向用戶填发折换水表通知书。
4、由管网所会同客服中心负责按计划拆换水表。水表拆换时?要求及时?并尽快恢复供水。
5、由计量中心负责对水表拆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对拆换入库的水表进行登记造册。
第二十六条.客服中心首次抄表时?检查水表的工况?确定水表工况正常、无计量问题可继续使用?经检查确定水表故障应立即更换。
第六章 故障水表的更换
第二十七条.故障水表?是指因水表停走、计量失准、文字盘发黄发黑等原因造成的故障影响抄表计量需更换的水表?水表的不匹配?是指公司在用水表的口径大小、类型等与实际用水情况不相符?影响水表的正常运转?造成计量
失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水表故障认定?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现场认定?非户表故障由客服中心组织现场认定?其中服务及特行用水性质、DN100及以上口径的故障水必需由水表计量中心和城市供水监察大队组织现场认定。
第二十九条.经认定的故障贸易结算水表由客服中心通知用户,现场核对数据后更换。
第三十条.客服中心每月将故障水表的更换情况上报生产管理中心及水表计量中心。
第三十一条.水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口径和水量不匹配的现象?由生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换表方案。
第七章 水表的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客服中心每半年将报废水表报表汇总后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报废水表?水表计量中心依据审核后的报废水表资料接收报废水表?并负责各类水表的报废处理。?DN40及以下口径的故障水表进行报废处理?不再修理?DN50及以上口径的水表更换后?送水表检修单位检修、清零计?经水表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周转再用。?
第三十三条.对拆回的各类水表?计量中心每月应清点登记?年终统一办理废旧物资回收手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处理。
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报废水表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司审核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我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GPS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制度
1、调度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反应的作用。
2、调度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 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GPS监控员岗位职责
1、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
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2、对运营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驾驶员有超速、超时、不安规定线路运营,异常停车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完好。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3、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帐, 如有车辆或人员变动,及时与各部门,各驻点负责人沟通,保证台账的准确有效。
4、监控人员应将驾驶员违规情况每星期统计一次,报送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GPS规定追究责任,每周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作出教育、处罚处理,每月作出通报。
5、监控人员对GPS的监控应采取实时动态报警监控和日定量轨迹回放方式进行,对车辆轨迹回放的抽查率要求达到100%,并做好记录。
6、当GPS发生故障或损坏,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对故意损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并负责对安装和维护的车载设备进行加封。
7、在出现恶劣天气条件情况下,通知在运营的所有车辆,把车速降低到安全控制范围
8、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
10、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调度中心。
GPS监控系统驾驶员职责
一、爱护和正确使用GPS,不得故意破坏或拆损仪器及其附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超速、超时提示音的发出。
二、应保持公司在GPS终端粘贴的封条完好无损,不得私自粘贴和撕毁。
三、应严格按照行驶道路限速要求行驶,行驶中当监控员提醒超速时,驾驶员应立即纠正,严禁继续超速驾驶。
四、应按限定的路线驾驶,如有线路变动,及时上报运输保障部和调度中心,严禁私自绕路,更改路线。
五、驾驶员如在行驶途中有停车现象,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说明原因。
日常管理
1、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
2、车载终端故障管理:
(1)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3、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GPS监控管理处罚条例
一、超速驾驶的处罚条例;
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高速限速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如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予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三次以上并且屡次犯错且没有悔改之意。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二、 违章停车的处罚条例:
(1)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2)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 车辆出现违章停车多次,并屡教不改者,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 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三、 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第三次停岗培训。
1、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2、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3、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4、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学术报告厅是学校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场所。为加强报告厅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该厅主要用来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有校内外专家或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报告,或者经校领导批准的全校性活动等,部门的各种会议及各类学生活动原则上不使用学术报告厅。
2.图文信息中心的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报告厅音响、灯光设备的使用管理、技术维护等支持。
3.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报告厅卫生清洁工作及其财产安全管理等。
4.凡申请借用报告厅的单位,应提前3天在图文信息中心网站下载使用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送交教育技术中心。
5. 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审批意见,结合报告厅使用情况进行安排,按照申请顺序进行安排,如若与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冲突,则服从统筹安排。
6各部门若在办理使用手续后,需要变更或取消使用计划的,须在预约使用期前一天通知图文信息中心。
7. 学术报告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学术报告厅的部门自行安排会务,明确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如防火、人员引导,秩序维护等。
8.除正常活动需要的会标或横幅外,未经学校办公室﹙新闻办﹚同意,不得在报告厅内随意张贴或悬挂各种海报、横幅、标语、广告等,未经图文信息中心同意不得使用双面胶,胶带,图钉,订书针,钉子等对桌面、墙面和地面有污损或破坏的物品。
9使用单位要对参与活动的人员进行提示,必须爱护报告厅内公共设施,注意厅内外环境卫生。
10报告厅灯光、音响、投影机、操作台等设备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11学术报告厅内禁止吸烟,禁止携带食物及饮料。
12. 活动结束后,使用申请人应协助报告厅管理人员将设备设施归位,与报告厅物业管理员进行交接,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13对不遵守报告厅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图文信息中心有权提出批评并及时报告学校。
14教育技术中心要做好对报告厅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并定期联系相关人员检修设备,检查电源、线路、门、窗、桌椅等,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认真处理,及时汇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 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出勤管理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 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 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 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 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 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 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 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 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 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 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 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 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 客户抱怨之处理;
D. 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三章工作计划
第八条 销售计划
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表】,制订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并编制【月销售计划表】,呈总经理核准后,按照计划表执行;
第九条 执行计划
1、销售人员应依据【月销售计划表】,填写【客户拜访计划表】,交销售主管审查,经审查通过后,销售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 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四章 薪资与提成
第十一条 薪资构成及待遇
1、 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 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 薪资设定
底薪 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 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任务
1、 销售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至试用期结束期间,每月需完成10000元基本定量任务, 销售人员完成月指标任务(以款到帐为准),公司发给底薪工资,如无法完成月指标任务的,则以底薪的80%发放;
2、 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 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1)、第一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首次所下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第一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 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第五章 实施与修正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一、助教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二、独立承担一门主干基础课程的教授工作,每周授课不得少于12小时。
三、积极参加教师进修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勤学好问,虚心向学院有经验的教授、副教授请教,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
四、认真备课,详细书写教案,并随时接受检查。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不厌其烦,循循善诱。认真批阅学生作业。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课程考核和成绩分析工作。
五、关心学生,帮助学生学好各门功课。
六、严格服从学院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课,接受学院分配的临时性教学工作。
(一)兼职人员工作内容
兼职人员代表公司的社外对其公司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现场招聘的人气,工作的目的有:发票、贴海报等工作!
(二)兼职人员管理方法
一、兼职人员工作时间
兼职人员每天早上08:30准时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兼职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前一天口头陈诉,或电话告知!如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和迟到早退次数处理!1、处罚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无故矿工者直接给予开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资!2、奖励规定:兼职人员每次外出发票必须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张按照0.05元一张计数,多回收多计数,上不封顶!
二、兼职人员工资发放
兼职人员工资计数为每小时8元X工作时间+绩效(票据回收X0.05元),每月10号之间结算工资
三、兼职人员工作考核
1、入场卷发放
兼职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要求发出所以外出携带的票据,如有不实发放或丢掉,应按照每张票据的价钱给予处罚并赔偿于公司票据原有的价格,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发放票据,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发放,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并给予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待定)
2、海报张贴
兼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外出贴出携带的海报,在张贴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实或丢掉,如发现不实给予警告并处于经济处罚,如丢掉,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并且赔偿公司海报原价格(特殊情况待定)
三、兼职人员监督办法
兼职人员外出发票或者张贴海报后,我们会抽排一员进行对其监控,在监控的过程中,如发现兼职人员有消极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员,第一次我们应给予批评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在张贴海报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出海报,按照每张5元的价钱给予处罚!
材料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粘贴合格标签,以示区别,物料管理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二)不合验收标准的材料,检验人员在物品包装上粘贴不合格的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不良原因,经主管核示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及通知请购单位,再送回物料管理凭此办理退货,如特采时则办理收料。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为了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院外籍教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外理部门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或部系、总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教学、食宿安排和工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外理部门、教务处和外语教学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外理部门
1、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的信息发布、申请报批、聘用进院等工作。
2、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如合同签定、资格证书、到职通知书、体检、签证、居留许可等)。
3、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等的领取。
4、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5、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聘请工作情况,填报各种报表。
6、协助教务处和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
1、拟定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2、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以及各项学术活动。
3、统计外籍教师每月的教学工作量。
4、协同教务处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评估。
5、整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档案工作。
6、听取外籍教师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7、协调和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外籍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总结。
9、负责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原则上每一位外籍教师应配一位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10、负责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
1、审核教学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
2、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3、终审外籍教师的工作量。
第六条 总务处
1、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应生活物品及设施,包括厨房、空调、彩电、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卧具、卫生间设备等。
第七条:人事处
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的核定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
负责外籍教师管理经费的核拨及其工资发放。
第九条:保卫处
负责外籍教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聘请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从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标准,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暂限于我院教学和科研部门。
第十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应拟定聘请外籍教师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包括拟聘请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以及使用安排(如:合作教师、聘用期限、所授课程及课时等)。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半年报送学院外理部门初审,最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章 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来我院从事基础语言教学(口语、写作等课程)的应聘者应拥有学士学位,具有在中国高校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拥有硕士学位,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申请来我院从事科研工作,应聘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2、年龄在25—60岁之间。
3、身体健康。
4、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
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证明等。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行为规范
1、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院的内部管理。
2、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4、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应当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
5、外籍教师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严禁与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6、外籍教师应接受学院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7、未经学院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兼做与教学无关的业务。
8、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籍教师的学生,外籍教师应向有关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9、外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院没有要求的教材或资料。
第十六条 授课、代课、调课、请假。
1、外籍教师应服从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任课外籍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
2、外籍教师代课、调课、请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⑴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⑵申请代课、调课提前三天向其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时报外理部门备案。
⑶外籍教师因事因病请假除征得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需得到外理部门批准。
⑷外籍教师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向教学主管部门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报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3、因以下情况,外籍教师申请代课、调课、请假不予批准:
⑴旅游;
⑵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学院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⑶教学主管部门、外理部门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4、外籍教师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学院外理部门在与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协商后,可以向该外籍教师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籍教师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扣除相应的课时费。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应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报外理部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住宿
1、外籍教师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寓住宿。外籍教师入住时,外事部门应与外籍教师清点学院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外理部门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2、学院提供的公寓,作为外籍教师在我院任教期间的宿舍,外籍教师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
3、在学院住宿期间,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校园作息时间,早7时前和晚23时以后,不得在公寓内留宿外人,否则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4、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公寓过夜的,应提前告知其所在部系,并得到外理部门批准,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5、外籍教师不得允许单个异性学生拜访其公寓。
第十九条 外出
1、在教学期间,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
2、未经相关部系和外语教学部门请示外理部门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出差或到校外进行讲学或举办讲座。
3、学院各部系需安排外籍教师到校外参加社会活动或坐客的,应事先征求外理部门的意见;若需在外留宿,部系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外理部门同意,同时部系要保证外籍教师的安全。
4、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外籍教师私自外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家属来华探亲
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师休假期内来华探亲。外籍教师提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亲属的外文姓名全称、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外国住址、同本人关系、在华停留时间、申办签证地点、入境地点以及护照号码等。如学院同意其申请,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就有必要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来充实我们的队伍。为更好的稳定和充实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公司的凝聚力。要想方设法使优秀的人才加盟到公司来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应该以我民营公司的优势,在各个方面上解决聘用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使每位员工真正能够做到以公司为家,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块使。只有这样,公司的事业才会进一步的发展。
同时为更好的保障公司利益和维护员工的自身的权益,并根据20xx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新的《劳动法合同》为基准,就外派人员的招聘、培训、分配及管理使用等制度特作出如下修订:
第二章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及各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招聘专业对口的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后,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2.公司与所有聘用人员签定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3.公司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政策,统一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员工的社保原有缴纳或健全福利档案资料愿自行补缴的员工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相关资料,以避免重复缴纳。社保和医保缴纳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财务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缴纳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将由公司统一安排交付福建省建筑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以利于聘用人员今后的考核,政审和职称评定工作。
5.公司向各工地派驻聘用人员时,应开具相关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职务、工种、工资待遇标准及试用期和转正期限。
6.各工地在接收派驻人员后,应及时安排好派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保障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提供适应工作的环境。
7.派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一般为三个月),应向公司打申请转正报告,经所在单位的主管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后,报公司备案。派驻人员所在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在自行慎重考察的同时,还要广泛征求项目经理部的意见,结合该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人格品质,认真负责地作出评定。
8、公司对派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项目经理和主管部门管理制,派驻人员在项目上对项目经理负责,在本职工作上对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9、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向老师傅学习,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胜任本职工作。在工地上严禁酗酒和打牌赌博,要自尊自爱,一经发现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立即开除。
10.派驻人员因故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和帐务清理后,报公司备案,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11.今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驻,其工资待遇标准均以公司开具的相关报到书为准。
12.派驻人员的奖惩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可报公司后给予辞退。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报公司给予嘉奖。
13.各项目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用的人员,由各项目部自行管理,但应将所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列表造册,报公司办公室备案。今后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并制定基本相应统一的用工工资标准,避免太大的差距。
14.各个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保障派驻人员的劳保用品的正常配备和及时发放。工地的员工食堂也应加强管理,注重提高伙食质量和饮食卫生健康。
15.安全生产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犹为重要。工地的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及专业工种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所有的外派专业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同时各工地要严格按章办事,坚决避免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如有发生工伤和死亡事件,应及时上报片区主管和公司办公室。对于工伤或死亡人员的赔偿,一定要按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办理,切不可掉以轻心。任何的马虎和敷衍了事都有可能给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16、派驻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公司的相关信息。
17.下派人员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和调整,需由公司出具的调令后,按调令上的要求前往报到,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安排和更改。
18.下派人员因工程结束,在未接到新派调令时,原则上要回公司报到上班,等待新的下派通知。在公司等待下派期间,公司将发放基本工资等费用,保障员工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章 外派人员薪资制度及福利待遇
从公司今后发展考虑,同时便于加强对派驻工地人员的统一管理,现对其薪资发放作以下规定:
1、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律由公司统一发放,项目部原则上不允许再以任何事由向派驻人员发放奖金补贴及福利等一切费用(但各项目部可根据下派人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给与相应的岗位补助)。以便公司对此类人员的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每年年终向各部门汇总一次派驻人员的代缴费用金额,以利于财务管理和合理的财务分摊。
2、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考核,并经所在项目部的相关人员认可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调整。
3、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今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月打入个人账户,各项目部今后应杜绝派驻人员在项目部的借支行为。
4、派驻各项目部的人员工资标准今后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试用期定基本工资为65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300元/月,通讯补贴50元/月,总计1600元/月;三个月后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定为80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600元/月,通讯补贴100元/月,总计2100元/月;转正后的社保及相关的管理费用统一由公司代为缴纳。
5.员工工龄工资为,入职满一年(包括试用期)起,每年增加100元,上限为1000元。如本年度员工获得加薪,则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待遇。
6.按公司规定,所有的下派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后,工资将下转至所在项目部发放,公司只代扣代缴相应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技术人员应在每年的年初和年中一次性预交半年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只缴纳员工个人需承担的部分)。
7、由于工地工作的特殊性,每天的工作时间有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因此,派驻人员的工作时间统一实行综合工时制。
8、各项目部派驻人员如需回公司参加会议,或经公司统一派谴调至其他项目部报到的,其往返差旅费用和途中补贴每人50元/天,按公司规定均拿回各自报到所在项目部负责报销,各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报账。
9、公司的薪酬实行保密,各派驻人员之间不可相互探听薪资待遇标准,如有发现则以开除论处。
10、公司财务部于每月十日统一发放所有外派人员的上月工资,因此要求所有收到工资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本人上月在项目部所发生的伙食费,以现金形式上缴所在项目部财务,结清生活费,截止时间为该月月底。如超出规定缴纳时间,该项目部会计人员将以把情况反馈回公司,由公司在发放下月工资时进行代扣。公司每为拖欠生活费员工代扣一次生活费,将对该员工处以每次人民币壹佰元罚款。
11、如外派人员遇工伤或重大疾病,则前期检查、救治与初诊等费用,由所在工地承担。根据伤病情况,如需继续治疗的,在报请公司办公室批准后,可返回福州,由医保卡支付相关治疗费用。
12.外派人员的工资调整及涨幅标准,原则上参照基本工资+误餐补贴+住勤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职称津贴等等。根据不同的部门、岗位实行定编定岗定待遇标准。
13.新聘的外派人员第一次前往工地报到的路费,原则上在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准予报销,由公司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公司直接报销。
14.各项目部应按时按需向下派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属于个人私用的被褥等生活必须品,由各项目部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收费。
第四章 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制度
1.为更好地加强公司本部对外派人员管理,原则上各派驻人员由各工地项目部驻地会计负责考勤登记,考勤表格式按照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将其上个月考勤详细情况由项目主管签字并盖章后传真至公司,以便办公室统计制表,不按时上报考勤的将不予发放工资。对于个别不按时上传考勤的项目部和会计人员,发现一次将罚项目部500元,会计人员100元。
2.派驻人员的休假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和统一安排,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5天的假,加上法定节假日的累积11天,合计休假16天。按公司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只报火车及汽车票),由所在项目部报销。
3.20xx年12月31日前未休假的或未休满假期的人员,按原规定一次性补齐工资后,今后统一按照新的休假制度执行。
4、派驻人员因家中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销假时间,交项目经理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请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按时返回。逾期不返回者,则做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三天者,将被辞职。同时自行请假探家者,考虑到工地的实际情况,请假可累计到年休假里。
5.全年休假时间不足16天的下派人员,在一个周期里可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补发三倍的基本工资。跨年不得累计。但需按照规定打申请报告,经各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 外派人员再教育规定
由于财政部门规定,持有会计证书的人员每年要回原发证地参加为期2天的继续再教育学习,公司考虑到各工地财务人员驻地分散,回来参加一次学习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费用,往往还因工地的工作忙,脱不开身,延误了再教育培训。公司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培训中心沟通后,今后由财务部为各位统一办理继续再教育培训,以减轻各位外派人员的负担。具体要求如下:
会计证是由福建省财政厅发的人员,只需将继续再教育证书寄回公司财务部收即可。
在外省领取会计证的人员,除需提供继续再教育证书外,还要提供1寸彩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会计证复印件一张。
培训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按财政厅规定每2年收费约130元/人)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再教育培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晋级培训考核达标者,凭国家认可的相关中、高级证件证书,报公司存档后,初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三年,中、高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者,可报销相关费用。
外派人员因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和考试等需要请假的,应先提前说明学习培训、考试及往返时间,经所在项目部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否则不得请假。原则上在学习培训与往返路途期间做正常考勤,不扣工资。如因公司派出参加学习培训和参加考核的,做正常考勤,报销往返车费。
1、成立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幼儿园园长与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人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规定对驾驶员和师生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幼儿园与有关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家长、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4、幼儿园建立防范接送学生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的制度、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进入学校区域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设有明显标志。
5、幼儿园应加强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6、幼儿园实行接送学生车辆“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幼儿园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7、 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 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不饮酒驾车,驾车时不接打电话, 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8、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人数;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乘车线路的,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并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车、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交办公室备案。跟车教师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及时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坐稳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为了规范集团IT各项工作,提高IT系统的可靠性,提高IT 总体服务水平,并使得相关工作具有持续改善性及相互协作性,特制定统一的IT 规范及标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规范,统一的IT网络及安全标准,统一的系统管理及维护流程等。
CIT 在与各厂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厂的情况,统一制定了以下集团IT管理规章制度,请各公司参照执行。由于集团各地实际情况较复杂,我们本次编写的规章制度覆盖面有限,存在不当之处请各厂指正,我们将随着集团IT系统不断发展,进一步修改完善集团IT的各项制度。
一、集团电脑设备管理规范
1、设备管理工作范围 集团相关电脑设备均为集团资产。所有设备的维护、管理及设备规格的审核由各公司IT部门负责.各公司IT部门需设立电脑设备管理员,负责电脑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于本公司的所有电脑设备必须列管,并由会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编号,在显著位置粘贴固定资产编号标签。如有人员因为在集团内部调动工作,应首先归还原公司的所有IT资产后再向新公司申请 。
2、设备采购规格 为了保障集团各项系统在硬件平台上的正常运行,便于统一设备维护工作,降低总体费用。CIT将适时更新《集团电脑设备采购标准》,统一设备使用规格。各公司需按此标准执行。(如有其他生产上的特殊规格设备,不在此限制内)《集团电脑设备采购标准》将适时在总部信息网站上公布更新。
3、非公司资产电脑管理办法 原则上非公司电脑设备不得接入公司网络
a.公司员工之个人私有电脑(非公司资产)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司最高主管(如公司总经理,办事处首席)同意后,由IT部门工程师检查系统安全性后并统一安装集团防毒和补丁升级等系统安全程序方可加入公司网络。该电脑由IT统一编号记录在案,以便适时检查更新系统安全程序。
b、集团内其他友厂员工因公出差需加入当地网络,需经相关接待部门人员确认,并由IT部工程师检查系统安全性后,加入当地网络。
c、外来供应商的电脑不能擅自加入公司的内部网络。如有特殊需求需要使用INTERNET等,必须由相关接洽部门最高主管确认后,才可接入与公司内网关键数据隔离的独立网段 。
在硬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IT将逐步在各地实施802.1X安全认证,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外来设备未经允许的接入情况发生。同时要求各厂新购网络设备符合802.1X的标准。在各厂实施802.1x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可先使用电脑MAC地址绑定的办法,防止外来电脑随意接入。
4、软件许可证的管理
a、集团所有电脑安装的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
b、集团常用标准软件( 微软的各类软件、IBM 的各类软件、SAP 的各类软件、SYMANTEC 及TREND的防毒系统软件、CHECKPOINT 防火墙软件)许可证之采购由总部CIT根据各地的需求申请统一进行。非标准软件许可证之采购由各公司提出申请,经总部CIT审核后由当地自行采购,并统一以集团公司“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注册。以便利于各公司灵活调配。
c、各公司由专人负责当地许可证的管理,统计当地许可证数量和使用情况。定期将信息汇总总部。
暂时不使用的许可证可提交总部由总部协调分配,防止许可证的闲置。如发现用户非法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需予以删除,如用户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使用该软件,请立即与总部进行联系,总部将协调集团资源,在一周内提出解决建议。
5、设备损坏与赔偿 用户领用电脑设备后,需对所领用的设备资产负责。平时要爱护设备并严格按公司要求合理使用,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若用户使用的设备发生人为损坏、设备遗失等,需要按以下流程执行赔偿:
a、设备遗失
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人事部出具设备遗失证明后,经用户部门主管确认,由会计部按遗失当日为止,按照设备折旧年限计算残值,由用户本人作价赔偿。
b.设备损坏
用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设备损坏,且产生维修费用,由用户所在部门承担。如因蓄意或不正规使用造成损坏,所有费用均应由用户本人承担。
6、设备报废
由各厂IT设备管理员根据设备使用现状和使用年限提出报废申请,根据相应的核决权限,提交当地会计部门和总经理核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设备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a、设备超过保修期,且维修费用超过其残值的50%;
b、维修后半年内超过两次以上维修的,且单次维修费用超过其残值20%的。
c、因配件停产原因,无法维修,且无法用其他配件取代。
d、因特别作业需求此设备已无法满足该作业,且此设备无法升级又不能满足任何其他作业所需的。
e、使用超过五年以上的,且无法满足当前作业需求。
二、集团电脑用户使用规范
1、公司电脑的使用权限分类
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证集团内部业务的畅通运作。集团对电脑及IT 资源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对属公司资产之电脑使用权限作以下分类
a、权限严格管制类
为了保障系统安全,公司对一般用户的电脑权限将进行严格管控,在此权限下,用户无法自行安装任何软件或修改任何系统配置,仅能使用与工作相关之应用程序。
b、非权限严格管制类
部分用户因工作特殊需要,需提升本机权限,以便可以自行进行软件安装等操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可适当放宽用户对本机的权限。建议用于工作的私人笔记本电脑可以归入该类管理 。
2、用户电脑使用规范
a、用户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集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使用各公司IT 提供的各项信息系统,并对自己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b、公司所有电脑设备仅用于与工作相关的应用。仅有权访问经过授权的相应系统。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各项使用。
c、为了保证集团网络安全,所有要访问公司或集团网络资源的电脑,必须使用自己的域用户帐户登陆集团网络域,以便进行补丁及病毒库升级等工作。每个登录名必须设置口令、并定期修改。用户口令至少每半年修改一次,密码长度必须6位以上,必须与前1次密码不同。IT部将利用技术手段逐步对所有系统的密码强制实行以上策略 。
d、 因工作需要用户可以申请访问INTERNET, 公司有权对用户的上网行为作记录。IT将保留最近2个月的上网日志,以供相关部门主管查询。
e、用户使用INTERNET时,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如有上述情况发生,IT将立即停止其网络访问的权限,并知会相关部门主管。
f、集团采用LOTUS NOTES作为用户邮件客户端。用户需合理使用邮件系统,不得利用邮件系统传送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同时控制邮件大小,原则上单个邮件的大小限制在10M以内。
g、集团所有的信息资料包括用户本机的工作文档都属于公司所有,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公司现有的安全和保密政策来保护以上资料,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传播任何机密资料。
h、用户需对个人电脑上所存储的文件负责。个人电脑中的公司重要文件及资料,平日必需存入公司/集团之资料库或文件系统,以保护公司资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以预防个人操作不慎及遭病毒破坏、或离职人员恶意破坏等导致资料遗失或泄密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笔记本电脑用户需特别加强设备的物理保护,防止因电脑失窃造成数据损失。
i、公司如果发现员工利用网络恶意散布病毒,群发垃圾邮件、窃取公司重要文件等危害公司信息安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提交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集团网络标准规范
1、集团网络管理体系 集团网络骨干架构的规划由CIT 统一进行,各地IT必须根据CIT制定的网络标准架构进行网络的配置和建设。所有网络设备均由所属单位的网络管理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操作,或更改设备的物理联接方式。
2、集团网络拓扑结构
a、集团的网络将根据应用的重要性采用四级结构中心网络位于本集团的SAP中心(金东)、总部网络中心,所有其他单位的网络必须能够访问中心网络,以保障各项应用的正常运行。
b、集团IP地址规划
APP中国目前分配内部IP地址段172.18.0.0-172.18.255.255给总部及各厂使用,分配172.23.0.0-172.23.255.255给各地内贸及林业使用。分配172.19.0.0-172.19.255.255给各海外机构使用,地址空间由CIT管理和分配,各地均应使用属于自己的IP地址空间段,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地址空间。
c、DHCP 启用 为了方便集团内部出差员工的使用,各地必须在部分或全部办公区域对客户端用户启用DHCP。以避免用户重新更改网络设置之麻烦。并根据本规章之非公司资产电脑管理办法来协助外来用户访问相应资源。
d、VLAN启用
为了提高系统安全性,防止网络风暴对系统的影响,各地IT需根据当地应用情况,在本地网络内划分VLAN。
3、各地INTERNET 接入架构 各地需加强INTERNET网络出入口管理,各地的 INTERNET接入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经CIT审批后方可实施。
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禁止内部网直接连接INTERNET,必须有防火墙或代理服务器等才可连接外部网络。防火墙设备集团统一使用CHECKPOINT或CISCO系列产品。如有专线与总部连接的公司可以通过DMZ(隔离区)与集团总部相连,以保证内部网络的独立安全。
4、微软Active Directory目录架构 集团采用基于微软WINDOWS 20xx SERVER的AD(Active Directory)作为集团的目录服务,集团中国区所有公司的AD根域为。 AD集中控制用户登录,身份验证以及目录对象的访问控制。通过单点网络登录,管理员可以管理分散在网络各处的目录数据和组织单位,经过授权的网络用户可以访问网络任意位置的授权资源。通过基于组策略的管理则简化网络管理,提高了对于复杂网络的管理简便性。
5、邮件系统架构 集团统一使用 LOTUS DOMINO 作为集团邮件和协作系统的标准软件,为了便于整个LOTUS DOMINO 系统架构由CIT 统一规划。(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3 Domino服务器管理规范)集团长远规划将集中管理DOMINO 系统的INTERNET出口。仅CIT 总部设置集团SMTP 出入口和WEBMAIL服务器。目前现已有的SMTP 出口保持不变,随着网络带宽和性能的提高,逐步将各厂及内贸等单位之邮件服务器迁移至CIT总部。减少各地DOMINO服务器数量,降低运维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集团系统日常维护规范
1、日常维护工作范围
a、日常维护工作指对公司现有IT基础系统的运行维护,以保障用户所使用的基本系统及上层应用正常运作的基础工作,是各项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各地IT部门需安排专门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做好系统日常维护记录。系统管理员每天必须检查以下各项系统之运行状态,如有异常需及时处理 基于WINDOWS 20xx 的网络基础架构,包括AD 服务器,DHCP ,DNS,ISA或其他INTERNET代理系统 各公司内部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防病毒,补丁升级等安全支持系统 所有IT负责的主机、网络设备及设备运行环境的日常检查 所有系统及数据的日常备份和系统故障恢复
2、病毒日常防范工作
各公司IT系统管理员必须保证公司内所有电脑都安装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保证病毒库及时得到更新。集团根据各厂现有情况,建议用户端采用Trend Micro 或Symantec 的企业级防毒解决方案。邮件系统建议统一采用Symantec 的邮件防毒过滤产品。总部将及时在集团信息网站上更新最新的病毒、补丁信息及防护手段,希望各厂IT及时查看并交流经验信息。(具体病毒防护部署工作详见附件3.4)
3、病毒应急处理流程
各地应建立病毒应急处理机制,管理人员发现当地病毒爆发时,应及时把已感染的电脑断网隔离,防止扩散到其他网段和电脑,并把相关病毒信息及时告知总部,便于总部和其他厂办协同制订紧急处理措施。
4、系统补丁更新工作
由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软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各地必须及时安装补丁程序以消除这些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微软操作系统补丁管理,各地均应尽快设立微软补丁升级服务器(WSUS),通过微软组策略的设置对客户端进行补丁的分发, 并请IT管理员通知用户进行及时更新以保证系统的安全。
5、数据备份和恢复
各厂IT管理员需根据各类资料的重要性, 相应安排每天/每周/每月的备份计划。要求IT管理员能够及时恢复文件服务器及邮件等重要数据。如关键应用服务器发生故障,要求IT管理员在4小时内恢复系统的应用,并在8小时内恢复备份数据的使用。
五、 集团IT员工自律规范
1、集团信息系统中所有数据(包括用户本机数据)均属于公司所有。所有IT员工必须按 照公司现有的安全和保密政策来保护以上数据。发现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立即提交人力资源部议处,并且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2、 IT人员因工作关系可能接触到部分公司重要数据,未经相关人员之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或传播相关内容。严格禁止IT人员恶意毁坏、篡改资料。一经发现以上行为立即开除,并根据其后果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 IT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学习,切实做好各项相关系统的日常 安全检查,发现漏洞立即汇报,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
4、 用户之电脑数据备份等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除非经过用户同意, 原则上IT维护人 员不可接触用户电脑上的任何数据文件。
5、 严格限制服务器上数据的存取控制权限,所有权限变更需经相关数据之拥有者(Data Owner)部门主管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6、 为确认操作人员的身份,以便跟踪操作记录。所有系统管理员必须使用本人帐户登陆 系统。严格限制类似ADMINISTRATOR、ROOT 等级管理员帐户的使用。上述超级管理员帐户由IT主管分配给1-2名经授权的IT人员,只有在个人帐户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每次使用超级管理员帐户时,需有明确记录,以利尔后核查。
7、 对于文件服务器,数据库等重要系统启动审核功能,记录任何系统权限的变更及关键 数据的读取情况。
8、 所有IT 系统日志属公司重要数据,未经IT 部门最高主管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提供 查询。如有公司相关部门要求查询,需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并由申请部门主管和IT主管同意后记录在案,方可提供查询,如有业务部门需复制这些查询数据还需公司最高主管书面同意。
9、 对于用户要求的密码初始化等涉及用户资料安全的操作,需有书面申请并在确认用户 身份后执行。严禁直接响应用户电话申请进行操作,以防非技术因素的身份欺骗现象的发生。
10、 在用户电脑维护中,禁止IT维护人员查阅、复制、修改和删除任何用户数据。如因 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用户数据的复制备份等操作,必须经用户签字同意后,在用户监督配合下进行。
11、用户服务中,在完成用户初始化设置后,需首先指导用户修改初始密码后再让用户使用。并指导用户使用基本安全手段保护重要数据(如文件服务器的使用、本机文件的存放,需归档备份的数据 )。
第十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药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境内申请人申请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境外申请人申请进口药品注册按照进口药品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
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药品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引用文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以组织对药品的上市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药品注册过程中发生专利权纠纷的,按照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九条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二十条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批准该许可之日起6年内,对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其未披露数据的申请不予批准;但是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备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等。中药制剂还包括原药材的来源、加工及炮制等的研究;生物制品还包括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原材料的来源、质量标准、保存条件、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及免疫学的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前研究应当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其中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提供的药物试验研究资料的,必须附有境外药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其所提供资料的项目、页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该机构已在境外合法登记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
第二十八条药物研究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申请人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科学性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 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 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 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 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六、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七、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八、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含科长)同意,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物料管理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的标识由流域管理机构设立,其他水功能区的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
过滤网要经常清洗。太多的灰尘会塞住网孔,使空调加倍费力,通风口堵塞容易造成换热过慢,热量排不出去,增加空调的使用功率。
一、总则
为保证现场应急抢险物资库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应急物资齐全、有效、满足应急抢险的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仓库管理具体办法
1、应急物资库日常管理由安监部负责,相关部门及工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2、应急物资实行专项使用,除经项目负责人、安全经理、安监部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3、仓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库管员要有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保持仓库整洁有序;
4、安监部负责对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5、安监部负责:库管理制度的编制及上墙、标识牌的制作及上墙、抢险物资及灭火器材的配备、登记台帐的建立等工作。以上物品安监部配备后由库管员进行保管、维护;
6、物资入库:库管员要严把质量关,做好物资的验收、登记建档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库管员发现入库物资存在不满足要求情况时,有权拒绝入库,并及时向上反映;
7、物资出库:做好领取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取日期、归还日期、领取人等。
8、安监部、库管员要定期进行对库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问题严重超出处理权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9、库管员每月底要进行一次物料盘点,发现短少、残损等现场时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处理;
10、库房内严禁以下行为:吸烟、私拉乱接、堆放杂物、私人物品、无关人员入库;库管员严禁涂改帐目;
1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项目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执行。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制定本制度。
一、货款回收管理流程
(法律顾问审核合同范本) (销售公司和财务部备案)
(客户确认发货清单) (销售内勤分类存档)
(销售公司建立应收账款台账) (财务部每月出具催款明细表)
(业务员写出逾期货款报告) (附合同和货单的复印件)
(掌握客户的基本资料) (派业务精英配合收款)
(逾期一年以上的货款) (法律顾问配合催收)
(逾期18个月以上的货款) (催款组安排专人催收)
二、发货原则
保障货款安全,做好货款回收工作,必须从源头做起,必须坚持以下发货原则:
1、公司的定型产品,如变压器、电线电缆、电工圆铝杆等,以“先款后货,现款现货”为发货原则;个别“货到付款”的业务,1~3万元业务员要打出货款欠条,3万元以上应由本公司有担保能力者(如各公司总经理或年薪制工程师等)签字担保,10万元以上除办理欠款手续外,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2、公司的不定型产品,如箱变、配电柜、支架等,必须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公司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
3、客户订购的定型产品(公司无存货或存货不足),也要签订购销合同,落实定金和付款方式。
三、合同的签订
签订规范的产品购销合同,是保证货款安全,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
1、公司要制作各种产品的购销合同范本,并经法律顾问审核;所有合同均应以公司的合同范本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签订。
2、合同拟好之后经销售经理审核签字,然后由财务部加盖公章。
3、尽量要求客户全款到账,如果对方提出付定金采购,定金不得少于总货款的30%。定金到账后,公司采购物料安排生产。
4、本公司无法主导合同范本的客户(如央企、上市公司等),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要报董事长批准。
四、回款跟踪
1、销售公司要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财务部每月1~3日出具《催款明细表》,销售内勤要注意在收款期限内,对业务员的回款工作进行提醒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
2、业务员对逾期未收回的货款,要书写情况汇报,连同以下材料呈交主管领导:
A.该笔货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B.客户签字的发货清单复印件;
C.《客户详细资料登记表》。
3、主管领导接到报告,要落实责任人,制定应对措施,时刻关注货款的回收情况,避免因超时效或遗失证据而导致的坏帐。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坏帐,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4、每签订一笔新合同,业务员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详细资料,并填制《客户详细资料登记表》,以便在货款回收发生障碍时可有多种途径保护公司的债权。
5、如需集团公司总部发函给较严重的欠款单位,业务员要向总部填写申请(附相关证据),总部收到申请后立即着手办理,并直接将催款函寄给欠款单位。
6、每季度末,财务部要与较大客户进行应收货款函证,并负责《应收货款询证函》的发送、回收、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五、逾期应收货款管理
1、业务员负责对自己经手的逾期货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2、销售公司全面负责所有逾期应收货款的回收工作,了解每笔逾期应收货款的基本情况,在指导、配合经办人清收的同时,向集团总部提出切实可行的清收建议。
六、责任追究
1、业务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货款进行交接,取得客户对应收货款的确认函,若交接不清擅自离职者,扣发未发的工资、提成和奖金,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业务员接交时,办理人员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有意代为隐瞒者与离职人员负同等责任。
3、业务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催收货款,逾期1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10%,逾期3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30%,逾期6个月暂扣当事人工资50%;当业务员在1年内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全额退还,收回部分货款的酌情退还。
4、业务员截留、挪用、坐支货款者,按销售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逾期应收货款超过本人当年销售总额的30%时,暂不结算或酌情扣押部分提成和奖金;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货款按坏账处理,相关人员承当经济责任。
6、坏帐按账面余额由业务经办人赔偿40%,主管经理赔偿15%,营销总监赔偿15%,公司承担30%。
七、其它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监控组织。
(二)医院感染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管理科汇报,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对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固体废物、消毒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与检测,定期进行院内感染发病率和抗生素使用情况调查。
(五)定期对全院各科消毒隔离情况进行检查,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
(六)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七)科室应当指定医师或护士专职或兼职负责科室医院感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积极改进。
(八)认真做好各项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发生,做到监测与控制相结合。
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库区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政府将库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单位和相关区(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考核评价办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承担库区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库区内的行政执法。发现本单位无权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单位。
库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市水行政、环境保护、海事等相关单位对库区内复杂、重大的执法活动开展联合执法。
市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可以委托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在库区内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执法方案由库区管委会组织制定。委托行政机关与市水务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甘州区20xx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区考核委员会与我院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九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一条考核小组根据测评结果对医务人员做出考核评定,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务人员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院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上报区考核委员会对医务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小组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在《医务人员定期考核表》上说明: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三)违反《执业医务人员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进一步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衡,提高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提高应收账款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各相关部门。本办法明确了参与应收账款管理活动的相关部门的职权、责任;规定了本公司应收账款核算、催收、清查、考核等工作的管理要求和坏账核销的管理程序。
3.定义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及代垫的运杂费等。
4.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4.1财务部
4.1.1财务部负责销售与收款等应收款项的结算与记录,监督管理货款收。
4.1.2负责本公司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1.2.1按照总公司核定下达的应收账款合理额度和周转率监控管理。
4.1.2.2根据坏账损失的处理程序核销处理坏账损失。
4.2经营部
4.2.1负责处理客户管理,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
4.2.1负责催收货款、对账确认债权、取得货物签收回执、销售退回审批。
4.2.3负责清收二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4.3物流部
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按照销售发货单据组织发货,确保库存账物相符。
5.工作内容
5.1应收账款的核算
5.1.1财务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余额的增减变动,监督销售合同的执行情况。
5.1.2财务部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提供给公司领导及经营部,对应收账款数额过大或超过合同付款期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
5.1.3经营部在招投标环节应重点考查建设方的资信能力、项目审批手续、资来源渠道、履约能力等,应选择诚信、合法、有实力的客户。
5.1.4经营部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并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度、合同付款期限、每笔业务的合同号、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发货方式和日期,发票记录,回款记录和对账、催收记录。
5.1.5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形成要附有完整的反映销售交易情况和货物所有权交割情况的有效凭证,包括经过授权审批的合同,经过公司授权审批的销售政策及客户签收回执。以上材料应作为销售货物、形成应收账款的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5.1.6发生销售退回,由经营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负责向客户索取当地主管税务机构出具的退货证明,据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生产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应清点货物,依据退货产品评审表办理退库。财务部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调整应收账款及相关业务处理。
5.2应收账款的催收
5.2.1经营部销售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的应收账款全程负责,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支付能力进行追踪分析,及时了解客户资金持有量与调剂程度,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
5.2.2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对应收账款客户分类管理,合同期限内的应收账款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约付款,不能放松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超过履约期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人员提交分析说明及清收措施交经营部门领导审阅,并呈报总经理。对于恶意拖欠、信用品质不良的客户应当从信用清单中除名,并加紧催收。催收无果而金额较大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于超过履约期但以往信用记录一向正常甚至良好的客户,争取在延续、增进相互业务关系中妥善的解决应收账款拖欠问题,如果逾期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2.3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工作调动,该销售业务人员经办或接管的应收账款应作为主要内容逐笔进行交接,后任业务人员必须接任应收账款清欠责任,发生逾期呆账、坏账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前任、后任销售人员的责任。
5.2.4对于在制定本办法前已形成的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原销售业务经办人已调离本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由公司制定专门的清欠办法进行清收。
5.3应收账款的清查
5.3.1经营部销售业务人员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对账结果可使用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加以确认。询证函或对账确认书应由双方盖章,并及时交财务部,确保债权明确有效。双方对账有问题的,必要时由财务部提供对账支持,和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对账。
5.3.2经营部、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月末)全面清查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对已经发货实现物权转移的必须及时开具发票,核实确认应收款项。
5.3.3财务部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权人,应由经营部共同说明情况,经经营部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抵扣处理,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5.3.4与总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定期对账,编制对账调节表,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5.4应收账款的考核
5.4.1公司每月对应收账款回收设定目标指标,对超额完成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的业务员予以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业务员,公司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薪酬水平挂钩。
5.4.2应收帐款回收采取“月度下达指标、季度实现惩罚、年度汇总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公司运营计划按月下达应收帐款回收目标指标,按季度进行惩罚,按年度进行奖励。季度完成情况为当季连续三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年度完成情况为当年连续12个月完成情况的加权平均数。
5.4.3公司对造成坏账损失的销售业务人员,追究责任,扣减当月绩效工资。
5.5应收账款的奖惩标准
5.5.1应收帐款回收额度达到年度目标指标的100%以上,超额部分按照10‰对经营部予以奖励。对总公司参与协调回收的工程款,超额部分按照5‰对经营部予以奖励。
5.5.2对应收帐款回收低于季度指标的单位,按照应收帐款回收比例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月度绩效工资,月度应收帐款回收为零的单位,仅发放经营部副部级以上成员及主管领导基本工资。
5.5.3应收帐款回收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可予以补发;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扣罚的绩效工资部分不予以补发。
5.6应收账款的考核程序:
5.6.1财务部每月6日将上月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及每季度首月6日将上季度应收帐款回收指标完成情况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经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执行。
5.6.2对应收帐款回收奖励,由经营部自主分配,经营部接到行政部下发的奖励通知单后,制作分配单,经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批示后,上报行政部备案。严禁不经备案私自分配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收回奖励。
5.6.3对未完成应收帐款回收指标的单位,行政部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审议后的处理意见,执行薪酬浮动。
5.7应收账款管理费用
5.7.1在管理和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计入损益,不得挂账。
5.7.2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签订协议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5.8坏账核销管理程序
5.8.1坏账损失确认原则
5.8.1.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5.8.1.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5.8.1.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裁定其诉讼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5.8.1.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8.2坏账损失应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审批后处理。
5.8.3坏账损失企业内部处理程序
5.8.3.1经营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提供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和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8.3.2执行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规定,财务部根据核销申请经核实后,出具具体意见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5.8.3.3涉及诉讼的坏账损失,由企业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8.3.4总公司内部单位相互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定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5.8.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由业务部门或单位内部清欠部门追索。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此办法冲突的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一、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具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三、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留级学生或授意学生留级。由于学生留级所造成的后果(指小一学籍注册不上、初一学籍注册不上、不能参加中考),学生留级的学校自行承担。
四、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其他信息和材料。
五、转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向转入学校提供完整转学手续后,转入学校在不超规模或班额有学位空额情况下方可接受,查看转学手续上的年级与其所要就读年级是否一致,禁止转入留级。各学校不得随意接受转学手续不完整或无转学手续的学生。对手续齐全、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方和转出方均可在管理平台发起转学申请,不得推诿刁难。
1、 学生本县内相互转学全县统一在学期开学前
两周或开学后两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它时间不再办理。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学生先在转入学校就读,在规定时段再办理转学手续。
2、 学生市内跨县区、省内跨地市、跨省转出必
须先由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接受后,在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出的在学校收到转入学校盖章、转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出申请,同时告知县教育局进行审批。跨省转入的学生提供转出学校盖章、转出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教育局盖章同意、带全国学籍号的手续(跨省转入到本校学生,前提是本校不超计划、不超班额,有学位空额才可接受),学校在收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上提交转入申请,同时把有关手续报到县教育局进行审批。
六、休学、复学。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申请,如符合休学条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到教育局审批,并及时在管理平台为其办理休学手续。起止时间按照管理平台审核通过的时间计算,休学期满方可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学 生或其监护人。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库区内的桥梁码头、洲滩利用、管线穿堤、临河建筑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前,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库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讨论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
库区内的水上旅游、游船准入、水上运动、趸船停泊等可能对库区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水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前,及时报告库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由库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